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鐵4號線登州南路站事故
轉載。中國基建報
3月25日,本報從天津市應急管理局獲悉,曾引發較大關注的天津地鐵4號線登州南路站10·12較大坍塌事故調查結果于今日公布。
據查,2021年10月12日,位于東麗區津濱大道與登州南路交口的地鐵4號線南段土建第6合同段登州南路站南側附屬結構A2出入口及2號風亭工程發生坍塌事故,砸中通道及新風井內正在進行清理作業的工人,造成4人死亡、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不含事故罰款)667.626384 萬元。
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讓人震驚的是,作為國企的施工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竟授意統一口徑,謊報事故僅有1人受傷。死者家屬堅持報警,最終真相水落石出,參與謊報人員均被追究刑事責任。
經查明,涉事項目建設單位為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
涉事項目總承包單位為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五市政公司是天津城建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世軍。
涉事項目附屬結構土建工程實際施工單位為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隧道公司是天津城建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春林。
涉事項目專業分包單位為中亞世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剛;實際控制人王泱民。
涉事項目監理單位為中煤中原中國公路咨詢聯合體,聯合體由中煤中原(天津)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聯合體主體方)與中國公路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聯合體成員方)共同組成。
調查組經過縝密調查,還原了事故經過及相關人員的謊報過程:2021年10月12 日 15時35分左右,項目西端一幅地連墻從鎖口管連接部位向下滑落,剩余冠梁及地連墻隨即下落,位于冠梁上部的磚砌擋水墻掉落在附屬結構頂板、通道和新風井內,砸中通道和新風井內正在進行清理作業的邢青明施工隊作業人員。
15時38分左右,隧道公司項目經理張慧軍接隧道三分公司施工員于宏偉電話報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向隧道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郭春林電話報告事故情況,郭春林安排隧道公司總經理索明偉前往事故現場進行處置。
16時至16時30分,隧道公司管理人員相繼到達事故現場開展救援。經郭春林授意,索明偉與張慧軍共同商議后決定以“事故造成一人受傷”作為對外統一口徑,并通過電話通知正在事故現場的隧道公司副總經理馬建僑。馬建僑、張慧軍分別指揮徐寧、于宏偉等人對外統一口徑。邢青明準備撥打110報警時,徐寧制止其報警,并要求邢青明制止其他人報警。邢青明按徐寧的要求執行。
16時27分左右和16時47分左右,在事故中受傷的工人馮秋增2次撥打120急救電話,告知事故現場有人受傷、3 至 4 人被埋壓。17時許,120急救中心5輛救護車陸續到達事發地點,隧道公司現場人員告訴急救人員只有1名傷者。急救人員在A2出入口B1 層樓梯處對傷者進行包扎并送至天津醫院;急救人員經與隧道公司現場負責人確認無其他人員傷亡后,其余4輛救護車離開。4名死者由工地負責人指派司機送往沙柳北路天盛殯葬服務處。
由于索明偉提供虛假信息以及于宏偉蓄意誤導相關政府部門核查人員前往其他地點核實,導致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東麗區人民政府均未在第一時間掌握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真實情況。
19時34分左右,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死者家屬報警稱,死者干活時因塌方受傷,醫院告知已有3人死亡。接報后,東麗區應急局及公安東麗分局的工作人員再次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核實。此時,索明偉承認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傷。
調查組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為:西側27米地連墻及20米冠梁下部的臨時支撐墻被全部鑿除、鋼筋被切斷,造成冠梁及部分地連墻失去支撐而失穩下滑側移,導致冠梁上部的磚砌擋水墻及部分土方掉落在附屬結構頂板、通道和新風井內,砸中通道及新風井內正在進行清理作業的工人,是導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相關單位存在的問題包括:
1. 隧道公司
(1) 作為項目的實際管理單位對項目管理混亂。
(2) 事故發生后,相關人員未及時并如實上報事故情況,存在謊報事故的行為。
2. 五市政公司
一是未依法履行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職責;二是項目經理未對項目進行實際管理,未履行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3. 中咨公司
一是未按照要求,檢查總承包單位對入場的施工人員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訓情況;二是在發現施工人員未按照《鑿除方案》實施作業的行為后未予以制止;三是在明知五市政公司違法分包的情況下,沒有制止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
4. 城建集團公司
一是組織五市政公司將第6合同段工程違法分包給隧道公司;二是督促檢查不力,未發現所屬施工企業對分包單位未開展技術交底及安全培訓教育。
5. 事故相關單位存在的其他問題
中亞世紀公司涉嫌違法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五市政公司涉嫌違法分包,上述問題移交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法查處。
調查組的處理情況和建議:
(一)刑事責任追究情況
1. 張慧軍,隧道三分公司經理兼項目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批準逮捕。
2. 于宏偉,隧道三分公司施工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批準逮捕。
3. 徐寧,隧道三分公司副經理,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審。
4. 郭春林,隧道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審。
5. 索明偉,隧道公司總經理,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審。
6. 馬建僑,隧道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審。
7. 邢青明,施工隊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于2021 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審。
(二)給予處分和組織處理人員
1. 隧道公司
(1) 郭春林,隧道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對隧道公司參與五市政公司的違法分包活動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授意謊報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2) 索明偉,隧道公司總經理。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3) 張曉東,隧道公司第 6 合同段項目安全負責人。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4) 許明雨,隧道公司第 6 合同段項目技術總工。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2. 五市政公司
(1) 黃世軍,五市政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職責, 對項目部管理混亂、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分包單位管理缺失等問題失察失管,違法將附屬工程土建施工項目進行分包,對項目管理失職失責。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2) 李建偉,五市政公司總經理,對項目管理失職失責。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3) 常維元,五市政五分公司負責人。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4) 李巖,第6合同段工程項目經理。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3. 中咨公司
(1) 羅濤,中咨橋隧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對監理第1合同段項目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處理。
(2) 李曉剛,監理第1合同段總監代表,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3) 彭文,監理第 1 合同段第 6 標段監理組組長。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 李成,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登州南路站巡查工作。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4. 中煤中原公司
(1) 趙友合,監理第1合同段總監理工程師。建議給予誡勉談話處理。
(2) 楊凡,監理第1合同段安全總監。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5. 城建集團公司
(1) 許洪智,城建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建議給予警示談話處理。
(2) 李樹槐,城建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3) 張繼承,城建集團公司質量安全部部長。建議給予誡勉談話處理。(文|中國基建報 徐俊耀、林丹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