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8.4”S332線公路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8月4日12時40分左右,位于大觀區海口鎮“S332線公路施工工程1標段”施工現場,安徽筑通路橋有限公司在組織工人進行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車輛傷害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經安監、公安等部門處理,事故得到妥善處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大觀區政府成立了由區安監局、區紀委監委、安慶市公安局大觀分局、區人社局、總工會、交通局、市交通局、??阪傉M成的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開展了事故調查工作,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工程基本情況
S332線公路工程,北起安慶市宜秀區,南至望江縣,道路全長65.9公里,設計時速60公里/每小時,為雙向八車道一級公路。該工程為安慶市重點工程項目,于2016年8月6日開工,計劃工期為36個月。
事故發生在該工程第一標段,該標段起訖樁號K0+000-K9+815,K12+200-K18+000,道路全長為15.615公里,設計道路紅線寬度60米,合同工程造價4.54億元。
(二)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分包單位:安徽筑通路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0MA2MU6UJ71(1-1),成立于2016年3月29日,注冊在合肥市廬陽區風和園7棟110室,注冊資本壹仟貳佰萬圓整,法定代表人任衛國。省住建廳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皖)JZ安許證字(2017)003811-2-2,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主要經營范圍:市政工程;橋梁及橋梁維修與加固;房屋建筑、建筑裝飾工程;裝飾設計、建筑設計;水利工程;土石方工程;公路工程;園林古建筑、隧道工程;鋼結構及鋼結構補強工程;土地整理;土地整治;建筑勞務分包(除勞務派遣);鋼筋、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工程、隧道工程;園林綠化、規劃、設計;消防工程;玻璃幕墻,機械設備租賃,起重設備安裝工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勞務單位:合肥澤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032807111X3(1-1),成立于2015年3月,注冊在合肥市通州區馬駒橋鎮大杜社村,注冊資本壹仟貳佰萬圓整,法定代表人王家育。主要經營范圍:建筑勞務分包;建筑基礎工程施工;室內外裝飾工程;水電安裝。(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總承包單位:安徽省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000148941069W,注冊在合肥市蜀山區黃山路445號,注冊資本:叁億零叁拾貳萬圓整,法定代表人:孫學軍,成立于1986年10月27日,主要經營范圍: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維修,公路、橋梁及隧道工程建筑(一級),預應力錨夾具制造、銷售,鋼結構制作、安裝,工程機械租賃、維修,承包境外公路、橋梁工程和境內國際招標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設備、材料出口,對外派遣實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勞務人員,商品混凝土加工、銷售。
監理單位:廈門中平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0705487795G,成立于2001年11月,注冊在廈門市思明區塔埔東路169號觀音山國際商務營運中心12層1201、1202單元,注冊資本五佰萬元整,法定代表人洪煉治。主要經營范圍:商事主體的經營范圍、經營場所、投資人信息、年報信息和監管信息等請至廈門市商事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查詢。經營范圍中涉及許可審批經營項目的,應在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后方可經營。
(三)工程承發包情況
2017年7月25日,安徽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筑通路橋有限公司簽訂了《專業分包合同》,將該工程中級配碎石、水穩施工等勞務作業分包給了安徽筑通路橋有限公司,并明確了分包單位安全施工具體要求和措施,同時分包單位向總包單位簽訂了安全承諾書,安徽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安全管理責任。2017年5月24日,安徽筑通路橋有限公司與合肥澤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將該工程中路面水穩前后場勞務施工分包給了合肥澤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7月底,安徽筑通路橋有限公司開始通知合肥澤云建筑工程公司組織工人入場進行水穩層施工作業。
二、 事發經過及救援情況
2018年8月4日,根據安徽筑通路橋有限公司的安排,合肥澤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S332線一標段水穩層施工現場負責人駱昌飛組織工人在S332線??阪傂陆ǘ蜬16+150右幅輔道進行道路水穩層作業。其中2人開攤鋪機,1人開震動壓路機,1人開膠輪壓路機,1人開灑水車,2人看攤鋪機上的感應器,1人跟著攤鋪機后面挖井,2人在攤鋪機前面打樁放線,2人在攤鋪機前清障,2人在膠輪壓路機后面負責鋪蓋養護布。中午12:40左右,負責膠輪壓路機的余海燕(男,47歲,安慶岳西人),采取由東向西方向進行碾壓,在倒碾壓過程中,不慎將工人盧秉堂(男,67歲,身份證號碼342421195105110019)碾軋。施工現場負責人駱昌飛發現后邊跑邊喊向膠輪壓路機跑過去,看見盧秉堂已被碾壓趴在地上,立即撥打120電話,大約20分鐘 120救護車趕到現場將盧秉堂救走,后經醫院救護人員全力搶救無效后死亡。
死者的賠償已全部到位、遺體已火化,善后工作全部結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2萬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事故調查組依法調取了有關單位的資質文件和施工資料,對事故涉及的相關人員進行了調查詢問,認定了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膠輪壓路機司機余海燕在沒有確認作業區域內是否有人的情況下,駕駛膠輪壓路機進行倒碾壓時,不慎將盧秉堂碾壓致死,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
施工分包方未按照要求對工人開展有效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致使工人安全意識淡薄,對自身工作中的安全要求不能有效掌握,作業中出現違章行為。
2、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檢查不到位
施工各方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檢查不嚴、不細,未能及時發現和消除施工現場工人作業場所存在的隱患問題。
(三)事故性質
鑒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因工人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檢查不到位等原因引發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
調查組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對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和責任單位提出以下處理建議:
(一)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1、余海燕,膠輪壓路機司機,在沒有確認作業區域內是否安全的情況下,駕駛膠輪壓路機進行倒碾壓,不慎將盧秉堂碾壓致死,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負直接責任,建議安慶市公安局大觀分局擬對余海燕立案偵查。
