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2013年1月14日18時55分左右,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0人死亡,28人受傷,另有1人在救援中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29萬元。
事故發生后,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委書記王儒林、省長巴音朝魯等省領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傷員,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認真做好善后工作,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措施,堅決杜絕此類事故再次發生。省委書記王儒林、副省長王守臣第一時間帶領有關部門人員趕到現場,全力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及善后處理工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省政府成立了由副省長王守臣任組長,省安監局、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國土廳、省總工會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的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災事故調查領導小組,并成立了事故調查組,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和專家組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概況
(一)企業概況。
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樺甸市夾皮溝鎮老牛溝村。公司前身是建于1983年的樺甸市老金廠金礦,屬鄉鎮企業。2006年,企業轉型為私營獨資企業。2011年4月,企業改制為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億元,董事長、法人代表劉福林,總經理周振文。經營范圍,地下金礦開采、處理金礦石等。公司現有職工700人,有大金牛區、老牛槽區、小東溝區和東溝礦區四個礦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均在有效期內。2012年,公司銷售收入8073萬元,生產黃金256.8公斤。
(二)事故礦井情況。
事故礦區為老牛槽區,采用平硐——盲豎井開拓,抽出式對角通風,3班作業。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至2023年3月,許可開采礦種為金礦和鐵礦,許可生產規模 11.60萬噸/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4月1日,許可范圍非煤礦產資源開采。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至2013年4月2日,許可使用范圍地下爆破。2012年1月30日,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老牛槽區擴建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擴建主體部分在-440米中段以下,礦山設計開采規模(擴建后)為金礦6.6萬噸、鐵礦5萬噸,建設工期2年。2012年,老牛槽區開采原礦1.6萬噸。
火災發生在老牛槽區位于0米平硐以下-280米至-760米的二段盲豎井內,開拓有8個中段。該盲豎井裝備有雙罐雙層提升罐籠,罐籠各有兩條罐道木。從馬頭門面向罐籠方向,豎井由右至左分別為梯子間、1號罐籠間、2號罐籠間。梯子間后側為管纜間;梯子為金屬直梯,緩臺為金屬板;管纜間有10KV高壓鎧裝電纜、380V電纜,還有中段水管、主排水管和壓風管三根鋼管。梯子間外側有信號線、電話線、監控視頻電纜。因井壁圍巖不好,井筒局部使用襯木保護。
當班井下作業人員66 人,分布在5個中段的17個作業地點。其中,-280米中段27人(4個作業班組18人,帶班礦長1人,安全員1人,信號工4人,卷揚工3人),分別從事南沿主巷道支護和清理巷道、繞道采場維修順路,小盲豎井維修,車場調運車皮等工作;-360米中段22人(4個作業班組17人,信號工4人,零工1人),分別從事北沿采場巷道清理、南沿10米地井采礦、南沿1號右手穿巷道清理、停車場調運車皮、南沿主巷道維修等工作;-600米中段8人、-680米中段3 人、-760米中段6人(作業班組4人,安全員1人,卷揚工1人),分別進行巷道工程作業。
二、事故發生及搶險救援經過
(一)事故發生經過。
1月14日7時多,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機修廠廠長袁學祿應老牛槽區礦長李光要求,安排焊工到老牛槽區二段盲豎井內進行焊割安裝鋼支護作業,替換井筒襯木,作業地點為-483米至-486米范圍,作業現場由李光指揮。8時至10時,先由3名力工拆除作業范圍內的襯木。10時至11時,焊工姜林濤、學徒焊工朱孔金、鉗工郭宏剛3人,乘罐籠在二段盲豎井內-483米至-486米范圍進行焊割安裝鋼支護作業,中午下到-520米車場吃飯。約12時30 分,力工發現有帶火星的物體順井筒掉下,姜林濤帶人檢查發現有2根襯木端頭冒煙,燒了約5厘米,用水澆滅。
在13時至14時20分、 15時至15時40分2個時段繼續作業,姜林濤進行焊割,朱孔金、郭宏剛協助,作業完畢在撤離時未發現有著火冒煙的地方,從罐籠卸下電焊機等設備后升井。 18時55分許,二段盲豎井-440米至-520米段發生火災,起火點位于二段盲豎井內-486米至-505米。約19時40分,二段盲豎井內高壓電纜被火燒漏電導致跳閘,礦區全部停電。
火災發生時,井下主扇未啟動,沒有形成主導風流,有毒煙氣按自然風壓在二段盲豎井內向下擴散,曾到達-760米中段。隨著火勢增強,煙氣升力增大到超過自然風壓時,煙氣擴散方向逆轉,沿二段盲豎井迅速向上,并向各中段擴散,導致起火部位上方有人作業的中段發生人員傷亡。-280米中段與二段盲豎井頂端直接相通,煙氣量最大。
(二)事故報告和搶險救援經過。
1.事故報告情況。
1月14日19時30分許,在-280中段二段盲豎井車場作業的信號工王寶成、周立新發現二段盲豎井向外冒出濃煙,隨即通知附近人員向外撤離時,遇到在同一中段一段盲豎井車場的帶班礦長周國輝,即向其報告并一同撤離。在0米井口,周國輝通過電話通知在調度室的副礦長孫卜濤趕快報告。20時左右,副礦長孫卜濤、公司副總經理徐繼安、總經理周振文、礦長李光等先后趕到井口;23時多,董事長劉福林接到原辦公室主任王忠良電話報告后,趕到事故現場。期間,企業負責人沒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直到15日3時40分許,周振文感到事態嚴重,才打電話向夾皮溝鎮副鎮長鄭世杰報告。之后,在15日5時前經夾皮溝鎮、樺甸市、吉林市迅速報告至省委、省政府及相關部門。
2.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劉福林、周振文、徐繼安,老牛槽區負責人李光、周國輝、孫卜濤等,陸續趕到井口,在沒有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情況下,企業先后組織50多人自行施救。周國輝、孫卜濤、李光先后通過與老牛槽區相通的大金牛區大豎井下到-600米中段,并組織該中段的8人用水管進行澆水滅火,在-680米和-760米中段作業的礦工發現起火后,自發用水管向二段盲豎井澆水滅火,后李光指揮周國輝、孫卜濤回到老牛槽區井口下井救援,并組織-680米、-760米中段的人員沿梯子間上到-600米中段,與在此中段的人員一同經與該中段連通的大金牛區通道上升到地面。在老牛槽區井口,周振文、徐繼安、機修廠廠長袁學祿組織0米人員撤到地面,由電工恢復供電,利用一段盲豎井罐籠上下溜罐排煙,并起動空壓機壓風。21時許,煙氣減小后,留下王忠良在井口調度人員施救,其他人員乘罐籠下到-280米中段,用水管向二段盲豎井內澆水,對-280米中段南沿作業人員進行搜救,隨后留下徐繼安指揮,周振文、周國輝等下到-360米中段組織人員搜救。省、市、縣、鄉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有關領導第一時間趕往事故現場,指揮救援工作。15日4時許,樺甸市安監局接到報告后,立即通知樺甸市礦山救援中心、通鋼樺甸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建龍樺甸礦業有限公司、中金夾皮溝礦業公司的專(兼)職救護隊前往救援,因企業報告嚴重延誤,救援隊趕到時井下救援已基本結束。
