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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6.18”較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01



事故基本情況

2021年6月18日9時4分,位于天津市津南區咸水沽鎮鑫達工業園的天津廣聚源紙業集團有限公司院內,維修人員在對1#中水池溢流管進行氣割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不含事故處罰)516.76萬元人民幣。


事故單位天津廣聚源紙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臣,注冊地址:津南區咸水沽鎮南環路鑫達工業園福鑫路16號。


02



事故發生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1.違規進行動火作業。

2.未對發生事故的 1#中水池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且未進行風險辨識和風險評價。

3.隱患排查治理落實不到位。

4.未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5.未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相關安全操作規程。

6.未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7.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


事故發生后,在接受調查詢問過程中,廣聚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相臣、生產部長李運龍、制漿車間主任李建軍、污水處理車間主任李東等有關人員串供、訂立攻守同盟,采用作偽證及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方式對抗事故調查,一度誤導了事故調查重點方向,嚴重干擾、妨礙了調查工作的開展。

事故調查組認定,天津廣聚源紙業集團有限公司“6·18”中水池爆炸較大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03



本起事故12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1.李相臣,廣聚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被取保候審。

2.李昌泰,廣聚源公司生產廠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被取保候審。

3.孟劉博,廣聚源公司環安衛部部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被取保候審。

4.溫清山,廣聚源公司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被取保候審。

5.王文龍,廣聚源公司總工程師,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被取保候審。

6.李東,廣聚源公司污水處理車間主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被取保候審。

7.李建軍,廣聚源公司制漿車間主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被取保候審。

8.趙孔成,廣聚源公司制漿車間操作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被取保候審。

9.成順,廣聚源公司制漿車間副主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被取保候審。

10.王世龍,廣聚源公司制漿車間操作班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被取保候審。

11.孫寶興,廣聚源公司環安衛部職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被取保候審。

12.王利,廣聚源公司制漿車間維修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被取保候審。

本起事故追責包括:公司董事長、生產廠長、環安部長、總經理、總工程師、車間主任、車間副主任、班組長、操作工、維修工、安全員。

圖片


天津廣聚源紙業集團有限公司

“6·18”中水池爆炸較大事故調查報告


2021 年 6 月 18 日 9 時 4 分,位于津南區咸水沽鎮鑫達工業園的天津廣聚源紙業集團有限公司院內,維修人員在對  1#中水池溢流管進行氣割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生爆炸,造成 3 人死亡,2 人重傷,1 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不含事故處罰)516.76 萬元人民幣。

事故發生后,依據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市應急局組織成立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廣聚源紙業集團有限公司“6·18”中水池爆炸較大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津南區人民政府派人組成,履行事故調查組職責, 開展調查工作,并邀請市紀委監委成立責任追究審查調查組,依法對公職人員涉嫌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問題開展審查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 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直接經濟 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 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 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天津廣聚源紙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聚源公司) 成立于 2005 年 3 月 24 日,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000773600219T,法定代表人:李相臣, 注冊地址:津南區咸水沽鎮南環路鑫達工業園福鑫路 16 號, 經營范圍:機制紙、紙板的制造,草漿制造及銷售。

(二)涉事水池基本情況

廣聚源公司廠區中部東側共有 6 個水池,始建于 2006年 6 月 30 日,建筑面積 1500 余平方米,東鄰化淀粉工段和地下水池,南鄰切紙車間、車隊存車修車處和紙機備品倉庫, 西鄰洗塑料皮場所,北鄰制漿車間和造紙車間。水池整體長約 51 米,寬約 30 米,高約 5 米,壁厚約 0.4 米,其內部被水泥墻分隔為 6 個獨立的水池,自西向東依次為:1#中水池、2#中水池、多盤池、多盤集水池、斜網后儲水池、漿池。其中,多盤池內自北向南又被水泥墻分為漿池、超清白水池、清白水池、濁白水池(用于儲存生產車間的紙機網下白水經過多盤分離出的濁白水)。濁白水池與多盤集水池間的隔墻上有一矩形溢流口(長約 1.2 米,高約 0.5 米,距池底約 5.4 米)。水池西側墻壁上寫有大字“嚴禁煙火”。

