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彭白路“2016·1·24”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1月24日5時30分左右,汪光澤駕駛川A827Z8面包車(搭乘黃娜等9人)沿彭白路由龍門山鎮方向往彭州市市區方向行駛,6時20分左右,車輛駛至彭州市彭白路新興鎮斷山村四組路段時,與相向行駛的楊曉彬駕駛的川AL9830重型自卸貨車(空載)相撞,造成面包車內6人死亡、4人受傷,面包車報廢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460萬元。
事故發生后,成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省委常委、市委書記黃新初,市長唐良智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傷人員,妥善做好遇難者善后和家屬安撫工作,并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責任,全面排查各方面的安全隱患,堅決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2016年1月24日,依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成辦函〔2011〕112號)相關規定,經市政府批準,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書長楊羽為組長,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交委、市總工會、市公安交管局和郫縣、彭州市政府相關負責人參加的彭州市“2016·1·24”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全面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調閱資料并詢問有關當事人,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經調查認定,彭州市彭白路“2016·1·24”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同時,事故調查組對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了處理建議,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肇事車輛川AL9830重型自卸貨車車屬單位為成都上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安物流公司),公司位于郫縣紅光鎮高店路東段1338號,注冊資金10萬元,經營范圍為貨物專用運輸(罐式)、普通貨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公司法人代表茅根保,經理李天保。經公安部門查實,茅根保是李天保遠房親戚,未參加公司管理。
(二)事故車輛和駕駛人情況。
1.事故車輛情況。
(1)川AL9830為“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實際車主曹家良。2015年11月24日,曹家良在都江堰市聚源鎮購得該車(二手),11月25日,曹家良與上安物流公司簽訂了“商用車掛靠協議”,將車輛掛靠在上安物流公司管理。車輛的使用性質為普通貨運,車輛年檢、保險均在有效期內。
(2)川A827Z8為“長安”牌面包車,車輛所有人李家蓉,地址:四川省彭州市龍門山鎮九峰村2組6號。車輛核載7人,實載10人。車輛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車輛年檢、保險均在有效期內。
事故發生后,四川西華機動車司法鑒定所對川AL9830重型自卸貨車和川A827Z8面包車進行了檢測。經鑒定,川AL9830重型自卸貨車:1.車輛貨箱欄板高度尺寸與該車公告及機動車登記信息記錄的不一致;2.該車一軸轉向橫拉桿2個球銷松曠、儲氣筒在調壓閥調定的最高氣壓下(不繼續充氣),連續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動后氣壓值約為400kpa,低于起步氣壓600kpa;3.第二軸右側車輪制動器在事故前就處于工作失效狀態,第三軸右側車輪制動器事故前處于不正常裝配與工作狀態,兩軸左側制動器工作時間起始時間明顯早于右側,從而引起車輛制動方向穩定性下降,形成制動跑偏現象;4.車輛后部、尾部未按規定安裝反光標志和下部防護裝置。川A827Z8面包車未發現存在安全隱患。
經查,川AL9830重型自卸貨車,上牌時間為2013年5月10日,2015年5月在成都車管所對車輛進行了年檢,年檢時車輛技術狀況正常,按照交通部門規定,重型車輛每季度需進行一次二級維修,該車5月份年檢后分別于8月、11月進行過兩次二級維修。
2.車輛駕駛人情況。
(1)川AL9830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楊曉彬,男,漢族,彭州市新興鎮龍懷村人,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準駕車型A2。經調查,2015年11月24日,曹家良聘用楊曉彬為川AL9830駕駛員,聘任后未到上安物流公司備案,也未對其進行任何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訓。
(2)川A827Z8面包車駕駛員汪光澤,男,漢族,彭州市龍門山鎮九峰村人,系車主李家蓉丈夫,長期從事非法運營,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準駕車型A1A2。
(三)事故現場鑒定及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為彭州市彭白路新興鎮斷山村四組路段,該路段為干燥瀝青路面,道路全寬11米,為雙向兩機動車道,中心以黃色單實線分隔,單向機動車道寬約4米,路兩側有約1.5米寬的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以白色實線分隔;該路段從彭州方向往龍門山方向為右轉彎道,有急彎和限速70km/h標識。
經四川西華機動車司法鑒定所的事故現場鑒定,川AL9830重型自卸貨車與川A827Z8面包車發生碰撞時,川AL9830重型自卸貨車在路面的正投影位于道路中央黃實線兩側,第一軸左側車輪位于川A827Z8面包車所行駛的車道內;川A827Z8面包車在路面的正投影位于其行駛方向右側機動車道內(即事故路段通濟鎮往丹景山鎮方向右側機動車道內)。事故發生時,川AL9830重型自卸貨車(制動前)的行駛速度為65km/h-72km/h;川A827Z8面包車(碰撞瞬間)的行駛速度為58km/h-62km/h。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6年1月23日楊曉彬當班。當日9時至24日凌晨4時許,楊曉彬駕駛川AL9830重型自卸貨車從彭州市小魚洞鎮統一砂場裝砂,分別運送到彭州誠建、新都井水河翔毅、青白江建工和新都區大豐街道建工等攪拌站。24日凌晨4時許,楊曉彬在大豐街道建工攪拌站卸完砂石后,駕車沿成彭高速返回彭州市,經彭州市二環路行駛上彭白路,沿彭白路往新興鎮方向行駛準備返家。5時30分許,汪光澤駕駛川A827Z8面包車搭乘妻子李家蓉,沿彭白路由龍門山鎮方向往彭州市市區方向行駛,途中分別于東林寺、鳳鳴湖、圍平村等地先后搭載乘客8人,并協議按公交車價格收費。6時20分許,當楊曉彬駕駛的川AL9830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彭州市彭白路新興鎮斷山村四組路段時,與對向行駛的汪光澤駕駛川A827Z8面包車相撞,造成面包車內6人死亡, 4人受傷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應急救援及善后情況。
事故發生后,楊曉彬立即撥打了“120” 急救電話,同時撥打“110”和“119”報警。接事故報告后,成都市政府副市長劉守成立即率市安監局、市交委、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傳達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指導彭州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等工作。
截止2016年2月4日,6名死者遺體已火化, 4名傷者已經出院,正在康復治療中,事故賠償工作依法依規進行中。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川AL9830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楊曉彬駕駛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車輛通過急彎路段時,越中心黃實線占道行駛,與正常行駛的川A827Z8面包車相撞,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 上安物流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虛設安全管理機構,安全投入嚴重不足;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不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記錄造假; GPS動態監控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車輛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實,川AL9830重型自卸貨車安全設施不全,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非法改裝,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間接原因。
2. 川A827Z8面包車非法營運且超員載人,導致了事故擴大,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間接原因。
3.有關政府及部門監管不力,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一般間接原因。
