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東城新實業有限公司“12·3”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12月3日15時30分左右,濟南東城新實業有限公司在濟南高新區東區街道辦事處白谷堆村翻建廠房時發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800余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委姜異康書記、省政府郭樹清省長對事故救援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做好人員搜救和傷員救治工作,科學施救,避免發生二次災害。省委常委、市委書記王文濤強調,救援單位要把搶救生命放在第一位。省、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等法律法規規定,2016年12月5日,濟南市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城鄉建設委、市城管執法局、高新區管委會等部門組成的濟南高新區白谷堆村“12·3”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并聘請了相關建筑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一)事故企業情況
濟南東城新實業有限公司1998年7月28日成立;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控股);法定代表人劉民(男,52歲,身份證:370121196411252017,濟南市歷城區雞山村人);實際控制人李清禎(男,62歲,身份證:370121195402082074,濟南市高新區白谷堆村人,事故廠房所有人和發包人);公司注冊資本叁佰萬元;營業執照注冊號:370100200011712;組織機構代碼:26440911-7,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期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公司經營范圍:木器、機械加工、銷售;水暖安裝、維修、室內處裝修,土石方工程,防腐保溫工程施工,鋼結構工程,機械設備維修。
(二)項目建設使用土地情況
該建設項目位于濟南高新區東區街道辦事處白谷堆村村北,所在地塊為高新區東區街道辦事處白谷堆村委會所有,屬集體土地。1986年,李清禎與白谷堆村委會簽訂了該地塊土地租賃合同,1993年在租賃地塊建成平房,經營家具加工業務。2002年,李清禎以25元/平方米的價格,一次性支付村委會101529.5元買下該地塊(約3900平方米)永久性使用權。2016年4月,李清禎將原有的平房廠房全部拆除,在原廠房舊址的基礎上并向北占用部分耕地,非法建設新廠房,違法占用耕地1.2畝。
(三)項目建設情況
該建設項目系濟南東城新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清禎建設,總投資約1800萬元,占地面積約4500平方米,建筑面積約10000平方米,為地上四層鋼框架結構的“L”形廠房,其中:東側兩個廠房已于2016年6月施工完畢,北側坍塌廠房于2016年10月開工建設(長45米、寬17米、高13.7米)。
1.項目設計情況:該建設項目未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由李清禎、劉民、李朝斌(男,45歲,身份證號:3701211971101132014,濟南高新區巨野河辦事處白谷堆村民)三人簡單繪制項目草圖。
2.項目施工情況:李清禎將該建設項目的土建工程施工和鋼架結構建設分別發包給無施工資質的盧開鋒(男,49歲,身份證號:37012219670410441X,章丘市明水街道辦事處硯池村人)和郭維村(男,36歲,身份證號:70181198009096816,章丘市曹范鎮大有村人)。盧開峰負責采購部分土建工程建筑材料,劉民負責采購鋼架結構建設材料,李朝斌協助李清禎、劉民組織項目建設。
該建設項目未委托工程監理公司進行施工監管,所有建筑材料均未進行檢測。
建設項目土建工程施工人員系盧開鋒委托他人從章丘市勞務市場臨時雇傭。
建設項目鋼結構施工人員常年跟隨郭維村從事鋼結構焊接工作。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2016年12月3日15時30分左右,濟南高新區白谷堆村村民李清禎自建廠房發生坍塌,坍塌面積約800平方米。事故發生時,現場有16人正在施工,其中樓內11人、樓外5人。事故發生后,樓外5人及樓內2人及時逃離,其余9人被困。
(二)應急處置情況。接到事故報警后,濟南市和高新區兩級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消防、公安、安監、衛生等相關部門200余人,調集推土機、挖掘機、照明工具、生命探測儀等設施設備,全力實施救援。同時,出動救護車8輛,抽調30名醫護人員及時將受傷人員第一時間送往省立醫院東院、千佛山醫院、市立三院進行救治。經過近12小時的科學搶救,截止12月4日8時30分,9名被困人員全部被救出(其中5人死亡,4人受傷),現場救援工作結束。同時,在市政府統一安排下,高新區管委會和章丘市政府成立了9個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小組,采取“一對一”模式,積極做好受傷人員救治和死亡人員家屬的安撫、賠償工作。12月8日,5名死亡人員家屬全部簽訂賠償協議,賠償金全部賠付到位,4名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治療。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該建設項目結構體系嚴重不合理,整體性差,項目基礎局部沉降后采取補救措施不當,導致中柱失穩,造成廠房坍塌。具體直接原因分析,見附件3《鑒定報告》。
(二)間接原因
1.建設方未取得相關建設手續,將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民間個體施工隊伍,憑經驗繪制項目草圖、確定施工方案,違法組織施工建設,組織他人冒險作業。
2.承建人未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施工資質及相關證照,土建工程混凝土基礎澆注及鋼結構焊接質量均不達標。施工現場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施工現場無專業的施工安全和質量管理人員現場監督檢查。
3.高新區東區街道辦事處開展“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轄區內的該起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行為失管漏查。
4.高新區東區街道辦事處城管執法中隊未按規定履行執法檢查職責,對建設方拒不停工整改未依法采取暫扣施工工具和施工材料等措施。
5.高新區東區街道辦事處白谷堆村委會對李清禎非法違法建設行為未及時勸阻、制止和上報。
6.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局東區所未按規定履行土地違法巡查職責,未及時發現建設方占用耕地違法建設施工行為。
7.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局、城市管理執法局作為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城市管理執法的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監管職責,對轄區內的村鎮非法占用耕地和非法違法建設行為打擊不力。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濟南東城新實業有限公司“12˙3”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是一起非法建設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如下: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李清禎,濟南東城新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建設項目所有人和發包人,非法組織施工建設,并將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民間個體施工隊。施工期間組織他人違章操作、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12月4日已被刑事拘留。
