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 年“7·26”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1 廣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 年“7·26”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18 年 7 月 26 日 08:00 左右,廣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塔吊司機在防城港泰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項目 C 區,從 8 號樓 22 層吊運內架鋼管(長度為 2—3 米)到 25 層,因塔吊剎車失靈,致使吊運的鋼管在上升到 25 層平移過程 中下滑,并碰到外架導致鋼管墜落,將正在地面的兩名工人砸傷, 經送防城港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 務院令第 493 號)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市人民政府組織 市安監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人社局以及港口 區政府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展開調查處理。并聘請了廣西 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行業協會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 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對事故現場勘驗、調查取證、 專家技術分析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 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事故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 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發生時間:2018 年 7 月 26 日 08:00。 (二)事故發生單位:廣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 (三)事故發生地點:防城港泰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永恒 財富廣場二期項目 C 區 8 號樓。 (四)事故類別:起重傷害。 (五)死亡人數:2 人。 二、基本情況 (一)項目概況。 防城港泰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永恒財富廣場二期項目 C 區 (泰城·幸福雅居)包括 1、2、3、5、6、7、8、9、10、11、12、 13、15 號樓共 13 幢樓。8 號樓地下 2 層,建筑總面積是 46334.66 平方米,工程合同價格 11977.51 萬元;地上 33 層,建筑總面積 是 27783.72 平方米,工程合同價格是 4584.32 萬元。事故發生 時,8 號樓已建至第 25 層。 (二)項目立項及批準情況。 2015 年 5 月 7 日,取得了防城港市國土資源局核發的《建設 用地批準書》(防港國用(2015)第 0211 號)和(防港國用(2015) 第 0212 號)。 2016 年 12 月 30 日,取得防城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發的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防發改備〔2016〕76 號)。 2017 年 8 月 10 日,取得防城港市公安消防支隊核發的《建 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防港公消審字〔2017〕第 0054 號)。 2017 年 12 月 12 日,取得防城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 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 450601201710172 號)。 3 2018 年 1 月 9 日,取得了防城港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 核 發 的 《 建 設 工 程 質 量 安 全 監 督 登 記 書 》 , 證 書 編 號 : 45060120180003。 2018 年 1 月 15 日,取得了防城港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委員會 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450600201801150301)。 (三)相關參建單位及有關人員基本情況。 經調查核實,該項目建設單位為防城港泰城房地產開發有限 公司,施工單位為廣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廣西 桂新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勘察單位為武漢淺層工程技術有限 公司,設計單位為廣州博廈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四川玖鼎 正合建筑設計事務所有限公司。施工圖審查機構為廣西嶺南審圖 咨詢有限公司。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為防城港市建設工程質 量安全監督站。 1.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人員情況。 (1)防城港泰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城公司) 是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項目建設單位。泰城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600566764376L;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注冊地址:防 城港市港口區桃花灣紫荊小區 A1 號;法定代表人:劉德寬;注 冊資本:5000 萬元人民幣;營業期限:201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4 日。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以上經 營范圍憑有效資質證經營);房地產信息咨詢,房屋租賃;建筑 材料、裝飾材料的購銷。