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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縣“9·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3年9月5日9時58分許,國道317線郫縣境內平樂寺路口發生一起兩車相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700萬元。

按照《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2013年9月6日,經市政府授權,由市安監局牽頭依法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書長楊羽任組長,市監察局、市交委、市公安交管局、市總工會、都江堰市政府、郫縣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的郫縣“9·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驗、檢測鑒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鄭建國,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車駕駛人,男,42歲,都江堰市中興鎮上元村3組人。1996年3月22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以下簡稱成都市車管所)初次領取準駕車型代號為E的機動車駕駛證,2004年4月9日其駕駛證增駕為準駕車型代號為A2E,2009年7月7日增駕取得大型客車準駕資格,準駕車型代號為A1A2E,持有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書,且均在有效期內。事故發生后,經檢驗檢測,未發現鄭建國酒后駕駛、吸毒后駕駛的跡象。

2.滕修明,川AM5153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在事故中受傷),男,45歲,郫縣德源鎮柏林村2組75號人。2004年1月13日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現持有準駕車型代號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事故車輛情況。

1.大型普通客車號牌為川AC0867,廠牌型號為金旅牌XML6127J13型,核載55人,發生事故時實載55人。2010年4月13日在成都市車管所辦理注冊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為都江堰蓉都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蓉都公司),車輛使用性質為公路客運,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4月。2010年5月19日在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運管處(以下簡稱市交委運管處)取得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為縣際班車客運(二類),途經路線為老成灌路(國道317線),成都至都江堰(往返)。事故發生后,經四川鼎誠司法鑒定所對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車司法鑒定,該車事發前的瞬時速度為84公里/小時至89公里/小時(該車GPS行駛記錄儀顯示事發時的速度為88公里/小時)。

2.重型自卸貨車號牌為川AM5153,廠牌型號為東風牌。2013年6月9日在成都市車管所辦理注冊登記,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成都兆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龍泉分公司,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事故發生后,經四川鼎誠司法鑒定所對川AM5153重型自卸貨車司法鑒定,該車事發前的瞬時速度為67公里/小時至74公里/小時(該車GPS行駛記錄儀顯示事發時的速度為78公里/小時)。

經調查,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車、川AM5153重型自卸貨車的道路運輸證、行駛證、保險等齊全且均在有效期內,車輛安全設施、制動性能均無異常。

(三)事故現場道路情況

事故發生路段位于國道317線都江堰市與郫縣交界處(平樂寺路口),東西走向,雙向四車道,直線道路無彎道,道路施劃中心黃色虛線,瀝青路面,限速60公里/小時,無交通信號燈,設置有郫縣740公交站界牌(平樂寺)上下客站點。事故發生時陰雨天氣,視線良好,路面潮濕。

(四)交警部門事故責任鑒定情況

公安交警部門根據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勘查照片、檢驗鑒定意見書、當事人詢問筆錄、證人證言等方面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本次事故責任認定如下:                                                      

由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車駕駛人鄭建國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川AM5153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滕修明不承擔事故的責任;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車乘員不承擔事故責任;川AM5153重型自卸貨車乘員馬剛瓊不承擔事故責任。

(五)蓉都公司情況。

1. 蓉都公司基本情況。蓉都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2日,由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控股40.16%)、四川東方龍運業有限公司(控股27.87%)、四川交運旅游運業有限公司(控股23.77%)、都江堰市青城運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控股5.74%)、四川省成興運業有限公司控股(2.46%)等5個股東共同出資成立,注冊資本為200萬元人民幣,法人代表為蔣炬,注冊地為都江堰市迎賓路76號。公司設立了辦公室、安全技術部、生產經營部、財務統計部;現有44名從業人員(其中有10名管理人員、4名調度員、11名乘務員、19名駕駛員)、19臺55座的大型普通客車。2009年8月10日,該公司取得市交委運管處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3年8月9日,經營范圍為縣際班車客運(二類)。

2.蓉都公司生產經營現狀。經查閱該公司2013年5月31日、8月5日、8月29日的股東(董事、監事)會議紀要,因前期對整體計劃和后期預測不足,該公司長期處于虧損狀態,至2013年7月止已負債215萬元;由于各股東單位均不同意再向蓉都公司注資,致使該公司的資金鏈斷裂,時刻面臨解體。在上述三次會議上,該公司控股單位分別就注銷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公司解體后資產處置以及轉變經營模式等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同時,蓉都公司分別于5月31日、7月30日、8月5日、8月26日,向市交委運管處相繼遞交了《關于注銷蓉都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并將車輛及經營線路轉入各股東單位的請示》、《關于蓉都公司資金鏈斷裂進而停運的情況匯報》、《關于蓉都公司解散后車輛處置及車輛繼續運行方案》、《關于調整成都至都江堰客運班車發班站點及運行線路的請示》等文件。

