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豐源煤礦“4·10”重大透水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間接原因: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不予追究責任人員(1人)
(1)嚴青平,豐源煤礦生產副礦長,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2.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3人)
(2)付浩,豐源煤礦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楊亞杰,豐源煤礦黨支部書記、礦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鄭堅,豐源煤礦總工程師,負責全礦技術管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豐源煤礦其他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7人)
(5)劉法軍,豐源煤礦安全副礦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罰款;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
(6)葛方建,豐源煤礦生產副總工程師兼綜掘八隊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罰款。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
(7)朱士安,豐源煤礦安全副總工程師,負責礦井安全技術監管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般員工。
(8)杜忠慶,豐源煤礦地測副總工程師兼地測科科長,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和測量技術管理及防治水隱患排查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般員工。
(9)袁強,豐源煤礦掘進副總工程師,負責掘進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和現場督查規程、措施的落實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般員工。
(10)熊國清,豐源煤礦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具體負責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般員工。
(11)賈智,豐源煤礦防治水技術員,負責礦井防治水技術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政務記大過處分。
4.中煤五建新疆分公司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4人)
(12)胡居寶,中煤五建新疆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主持新疆分公司行政全面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
(13)田貴陽,中煤五建新疆分公司總工程師兼生產副總經理,全面負責新疆分公司地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開除處分。
(14)常紀東,中煤五建新疆分公司黨委副書記(主持工作)、副總經理,負責黨務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
(15)衛功柱,中煤五建新疆分公司安全總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開除處分。
5.農六師煤電公司相關人員的處理建議(5人)
(16)李慶新,農六師煤電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7)劉建,農六師煤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8)孫西增,農六師煤電公司煤礦技術顧問,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19)蔡宏新,農六師煤電公司煤礦技術顧問,代表新疆農六師煤電有限公司對豐源煤礦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20)馬學連,世安公司駐礦安全監督檢查機構副組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6.信發集團公司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2人)
(21)馬振興,信發集團公司企管部部長,煤礦投產臨時管理小組組長,負責信發集團內部協調和外部溝通工作。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蓄意隱瞞其所擔負的督促豐源煤礦加快工程進度職責及所提出的措施要求,建議處2020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22)張懷濤,信發集團公司監事長、副總經理,負責公司項目運營監督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處2020年年收入60%的罰款。
7.中煤五建公司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5人)
(23)代東生,中煤五建公司黨委副書記、執行董事、總經理,負責公司行政全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低一個級別。
(24)張文山,中煤五建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低一個級別。
(25)龔衛東,中共黨員,中煤五建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生產運營、施工管理,負責聯系新疆分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般員工。
(26)袁兆寬,中共黨員,中煤五建公司總工程師,負責技術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低一個級別。
(27)楊開艮,中煤五建公司黨委委員、安監局局長,負責安全生產管理、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低一個級別。
8.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2人)
(28)張春生,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安監局局長,分管安全監督和職業健康等工作,包保中煤五建新疆分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免職處理。
(29)朱杰利,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執行董事、總經理,負責公司黨委和行政全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處理。
9.技術服務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7人)
(30)祝云飛,華虹公司經營部技術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
(31)林契聲,華虹公司總經理,對事故發生有負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
(32)許峰,西安研究院項目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
(33)黃歡,西安研究院技術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34)王世東,西安研究院水文所副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35)李勇,華宇公司原技術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
(36)馬建梁,華宇公司技術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
10.白楊樹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理建議(1人)
(37)趙世錄,原白楊樹煤礦業主。建議移交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
此外,還有多名黨政機關有關公職人員被建議給予留黨察看、撤職等處理。
新疆昌吉州呼圖壁縣白楊溝豐源煤礦 “4·10”重大透水事故調查報告 (全文) 2021年4月10日18時11分,新疆昌吉州呼圖壁縣白楊溝豐源煤礦(以下簡稱豐源煤礦)發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2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067.2萬元。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李克強總理作出重要批示,劉鶴副總理、王勇國務委員、趙克志國務委員等中央領導同志先后提出要求。應急管理部黨委書記、部長黃明、副部長宋元明持續視頻調度指導救援處置工作,為科學救援、精準救援、高效救援指明了方向。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局長黃玉治、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黃錦生帶領國務院安委辦工作組、專家組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全程駐點指導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自治區黨委、政府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領導重要批示精神,自治區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第一時間作出安排,親臨事故現場指導救援工作,要求不惜一切代價,千方百計打通救援通道,全力營救被困人員;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張春林,原自治區黨委常委、副主席艾爾肯·吐尼亞孜,自治區副主席趙青連夜趕赴現場,全程堅守一線,協調救援力量,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全力投入事故搶險救援。 5月8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安委督〔2021〕2號),對豐源煤礦“4·10”重大透水事故查處實行掛牌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