2017 年 5 月 18 日,取得防城港市住房 4 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頒發的房地開發企業暫定資質證書,證書編 號:4506L0590,有效期至 2018 年 5 月 23 日止。 (2)有關人員基本情況。 劉德寬,男,56 歲,泰城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負責公司 的全面工作。 豆志鷹,男,32 歲,泰城公司員工,2018 年 7 月 1 日,由 公司任命擔任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項目現場負責人。 2.工程監理方及有關人員基本情況。 (1)廣西桂新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新監理公司)。 桂新監理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1 月 10 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506007451263888;類型: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注冊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區行政中心區西灣大道 99 號歐景藍灣 3 號樓 23-01 號房;法定代表人:彭勝;注冊資本:3000 萬元人民 幣;營業期限:2003 年 1 月 10 日于 2023 年 1 月 9 日;經營范圍: 房屋建筑工程監理、市政公用工程監理、人民防空工程監理和工 程招投標代理。 2014 年 7 月 5 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 的房屋建筑工程監理、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資質。證書編號: E145001390,有效期至 2019 年 6 月 23 日。 2017 年 9 月 10 日,泰城公司與桂新監理公司簽訂了《建設 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由桂新監理公司對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 3 號、5 號、8 號、9 號、11 號、12 號、13 號、15 號樓及地下室 提供監理服務,合同費用為 135 萬元。監理服務期限為 2017 年 9 5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2 月有 31 日止。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2017 年 9 月 15 日,桂新監理公司向泰城公司發出《關于派駐現 場監理機構人員名單的函》(桂新監辦〔2017〕20 號),成立由 胡循平任總監理工程師的項目監理機構。 (2)有關人員基本情況。 胡循平,男,41 歲,桂新監理公司派駐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2013 年 9 月 22 日取得住建部頒發 的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證書編號:00384392,有效期至 2019 年 9 月 21 日。 周明斌,男,50 歲,桂新監理公司派駐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工程項目的土建專業監理。2011 年 4 月 15 日取得廣西城鄉和 住房廳頒發的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證書編號:01228, 有效期至 2020 年 4 月 3 日。 李木,男,31 歲,桂新監理公司派駐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 工程項目的水電專業監理。2012 年 5 月 18 日取得廣西城鄉和住 房廳頒發的建設水電工程師資格證書,證書編號:0107101592, 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李樹雄,男,24 歲,桂新監理公司派駐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工程項目的現場監理員。2016 年 9 月 8 日取得廣西城鄉和住房 廳頒發監理員資格證書,證書編號:01071002213,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何雅程,男,27 歲,桂新監理公司派駐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工程項目的現場監理員,2015 年 9 月 16 日取得廣西城鄉和住 6 房廳頒發監理員資格證書書,證書編號:01071000719,有效期 至 2018 年 12 月。 3.工程施工總承包方。 (1)廣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豪建筑公司)。 鑫豪建筑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1 月 25 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506007821186357;類型: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注冊地址:港口區西灣廣場北側陽光海岸碧海新天 7 號樓 3A13 號;法定代表人:何耀東;注冊資本:10800 萬元人民幣;營業 期限:200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經營范圍:建 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電子與 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貳級、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貳級、建 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貳級等。2017 年 2 月 20 日,取得廣西 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 為(桂)JZ 安許證字〔2011〕000073。 鑫豪建筑公司是泰城公司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項目總承包 施工單位。2017 年 9 月 10 日,鑫豪建筑公司與泰城公司簽訂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GF—2013—0201),由鑫豪 建筑公司承包泰城公司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 8 號、9 號、11 號、 12 號、13 號、15 號樓施工。 