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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畢節納雍縣董地鄉街上村長寨砂石廠“5·19”較大放炮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5月19日17時許,納雍縣董地鄉街上村長寨砂石廠發生一起放炮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80余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委副書記、省長諶貽琴,常務副省長李再勇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妥處善后,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從嚴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市委副書記、市長張集智,常務副市長吳東來先后作出工作安排,要求全力救治受傷人員,妥處死者善后,深入調查,嚴肅追責,舉一反三;市應急、公安等有關部門趕赴現場指導開展相關工作。

5月22日,省安委辦下發《省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對畢節市納雍縣董地鄉街上村長寨砂石廠“5·19”較大放炮作業生產安全事故掛牌督辦的通知》(黔安辦函〔2019〕34號),對本次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進行掛牌督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工信局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邀請市紀委監察委參加,并聘請5名專家,依法對事故開展調查、取證、分析、認定等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詢問、查閱資料、收集相關書證、物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議?,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貴州省銘豪爆破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豪爆破公司),系爆破作業實施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103675420425H;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公司住所: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東山村扶風路158號;法定代表人:楊譯;注冊資本:壹仟萬圓整;成立日期:2008年6月25日;營業期限:長期;經營范圍:爆破設計施工、安全監理,地質災害防治施工,土石方工程等。2017年12月22日,取得貴州省公安廳頒發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證號:5200001300217,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8日,資質等級:三級,從業范圍:設計施工、安全監理。

2013年3月22日,銘豪爆破公司在納雍縣設立貴州省銘豪爆破監理有限公司納雍分公司(以下簡稱銘豪爆破公司納雍分公司),分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趙勇;營業期限:長期;經營范圍:爆破安全技術咨詢服務,爆破工程安全監測信息咨詢服務等。本次爆破作業由銘豪爆破公司納雍分公司具體實施。

2.納雍縣董地鄉街上村長寨砂石廠(以下簡稱長寨砂石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20525MA6G01K37Q ,企業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蒯宗俊;注冊日期:2007年11月27日。經營范圍:石灰石開采、加工、銷售。

2016年11月22日,長寨砂石廠取得由原畢節市國土資源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證號:C5224262010077130069587,生產規模16萬噸/年;開采標高1688m-1610m,開采面積為0.0243平方公里,有效期:2016年11月至2026年11月。

2018年8月23日,長寨砂石廠取得由原畢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編號:(黔)FM安許證字[2018F0072號],有效期:2018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

2017年2月,貴州達安安全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資質為冶金礦山工程專業乙級)為長寨砂石廠編制了《開采設計方案》,設計礦山開采順序由東向西推進,開采標高1688m-1610m,開采深度78米,設計開采確定自上而下形成7個臺階,臺階高度10米,臺階坡面角70°,安全平臺寬4米,清掃平臺寬6米,終了邊坡角≤53°。

2019年2月1日,原納雍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納雍縣工業經濟和能源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做好全縣非煤礦山2019年春節期間安全及節后復產復建驗收工作的通知》(納安監管一字〔2019〕1號),對非煤礦山節后復產復建驗收工作進行安排。2019年4月25日、4月29日,納雍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納雍縣應急管理局分別對長寨砂石廠開展復產復工驗收檢查并同意復工。

長寨砂石廠開采現狀:采面推進方向由北向南,整個采面長約200m,高約78m,目前形成三道不規范的開采臺階。

(二)施爆作業合同備案情況

2018年10月26日,銘豪爆破公司與長寨砂石廠簽訂了爆破作業合同并編制了《爆破開采設計方案》,明確爆破項目技術負責人為蔣華林,安全員為趙繼偉,爆破員為李剛、孫天將等9人。

12月24日,銘豪爆破公司將爆破作業合同、《爆破開采設計方案》等報納雍縣公安局備案,備案有效期至2020年1月11日。

(三)民爆物品使用情況

2019年5月19日,銘豪爆破公司從爆破器材庫領取巖石膨化炸藥3900kg,2號巖石乳化炸藥456kg,數碼電子雷管120枚。實際使用巖石膨化炸藥3570kg,2號巖石乳化炸藥360kg,數碼電子雷管120枚。事故發生后,剩余的330kg巖石膨化炸藥,96kg2號巖石乳化炸藥全部按公安部門要求進行退庫處理。

(四)爆破作業有關情況

銘豪爆破公司為長寨砂石廠編制的《爆破開采設計方案》中明確鉆孔形式為垂直鉆孔;布孔方式為三角形、矩形布孔;炮孔孔徑:90mm;孔深:5-13.5m;孔間距3.5-5.5m;起爆方式:毫秒延時起爆(毫秒間隔時間25-200ms);爆破警戒范圍:不小于300m。

