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閃燃致吊籃鋼絲繩斷裂,6人高處墜亡 | 知道為啥一定要用防爆工具了嗎?
珠海高欄港經濟區“3.4”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警示片
2017年3月4日9時15分,武漢科迪奧電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接的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120米砼磚砌煙囪防腐工程(以下簡稱煙囪防腐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閃燃引發高墜事故,造成6人死亡。
一、事故場所及相關單位的基本情況
(一)120米煙囪基本情況
該煙囪為單筒煙囪(為高聳構筑物),鋼筋混凝土結構,高120米,頂部內徑3.62米,底部內徑8.26米,為兩臺75t/h循環流化床鍋爐排煙。該煙囪在距離地面4米處設置了積灰平臺,積灰平臺處內徑約8.26米,東南向與循環流化床鍋爐煙道相連。因防腐工程施工需要,在煙囪距底部4米處開有施工進料口(1.50米x1.35米),煙道入口為0.6米x0.7米。
煙囪于2006年9月與全部基建項目同步完成并正式投產,住規建部門已進行建設規劃、建設工程許可和驗收。2006年12月11日,廠區工程(包括煙囪)經珠海市公安消防局驗收合格。2005年2月3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查該項目(包括煙囪)環境影響報告書同意建設;2007年9月29日,對該項目出具驗收意見。
(二)120米煙囪防腐工程基本情況
1.工程招標情況:2015年4月,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根據國家節能減排要求,對該公司自備供熱鍋爐進行煙氣脫硫脫硝改造,脫硫煙氣腐蝕性強,對煙囪產生腐蝕,影響結構穩定,需對煙囪進行防腐施工處理。為此,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通過珠海德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網上對120米煙囪防腐工程進行公開招標。
2.工程合同簽訂情況:2015年6月,武漢科迪奧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冒用江蘇天星高空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義承接了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120米煙囪防腐工程。與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120米砼磚砌煙囪防腐技術協議》、《安全合約》,約定工程質量保證期為2015年6月到2017年6月,工程造價為182萬元。工程內容:經雙方確認采取拆除原煙囪內襯的耐酸磚的方案施工,煙囪內襯防腐材料及施工工藝、驗收標準等以雙方簽字確認的《120米砼磚砌煙囪防腐技術協議》為準。
3.施工情況:2015年7月、2016年1月、2017年2月,武漢科迪奧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安排人員分別進行了3次防腐工程施工。
(1)2015年7月,武漢科迪奧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轉包給鹽城恒達高空公司實施了第一次施工。施工工序為:①拆除原煙囪及煙道內襯耐酸磚;②噴砂施工;③特種耐酸膩子施工;④防腐材料施工(噴涂打底樹脂、噴涂高性能復合材料層、噴涂面樹脂層)。
(2)2016年1月,武漢科迪奧電力科技有限公司應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在質量保證期內,如果發生防腐材料脫落、碎裂、沖刷磨損等現象,乙方需無條件免費修理”條款,臨時聘用幾名工人對煙囪內脫落的防腐涂層進行了修補。
(3)2017年2月,因該煙囪內壁被大面積腐蝕,武漢科迪奧電力科技有限公司應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的要求重新進行了防腐施工。并將此次防腐工程施工包工包料轉包給劉介春,劉介春以鹽城市新達高空防腐有限公司名義承接該防腐工程。2017年2月4日開始施工,至3月4日發生事故時,已經施工28天,并完成了從煙囪頂部至煙囪下部距地面40米處共80米的防腐施工作業。
施工工序:①全部鏟除原來的防腐涂層,對煙囪內壁進行噴砂打磨,刮平內部(已完成);②對內壁涂抹修補砂漿(已完成);③對內壁涂抹玻璃鱗片膠泥。事故發生時,防腐作業進行到涂抹玻璃鱗片膠泥階段,從煙囪頂部120米處開始施工,3月4日已施工至離煙囪底部40米處。該階段使用的原料包括玻璃鱗片膠泥、固化劑、促進劑和天那水,具體操作程序是:先將固化劑(約0.5kg)、促進劑(約0.375kg)倒入玻璃鱗片樹脂膠泥桶(25kg)內,用攪拌器攪拌混合約3分鐘;然后將混合后的膠泥涂抹到煙囪內壁上;最后用拇指滾筒沾蘸天那水涂層壓實抹平。
施工吊籃基本情況:此次防腐施工使用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吊籃)方式進行高空作業,施工物料以及人員通過吊籃到達作業面進行防腐作業。施工人員通過吊籃內的升降機開關進行高度控制。吊籃(長3米、寬0.6米、護欄高1米,鐵質)用4條直徑1厘米的鋼索與煙囪頂部的大梁連接,并通過電力運行,在吊籃內設置了升降控制開關。事發時,煙囪內共有3個吊籃,每個吊籃內載有2名施工工人(見圖1吊籃布置剖面圖)、6桶玻璃鱗片膠泥(25公斤/桶)、1桶天那水(6公斤/桶)、1桶固化劑(2.5公斤/桶)、1桶促進劑(2.5公斤/桶)。事發時,煙囪底部有27桶備用玻璃鱗片膠泥(25公斤/桶)。
施工使用的電氣設備:施工現場使用的主要用電設備包括手持電動攪拌器、供電配電箱、LED 照明燈、電插座等,均為非防爆型。
(三)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武漢科迪奧電力科技有限公司,120米煙囪防腐工程實際承接單位,成立于2012年3月,注冊地址為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濱湖路26號佩爾中心2棟8樓,法定代表人胡建勛。主要從事電廠煙囪用高性能IPN復合材料等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及電力技術咨詢與服務。無防腐作業資質。冒用江蘇天星高空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持有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蘇JZ安許證字〔2007〕090540-1,有效期至2020年1月5日、《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B2136032000201-4/2,資質等級為防水防腐保溫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承接了煙囪防腐工程。