經廣聚源公司辦公會商議決定,由總工程師王文龍牽頭設計,對 1#中水池和 2#中水池進行改造,增加臭氧和曝氣等水處理設備,并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完成最后一次施工改造,在 1#中水池和 2#中水池的池頂澆筑約 0.2 米厚的鋼筋水泥池蓋,封蓋后形成了 2 個密閉水池(每個水池內部長約 30米,寬約 8 米,高約 6.2 米),總容積為 2976 立方米;在 2個水池隔斷墻北側頂部設有矩形溢流口(長約 1 米,高約 0.5 米,距池底約 5 米)。在 1#中水池池頂的西南角和 2#中水池池頂的東北角各有 1 個矩形人孔(長 1.4 米,寬 0.8 米), 加蓋了薄鋼板。在 2#中水池與濁白水池間的隔墻上并排銑了2 個溢流孔(直徑 0.3 米,距南側池壁約 1.5 米,距池底約5.7 米),并將濁白水池與多盤集水池間的隔墻上的矩形溢 流口用鋼板封堵,使得濁白水池的水流向 2#中水池,經溢流孔流向 1#中水池,通過離心泵分別送至氣浮機處理,或去往污水處理車間進一步處理,或送至紙機直接回用。

圖片

 事故水池平面示意圖

 

(三)涉事主要設備設施情況

1. 曝氣設備:由羅茨風機、7 根曝氣帶及配套風管組成, 羅茨風機功率為 55 千瓦,設置在 1#中水池池頂西側中部,其出風口分別與池頂南北兩側的主風管連接,每根主風管又連接有 7 根支風管,通過池頂孔洞延伸至池底,南北一一相對的支風管與曝氣帶分別連通,池底設有高約 0.2 米的支架將 7 根曝氣帶托起。主要作用是通過風機將空氣中的氧強制向 1#中水池水體轉移,防止池內懸浮體下沉,加強池內有機物、微生物與溶解氧充分接觸。

2. 臭氧設備:主要由空壓機、空氣儲罐、冷干機組、吸干機、制氧主機、氧氣緩沖罐、臭氧發生器、板式換熱器、冷卻塔、射流器、臭氧尾氣破壞器及配套的電氣控制設備組成,總功率 234.7 千瓦,設置在 2 個中水池池頂北側臨邊約1.5 米處搭建的一間彩鋼板房內。主要工藝流程是將空氣吸入空氣壓縮機形成壓縮氣體,經冷干機、吸干機冷卻脫水后, 通入制氧主機分離出氧氣;氧氣進入臭氧發生器后生成一定濃度臭氧,經射流器與水預混,通過噴嘴注入 2#中水池池底, 逸出的少量臭氧經尾氣破壞器吸入處理后外排。主要用于 2# 中水池濁白水的殺菌除臭。臭氧尾氣破壞裝置有配套排風機,該風機風量為每小時 263 立方米,對 1#中水池、2#中水池進行一次換氣需要 11.31 小時,即每小時換氣 0.09 次。

(四)事故發生時水池內水體情況

2021 年 4 月 25 日前后至爆炸發生時,濁白水池東側多盤集水池溢流口的盲板被打開,該溢流口較濁白水池西側 2#中水池溢流孔低 0.3 米,且孔徑更大,使得濁白水池水體大量溢流至多盤集水池,僅有少量水體進入 2#中水池(臭氧反應池),同時,1#中水池曝氣設備和 2#中水池推動器停用,臭氧設備間歇性開啟,1#中水池內水體不定期向污水處理廠輸送。事故發生當日 8 時左右,1#中水池液位高度約 2.5 米。

經換算得出:池內存水約 600 立方米,池內氣相空間高度約3.7 米,氣相空間體積約為 888 立方米;2#中水池處于滿水溢流狀態,2#中水池內存水約 1200 立方米,氣相空間體積約為 288 立方米。