(六)蓉都公司有關情況說明。

1.蓉都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已過期失效。經查,該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已于2013年8月9日到期未進行審驗,但是該公司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過期失效和未經行業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在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9月5日期間一直違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2.蓉都公司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經查,公司自成立以來,未配備專職監控人員負責對車輛和駕駛人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管理。為加強客運管理,強化客運企業動態監管責任,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都江堰市交警大隊)曾多次要求蓉都公司上報1名專職監控人員名單到交警大隊車管科進行備案,但該公司對此置若罔聞,直到事故發生時仍未落實該項工作。

3.蓉都公司對鄭建國駕駛營運車輛多次違章行為未進行有效處置。根據蓉都公司提供的GPS監控記錄資料顯示,鄭建國在2013年6月至9月5日期間分別駕駛川AC1201、川AC0867大客車有多次嚴重超速行駛行為,特別是在2013年9月1日至9月5日期間,鄭建國駕駛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車就有79次超速行為,公司均未進行處理。

(七)相關部門情況。

市交委運管處負責全市道路運輸行業管理等工作。2013年7月23日上午,市交委運管處召開處務會,會上就蓉都公司注銷道路旅客運輸資質并回收有關班線經營權的申請等事宜進行了研究,決定原則同意蓉都公司注銷其道路旅客運輸資質的申請,待該公司完成其客運線路經營權注銷和現有營運客車處置等相關工作后,報市交委辦理道路旅客運輸資質注銷手續。8月21日,市交委運管處副處長萬勇牽頭在市交委運管處6樓會議室召集客運科、都江堰市交通運輸管理局交管所(以下簡稱都江堰市交通局交管所)和蓉都公司負責人就蓉都公司解體以及轉變經營模式等進行了專題研究。

都江堰市交通局交管所負責對本轄區的道路運輸企業進行監管等工作,督促指導檢查轄區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打擊無證經營、非法營運等違法犯罪行為。

都江堰市交警大隊負責對轄區道路運輸企業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資格準入和日常管理進行備案和監管,督促運輸企業切實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動態監管。

郫縣交警大隊負責對事故路段路面通行秩序的執法管控和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等工作,嚴厲打擊轄區路段超速、超載、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3年9月5日8時55分許,鄭建國駕駛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車裝載25人(含1名駕駛員、1名售票員)從都江堰客運中心出發沿國道317線往成都方向行駛;沿途又陸續攬客30人(事故發生時車輛實載55人);9時58分許,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國道317線郫縣境內平樂寺路口時,越過公路中心線駛入道路左側,車身右后部與相對方向行駛由滕修明駕駛的川AM5153重型自卸貨車車頭碰撞后,沖入行駛方向左側路邊水渠溝內。事故共造成大客車內4人死亡、37人受傷(另外1人于9月14日醫治無效死亡,未納入死亡統計),貨車駕駛員及貨車上的乘坐人員受傷,兩車受損。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郫縣交警、“120”、“119”迅速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置,并迅速啟動了重大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預案,郫縣、都江堰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蓉都公司也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施救。接報后,市安監局、市交委、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及相關工作人員迅速趕到事故現場,指導協調郫縣、都江堰市政府做好前期處置和善后處理等工作,并會同郫縣、都江堰市政府負責同志前往兩地醫院看望慰問受傷人員,要求全力救治每一位傷員。5名死者遺體于10月1日前全部火化完畢;有30人已于10月15日前陸續康復出院。截止10月15日,有18人在醫院治療中,事故善后賠付工作平穩有序。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車駕駛人鄭建國安全意識淡薄,在雨天條件下,駕駛車輛車嚴重超速行駛且操作不當,導致車輛越過公路中心線駛入道路左側撞上相對行駛的貨車后沖入行駛方向左側路邊水渠溝內,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蓉都公司明知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過期失效,仍然違規經營;資金鏈斷裂,安全生產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安全投入不足,未配備專職GPS監控人員對車輛和駕駛人進行實時的動態監管,鄭建國多次嚴重超速未進行有效處理

