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日東大食品有限公司“12.3”較大燃氣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2019年12月3日2時43分許,北京順義區(qū)牛欄山鎮(zhèn)的北京京日東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內發(fā)生燃氣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429.563萬元。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事故調查組認定,京日東大公司“12·3”燃氣爆炸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本次事故爆炸中心位于冷藏庫區(qū)域,爆炸氣體為液化石油氣。
違規(guī)建設燃氣設施,未按標準設置安全設施;燃氣設施安全管理和檢查維護不到位;違法供應不合格燃氣;有關行政單位對違法違規(guī)問題查處不力。 1.曾九發(fā),京日東大公司生產部部長,全面負責生產部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生產安全、設備安全工作。未有效開展燃氣設施檢修維護工作,致使一期生產車間燃氣管道長期未得到維護保養(yǎng);未嚴格組織開展燃氣設施的檢查、檢測工作;未及時有效排查燃氣設施存在的事故隱患;未有效開展本部門員工的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工作,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12月17日,由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馬維,京日東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長(履行部長職責)、廠級安全管理員,全面負責全廠消防安全和安全保衛(wèi)工作。未組織開展一期生產車間燃氣管道檢查,未有效落實燃氣設施檢查管理制度;未及時排查發(fā)現燃氣設施存在的事故隱患;未組織開展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未組織擬訂本單位的燃氣應急預案及措施,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12月17日,由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3.郭新剛,京日東大公司生產部部長助理、B班班長,全面負責B班安全生產工作。事故發(fā)生當日未對一期生產車間燃氣設施開展檢查;發(fā)現燃氣泄漏后未及時報告且未采取及時有效措施,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12月17日,由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4.方勇忠,曾先后擔任京日東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長兼設備部部長助理、設備部部長、生產部部長兼設備部部長、總經理助理(2019年4月辭職)。2006年負責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建設工作,期間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組織本單位人員自行建設安裝燃氣設施,導致燃氣設施安全隱患長期存在;2018年負責一期生產車間內新建冷藏庫建設,將部分管道、閥門等燃氣設施封閉在通風不良的場所內,且未設置通風、燃氣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0年1月23日被順義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6日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何志文,板橋液化氣站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板橋液化氣站日常工作。未組織對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燃氣管道主閥門等燃氣設施定期開展安全檢查;與京日東大公司簽訂供氣合同,長期向京日東大公司供應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氣,導致燃氣管道主閥門法蘭墊片加速腐蝕、物理機械性能顯著下降,造成燃氣泄漏引發(fā)事故,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非法購買二甲醚401.38噸,充裝至液化石油氣瓶內進行銷售,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2020年1月10日,由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6.吳建新,板橋液化氣站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向京日東大公15司供應配送液化石油氣。未開展針對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燃氣管道主閥門等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長期向京日東大公司供應、配送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氣,導致燃氣管道主閥門法蘭墊片加速腐蝕、物理機械性能顯著下降,造成燃氣泄漏引發(fā)事故,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向京日東大公司銷售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氣,銷售金額達380349元,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2020年1月10日,由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7.何世美,板橋液化氣站燃氣充裝工人。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將二甲醚充裝至京日東大公司等客戶液化石油氣瓶內,銷售金額達380349元,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2020年1月10日,由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