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榮利達物流集團有限公司“5·12”物體打擊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5月12日下午1點左右,在廈門現代物流園區港中路榮利達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堆場,發生一起物體打擊死亡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精神和《湖里區人民政府關于委托成立廈門榮利達物流集團有限公司“5.12”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的函》(廈湖府函[2017]83號),廈門象嶼保稅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組成廈門榮利達物流集團有限公司“5.12”物體打擊死亡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象嶼安監局副局長王哲永任組長,湖里區安監局林立書任副組長,廈門自貿片區紀工委、廈門自貿片區工會、湖里派出所、象嶼安監局等單位為成員,并邀請湖里檢察院參加。調查組根據法定程序,本著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和“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情況
事故發生地單位:廈門榮利達物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利達物流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0705468850A;住所:廈門現代物流園區長虹路33號象嶼工業廠房夾層A1單元;負責人:楊連榮;成立日期:2001年04月09日。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編號:閩交運管許可廈字350201000502,證件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9日。
當事人所在單位:廈門榮利達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工種:裝卸工。
二、事故人員傷亡情況
1.事故情況:本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姓名:周木華;性別:男;年齡:51歲;身份證號碼:36252319660718XXXX;工作單位:廈門榮利達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家庭住址:江西省撫州市黎川縣德勝鎮東山村東山路7號;傷害程度:死亡。
2.經濟損失: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6萬元。
三、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17年5月12日下午1點左右(公司規定下午工作時間為1點30分),在榮利達物流公司保稅區二期港中路三角地塊堆場,裝卸工周木華(死者,身份證:36252319660718XXXX)午飯后在堆場散步時進入待卸集裝箱熟悉貨物,被突然滑落的一塊石材撞擊其腰背部。事故發生后,路過的公司員工宋建平立即上前將其抱出集裝箱,現場人員立即撥打110、120救援電話,隨后周木華被120救護車送至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治療,于當日下午18時10分搶救無效死亡。湖里派出所、象嶼保稅區安監局、榮利達物流公司等相關人員也及時趕到現場組織救援協助處理相關善后工作。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周木華(死者)在非作業時間,私自進入作業區域熟悉貨物,被突然滑落的一塊石材撞擊腰背部,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間接原因
1、廈門榮利達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對員工安全教育不夠到位,導致員工安全意識淡薄,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
2、廈門榮利達物流集團有限公司三角地塊堆場作業現場安全員配備不足,安全監管不夠到位,也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
(三)事故性質
綜上所述,這是一起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1、周木華(死者)安全意識淡薄,思想麻痹大意,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在非作業時間,私自進入作業區域熟悉貨物,應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事故責任。
2、廈門榮利達物流集團有限公司三角地塊堆場雖然有開展員工安全培訓,強調作業期間的安全操作,卻忽視了員工午休時間的安全管理,導致周木華(死者)在非作業時間,私自進入作業區域;作業現場安全員配備不足,沒能及時發現制止周木華違規行為,應負次要責任。建議榮利達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對三角地塊堆場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
六、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這起事故的發生,充分暴露出該集團公司對堆場安全監管存在不足,教育培訓不夠到位,導致事故發生,教訓極為慘痛。
一、榮利達物流公司要認真分析這起事故的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大安全隱患整改力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增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日常安全管理,規范員工的安全行為。
二、榮利達物流公司要進一步強化安全教育培訓落實和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加強對作業人員崗位操作的安全培訓教育,采用多元化教育方式,確保安全教育培訓全面、有效、深刻、落實。
三、榮利達物流公司三角地塊堆場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實際,從速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作業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等用以防范安全生產風險、保障從業人員安全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以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廈門榮利達物流集團公司
“5.12”物體打擊死亡事故調查組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