事故當天,銘豪爆破公司對開采面底部、中部和頂部三個爆區共120個爆孔實施爆破作業,其中底部爆區68個炮孔,孔徑90mm,孔深6-8m,孔間距2.5-3m;中部爆區位于第二個臺階,25個炮孔,孔徑90mm,孔深6-8m,孔間距2.5-3m;頂部爆區27個炮孔,孔徑90mm,孔深12-17m,孔間距3-3.5m。

爆破作業起爆點設置在距離采面底部約79m處配電房內,該配電房長5.4m,寬3.5m,高3m,房頂為厚0.13m水泥現澆板,墻體材料為非承重水泥空心磚。

依據《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爆破工程分級”界定,此次爆破級別屬于C級爆破。

經查,此次爆破作業銘豪爆破公司未安排具備相應資質的項目技術負責人進行作業指導。爆破過程由爆破員孫天將具體組織實施,安全員趙繼偉未履行職責,起爆前未對無關人員進行清理,未設置爆破警戒范圍。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9年5月16日,長寨砂石廠經營者蒯宗俊通知銘豪爆破公司納雍分公司負責人趙勇擬于5月19日進行爆破作業。接到通知后,趙勇安排爆破員孫天將帶隊實施現場爆破。

5月18日15時許,銘豪爆破公司將次日所需民爆物品數量、相關作業人員名單、施爆作業時間等通過爆破作業管理軟件“神眼衛視”手機APP上報給納雍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并通過審批。

5月19日上午10時許,銘豪爆破公司按照縣公安局審批通過的領料單將民爆物品從庫房運送至長寨砂石廠。炸材運到現場后,長寨砂石廠工人配合銘豪爆破公司爆破員利用挖機、卷揚機等設備將炸材搬運至炮孔處。之后爆破員孫天將、李剛、翟紅、李紹國、陳厚懷、曹啟興、孫天兵7人開始裝藥,長寨砂石廠工人王老三、王進、王元3人配合對炮孔進行填塞。

16時30分許,裝藥結束。爆破員翟紅、李紹國、陳厚懷、曹啟興、孫天兵5人陸續撤離現場,負責起爆的孫天將、李剛檢查引爆網路聯接線連接情況。

16時55分許,孫天將、李剛完成起爆準備工作。由于負責炮孔填塞的長寨砂石廠工人王老三、王進、王元3人尚未撤離至安全區域,長寨砂石廠經營者蒯宗俊將情況通知了孫天將。在孫天將的安排下,王老三、王進、王元3人跟隨孫天將、李剛一同在配電房內避炮。

17時許,開始起爆,砂廠采面底部、中部、頂部爆區相繼被引爆,爆破引發頂部爆區西側邊緣一塊長約2.1米,寬約0.9-1.2米,高約2.1米,重約10噸的巨石滾落并砸中配電房,導致配電房整體垮塌,造成在配電房內負責起爆的李某、孫某某死亡,避炮的砂廠員工王某死亡,王老三、王元2人受傷。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砂廠工人王老三自行從垮塌的配電房爬出并呼救,聞訊趕來的銘豪爆破公司及砂廠員工成功將受傷的王元救出。由于李某、王某、孫某某被垮塌的配電房掩埋無法施救,17時10分許,砂廠經營者蒯宗俊便向鄉政府領導電話報告并報警尋求救援幫助。

17時40分許,董地鄉政府組織相關人員到達事故現場,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18時許,納雍縣政府主要領導率縣應急、消防、衛健等有關部門到達事故現場,緊急開展事故救援、醫療救護、事故善后等相關工作。

19時許,市應急、公安等部門到達事故現場,指導納雍縣開展事故救援、善后處置等相關工作。

經奮力施救,先后將被困的孫某某、李某及王某救出,經醫務人員確認已無生命體征。

19時22分許,現場救援工作結束。受傷人員被及時送納雍縣人民醫院進行救治,遇難人員遺體運送至納雍縣殯儀館暫存。

(三)善后處理情況

現場救援結束后,納雍縣政府迅速開展善后工作,組建工作組,全力做好遇難者身份確認、家屬安撫疏導及傷者救治等工作。目前,3名遇難者家屬已簽訂了調解賠償協議,遇難者遺體火化并安葬。2名受傷人員均得到妥善醫治且傷情穩定。事發地生產生活秩序正常,社會平穩。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銘豪爆破公司納雍分公司違反爆破安全規程,在長寨砂石廠違規布置的不規范臺階工作面實施爆破作業,引發頂部爆區巨石滾落,砸中設置在警戒范圍內的起爆點,造成起爆人員及在起爆點避炮人員傷亡,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銘豪爆破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技術管理制度形同虛設;爆破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混亂,違法、違規、違章實施爆破作業;未按《爆破開采設計方案》實施爆破。