經天津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 心對爆炸水池內水體檢測,綜合各項檢測數據分析,該池水中有機物和懸浮物含量高,且處于厭氧發酵狀態,已產生甲烷、硫化氫和氨氣等混合氣體。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1 年 6 月 16 日 17 時許,廣聚源公司制漿車間主任李建軍向制漿車間副主任成順布置對1#中水池溢流管蝶閥維修的工作。

2021 年 6 月 18 日 7 時許,成順讓制漿車間操作班長王世龍將維修1#中水池溢流管蝶閥的工作安排給制漿車間維修工王利。早會后,王世龍安排王利和制漿車間操作工趙孔成進行該作業。

8 時許,王利到環安衛部找審批人孫寶興辦理動火作業審批手續,孫寶興未到現場核查便開具了二級動火票證。隨后王利到達 1#中水池北側,對溢流管下部蝶閥處螺栓進行氣割動火作業,趙孔成負責監護。9 時 4 分,王利和趙孔成在氣割完螺栓后向東離開(10 余秒后 1#、2#中水池發生爆炸時,二人處于爆炸沖擊波的盲區),溢流管內的沼氣(主要成分為甲烷)因氣割作業被點燃,后回火至封閉的池內,引發混合氣體爆炸。

事故造成 1#中水池南、西、北三側的墻體分別向外側倒塌,池頂炸飛,部分池頂被拋至多盤集水池及斜網后儲水池南側。池頂上的設備被炸飛,散落于爆炸池子東側、南側和西側,其中西北角的制氧機向東南方向最遠被拋至 58 米外的漿池東南側地面。南側墻體及墻外離心泵被推至南側切紙車間。1#中水池西南角的消防栓被墻體壓斷,消防水池內的約 1000 立方米水幾乎被放空。1#中水池的水體混著消防水流向四周,水體呈黑色,南至汽車維修車間,西至洗塑料皮場所,北至制漿車間和造紙一車間,東至廠區圍墻,面積約 4000

平方米,平均水深約 0.15 米。2#中水池的北側池頂被炸塌,頂上空氣儲罐被拋至多盤集水池內南側;池頂西南角被撕開。同時,事故造成在 1#中水池西側墻體外維修柴油三輪車的外委操作人員張永生、青鐵軍 2 人受墻體砸壓創傷性休克死亡;1#中水池東側(約 70 米)的化淀粉工段廠房內,爆炸產生的水泥塊砸中正在平臺(2.45 米高)上作業的本單位操作工劉長波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另外,爆炸產生的水泥塊還造成 1#中水池東側(約 70 米)進行作業的本單位操作工叢會超右側肩胛骨粉碎性骨折、氣血胸(重傷);1#中水池東側(約 12 米)多盤平臺樓梯處的陳立江右足跟骨骨折(重傷);1#中水池西側天津三共包裝制品有限公司紙車間(約210 米)內的作業人員趙春艷右腿軟組織撕裂傷(輕傷)。

經天津測震臺網測定,事故屬于非天然(疑爆)事件, 震級為M0.6 級,估算本次爆炸當量約為 0.15 噸。

(二)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情況及評估

1. 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市人民政府、市應急局、市消防救援總隊、 津南區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組織救援和應急處置。津南區人民政府按照區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啟動了較大事件三級應急響應。市消防救援總隊調派西青、津南 2 個全勤指揮部及 11 個消防站(含轄區 2 支地震專業救援隊),共出動 28 車 156 人趕赴現場;市應急管理處置中心參與現場救援處置。6 月 18 日 9 時 40 分,救援人員發現第 1 名遇難者;經與現場工人確認還有 2 人被壓在 1#中水池西側墻體下后,救援人員迅速調集 12 噸吊車 1 部、80 噸吊車 1 部、2 部挖掘機、3 部破碎機等大型車輛設備對鋼筋混凝土結構墻面進行破拆,發現 2 名遇難者后均及時轉移至安全區域。醫護人員到達現場后立即對傷者進行外科創傷治療,初步治療后立即送往津南醫院進行后續治療。津南區生 態環境局聯系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將事故發生單位內的 4 枚V 類放射源緊急轉移到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城市放射 庫),至 6 月 19 日上午已全部安全轉移完畢,未發生輻射次生災害。

