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施工升降機墜落“11死2傷”事故再追責!
衡水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翡翠華庭項目1#樓建筑工地,發生一起施工升降機轎廂(吊籠)墜落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800萬元。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衡水市翡翠華庭“4·25”施工升降機轎廂墜落重大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冀政字〔2019〕48號)認定,該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單位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二分公司疏于管理,對翡翠華庭項目安全檢查缺失。未按規定配足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事故施工升降機的加節、附著作業完成后,重生產輕安全,未組織驗收即投入使用,收到停止違規使用的監理通知后,仍繼續使用。對事故施工升降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公司技術負責人未簽字蓋章。在事故施工升降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未按規定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在事故施工升降機安裝時,未指定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事故施工升降機操作人員無證上崗作業。未建立事故施工升降機安全技術檔案。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我部于2020年4月28日向你單位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20〕5號),你單位于2020年5月14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我部決定給予你單位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降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單位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 系 人:崔 晶
聯系電話:010-58933175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8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于*森: 2019年4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翡翠華庭項目1#樓建筑工地,發生一起施工升降機轎廂(吊籠)墜落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800萬元。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衡水市翡翠華庭“4·25”施工升降機轎廂墜落重大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冀政字〔2019〕48號)認定,該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你作為項目經理,在衡水廣*建筑公司“掛證”,實際未履行項目經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我部于2020年4月28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20〕7號),你于2020年5月18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吊銷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且終身不予注冊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 系 人:崔 晶 聯系電話:010-58933175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8月18日
此前,住建部追責監理單位,監理資質由甲級降為乙級。
衡水*遠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翡翠華庭項目1#樓建筑工地,發生一起施工升降機轎廂(吊籠)墜落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800萬元。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衡水市翡翠華庭“4·25”施工升降機轎廂墜落重大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冀政字〔2019〕48號)認定,該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我部于2020年4月28日向你單位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20〕6號),你單位于2020年5月13日簽收,并提出書面陳述(申辯)申請,經研究,決定不予采納該申辯意見。 你公司作為監理單位,對事故施工升降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流于形式,未對事故施工升降機安裝過程進行專項巡視檢查,未對施工升降機操作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進行審查,安全監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單位房屋建筑工程監理資質由甲級降為乙級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單位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 系 人:崔 晶 聯系電話:010-58933175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7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事故回顧:11死2傷 | 項目經理/總監/安全科長等13人被逮捕! 2019年河北衡水市翡翠華庭項目1#樓建筑工地,發生一起施工升降機轎廂(吊籠)墜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傷。最終13人被批準逮捕。
事故直接原因
調查認定,事故施工升降機第 16、17節標準節連接位置西側的兩條螺栓未安裝、加節與附著后未按規定進行自檢、未進行驗收即違規使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已移送司法機關 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13 人) 1.施工總承包單位(6人)。 (1)趙某軍,男,群眾,安全科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劉某為,男,群眾,二分公司經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3)劉某軍,男,群眾,二分公司副經理、現場實際負責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 5月14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4)于某森,男,群眾,翡翠華庭項目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5)劉某義,男,群眾,翡翠華庭項目工長,協助劉軍負責現場管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6)張某,男,群眾,翡翠華庭項目安全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監理單位(1人)。 (7)姜某,男,群眾,翡翠華庭項目現場監理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3.事故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5人)。 (8)程某,男,群眾,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9)程某明,男,群眾,生產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0)程某,男,群眾,安全員、安拆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1)王某東,男,群眾,安拆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2)胡某倉,男,群眾,安拆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4.衡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節能辦(1人)。 (13)于某華,男,中共黨員,衡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節能辦職工。違規在恒遠管理公司兼職,擔任翡翠華庭項目總監,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后續追責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連續發布11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作出如下處罰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被吊銷A證、暫停承攬工程;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被吊銷資質/安許證;項目經理涉嫌“掛證”,被吊銷B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被吊銷C證;拆卸工被吊銷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項目經理:“掛證”,實際未履行項目經理職責,吊銷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人):吊銷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拆裝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吊銷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2人):吊銷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施工升降機)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河北省住建廳再發通報,將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列入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
(七)在“黑名單”有效期內,又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上限實施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