2.長寨砂石廠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嚴格按照《開采設計方案》采用臺階式開采;對爆破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實施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3.納雍縣公安局民爆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執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法規規章不嚴格,未按規定對銘豪爆破公司實施安全檢查和考核,對施爆作業現場疏于監管。

4.納雍縣應急管理局執行非煤礦山安全監管法律法規不嚴格,日常安全監督檢查流于形式,對長寨砂石廠違規開采行為未進行查處;對企業外包工程安全監管失察;對長寨砂石廠復產復工驗收把關不嚴。

5.納雍縣工業和信息化局作為原材料行業主管部門,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不嚴格,督促長寨砂石廠加強安全管理、貫徹落實行業安全生產規程、標準等方面力度不足,日常安全監督檢查避重就輕;對長寨砂石廠復產復工驗收把關不嚴;未督促指導企業開展安全生產知識培訓。

6.納雍縣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安全形勢的嚴峻性認識不足,督促縣公安、應急、工信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力度不夠。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納雍縣董地鄉街上村長寨砂石廠“5·19”較大放炮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孫天將,男,銘豪爆破公司爆破員,持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作業類別:爆破員,證書編號:5201000105554,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7日。作為5月19日長寨砂石廠爆破作業現場實際負責人,不具有C級爆破技術負責人相關資質,未按設計方案要求實施施爆作業及設置安全警戒范圍,違規將起爆點設置在距砂廠采面底端約79米的配電房內并安排砂石廠工人避炮。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趙繼偉,男,銘豪爆破公司安全員,持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作業類別:安全員,證書編號:5201000202497,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7日。未履行安全員職責,施爆作業過程中未監督爆破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爆破,未檢查爆破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未及時發現爆破員違規安排砂廠工人在起爆點避炮。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發證公安機關依法依規吊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3.趙勇,男,銘豪爆破公司納雍分公司負責人,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對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力,違規安排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人員作為長寨砂廠爆破作業技術負責人,放任違規違章作業,導致爆破作業現場失管失控;未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嚴格按照公安部《從嚴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條規定》要求,組織爆破員開展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安全技能、崗位風險教育培訓。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蒯宗俊,男,長寨砂石廠經營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長寨砂石廠未按照《開采設計方案》采用臺階式開采失管失察;未對爆破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事故進一步調查中,如有其它違法行為的,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建議給予政務處分人員

1.尚熠,男,中共黨員,納雍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主持治安大隊全面工作。未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規規章不嚴格,未按公安部《從嚴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條規定》要求,從嚴考核評估銘豪爆破公司的安全風險因素、安全資質條件和安全管理狀況;未對銘豪爆破公司爆破作業現場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對銘豪爆破公司施爆現場管理混亂、不按爆破開采設計方案爆破等問題失管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議給予尚熠政務記過處分。

2.張煒,男,中共黨員,納雍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監所、治安大隊等工作,未有效督促治安大隊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從嚴考核評估涉爆單位的安全風險因素、安全資質條件和安全管理工作;未有效督促治安大隊對銘豪爆破公司爆破作業現場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對治安大隊民爆作業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議給予張煒政務警告處分。

3.張忠達,男,中共黨員,納雍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基礎股負責人,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執行非煤礦山安全監管法律法規不嚴格,日常監督檢查避重就輕,對長寨砂石廠未按《開采設計方案》設計方向推進、自上而下臺階式開采等問題失管失查;未有效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在長寨砂石廠復產復工驗收過程中檢查不細,審核把關不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議給予張忠達政務記過處分。

4.楊傳國,男,中共黨員,納雍縣應急管理局副局長,分管安全生產基礎管理、人事教育培訓等工作。對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督促指導不力,未認真督促安全生產基礎股嚴格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對長寨砂石廠復產復工驗收審核把關不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楊傳國政務警告處分。

5.何順民,男,群眾,納雍縣工業和信息化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檢查組組長,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長寨砂石廠加強行業安全管理,貫徹落實行業安全生產規程、標準力度不足,日常監督檢查避重就輕;對長寨砂石廠復產復工驗收審核把關不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議給予何順民政務記過處分。

6.劉翼,男,中共黨員,納雍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副局長,分管財務、檔案、非煤礦山行業管理等工作,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檢查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指導不力,未有效督促、指導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檢查組推進相關企業貫徹落實行業安全生產規程、標準;對長寨砂石廠的復產復工驗收工作審核把關不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議給予劉翼政務警告處分。