2. 應急救援處置情況評估

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快速反應、果斷決策,迅速協調組織各方面力量科學施救、穩妥處置,全力做好人員搜救、傷員救治、環境監測、現場清理、善后安撫等工作,救援指揮得當,參與應急救援各部門現場處置措施科學合理,沒有發生次生災害,沒有發生新的人員傷亡,沒有引發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參與此次應急救援行動的各部門及各方面救援力量表現合格。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死亡人員情況

劉 長 波 , 男 , 56 歲 , 操 作 工 , 身 份 證 號 :230221196501082212,戶籍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津公技鑒字〔2021〕第 03748 號) 鑒定意見:劉長波符合爆炸致鈍器(如磚石)作用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張 永 生 , 男 , 56 歲 , 操 作 工 , 身 份 證 號 :220121196512173710,戶籍地:吉林省榆樹市,《法醫學尸 體檢驗鑒定書》(津公技鑒字〔2021〕第 03749 號)鑒定意見:張永生符合砸壓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青 鐵 軍 , 男 , 47 歲 , 操 作 工 , 身 份 證 號 :220121197412193719,戶籍地:吉林省榆樹市,《法醫學尸 體檢驗鑒定書》(津公技鑒字〔2021〕第 03750 號)鑒定意見:青鐵軍符合砸壓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調查組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 準》(GB6721-1986)的有關規定,確認該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不含事故罰款)為 516.76 萬元人民幣。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調查組根據有關專家現場勘驗、技術鑒定結果,經綜合分析認定:維修人員在對 1#中水池溢流管進行氣割動火作業過程中,點燃了溢流管內的沼氣(主要成分為甲烷), 回火至封閉的池內,引發混合氣體爆炸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爆炸破壞性增大的原因

事故水池泄壓面積不足。1#、2#中水池在空池的情況下泄壓面積應為 386.29 平方米;事故發生時,積聚著沼氣的實際氣相空間為 1176 立方米,此狀態下泄壓面積至少應為248.48 平方米;實際泄壓面積為 2.24 平方米,遠小于所需的泄壓面積。爆炸產生的高溫、高壓產物無法及時向外釋放, 沖擊波在密閉空間內壁上發生反射,相互疊加使超壓峰值增大,增大了水池內沼氣爆炸的破壞性。

(三)事故發生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1. 違規進行動火作業一是動火作業審批人未到動火作業現場核查動火項目、動火人資格、動火區域安全條件、氣 象條件、戒備器材配備、監護人設置等情況,違規簽發《動 火作業表》;二是動火作業審批人未按照本單位《動火作業表》中“審批意見”的要求,將本應作為一級動火作業的“1#  中水池溢流管氣割動火作業”按照二級動火作業進行審批;三是現場作業人員動火前,未切斷與動火部位的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的《動用明火管理制度》第三項第 3條②、第五項第 1 條和《動火安全管理規定》第三項(三)中的第 3 條、(六)中的第 1 條規定。

2. 未對發生事故的 1#中水池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且未進行風險辨識和風險評價2020 年將原本用于存放紙漿、木材及浸泡廢紙的敞開式 1#、2#中水池使用鋼筋混凝土進行封頂施工,一是未安裝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通風系統, 二是未開展風險辨識和風險評價。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 年修訂版,下同)第二十六條、《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八條和本單位《安全風險評估管理制度》第 5.2 條的規定。

3. 隱患排查治理落實不到位。一是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存在的事故隱患;二是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的頻次和組織人員不符合規定。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 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和本單位《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項第 1 條的規定。