事故中28人通過自救升井,38人通過互救升井。14日22時左右,救出第一位傷員,于22時30分送到夾皮溝鎮老金廠醫院;23時30分第一位死亡人員送到夾皮溝鎮老金廠醫院。至15日5時左右,先后有28名受傷人員和9名死亡人員送到老金廠醫院。7時許,另有1名死亡人員送到樺甸市殯儀館。15日7時20分至9時20分,28名受傷人員分四批轉到樺甸市醫院,經診斷1人重傷,轉往吉化公司總醫院救治。 1名受傷的救援人員于18時35分送到樺甸市醫院,后轉到吉林市中心醫院治療。
3.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在此次事故中,企業未能及時發現并熄滅井筒陰燃的襯木,釀成火災產生有毒煙氣。在沒有統一指揮組織救援、缺少必要的救生器材、通訊電纜燒斷的情況下,井下人員盲目逃生,造成重大傷亡。10人因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中毒窒息死亡(-280米中段9人、-360米中段1人),28人受傷(-280米中段11人、-360米中段17人),28人安全升井(-280米中段7人、-360米中段4人、-600米中段8人、-680米中段3人、-760米中段6人),另有1人在救援中受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929萬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1月14日,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在老牛槽區二段盲豎井-483米至-486米間進行焊割安裝鋼支護作業時,掉落的金屬熔化物(焊渣和熔珠)造成井筒襯木陰燃,導致發生火災。
(二)間接原因。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企業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規定,在井下進行動火作業,沒有制定經主管礦長批準的防火措施。在井筒內進行焊接時,未派專人監護,焊接完畢未嚴格檢查清理。在木結構井筒內焊接時,未在作業部位的下方設置有效收集火星、焊渣的設施,未派專人噴水淋濕和及時撲滅火星。
2.搶險救援組織不力。事故發生后,企業在沒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盲目組織人員下井施救,造成1名救援人員受傷。帶班礦長在遇到險情時,沒有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撤離,導致事故傷亡擴大。企業未按規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進行演練,缺少必要的搶險救援設備。
3.嚴重遲報。企業負責人在14日20時許獲知發生事故后,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直到次日凌晨3時40分才向當地政府報告,錯失了取得外部救援的最佳時機。
4.現場管理混亂。企業負責人沒有對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存在冬季主扇一直未啟動,車場候罐木質長椅處使用燈泡進行防潮、烘烤和采暖,卷揚機硐室存放油類等問題。入井登記和檢查制度執行不嚴格,負責入井登記監督管理的帶班礦長和安全員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5.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沒有制定企業法人代表的安全生產職責,相關人員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清楚。企業安全培訓不嚴格,對有的特種作業人員沒有再培訓,沒有開展安全操作規程培訓。沒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臺賬,井下動火作業不履行審批手續。沒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建設嚴重滯后。安全設施不完善,-160米中段沒有設置風門,電機車架線高度不符合規范要求,輔助提升使用應淘汰的φ0.8米絞車,擴建礦井井筒電纜沒有按國家要求使用阻燃電纜。沒有按國家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6.地方政府及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不到位。夾皮溝安監中隊和夾皮溝鎮安監站沒有按要求監督企業全面徹底排查隱患;安全監管部門對新、改、擴建項目安全監管薄弱,對事故礦井擴建部分工程安全監管重視不夠,措施不力;對事故礦長期存在的多種安全管理混亂及違規違法問題未發現或處理不到位;鎮安監站和夾皮溝安監中隊監管責任有的不明確,事故礦擴建文件批復未發到鎮安監站;有些監管人員能力不適應,對“六大系統”建設等內容和要求不清楚;政府及有關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督辦不夠,監督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不夠,履行安全監管領導責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1.14”火災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意見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責任人。
1.劉福林,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企業主要出資人、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事故發生后嚴重遲報,救援組織不力,對安全管理、技術管理、隱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訓不到位,對企業安全生產投入嚴重不足,沒有有效實施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5條、38條、40條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第29條規定,處上一年年收入140%的罰款;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
2.周振文,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生產、安全全面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事故發生后嚴重遲報,救援組織不力,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和落實情況不進行監督檢查,對企業現場管理混亂、安全設施不完善、特種作業管理流于形式等問題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5條、38條、40條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29條規定,處上一年年收入140%的罰款;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