2.劉 民,濟南東城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憑經驗參與建設項目草圖設計并確定施工方案,現場安全管理不嚴格,指揮工人違章操作、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12月4日已被刑事拘留。
3.李朝斌,協助李清禎、劉民組織項目施工,憑經驗參與建設項目草圖設計并確定施工方案,現場指揮工人違章操作、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12月4日已被刑事拘留。
4.盧開鋒,建設項目土建施工負責人,無資質非法承攬工程并組織施工,盲目聽從他人指揮,組織工人違章操作、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12月4日已被刑事拘留。
5.郭維村,建設項目鋼結構施工負責人,無資質非法承攬工程,雇傭無電氣焊資格證人員施工作業。盲目聽從他人指揮,組織工人違章操作、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12月4日已被刑事拘留。
6.馬 勇,男,中共黨員,現任濟南高新區東區街道辦事處經濟發展保障辦公室執法中隊小組長,涉嫌玩忽職守犯罪,已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7.孟慶強,男,中共黨員,現任濟南高新區東區街道辦事處經濟發展保障辦公室主任助理,涉嫌玩忽職守犯罪,已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二)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傅恒德,男,中共黨員,現任濟南高新區東區街道辦事處白谷堆村黨支部書記。負責白谷堆村村級事務的管理,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同意李清禎實際控制的濟南東城新實業有限公司翻建廠房,對濟南東城新實業有限公司違法占地、違法翻建廠房未盡到勸阻和上報的責任。對上述問題負直接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擬給予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2.劉加國,男,中共黨員,現任濟南高新區東區街道辦事處白谷堆村村委會主任。協助傅恒德負責白谷堆村村級事務的管理,工作失職,不正確履行職責,對李清禎實際控制的濟南東城新實業有限公司違法占地、違法翻建廠房未盡到勸阻和上報的責任。對上述問題負直接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擬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規定,建議依法罷免其村委會主任職務。
3.劉慷慷, 男,中共黨員,現任濟南高新區東區街道辦事處經濟發展保障辦公室執法中隊隊員。負責轄區違法建設查處等工作。對轄區內違法建設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查處的李清禎實際控制的濟南東城新實業有限公司違法建設問題,沒有跟進采取有力措施整改發現的違法建設問題。對上述問題負直接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擬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與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4.楊福東,男,群眾,現任濟南高新區東區執法中隊隊長。負責轄區范圍內違法建設查處等工作。對轄區內違法建設情況失察,對上述問題不依法履行職責。對上述問題負直接責任。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擬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5.韓光軍,男,中共黨員,現任濟南高新區東區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委員、經濟發展保障辦公室主任。負責轄區城市管理服務、安全生產監管、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等工作,包白谷堆管理區。未按照規定督促下級履行對轄區內違法建設查處的職責,對白谷堆村違法建設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擬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與行政記大過處分。
6.欒君泉,男,中共黨員,現任濟南高新區城管局城管執法大隊大隊長。負責行使城鄉規劃、建筑、開發拆遷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疏于管理高新區東區街道辦事處執法中隊的工作,未按規定督促指導下級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對下級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擬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7.邢攸軒,男,中共黨員,現任濟南高新區城市管理局副局長。負責轄區內行使城鄉規劃、建筑、開發拆遷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疏于管理高新區東區街道辦事處執法中隊的工作,未按規定督促指導下級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對下級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擬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8.王德海,男,中共黨員,現任濟南高新區東區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副主任,負責轄區城管執法、安全生產等工作。對轄區內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本區域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疏于管理,對下級工作失察。對上述問題負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擬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9.李文鋒,男,中共黨員,現任濟南高新區東區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辦事處主任,負責東區街道辦事處全面工作。對轄區內違法占地、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本區域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疏于管理,對下級工作失察。對上述問題負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擬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0.李 國,男,中共黨員,現任濟南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管理局東區國土規劃建設管理所副所長。負責東區辦事處范圍內國土監察巡查工作。在國土巡查工作中應當發現而未及時發現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對上述問題負直接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擬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1.張勝文,男,群眾,現任濟南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管理局國土監察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兼東區國土規劃建設管理所所長。負責東區辦事處范圍內國土監察巡查工作。在國土巡查工作中應當發現而未及時發現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對上述問題負直接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擬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2.