工程內容:施工圖范圍內的土建工程(含裝飾)、水電安裝 工程(含強、弱電、防雷、消防),不包含人防安裝工程、住戶 一戶一表供電工程、電梯的采購與安裝、室外管網與景觀綠化工 程。 7 合同約定由泰城公司負責提供材料,并為鑫豪建筑公司提供 現場施工用電、用水。 簽約合同工程總價為 14479.0346 萬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 費為 539.5947 萬元。并明確泰城公司在鑫豪建筑公司開工 28 天 內預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 50%。 鑫豪建筑公司派出相關人員成立泰城公司永恒財富廣場二 期 C 區 8 號、9 號、11 號、12 號、13 號、15 號樓施工項目部實 施項目管理。 (2)有關人員基本情況。 何耀東,男,42 歲,鑫豪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長。2016 年 2 月 5 日取得廣西城鄉和住房廳頒發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資格證書,證書編號:桂建安 C(2016)0003282,有效期至 2019 年 2 月 5 日。2018 年 4 月 4 日取得廣西城鄉和住房廳頒發的企業 主要負責人資格證書,證書編號:桂建安 A(2018)0000165,有 效期至 2021 年 4 月 4 日。 劉振江,男,41 歲,鑫豪建筑公司副總經理,主要負責公司 安全生產工作。2016 年 6 月 1 日取得廣西城鄉和住房廳頒發的企 業主要負責人資格證書,證書編號:桂建安 A(2016)0001693,有 效期至 2019 年 6 月 1 日。2016 年 6 月 1 日取得廣西城鄉和住房 廳頒發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書,證書編號:桂建安 C(2016)0008352,有效期至 2019 年 6 月 1 日。 郭李山,男,44 歲,鑫豪建筑公司員工,擔任永恒財富廣場 二期 C 區項目負責人。2017 年 7 月 6 日取得廣西城鄉和住房廳頒 8 發的項目負責人資格證書,證書編號:桂建安 B(2017)0003306, 有效期至 2020 年 7 月 6 日。 劉德俊,男,60 歲,鑫豪建筑公司員工,擔任永恒財富廣場 二期 C 區項目勞務總工,負責現場勞務隊的管理。 丘仁波,男,58 歲,鑫豪建筑公司員工,擔任永恒財富廣場 二期 C 區項目施工質量技術工作。2013 年 4 月 30 日取得廣西壯 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頒發的高級工程師(工程管理) 資格證書,證書編號:0081319。 李冠鵬,男,33 歲,鑫豪建筑公司員工,擔任永恒財富廣場二 期工程 C 區項目專職安全員。2013 年 2 月 6 日取得廣西城鄉和住 房廳頒發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書,證書編號:桂建安 C(2013)0000891,有效期至 2019 年 2 月 6 日。 陸江林,女,36 歲,鑫豪建筑公司員工,擔任永恒財富廣場 二期工程 C 區項目專職安全員。2015 年 11 月 18 日取得廣西城鄉 和住房廳頒發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書,證書編號:桂 建安 B(2015)0007479,有效期至 2018 年 11 月 18 日。 韋練霞,女,32 歲,鑫豪建筑公司員工,擔任永恒財富廣場 二期工程 C 區項目專職安全員。2017 年 4 月 15 日取得廣西城鄉 和住房廳頒發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書,證書編號:桂 建安 C(2017)0004153,有效期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 曹光華,男,34 歲,鑫豪建筑公司員工,擔任永恒財富廣場 C 區項目總工長(勞務隊負責人)。主要協調各班組工作。兼管 泥工班、鋼筋班、木工班、外架班等四個工班。 9 龔朝書,男,41 歲,鑫豪建筑公司員工,擔任永恒財富廣場 二期 C 區項目混凝土班組長,負責項目澆筑混凝土工作。 黃宗杰,男,30 歲,鑫豪建筑公司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塔吊 司機),主要負責吊運工地上材料。持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 資格證,操作類別: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塔式起重機)。初次領 證時間:2010 年 12 月 31 日,使用日期:2016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潘冬妮,女,45 歲,鑫豪建筑公司員工,擔任建筑起重機械 信號工。持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操作類別:建筑起 重機械信號工。初次領證時間:2015 年 01 月 27 日,使用日期: 2015 年 01 月 27 日至 2021 年 01 月 27 日。 (3)死亡人員。 2 人死亡。 (四)塔吊情況。 1.塔吊基本信息。 據《TC6010—6—產品合格證明》顯示,事故塔式起重機(以 下簡稱事故塔吊)基本信息如下: 塔吊型號 QTZ80(TC6010—6) 最大起重量 6T 額定起重 力矩 800KNM 起升速度 兩倍率 (80/40/8.88 米/秒) 工作臂長 60M 四倍率 (40/20/4.44 米/秒) 出廠編號 1012TC01300576 出廠日期 2013 年 2 月 28 日 備案編號 桂 B-T-057-0068 監督登記編 號 45060120180004 表 1 事故塔吊基本信息表 10 事故塔吊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號 為 TS2410614-2016;產品合格證由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簽發。 2013 年 2 月 28 日通過了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所的檢驗, 安全性能符合《起重機械制造監督檢驗規則》的規定,檢驗證書 編號為:QC—J2013—0502—03。 事故塔吊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由防城港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監督站簽發了使用登記牌,編號為 450600 起登字 2018—T—0042 號。 