3.李光,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老牛槽區礦長,負責事故礦井的全面工作,對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不到位,對礦井現場管理混亂和安全設施不完善等問題失察失管,違章指揮焊割安裝鋼支護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8條、40條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29條規定,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
4.周國輝,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老牛槽區副礦長,負責事故礦井的生產、安全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對入井登記監督和檢查不到位;作為帶班礦長,沒有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在事故發生后,沒有立即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撤離,自己先行升井,情節惡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0條規定,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5.姜林濤,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機修廠焊工,在老牛槽區二段盲豎井進行焊割作業時,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0條規定,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二)對企業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徐繼安,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安全生產、技術、設備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機修廠管理不到位,對企業機電、通風安全設施不完善,沒有及時發現和治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0條規定,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2.陳波,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處處長,負責公司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對公司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0條規定,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3.袁學祿,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機修廠廠長,負責機修廠全面工作,對機修廠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不到位,對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情況不掌握,對派出工作人員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王國權,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處安全員,負責事故礦井的安全檢查,在值班過程中工作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和糾正焊工違章作業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0條規定,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5.董立華,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老牛槽區安全員,負責事故礦井的安全檢查工作,在帶班過程中對事故隱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0條規定,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6.隋彥珍,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老牛槽區安全員,負責事故礦井的安全檢查工作,在帶班過程中對焊接作業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0條規定,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三)對地方政府及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1.韓敬全,中共黨員,樺甸市夾皮溝鎮安監站站長,負責該站全面工作。監督企業落實樺安委〔2012〕30號文件要求的對安全隱患“全面、徹底排查”不到位。對有的監管職責不清楚,對有些監管業務要求不掌握,對一些長期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未采取措施監管和處理。建議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行政降級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鄭世杰,中共黨員,樺甸市夾皮溝鎮副鎮長,2012年6月分管該鎮安全生產工作。對上級有的文件要求抓落實不夠,對一些具體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不到位,對分管部門履行職責方面監督推動不夠,有些責任落得不實,對事故礦存在的多數問題不清楚。建議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李春山,中共黨員,事業干部,樺甸市安監局夾皮溝安全監察中隊隊長,負責該中隊全面工作。對企業監管業務有的不熟悉,有些安全監管工作組織領導不到位,對事故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深入,事故礦在安全管理方面長期存在的一些問題未發現。建議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李巍,中共黨員,事業干部,樺甸市安監局夾皮溝安全監察中隊隊員,負責該中隊監督檢查外業工作。對企業監管相關業務規定掌握不夠,2012年3 月和9月兩次參加發生事故礦井的安全生產檢查,未對擴建礦井進行全面檢查,未發現存在的相關問題。建議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記過處分。
5.張俊寶,中共黨員,樺甸市安監局副局長,分管夾皮溝安全監察中隊。在對有些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領導上不夠深入細致,監督分管部門抓工作落實不到位,對屬下要求有時不夠嚴格,有些責任落得不實。建議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魏成華,中共黨員,樺甸市安監局局長,負責該局全面工作。對基層干部的管理不嚴、要求不細,對屬下安全監管責任監督落實不到位,對有的規定和要求督導落實不到位。建議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7.尹基成,中共黨員,樺甸市政府副市長,2011年8月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市安監局工作督促不夠,有些責任落得不實,有些工作抓落實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1.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引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7條第三款規定,由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給予罰款200萬元的經濟處罰。