2.鹽城市新達高空建筑維修防腐有限公司,劉介春以其名義承接了120米煙囪防腐工程,注冊地址為鹽城市環城北路22號凌橋組團20幢二樓,法定代表人嵇龍花,實際經營人為其丈夫孫志香。主要從事各類高空建筑物的維修、防腐、油漆及環保脫硫工程等。持有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蘇JZ安許證字〔2011〕090001-2,有效期至2017年1月15日),鹽城市城鄉建設局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B3624032090204,高空作業工程專業承包三級)。
3.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煙囪防腐工程發包單位,位于珠海市高欄港經濟區石化區,是中國紙業投資有限公司旗下第五級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法定代表人季向東,成立于1992年6月18日,2006年9月投產,主要生產白卡、灰底白板紙,共有員工613人。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2017年3月4日8時許,劉介春(以江蘇鹽城市新達高空防腐有限公司名義承接了武漢科迪奧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轉包的煙囪防腐工程)帶著郭宏祥、嵇紹洋、吉且群、孫國祥、孫成碗、陳友明6名工人和顧玉生(現場監護人)在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進行120米煙囪防腐工程(距煙囪底部40米處)施工作業。
9時15分許,三號吊籃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使用非防爆的電器設備,產生電氣火花,遇吊籃內的玻璃鱗片膠泥、固化劑、促進劑、天那水等易燃液體揮發物與空氣混合形成的局部可燃環境發生閃燃,進而引發玻璃鱗片防腐涂層的燃燒。此時一號吊籃距地面約35米處,二號吊籃距地面約30米處,三號吊籃距地面約28米處。現場作業的陳友明、嵇紹洋、孫成碗、吉且群、孫國祥、郭宏祥立即利用吊籃下降逃生。當1號吊籃下降到距地面約26米處、2號吊籃下降到距地面約20米處、3號吊籃下降到距地面約20米處(提升機速度9.3m/分)時,因煙囪內火焰灼燒,加上煙囪效應,高溫氣體迅速向上運動,高處聚集高溫,造成距煙囪頂15至16米處的吊籃鋼絲繩強度降低,發生斷裂,致使三個吊籃墜掉地面。吊籃中嵇紹洋、孫成碗、吉且群、孫國祥、郭宏祥5人墜亡,陳友明因吸入高溫煙霧氣體引起急性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
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組織人員9時15分許進行撲救,9時30分許撲救完畢,9點50分許報警。隨后,市領導和珠海市以及高欄港區應急、消防、安監、交警、衛生等部門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置工作。市政府成立了善后工作組積極穩妥做好珠?!??4”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善后處置。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事故造成6人死亡,均為男性,無人員受傷。死者信息:
郭宏祥,江蘇鹽城人,38歲;
嵇紹洋,江蘇鹽城人,50歲;
吉且群,江蘇鹽城人,47歲;
孫國祥,江蘇鹽城人,48歲;
孫成碗,江蘇建湖人,42歲;
陳友明,江蘇鹽城人,40歲。
(二)直接經濟損失:1437.96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調查組經過現場勘查、現場試驗、設備殘骸檢測、問詢筆錄、視頻監控錄像證據分析,查明事故直接原因為:在煙囪防腐工程施工過程中,高處作業吊籃內放置有較多的玻璃鱗片膠泥、固化劑、促進劑、天那水等易燃液體,且施工中采用了非防爆型電氣設備。易燃液體揮發物與空氣混合形成局部可燃環境,遇電氣火花發生閃燃,引發吊籃內的可燃物質及煙囪內壁防腐涂層的燃燒。由于煙囪內火焰灼燒,吊籃鋼絲繩強度降低,發生斷裂,致使吊籃墜落。
(二)間接原因
1.劉介春聘請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工人進行高空、防腐作業,且對作業使用的玻璃鱗片膠泥、固化劑、促進劑、天那水等易燃液體危險性認識不足,違章指揮工人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進行作業,未采取防火措施,未配備滅火應急救援器材。
2.武漢科迪奧電力科技有限公司違規承接、轉包煙囪防腐工程,且對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辨識不足,施工現場安全監管嚴重缺失。
3.鹽城市新達高空建筑維修防腐有限公司違規允許劉介春以本公司名義承接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120米煙囪防腐工程。
4.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未嚴格按照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對承包單位落實有效的安全生產協調和管理工作,違規辦理高處作業審批,違規為入廠實施煙囪防腐工程的9人(包括6名死者和劉介春、顧玉生、李欣,6名死者均未取得高空作業等相關資格證書)辦理臨時工作證。
5.相關監管部門對外來防腐施工企業市場行為監管、違規轉包行為發現以及對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日常安全檢查存在漏洞和薄弱環節。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3?4”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是一起違規承接、轉包工程、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的閃燃引發高墜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
(一)事故發生單位
1.武漢科迪奧電力科技有限公司違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2號)第三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冒用江蘇天星高空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義承接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120米煙囪防腐工程,又違規將承接的工程轉包給鹽城市新達高空防腐有限公司。未落實與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簽訂的120米煙囪防腐工程《安全合約》,未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未安排具備資質的高空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2.鹽城市新達高空建筑維修防腐有限公司違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2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允許劉介春以鹽城市新達高空建筑維修防腐有限公司名義承接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120米煙囪防腐工程。