事故塔吊涉及單位情況如下表: 工程名稱 泰城公司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 9#樓 工程地址 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區金花茶大道東側 產權單位 廣西柳州桂柳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 使用單位 廣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裝單位 廣西福勝海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維護保養單位 廣西福勝海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制造單位 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監理單位 廣西桂新監理咨詢有限公司 表 2 事故塔吊涉及工程項目、單位情況 2.塔吊產權、出租及安裝維護保養單位情況。 (1)廣西柳州桂柳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柳 租賃公司)是事故塔吊產權、出租單位。該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1 月 25 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200MA5KB6TB5F;類型: 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柳州市海關南路 東堤新都一區 27 號;法定代表人:謝永福;注冊資本:12800 萬 元人民幣;營業期限:2016 年 2 月 26 日至長期;經營范圍:建 筑機械設備、材料租賃;建筑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建筑 11 起重機械維修、保養。2017 年 12 月 29 日,取得柳州市行政審批 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等級:起重設備安裝工 程專業承包叁級,編號為 D34504932,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止。 2017 年 11 月 14 日,桂柳租賃公司與廣西福勝海起重設備安 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起重機械設備租賃維護保養協議》,協議 中明確將鑫豪建筑公司永恒財富廣場二期工程 C 區項目使用的起 重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委托給廣西福勝海起重設備安裝工程 有限公司負責。 (2)廣西福勝海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 勝海安裝公司)是事故塔吊安裝及技術服務單位,同時負責永恒 財富廣場二期工程 C 區項目使用的起重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該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 月 20 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51300768945087L;類型: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注冊地址:來賓市政和路 341 號富城國際 A 區 1 號樓 903 號;經 營范圍:建筑企業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特種專業工 程專業承包;起重機械設備租賃;法定代表人:蔣海波;注冊資 本:200 萬元人民幣;營業期限:2016 年 2 月 26 日至長期。2016 年 3 月 23 日,取得來賓市住建委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資質等級: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叁級,編號為 D345015, 有效期至 2021 年 3 月 23 日止。 3.塔吊安裝、使用登記和維護保養情況。 12 2017 年 12 月 9 日,桂柳租賃公司與鑫豪建筑公司簽訂《塔 機租賃合同》。合同明確由桂柳租賃公司出租 1 臺 TC6010—6 塔 機用于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項目施工作業的吊裝任務。 2017 年 12 月 9 日,鑫豪建筑公司與福勝海安裝公司簽訂《起 重機械安裝、頂升、拆卸安全協議》,就事故塔吊(安裝/頂升/ 拆卸)安全責任達成一致。 2018 年 1 月 16 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 對該塔吊出具《塔式起重機檢驗報告》(編號:001AEN18— 18A0132),檢測結論為合格。 2018 年 1 月 16 日,事故塔吊安裝完成后,出租單位、安裝 單位、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對該塔吊進行驗收,驗收結論為 合格。 2018 年 1 月 27 日,福勝海安裝公司與鑫豪建筑公司簽訂《建 筑起重移交說明書》。 2018 年 4 月 16 日,使用單位鑫豪建筑公司在市質安站辦理 了該塔吊的使用登記備案。 4.塔吊合同關系情況。 2017 年 12 月 9 日,鑫豪建筑公司與桂柳租賃公司簽訂了《塔 機租賃合同》。合同明確鑫豪建筑公司每月安排一天時間給桂柳 租賃公司進行設備日常維護,并保證塔機正常使用;定期每月對 塔吊進行維護保養工作。合同明確了桂柳租賃公司承擔因產品質 量、操作、保養、維修不符合標準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合同對 安全責任進行劃分,吊鉤以上(含吊鉤)的機械故障或塔機司機 13 操作造成的安全責任由桂柳租賃公司負責(如由鑫豪建筑公司委 派塔機操作工,桂柳租賃公司不承擔此責任);吊鉤以下的安全 責任由鑫豪建筑公司負責。 2017 年 11 月 14 日,桂柳租賃公司與福勝海公司簽訂《起重 機械設備租賃維護保養協議》,協議中明確將鑫豪建筑公司永恒 財富廣場二期工程 C 區項目使用的起重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委 托給福勝海公司負責。 福勝海公司安全員蔣連春負責事故塔吊的檢查、保養、維修。 蔣連春分別于 2018 年 6 月 10 日、7 月 12 日對塔吊進行保養、維 修以及檢查,出具檢查結果為“檢驗合格,同意使用”。并分別 填寫《塔式起重機保養、維修實施記錄表》、《塔式起重機每月 檢查表》報鑫豪建筑公司備案。 (五)事故發生現場附近氣候情況。 根據防城港市氣象局氣象信息服務中心提供的防城港市港 口區高鐵北站附近 2018 年 7 月 25 日 20 時至 2018 年 7 月 26 日 08 時期間降雨和風速、風向的氣象資料如下: 2018 年 7 月 25 日 20 時至 26 日 08 時至 7 月 25 日 20 時至 26 日 08 時,降雨量級為小雨至大雨。 (六)專家對事故塔吊現場勘察情況及分析意見:經專家現 場實地勘驗“7·26”事故塔吊現場和查閱施工技術資料,形成 了以下意見: 1.