(1)郫縣交通局督促貨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章制度、消除車輛安全隱患、GPS監控、司機教育培訓等方面工作不力,行業監管職能履行不到位,對貨運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整改不力。
(2)彭州交通運輸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配合相關部門對非法營運巡查工作履職不到位,非法營運問題長期未解決。
(3)彭州市綜合執法局打擊非法營運工作不力,監管不到位,非法營運現象長期存在。
(4)彭州市公安交警大隊對路面巡邏和日常交通秩序管理不到位,事故預防和處理研究不深入,對重點車輛違法行為查處打擊不力,嚴重超員超載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對鄉鎮“交管辦”及派出所交通管理業務指導不力。
(5)彭州市龍門山鎮政府未落實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力。
(三)事故性質
經認定,彭州市彭白路“2016·1·24”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楊曉彬,川AL9830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6年2 月5日被批準逮捕。
2.李天保,上安物流公司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2016年3月23日被批準逮捕。
3. 曹家良,川AL9830重型自卸貨車車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6年3月30日被批準取保候審。
上述責任人員自刑罰執行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對茅根保的處理建議
茅根保,上安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借身份證給他人使用,其行為違反了《居民身份證法》相關規定,建議公安機關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三)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羅秀海,彭州市龍門山鎮掛職副鎮長(事業人員),龍門山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成員、具體負責龍門山鎮交管辦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王偉,彭州市龍門山鎮黨委委員、副鎮長,龍門山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常務副組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3.段東華,彭州市龍門山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龍門山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組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一般領導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對其誡勉談話。
4.廖元元,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勤務二中隊第三警組警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5. 黎海濱,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勤務二中隊(關口中隊)副中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6. 梁學林,彭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7.張聰,彭州市綜合執法局六大隊大隊長,主持大隊全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8. 謝濤,彭州市綜合執法局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分管全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9. 吳勇,彭州市綜合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綜合執法局全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一般領導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建議對其誡勉談話。
10. 王地,彭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對事故發生負有一般領導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建議對其誡勉談話。
11.徐燕,郫縣交通運管所副所長,分管道路運輸安全和車輛安全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2.張成剛,郫縣交通運管所所長,負責運管所全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3.李小龍,郫縣交通局副局長,分管道路運輸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一般領導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建議對其實施誡勉談話。
14.彭州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焦鋒,彭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公安局局長劉楊,彭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宋永坤,對事故發生負一般領導責任。建議由成都市安監局、交委、公安局對三人進行約談,并責成焦鋒、劉楊、宋永坤作出書面檢查,報成都市監察局、安監局備案。
(四)對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上安物流公司虛設安全管理機構,未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造假;GPS動態監控不健全、管理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實,致使車輛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相關規定,建議按從重情節給予行政罰款.。已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建議郫縣交通運輸局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郫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銷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郫縣交通運輸局對該企業日常管理監督檢查不力,行業監管履行不到位,建議責成郫縣交通運輸局向郫縣縣委、縣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3.彭州市打擊非法營運及“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導致該事故的發生,建議責成彭州市委、市政府向成都市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報成都市監察局、安監局備案。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為深刻汲取彭州市“1.24”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進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相關部門監管責任,有效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以下工作建議:
(一)交通運輸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制定加強普通貨運安全監管的有效措施,從源頭監管入手,著力推行普通貨運公司化經營,解決公司化經營企業掛而不管的問題。市交委要建立監管責任清單,加強對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逐級落實監管責任。
(二)公安交警及綜合執法等部門要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有效開展轄區“打非治違”行動,嚴厲打擊非法營運、非法改裝、超限超載、超速駕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強化日常路面巡查監管,確保道路運輸安全。車輛管理部門要全力支持普通貨運公司化經營工作,在車輛過戶、違法違章行為處理、車輛業務方面建立與公司化經營相匹配的管理制度。
(三)各級道路交通整治辦要加強督促檢查,加大重點車輛管控力度,切實抓好貨運源頭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杜絕超載超限車輛駛出貨源地。
(四)各道路運輸企業要依法依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決杜絕虛設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實等違法行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扎實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杜絕和預防事故發生。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