3.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違反《安全生產法》四十一條的規定,未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承包單位落實有效的安全生產協調和管理工作,違規辦理高處作業審批,違規為入廠實施煙囪防腐工程的9人辦理臨時工作證。
(二)高欄港經濟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
1.高欄港經濟區建設局:負責轄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對外來建筑業企業進入本轄區進行煙囪防腐作業沒有及時掌握,對危險性較大的防腐作業管理指導存在薄弱環節。特別是珠海市2015年8月取消外地施工企業備案制度以來(《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關于取消我市外來企業備案工作的通知》(珠規建〔2015〕38號)),對進入本轄區進行經營活動的建筑業企業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
2.高欄港經濟區安監局:依法應對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但對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檢查不深入,核實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情況不到位。
3.高欄港公安分局防火監督大隊:依法應對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消防重點單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但對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檢查不細致,未及時發現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
4.高欄港經濟區環保局:接到抄送的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將停用煙囪、進行危險性較大的防腐作業報告后,安全生產齊抓共管意識不強,未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珠府〔2016〕65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及時將情況通報屬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提醒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加強監管。
5.高欄港經濟區管委會:依照《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珠府〔2016〕65號)第五條規定,指導督促轄區各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監管職責,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薄弱環節。
六、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組認為,“3?4”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437.96萬元,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教育和懲戒有關責任人員,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珠海市行政人員問責辦法》等規定,調查組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屬地管理,誰分管、誰審批、誰負責,寬嚴相濟的原則,依法依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12人)
1.趙定義,男,武漢科迪奧電力科技有限公司材料部部門經理,違規以其他公司名義承接120米煙囪防腐工程,又違規轉包他人,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缺失。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逮捕。
2.李欣,男,武漢科迪奧電力科技有限公司材料部員工,負責120砼磚砌煙囪防腐工程施工安全監管。無相關安全資質,無證上崗。違規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逮捕。
3.劉介春,男,120米煙囪防腐工程包工頭,違規以他人名義承接煙囪防腐工程,違規聘請不具備資質的人員進行防腐施工,未充分了解使用物料危險特性的情況下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逮捕。
4.孫志香,男,鹽城市新達高空防腐公司實際經營人,違規允許劉介春以鹽城市新達高空建筑維修防腐有限公司名義承接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120米煙囪防腐工程,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逮捕。
5.李紅艷,女,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動力部副經理,具體負責120米煙囪防腐工程施工工程合同、技術協議簽訂、監管和驗收工作。未落實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違規允許不具備資質的9名施工人員入廠施工、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逮捕。
6.農華普,男,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動力部安全主管,具體負責120米煙囪防腐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違反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審批3月4日防腐施工作業,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逮捕。