孟維祿,男,中共黨員,現任濟南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管理局國土資源監管辦公室主任、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負責人。負責對高新區范圍內土地違法情況進行巡查,對下屬的三個國土規劃建設管理所進行業務指導。疏于管理高新區東區國土規劃建設管理所的工作,未按規定督促指導下級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對下級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擬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三)相關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濟南東城新實業有限公司,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13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議責成濟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處69萬元罰款;建議責成濟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2.李清禎,濟南東城新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13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議責成濟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全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9倍的標準,依法予以處罰。
3.劉 民,濟南東城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13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議責成濟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按照全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9倍的標準,依法予以處罰。
4.高新區東區街道辦事處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不力,對該起嚴重的非法違法建設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按照“黨政同責”要求,建議責成東區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東區街道辦事處向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作出深刻檢查,并在高新區通報批評。
5.高新區管委會對安全生產工作領導不力,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安排部署不到位,體制調整后未及時制定下發各部門三定方案,行業監管職責不清,對東區街道辦事處、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管理局、高新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領導督促不到位。按照“黨政同責”要求,建議責成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向濟南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和吸取經驗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該起事故的發生,充分暴露出高新區管委會在工程建設領域特別是在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設行為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強化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工程建設安全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措施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濟南東城新實業有限公司“12·3”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的沉痛教訓,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改革、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督促各級各部門加大監管執法力度,特別是要加強對非法建設、非法占用耕地的監管執法,針對事故暴露的突出問題,逐一研究和落實防范措施,時刻保持打非治違的高壓態勢,強化依法治理,堅決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二)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落實。高新區管委會要切實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抓緊出臺部門“三定”方案,明確各級各部門的屬地管理、行業監管責任,全力推行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和安全監管“實名制”,確保每個生產經營單位屬地管理責任、行業主管責任、部門監管責任落實到位。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鄉村安全生產產、建設工程質量質量安全、環境保護、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6〕6號)要求,抓緊落實鄉鎮(街道)3-5人安監機構編制,配強執法人員,配備執法裝備,確?;鶎颖O管執法工作落實。
(三)進一步開展建設施工執法檢查。高新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要針對轄區項目落地快、在建工程多等特點,進一步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和巡查檢查頻次,敦促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遵守建設管理流程,依法進行項目工程建設,切實加大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力度,全面排查和解決工程建設領域的突出問題。
(四)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設行為。高新區管委會對轄區內所有建設項目進行全面摸底調查,嚴厲查處未批先建、私搭亂建和無資質、無證照、無設計、無監理等從事項目建設行為。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局要認真履行建筑行業安全管理職責,進一步理順建筑安全管理體制機制,規范和整頓建筑市場,明確監管責任,在全區開展建筑施工行業領域專項安全檢查,加強對轄區內建設項目特別是自建房屋的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并嚴厲查處各類非法違法建設行為。高新區城市管理執法局要進一步強化日常巡查和執法檢查,切實加大“拆違拆臨”工作力度。全市各級各部門要深刻吸取近期各類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查找問題,扎實開展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大檢查,徹查安全事故隱患,嚴打非法違法行為,堅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確保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濟南高新區白谷堆村“12.3”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調查組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