4. 未落實消防安全職責。一是作為消防重點單位,未實行每日防火巡查,未建立防火巡查記錄;二是對動火作業人 員崗前防火防爆教育培訓學時不足且車間及班組級消防安 全教育未包含消防相關內容;三是日常檢查中,將防火防爆內容與安全生產內容合并檢查,未進行防火防爆工作專項檢查。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七條本單位的《防火防爆教育培訓制度》第三條、《防火防爆 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項第 1 條中的第(3)項的規定。

5. 未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相關安全操作規程一是未根據實際崗位調整及時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內設部門變動后未及時修訂安全生產責任制;三是未制定曝氣機等涉事設備設施的安全操作規程,致使從業人員無法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⑤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6. 未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一是采用新工藝、新技術、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二是動火作業前未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安全消防知識、未向其介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和本單位的《動火安全管理規定》第三項(五)中的第 3 條的規定。

7. 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事故發生后,在接受調查詢問過程中,廣聚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相臣、 生產部長李運龍、制漿車間主任李建軍、污水處理車間主任李東等有關人員串供、訂立攻守同盟,采用作偽證及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方式對抗事故調查,一度誤導了事故調查重點方向,嚴重干擾、妨礙了調查工作的開展。以上行為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第二十六條②的規定。

(四)有關單位、屬地政府及部門存在的主要問題

1. 津南區住房建設委

在按照《津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區住房建設委津南區既有和在建建筑違法建設和違法違規審批排查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履行牽頭做好排查整治工作職責過程 中,未及時發現廣聚源公司存在的建筑物未進行竣工驗收及 備案的違法行為,致使本應被責令停止使用的廠房等建筑物仍然非法使用從事生產直至事故發生。

2. 津南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在履行“負責本領域安全生產管理,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過程中,一是指導督促廣聚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未使其及時發現和消除本單位長期存在的事故隱患;二是未有效落實《津南區工信局2021 年度工業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計劃》;三是未按照制定的《迎百年華誕 贏會展首戰全生產綜合整治行動方案》要求履行職責,對廣聚源公司的現場檢查走馬觀花、流于形式,未能及時發現并督促企業消除不安全因素。

3. 津南區消防救援支隊

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履行對廣聚源公司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職責過程 中,未及時發現和查處作為消防重點單位的廣聚源公司長期存在的未實行每日防火巡查、未建立防火巡查記錄的行為。

4. 津南區應急管理局

落實依法監督檢查本區輕工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在日常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檢查過程 中,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廣聚源公司存在的事故隱患。

5. 咸水沽鎮人民政府

一是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相關政策不到位,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未能及時發現和消除廣聚源公司長期存在的事故隱患;二是對轄區內違法建設行為的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廣聚源公司長期存在的違規擅自建設的中水池,致使涉事中水池長期使用直至事故發生;三是在按照《津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區住房建設委津南區既有和在建建筑違法建設和違法違規審批排查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規定,履行排查整治工作職責過程中, 未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且未明確工作職責,未能保證上報排查數據的準確性,致使廣聚源公司建筑物“未辦理竣工驗 收,投入使用”的問題未被發現和依法處理,進而導致本應被依法責令停止使用的廠房等建筑物仍然非法使用直至事故 發生。

(五)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認定,天津廣聚源紙業集團有限公司“6·18” 中水池爆炸較大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的處理情況和建議

(一)刑事責任追究情況

1. 李相臣,廣聚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被取保候審。

2. 李昌泰,廣聚源公司生產廠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被取保候審。

3. 孟劉博,廣聚源公司環安衛部部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被取保候審。

4. 溫清山,廣聚源公司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被取保候審。

5. 王文龍,廣聚源公司總工程師,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被取保候審。

6. 李東,廣聚源公司污水處理車間主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被取保候審。

7. 李建軍,廣聚源公司制漿車間主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被取保候審。

8. 趙孔成,廣聚源公司制漿車間操作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被取保候審。

9. 成順,廣聚源公司制漿車間副主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被取保候審。

10. 王世龍,廣聚源公司制漿車間操作班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被取保候審。

11. 孫寶興,廣聚源公司環安衛部職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被取保候審。

12. 王利,廣聚源公司制漿車間維修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被取保候審。

(二)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人員

事故調查組將事故調查中發現的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 部門的公職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線索及相關材料移交紀檢 監察部門。經紀檢監察部門調查核實后,提出以下處置。