在事故進一步調查中,如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建議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處置。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楊譯,男,銘豪爆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分公司違法、違規、違章實施爆破作業失管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之規定,建議由畢節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以2018年年收入40%的罰款,計3.47萬元。

(四)對其他責任人員處理建議

蔣華林,男,銘豪爆破公司長寨砂石廠爆破作業項目技術負責人,持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作業類別: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中級/C),證書編號:5201000400718,有效期至2020年1月11日。作為5月19日長寨砂石廠爆破作業項目技術負責人,負責爆破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未監督爆破作業人員按照《爆破開采設計方案》實施爆破作業,對爆破作業失管失察,致使爆破作業現場管理混亂。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發證公安機關依法依規吊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五)對有關責任單位及部門的處理建議

1.銘豪爆破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技術管理制度形同虛設,未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下屬分公司安全生產督促檢查指導流于形式,未有效督促納雍分公司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納雍分公司未定期對爆破員進行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安全技能、崗位風險等教育培訓,爆破現場未安排相應資質的項目負責人進行現場技術指導,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違規設置起爆點,安全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等問題失管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第十五條第(一)項:“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建議由畢節市應急管理局給予銘豪爆破公司罰款69萬元的行政處罰。

2.長寨砂石廠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嚴格按照《開采設計方案》要求自上而下臺階式開采;對外包爆破作業的安全生產未有效實施監督管理,對爆破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實施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第十五條第(一)項:“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建議由畢節市應急管理局給予長寨砂石廠罰款69萬元的行政處罰。

3.納雍縣公安局民爆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規規章不嚴格,未按公安部《從嚴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條規定》要求,從嚴考核評估銘豪爆破公司的安全風險因素、安全資質條件和安全管理狀況;未對銘豪爆破公司爆破作業現場開展監督檢查;對銘豪爆破公司管理人員脫崗,違法、違規,不按《爆破開采設計方案》爆破問題失察,致使爆破公司管理人員脫崗、非爆破公司員工參與爆破工作等違法違規行為得不到發現和糾正。建議責成納雍縣公安局向納雍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4.納雍縣應急管理局執行非煤礦山安全監管法律法規不嚴格,日常監督檢查避重就輕,未依法嚴厲打擊長寨砂石廠未按《開采設計方案》進行開采的違法行為;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不力;對長寨砂石廠復產復工驗收審核把關不嚴。建議責成納雍縣應急管理局向納雍縣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5.納雍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不嚴格,督促相關企業加強行業安全管理,推進相關企業貫徹落實行業安全生產規程、標準力度不足,日常監督檢查避重就輕,對長寨砂石廠復產復工驗收審核把關不嚴。建議責成納雍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向納雍縣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6.納雍縣人民政府對轄區內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嚴峻性認識不足,督促公安、應急、工信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力度不夠。建議責成納雍縣人民政府向畢節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五、事故防范整改建議

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針對本次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以下措施建議:

(一)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納雍縣人民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充分認識到轄區內非煤礦山安全生形勢嚴峻性,強化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深入剖析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及時作出工作部署,切實組織好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進一步督促公安、應急、工信等部門深化各部門間的溝通、協作,形成合力,齊抓共管,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各類安全風險。

(二)嚴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納雍縣從事爆破作業企業、非煤礦山企業要進一步增強安全責任意識,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組織開展一次爆破作業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其中爆破作業企業重點排查是否按要求定期組織爆破作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安全技能、崗位風險等教育培訓,項目技術負責人是否在施爆作業現場進行技術指導,是否按爆破安全規程相關要求實施爆破作業等內容;非煤礦山企業重點排查是否按相關要求自上而下臺階式開采,對爆破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否實施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三)嚴格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監管。納雍縣公安局要開展一次民爆物品安全專項排查整治行動,重點打擊爆破作業單位未組織爆破作業人員進行培訓,項目技術負責人未現場進行技術指導,未按爆破安全規程從事爆破作業等違法違規行為;建立施爆現場民爆物品檢查制度,加大專項督查、突擊檢查、隨機現場抽查的頻次和力度;嚴格對涉爆單位開展風險評估和監督檢查,定期考核評估涉瀑單位的安全風險因素和安全管理狀況,督促民爆企業嚴格爆破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件。
    (四)嚴格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管。納雍縣應急管理局要嚴格執行非煤礦山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及執法檢查,依法嚴厲打擊非煤礦山企業未按相關要求自上而下臺階式開采、未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統一協調、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在下一步的非煤礦山復產復工驗收工作中要嚴格按照驗收標準,加強審核把關;納雍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要嚴格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督促相關企業加強行業安全管理,推進相關企業貫徹落實行業安全生產規程,在下一步的非煤礦山復產復工驗收工作中要按照驗收標準,嚴格審核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