吉林市煤氣公司液化氣102號球罐爆炸
吉林市煤氣公司液化氣102號球罐爆炸,1979年12月18日14點7分,該市煤氣公司液化氣站的102號400立方米液化石油氣球罐發生破裂,大量的液化石油氣噴出,順風向北擴散,遇明火發生爆炸,引起球罐爆炸。由于該罐爆炸燃燒,大火燒了19個小時,致使五個400立方米的球罐、四個450立方米臥罐和8000多只液化石油氣鋼瓶(其中空瓶3000只)爆炸或燒毀,罐區相鄰的廠房、建筑物、機動車及設備等被燒毀或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400米遠的相鄰的苗圃、住宅建筑及拖拉機、車輛也受到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627萬元,死36人,重傷50人。
該球罐自投用后兩年零兩個月使用期間,經常處于較低容量,只有三次達到額定容量,第三次封裝后四天,即在18日破裂。該罐投用后,一直沒有進行過檢查。破裂前,安全閥正常,排污正常關閉。球罐的主體材質為15MnVR,內徑9200毫米,壁厚25毫米,容積400立方米,用于貯存液化石油氣。
先天留缺陷,后天欠管理。
經過分析,事故原因有四:
根據斷口特征和斷裂力學的估算,該球罐的破裂是屬于低應力的脆性斷裂,主斷裂源在上環焊縫的內壁焊址上,長約65毫米。
經宏觀及無損檢驗,上、下環焊縫焊接質量很差,焊縫表面及內部存在很多咬邊、錯邊、裂紋、熔合不良、夾渣及氣孔等缺陷。
事故發生前在上下環焊壁焊址的一些部位已存在縱向裂紋,這些裂紋與焊接缺陷(如咬邊)有關。
球罐投入使用后,從未進行檢驗,制造、安裝中的先天性缺陷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使裂紋擴展,當罐內壓力稍有波動便造成低應力斷裂。
國務院1980年曾以國發99號文批轉《關于吉林市煤氣公司液化石油氣廠惡性爆炸火災事故》時指出:這次事故暴露出來的壓力容器組裝質量差、使用管理混亂,領導干部不重視安全生產,不認真執行安全規章制度,不懂業務,不注意技術管理以及對設備長期不檢驗等問題,在不少企業、事業單位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應當引起各級領導的高度注意。
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提出三條措施:
在球罐設計、制造、安裝中要把住質量關,特別是要保證焊接質量。
球罐投用后,使用單位的領導要提高安全意識,重視球罐的安全。
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提高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