2.都江堰市交通局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視不夠,督促檢查工作不到位,對蓉都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過期失效違規經營、未配備專職GPS監控人員等問題失察。

3.都江堰市交警大隊開展轄區道路運輸企業源頭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對蓉都公司落實車輛動態監控工作情況的監管不到位。

4.市交委運管處對道路運輸證照管理不到位,對蓉都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過期失效違規經營的問題失察。

5.郫縣交警大隊對事故路段的通行秩序管控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查處事故車輛嚴重超速的交通違法行為。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郫縣“9·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鄭建國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車駕駛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9月6日被郫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 蔣炬,蓉都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在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過期失效且未經行業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違規經營,未按規定配備專職GPS監控人員,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力,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以罰款7萬元。

2.郭曦,蓉都公司總經理。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組織開展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不力,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按規定嚴格落實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制度,督促檢查工作不到位,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以罰款6萬元。

3. 馬果,蓉都公司副經理。組織開展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不力,督促檢查工作不到位,建議責成蓉都公司依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對其進行處理。

4. 周夢倩,都江堰市交通局黨組成員、交管所所長,主持交管所全面工作。對轄區客運安全工作重視不夠,未有效督促分管所長和相關科室做好客運企業管理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都江堰市紀委監察局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5. 馬富明,都江堰市交通局交管所副所長,未有效督促分管的客運科、安全科正確履行對客運企業的管理職責,未能及時發現蓉都公司違規經營、未配備專職GPS監控人員等問題,督促檢查工作不力,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

6. 任健,都江堰市交通局交管所客運科科長,未正確履行對客運企業的管理職責,對蓉都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過期失效違規經營等問題失察,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7. 張亞軍,都江堰市交通局交管所安全科科長,履職不到位,對蓉都公司未配備專職GPS監控人員等問題失察,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8.耿敏,都江堰市交警大隊車管科民警,督促蓉都公司落實專職監控人員工作不力,建議責成其向都江堰市交警大隊作出書面檢查,并報都江堰市紀委監察局備案。

9. 敬小娟,市交委運管處副處長,在分管客運管理工作期間對分管的相關科室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建議責成其向市交委作出書面檢查。

10. 李新,市交委運管處客運科科長,組織開展客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不深入,對蓉都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過期失效違規經營的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一定管理責任,建議由市交委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三)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蓉都公司明知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過期失效,仍然違規經營;安全投入不足,未認真開展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未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對車輛和駕駛人進行實時的動態監控,對鄭建國多次嚴重超速未進行有效處理,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直接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以罰款35萬元。

2.都江堰市交通局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視不夠,督促檢查工作不到位,對蓉都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過期失效違規經營、未配備專職GPS監控人員等問題失察,建議責成其向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3.都江堰市交警大隊開展轄區道路運輸企業源頭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對蓉都公司落實車輛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監管不到位,建議責成其向都江堰市公安局作出書面檢查。

4.郫縣交警大隊對事故路段的通行秩序管控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查處事故車輛嚴重超速的交通違章行為,建議責成其向郫縣公安局作出書面檢查。

對蓉都公司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罰款由成都市安監局執行;對其他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處理結果在接到事故批復30日以內報成都市安監局備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蓉都公司要切實吸取事故教訓,落實責任,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積極做好善后處置、公司解散、車輛停運等相關工作。

(二)都江堰市、郫縣政府要深刻吸取郫縣“9·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訓,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13〕54號)精神,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體系和工作機制,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力度,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強化落實,督促各有關部門間加強溝通、協作,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都江堰市政府要督促指導蓉都公司做好事故善后處置等工作,確保事故善后賠償穩定有序。

(三)市交委要針對郫縣“9·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問題,認真查找客運管理的薄弱環節,堵塞監管漏洞,舉一反三,立即對全市客運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頓,對安全管理混亂、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客運企業要堅決予以取締關閉;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對新設立道路運輸企業,要嚴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條件審核關;加強對區(市)縣交通運輸部門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加強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加強對客運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持續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工作,嚴厲打擊無證經營、非法營運等違法犯罪行為。在蓉都公司未解體前,要對蓉都公司進行重點監控和管理。

(四)市公安交管局要加強對區(市)縣交警部門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其進一步優化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勤務,完善勤務制度,改進勤務方法,嚴格國道、省道等重點路段的路面巡查,提高執勤效能,堅持7座以上客車逢車必查,嚴厲打擊超速、超員、超載、酒后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2013年12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