1. 潘維軍,男,1962 年 10 月生,漢族,中共黨員,津南區住建委三級調研員。經查,潘維軍身為國家公職人員, 履職不力,對事故的發生在既有建筑違法行為排查工作方面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 張赫,男,1988 年 1 月生,漢族,中共黨員,津南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運行節能科副科長。經查,張赫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對廣聚源公司安全檢查流于形式,對事故的發生在指導督促企業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負有管理責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3. 陳廣,男,1980 年 1 月生,漢族,中共黨員,津南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創新發展科科長。經查,陳廣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履行本科室承擔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對廣聚 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在履行本科室牽頭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方面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4. 代艷敏,女,1982 年 3 月生,漢族,中共黨員,津南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試用期一年)。經查, 代艷敏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對廣聚源公司安全檢查流于形式,對事故的發生在指導督促企業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負有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5. 李龍柱,男,1967 年 8 月生,漢族,中共黨員,津南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副主任。經查,李龍柱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局長,履職盡責不力, 對事故的發生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方面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6. 喬良,男,1981 年 11 月生,漢族,中共黨員,津南區消防救援支隊防火監督一科科長。在 2020 年對廣聚源公司開展的“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過程中,作為協辦人員未及時發現和查處消防重點單位廣聚源公司長期存在的未實行 每日防火巡查、未建立防火巡查記錄等違法行為,在履行對廣聚源公司消防日常監督檢查職責方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 直接監管責任,給予批評教育處理。

7. 李建新,男,1986 年 2 月生,漢族,中共黨員,濱海新區消防救援支隊東疆保稅港區大隊大隊長。2020 年 3 月至9 月時任津南區消防救援支隊防火監督二科科長。在對廣聚源公司開展的“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過程中,作為主辦人員未及時發現和查處消防重點單位廣聚源公司長期存在的未 實行每日防火巡查、未建立防火巡查記錄等違法行為,在履行對廣聚源公司消防日常監督檢查職責方面對事故的發生 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給予誡勉處理。

8. 王文雙,男,1970 年 10 月生,漢族,中共黨員,津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主任。經查,王文雙 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安全意識不強,責任意識缺失,依法履行監督檢查本區輕工業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廣聚源公司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問題負有責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9. 常春蕾,女,1973 年 3 月出生,漢族,中共黨員,津南區應急管理局黨委成員、副局長。經查,常春蕾對所分管的科室履行監督檢查本區輕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職責不到位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的發生在依法監督檢查本區輕工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方面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批 評教育處理。

10. 張兆武,男,1967 年 4 月生,漢族,中共黨員,津南區咸水沽鎮公共安全辦公室主任。經查,張兆武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安全意識不強,責任意識缺失,履行職責不到位、 不擔當不作為,履行屬地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監管方面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鎮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對廣聚源公司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問題負有監管責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1. 劉遠君,女,1968 年 11 月生,漢族,中共黨員,津南區咸水沽鎮經濟發展辦公室主任。經查,劉遠君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安全意識不強,責任意識缺失,履行屬地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監管職責不到位,對廣聚源公司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問題負有監管責任,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2. 丁照遠,男,1967 年 8 月出生,漢族,中共黨員, 津南區咸水沽鎮黨委委員、副鎮長。經查,丁照遠在擔任咸水沽鎮副鎮長期間,對所分管鎮經濟發展辦公室和公共安全管理辦公室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的情況失察失管, 在屬地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監管方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 要領導責任,給予誡勉談話處理。

