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3死1傷塔吊倒塌事故調查報告顯示:整個環節安全管理混亂!
2020年3月13日11時12分左右,位于寧波市鎮海區駱駝街道的東西盛ZH08-05-01地塊項目(一標段)“酈城云邸”建筑工地發生17#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27萬元。
一、事故發生經過
按照事故塔吊拆卸合同約定和拆卸告知表中明確的時間安排,于2020年3月13日上午7時30分左右,華信公司塔吊拆卸項目部負責人劉永夫帶領塔吊拆卸工周祥祥、李菲、王克團、袁楊林、安全員李川、塔吊司機莫強等6名作業人員到達東西盛ZH08-05-01地塊項目(一標)“麗城云邸”建筑工地,在中天集團公司對華信公司項目部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后,準備開始拆卸作業。作業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旁站人員拉好警戒線后當即離開現場。
7時50分左右,塔吊拆卸工周祥祥、李菲、王克團、安全員李川先行登上塔吊開始拆卸作業,塔吊司機莫強、拆卸工袁楊林在登塔過程中被劉永夫中途叫回,并派去維修19#樓施工升降機故障。
8時54分左右,由周祥祥在司機室操作塔吊,吊起事故塔吊東側地面上的配重塊回轉到西側(指塔吊起重臂所指方向),進行第一次配平,接著與李菲、王克團、李川人一起下到操作平臺拔掉塔機與標準節和標準節與標準節之間的連接銷軸,拆出第一節標準節后,塔吊起重臂回轉至東側,將配重塊放置地面后再次回轉至西側,吊起第1節已拆卸標準節,進行第2次配平。于10時24分左右,拆出第2節標準節后,操作塔吊將已拆出的第1節標準節放置西側地面最小幅度處。
10時37分左右,塔吊吊起第2節已拆卸標準節,進行第3次配平,并于11時03分左右拆出第3節標準節。11時09分左右,塔吊起重臂回轉至東側,小車開至最遠幅度處,將第2節標準節放置地面。
11時12分左右,塔吊起重臂在空載狀態下再次回轉至西側時,失去平衡,由西向東偏北側開始翻轉,塔吊上4名作業人員和塔吊上部結構一起墜落地面。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塔吊拆卸過程中,在塔吊過渡節與塔身未可靠連接的狀態下,安裝單位現場負責人指揮無資格作業人員違反塔式起重機操作手冊及塔吊拆卸專項方案中的相關要求,操作塔吊進行了回轉、變幅及吊運作業,致使爬升架受到附加傾覆力矩,造成爬升架桿件及連接部位失效,平衡臂、起重臂及回轉總成等上部結構缺少支撐,失去平衡,整體翻轉墜落,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間接原因
1.事故塔吊安裝單位華信公司未能滿足企業相應資質的條件,安全生產管理不力,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隱患。
作為事故塔吊產權、出租和安裝拆卸單位,①公司技術負責人長期缺位,未能滿足建筑企業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之規定;②公司技術負責人長期缺位,由資料員在自行編制的塔吊拆卸專項施工方案上代為簽字,違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③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未配備專業技術負責人并定期進行巡查,違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十三條之規定;④在塔吊拆卸時,對現場作業人員配備不到位、作業人員違反塔式起重機操作手冊及塔吊拆卸專項方案進行作業、現場負責人違規指揮等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并予以消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⑤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對新上崗作業人員李菲其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二十五條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2.事故塔吊承租使用單位中天集團公司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事故塔吊安裝拆卸單位監督管理不力。
作為項目工程總承包單位,又是塔吊承租使用單位,①未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項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項目負責人李健未按要求在崗履職的行為失察失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和《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②事故塔吊拆卸作業時,項目負責人李健未按要求在施工現場履職,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③未認真審核塔吊安裝單位制定的塔吊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凌濤未按要求在拆卸現場旁站,并對塔吊拆卸過程進行監督檢查,違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3.工程監理單位方正監理公司履行監理責任不到位,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監理。
作為項目監理單位,①未認真執行實施項目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監理實施細則,且事發時監理員李建民不在拆卸作業現場旁站,并對塔吊拆卸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監理工作不到位,違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和第四條的規定;②未認真審核塔吊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并監督塔吊安裝單位執行塔吊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違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③對工程總承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李健未按要求在崗履職的行為,未下達整改通知,也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
4.建設單位龍禧房地產公司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發現的安全問題督促整改不力。
龍禧房地產公司未認真履行建設單位管理職責,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落實不力。對工程總承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到位,對工程總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李健未按要求在崗履職問題,未及時督促整改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5.行業主管部門及屬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管不力。
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及屬地政府對建筑領域尤其是危大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監管不到位,對工程總承包單位中天集團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李健未按要求在崗履職、塔吊安裝企業華信公司專業技術負責人長期缺位和華信公司未能滿足建筑企業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等問題失察失管。
四、人員處理
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一)免予責任追究人員
1、周祥祥,男,事發時17#事故塔吊司機,無塔吊司機資格證,違規操作,導致塔吊坍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責任追究。
2、李川,男,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要求履行現場安全生產監督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責任追究。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劉永夫,華信公司項目負責人,17#事故塔吊施工現場負責人,指揮作業人員違規操作,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三)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議
1、黃倫學,女,華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督促、檢查安全工作不力,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建議由寧波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莊嚴,男,中天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認真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工作職責,對項目負責人未按要求在崗履職的行為失察失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建議由寧波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吳海良,男,方正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公司從業人員疏于管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建議由寧波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張志德,男,龍禧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正確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職責,未督促下屬部門及時消除生產安全隱患,安全生產管理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建議由寧波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對其它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姚志蘇,男,原華信公司技術負責人,弄虛作假,長期出借資格證書,未實際在崗履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建議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2、李健,男,中天集團公司項目負責人,東西盛ZH08-05-01地塊項目(一標)項目經理,作為備案項目負責人,長期未按要求在崗履職,事故塔吊拆卸作業時,未按要求在施工現場履職。按照《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建議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3、凌濤,男,中天集團公司員工,東西盛ZH08-05-01地塊項目(一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要求在拆卸現場旁站,對塔吊拆卸過程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按照《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建議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4、李建民,男,方正監理公司員工,東西盛ZH08-05-01地塊項目(一標)施工項目監理,未能正確實施項目監理規劃和細則,且事發時不在拆卸作業現場旁站,對事故塔吊拆卸施工監督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建議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五)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華信公司未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公司員工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建議由寧波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中天集團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建議由寧波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方正監理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監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建議由寧波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龍禧房地產公司對工程總承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建議由寧波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對于以上事故責任單位涉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它行為,建議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作出相應處理。
(六)給予政務處分及組織處理人員的建議
1、黃開聰,男,中共黨員,鎮海區住房和建設交通局黨委委員、四級調研員,對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按照《寧波市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誡勉處理。
2、陳寒松,男,中共黨員,鎮海區建筑(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站長。未能正確履行職責,對工程總承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未按要求在崗履職、塔吊安裝單位的企業資質不符合要求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對危大工程安全監管不夠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按照《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寧波市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3、曹正舸,男,中共黨員,鎮海區駱駝街道辦事處總工會主席,未能正確履行職責,對轄區內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按照《寧波市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誡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