2.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老牛槽區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重不落實,管理混亂,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生事故后,企業負責人嚴重遲報,救援不力,在工人沒有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情況下盲目組織下井施救;帶班礦長沒有履行職責,及時組織井下作業人員撤離,導致事故傷亡擴大。企業的礦井提升系統、通風系統等安全設施受不同程度的損壞,且沒有有效實施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0條、《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19條規定,吊銷老牛槽區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吉林市人民政府對該礦實施關閉,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吊銷該礦有關證照。鑒于該礦資源儲量較大,在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可實施采礦權轉讓,但不得由原礦主開采。
3. 吉林老金廠金礦股份有限公司發生重大火災責任事故,暴露出在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投入、安全設施建設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14 條規定,暫扣其所屬的大金牛區、小東溝區、東溝礦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限為6個月,由企業進行整改,在暫扣期內整改不合格,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整改措施及建議
(一)嚴格井下動火作業管理。企業在井下進行動火作業,應制定經主管礦長批準的防火措施。在井筒內進行焊接時,應派專人監護,焊接完畢應嚴格檢查清理。在木結構井筒內焊接時,應在作業部位的下方設置收集火星、焊渣的設施,并派專人噴水淋濕和及時撲滅火星。作業結束后,要加強監護,確保安全。
(二)加強企業應急管理。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的規定,及時上報事故,確保外部救援及時有效。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提高其針對性。加強應急知識培訓和現場應急演練,建立健全并認真落實各項施救制度,按要求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三)加強現場管理。企業要嚴格落實執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的各項規定。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每個作業人員和其他下井人員出入礦井的登記和檢查制度。嚴厲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加強通風管理,完善通風系統構筑物,確保各作業面需風量。加強防火安全管理,井下應使用阻燃電纜和阻燃風筒;嚴格落實井下禁煙規定,在井下嚴禁使用電爐,嚴禁使用燈泡進行防潮、烘烤和采暖;井下各種油類,應單獨存放于安全地點,裝油鐵桶必須有嚴密的封蓋。
(四)嚴格落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帶班領導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井下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檢查及檢查巡視,全面掌握井下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五)加強和改進對企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加強安全生產警示教育,提高企業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把對企業責人、企業管理人員、安全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放在重中之重,創新培訓方式方法,確保培訓不走過場、不流于形式,提高培訓質量,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一律不得上崗作業。建立完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臺帳,嚴肅治理違規違章行為。
(六)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的各項規定。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健全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按照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按要求及時更新符合安全規定的工藝裝備。加快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確保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按標準完成。嚴格按照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
(七)切實加強政府和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管。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要針對地方安全生產監管對象多、范圍廣的特點,深入調查研究,加強監督指導,確保工作落實到位。要認真落實上級文件要求,做到令行禁止,確保政令暢通。要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在抓細抓實抓深入上下功夫,認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要有效落實監管責任,尤其要明確職能交叉重疊部門間的責任,做到責任明晰、考核跟進、追責到位。要扎實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抓實重點企業、重點部位和重點時段,緊扣關鍵環節和薄弱環節,確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深入、細致、全面、徹底。要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中介機構監管。要加強基層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能力建設、裝備建設,配齊配強專業執法人員,提高監管人員依法履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