13. 韓世正,男,1984 年 2 月出生,漢族,中共黨員, 津南區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支隊長。經查,時任咸水沽鎮副鎮長韓世正,作為咸水沽鎮落實《津南區既有和在建建筑違法建設和違法違規審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牽頭負責人,未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且未明確有關人員工作職責,未能發現對未包含廣聚源公司建筑物存在的“未辦理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問題的排查數據即予以確認,未保證上報排查數據的準確性,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警示談話處理。

14. 魏桂有,男,1968 年 9 月生,漢族,中共黨員,津南區住建委黨委副書記、主任。經查,時任咸水沽鎮黨委副 書記、鎮長魏桂有,作為咸水沽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安全生產的副鎮長丁照遠履行職責不到位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提醒談話處理。

(三)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給予處理的建議

1. 廣聚源公司

(1) 廣聚源公司存在未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未健全安 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相關安全操作規程、未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對發生事故的 1#中水池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且未進行風險辨識和風險評價、隱患排查治理落實不到 位、違規進行動火作業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津南區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以人民幣 100 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廣聚源公司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津南區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處以人民幣 150 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 廣聚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臣作為企業主要負責 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及時消除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津南區應急管理局對廣聚源 公司主要負責人李相臣處以 2020 年度年收入 40%的罰款, 共計人民幣 6.2062 萬元。

(3) 廣聚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相臣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并指使他人作偽證。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13 號,下同)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津南區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以 2020年度年收入 90%的罰款,共計人民幣 13.96395 萬元。

(4) 廣聚源公司生產部長李運龍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津南區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以 2020 年度年收入80%的罰款,共計人民幣 7.66104 萬元。

(5) 廣聚源公司制漿車間主任李建軍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一) 項的規定,建議津南區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以 2020 年度年收入 80%的罰款,共計人民幣 8.76328 萬元。

(6) 廣聚源公司污水處理車間主任李東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一) 項的規定,對其處以 2020 年度年收入 80%的罰款,由于廣聚源公司財務部門無法核定其上一年年收入,故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11.4682 萬元計算,建議津南區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以罰款共計人民幣 9.17456 萬元。

2. 建議津南區住房建設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消防救援支隊、區應急管理局、咸水沽鎮人民政府向津南區委、區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3. 建議津南區委、區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廣聚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排查整改各類安全隱患。一是切實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加強防火防爆專項檢查以及動火作業人員崗前的防火防爆教育培訓;二是全面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內設部門或者崗位負責人變動后要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及時修訂完善,對新安裝的設備要及時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三是嚴格落實安全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動火作業等相關制度,切實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通過檢查、巡查等手段 加強風險管控尤其是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并消除存在的各類安全隱患,有效避免事故的發生。

(二)津南區咸水沽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轄區內企業的安全管理,配合各職能部門履行屬地各項管理職責。一是要 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嚴格貫徹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增強安全監管人員業務能力,認真履行各內設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二是咸水沽鎮綜合執法部門要加強與津南區住房建 設、規劃、城市管理等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的聯系溝通,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對屬地發現的非法違法行為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通報、移交給有關部門,形成聯動機制,共同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建設行為。

(三)津南區各行業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一是津南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要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原則,在日常安全檢查和專項檢查中真查實看,切 實指導企業消除安全隱患;二是津南區消防救援支隊要認真履行對有關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的職責,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做好督促指導;三是津南區應急管理局要進一步落實好對輕工行業企業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深入推進輕工行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四是津南區住房建設委要加強對轄區內既有和在建建筑違法建設的日 常檢查巡查,對未經許可擅自進行建設、未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力度,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治理違法建設行為。

(四)津南區委、區政府要進一步統籌推進各部門協同開展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工作。一是要組織區住房建設委等相關部門厘清職責邊界,健全各部門間信息共享和協同配合工作機制;二是要組織區住房建設、工業和信息化、消防救援、 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深入開展自查自糾,從行業監管、行政執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入手,堅決防范和深化治理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到實處,有效遏制各類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