7.黃文飛,男,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動力部鍋爐主管,由動力部副經理李紅艷指定具體負責120米煙囪防腐工程施工現場監管,違反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為入廠實施煙囪防腐工程的9人辦理臨時工作證,辦理高處作業審批,對施工過程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逮捕。
8.胡建勛,男,武漢科迪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違規以江蘇天星高空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義承接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120米煙囪防腐工程,又違規轉包給劉介春,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取保候審。
9.盧潤添,男,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動力部事發時段值長,負責事發當班(3月4日8:00至16:00)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在施工前對120米煙囪防腐工程工人狀況和物料進行檢查。完全不了解防腐施工工藝、設備及存在的危險因素,未履行當班值長的安全監管職責。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取保候審。
10.朱光榮,男,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具體負責該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取保候審。
11.高國章,男,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安環部副經理,具體負責安全環保管理工作,未按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履行《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職責,未督促制定120米煙囪防腐工程高空作業專門的安全施工方案就允許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取保候審。
12.鐘玉環,男,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動力部經理,未按本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履行對120米煙囪防腐工程施工單位實施監督管理職責,未對施工單位和人員資質以及施工單位層層違規轉包進行審查把關,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取保候審。
(二)予以行政處罰的單位(3個)和人員(3人)
1.事故單位
(1)武漢科迪奧電力科技有限公司違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2號)第三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冒用江蘇天星高空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義承接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120米煙囪防腐工程,又違規將承接的工程轉包給鹽城市新達高空防腐有限公司。未落實與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簽訂的120米煙囪防腐工程《安全合約》,未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未安排具備資質的高空作業人員進行施工。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由市安監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2)鹽城市新達高空建筑維修防腐有限公司違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2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允許劉介春以鹽城市新達高空建筑維修防腐有限公司名義承接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120米煙囪防腐工程。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由市安監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3)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違反《安全生產法》四十一條的規定,未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承包單位落實有效的安全生產協調和管理工作,違規辦理高處作業審批,違規為入廠實施煙囪防腐工程的9人辦理臨時工作證。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由市安監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2.相關責任人
(1)胡建勛,男,武漢科迪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江蘇天星高空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義承接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120米煙囪防腐工程,未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市安監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2)季向東,男,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該公司生產經營、安全生產、人事等全面工作,未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市安監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3)朱光榮,男,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具體負責該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市安監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三)建議由相關單位處理的人員(8人)