2、王家育,作為S332線公路施工工程一標段項目勞務單位負責人、合肥澤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未按照職責要求組織和督促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未有針對性開展員工安全教育和培訓,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管理責任。建議區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四、五項的規定,處以1萬元罰款。
3、張世齊,作為S322線公路施工工程一標段項目安全員、安徽筑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員,未全面履行自身安全管理職責,在日常安全檢查中不嚴,不細,未能及時發現和消除作業現場自身隱患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區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項的規定,處以3000元罰款。
4、張業群,作為S332線公路施工工程一標段項目水穩現場負責人、安徽筑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師,未按照自身工作職責有效督促檢查本項目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情況,造成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和教育培訓工作落實不到位等隱患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區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第一百條第二項的規定,處以5000元罰款。
5、許右前,作為S332線公路施工工程一標段安全總負責人、安徽筑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未按要求組織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檢查,造成工人教育培訓存在學時不足,針對性不強等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管理責任。建議區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處以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6、陳杰作,為S332線公路施工工程一標段駐標專業監理工程師、廈門中平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監理工程師,未按照要求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未能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隱患問題,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建議區安監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廈門中平監理公司停止其職業六個月,并將處理結果于10日內報大觀區安監局備案。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單位
1、安徽筑通路橋有限公司,作為該工程施工分包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對派遣工人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訓,存在教育培訓對象不足,學時不足,內容流于形式,派遣單位施工時現場無安全人員監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四項,對事故發生承擔主要管理責任。建議區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擬對該單位處二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合肥澤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勞務分包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施工現場無安全人員監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承擔次要管理責任。建議區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四項的規定,擬對該單位處貳萬五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組針對該起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對相關單位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議:
(一)安徽筑通路橋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責,按照相關要求做好入場職工及派遣單位員工的教育培訓工作,保證教育培訓內容等具有針對性,切實提高作業人員自身安全意識。同時,加強對施工現場各類隱患的排查和檢查力度,針對施工作業場所有危險性的重點環節,強化現場監督管理和對自身隱患的檢查排查,確保相關制度能夠得到有效落實。
(二)合肥澤云建筑有限公司要全面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明確安全監管人員職責,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巡查檢查,及時消除各類隱患,避免出現管理盲區。同時,加強工人班前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確保工人在作業前了解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預防措施,督促作業人員做好安全防護和自身防護,確保各項施工作業安全進行。
(三)安徽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工作,加強工程專業分包和勞務單位員工的安全培訓教育的監督檢查,督促專業分包單位及勞務單位加強施工現場管理,消除安全隱患,切實做好施工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四) S332線公路施工工程一標段駐地辦要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加強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檢查,督促施工各方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交底、班前教育及現場管理等措施;加強對施工現場重點位置和重點區域的巡查、檢查力度,切實做好項目安全監理工作。
附:大觀區“2018.8.4”S332線道路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名單
大觀區“2018.8.4”S332線道路施工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
2018年10月10日
附:
大觀區S332線公路施工過程“8、4”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名單
序號 | 姓名 | 職務 | 單位 | 單位職務 | 簽名 |
1 | 吳中興 | 組 長 | 區安監局 | 局長 | |
2 | 吳苗紅 | 副組長 | 市交通局 | 安全科長 | |
3 | 齊 斌 | 副組長 | 區安監局 | 黨組成員 | |
4 | 韓 偉 | 成 員 | 區紀委監委 | 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 | |
5 | 龍慧玲 | 成 員 | 區人社局 | 副局長 | |
6 | 張敬民 | 成 員 | 區交通局 | 副局長 | |
7 | 胡朝喜 | 成 員 | 市一級公路項目辦 | 安全部副部長 | |
8 | 李 紅 | 成 員 | 區總工會 | 工作人員 | |
9 | 錢 軍 | 成 員 | 大觀公安分局 | 治安中隊指導員 | |
10 | 潘文城 | 成 員 | ??阪偘脖O站 | 站長 | |
11 | 徐 慧 | 成 員 | 區安監局執法大隊 | 隊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