1.張春華,男,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分管安全環保部,未按本公司內部管理規定有效組織公司各部門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建議由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2.陳衛東,男,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經理,未按本公司內部管理規定有效督促動力部對120米煙囪防腐工程施工單位進行監管。建議由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3.張軍,男,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安環部安全主管,負責現場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未按本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協助和監督動力部對煙囪防腐外來施工單位實施有效管理,現場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不到位。建議由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4.黃世敏,男,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安環部消防管理員,對廠區內使用的危險物品風險辨識不足,未對煙囪防腐施工使用天那水等危險物品的場所進行消防安全巡查。建議由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5.李溢能,男,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安全員,違反本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并超越本人審批權限對3月4日120米煙囪防腐施工進行審批。建議由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6.許多保,男,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保安隊長,負責相關方施工人員進出公司及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未督促當班保安楊紅松嚴格按本公司內部管理規定為入廠實施煙囪維護的包括6名死者在內的9人辦理《臨時工作證》。對施工人員進出公司及安全施工管理工作不到位。建議由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7.林輝,男,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經理,2014年3月至2017年2月12日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在任期間,未按本公司內部管理規定有效督促動力部對120米煙囪防腐工程施工單位進行監管。建議由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8.楊紅松,男,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當班保安,違反本公司內部管理規定為入廠實施煙囪維護的包括6名死者在內的9人辦理《臨時工作證》。建議由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四)建議給予行政問責的人員(6人)和單位(5個)
1.姜學勇,男,高欄港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分管建筑行業工作,指導督促高欄港經濟區建設局對進入本轄區進行經營活動的建筑業企業落實監管措施不到位。建議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誡勉談話。
2.于雁南,男,高欄港經濟區建設局副局長,負責監管建筑安全生產工作,對外來建筑業企業進入本轄區進行煙囪防腐作業沒有及時掌握,對危險性較大的防腐作業管理指導存在薄弱環節。特別是取消外地施工企業備案制度以來,對進入本轄區進行經營活動的建筑業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實施監管。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方仁迎,男,高欄港經濟區安監局大隊長,分管轄區安全生產執法和安全檢查員隊伍工作,對安全檢查員開展安全生產檢查不深入,核實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情況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4.尹新亮,男,高欄港區公安分局防火監督大隊科員,負責對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不細致,未及時發現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5.蘇錦順,男,高欄港經濟區環保局副局長,未及時將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將停用煙囪、進行危險性較大的防腐作業的情況通報屬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建議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誡勉談話。
6.張海燕,女,高欄港經濟區安監局聘用的安全監督檢查員,對珠海華豐紙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檢查不認真,沒有核實該公司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建議高欄港區安監局予以辭退。
7.建議責成高欄港經濟區建設局向高欄港經濟區管委會作出書面檢查。
8.建議責成高欄港經濟區安監局向高欄港經濟區管委會作出書面檢查。
9.建議責成高欄港公安分局防火監督大隊向市公安消防局作出書面檢查。
10.建議責成高欄港經濟區環保局向高欄港經濟區管委會作出書面檢查。
11.建議責成高欄港經濟區管委會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如司法機關在后續調查中發現上述人員或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的,則按照司法程序進行處理。
本文重點從儀表防爆相關常見防爆電氣產品、常用標準、基本術語、防爆原理、防爆設備類別、溫度組別、區域劃分、防爆和防水、防塵的區別、設備選用、粉塵防爆、防爆儀表安裝、日常維護、常見防爆證書樣式、常見防爆電氣問題十五個方面,全面講述儀表防爆知識。
爆炸性環境危險場所的分類:
E
F
表征數字 | ||
G
按照防爆區域的劃分選擇
根據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選型
溫度組別 | 最高表面溫度 | 引燃溫度 |
H I J
常見防爆電氣問題
安全,源于質量,也源于責任。加強對防爆電氣相關知識的學習,做好防爆電氣設備全生命周期相關人員、選型、采購、安裝驗收、檢查、監督、維護、檢修和失效報廢環節的把控,從而杜絕防爆電氣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