事故塔機為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 TC6010-6 型塔 機,出廠日期為 2013 年 2 月 28 日,設備安裝在 8 號和 9 號樓之 14 間,附著于 9 號樓之上,安裝狀態符合說明書要求。現場塔機吊 鉤已經收至變幅小車下方正常停機位置,變幅小車收至臂架根部 正常停機位置處。 2.事故塔機吊鉤防脫繩裝置完好。 3.事發的升降機防護棚外有零星鋼管傾斜插入地面,符合由 高處掉落的插入特征。 4.8 號樓升降機右籠位于 22 層,籠頂圍欄變形向下彎曲,符 合遭受物體從高處打擊造成的破壞的特征。 5.事發樓面(9 號樓 25 層樓面)已被清理干凈,未見項目部 描述的事故散落鋼管。靠升降機一側的外腳手架上部鋼管遭受破 壞,鋼管向地面彎曲,符合遭受物體從高處打擊造成的破壞的特 征。 6.事故塔機起升機構制動器防雨罩處于正常安裝狀態,但防 雨罩側面未能全部封閉。 (七)泰城公司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項目落實隱患整改情 況。 1.市質安站對泰城公司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監督工作情 況。泰城公司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 8、9、11、12、13、15 號 樓項目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完成監督登記手續,2018 年 1 月 10 日 市質安站召開監督告知會,市質安站正式開始監督。2018 年 1 月 18 日,針對例行檢查現場發現存在的問題下發了《工程質量安全 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編號:45060120180036)。2018 年 2 月 3 日,開展春節前安全生產檢查,下發了《工程質量安全隱患限 15 期整改通知書》(編號:45060120180071)。2018 年 5 月 4 日, 對項目現場進行春節后復工檢查,下發了《工程質量安全隱患限 期整改通知書》(編號:45060120180162)。2018 年 6 月 11 日, 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多處嚴重安全隱患,且施工 單位對質安站站下發的《限期整改通知書》未在期限內完成整改, 下 發 了 《 工 程 質 量 安 全 隱 患 停 工 整 改 通 知 書 》 ( 編 號 : 45060120180033),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停工整改通知書下 發后,市住建委、市質安站相關領導及監督員先后 3 次到項目現 場抽查和指導項目整改情況。2018 年 6 月 12 日,市住建委分管 領導率隊對邊坡支護等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檢查,并召開約談會, 約談了泰城公司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項目管理人員。2018 年 6 月 26 日,市住建委分管領導在施工現場召開安全隱患整改會議, 督促指導施工單位整改。2018 年 6 月 27 日,市質安站召集該項 目參建各方在項目部召開整改推進會議。針對施工單位 6 月 22 日提交的整改資料,2018 年 6 月 28 日,市質安站對整改資料進 行審查并深入現場復查,發現仍存在部分問題未整改到位,并下 達《審查存在問題意見書》給施工單位。2018 年 7 月 13 日,施 工單位再次提交整改資料,當日市質安站到項目現場復查,發現 仍存在多處質量安全隱患未整改完成,立即下發了《工程安全隱 患局部停工整改通知》和《限期責令報告整改情況通知書》(防 質安監執〔2018〕002 號)。2018 年 7 月 20 日,市安質安站在 施工單位項目部召開現場質量安全隱患整改約談會,對建設單位 董事長、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項目總監以及勞務隊負責人進行 16 約談,并要求對現場存在的重大質量安全隱患逐條分析,明確整 改措施、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桂建質〔2014〕 3 號)第五條“責任主體和責任人依法承擔各自的法定責任。監 督工作不代替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所應擔負的工作。監督機構及其監督人員不代替工程建設各方責 任主體和責任人員承擔責任。”和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不承擔責任:(五)已向行政管理相對 人發出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指令,但行政管理相對人 拒絕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導致發生相應后果的”規定,建設、施 工、監理單位和相關項目負責人為責任主體和責任人,應依法承 擔各自的法定責任。市質安站分別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6 月 26 日、6 月 27 日、6 月 28 日、7 月 13 日、7 月 20 日督促項目進行 整改,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已依法履行職責,且該起事故的發生 與現場整改無直接相關原因, 不應承擔責任。 2.桂新監理公司對泰城公司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項目實施 監理情況。2017 年 9 月,桂新監理公司針對泰城公司永恒財富廣 場二期 C 區工程編制了《監理規劃》和《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按照合同約定配備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和見 證員。按規定核查了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 續。對施工企業“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 資格證進行審查。每周定期組織監理方、施工方與建設方對施工 現場開展安全檢查,填寫《工程質量安全聯合檢查記錄表》,從 17 2017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8 年 7 月 13 日,共 33 份。從 2018 年 6 月初開始,組織了危大工程專項巡視,存檔了 4 份巡視記錄。對 施工現場檢查存在的安全問題,能夠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定 期組織建設方、施工方、勞務方與監理一起召開監理周例會,強 調施工安全與質量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塔吊與施工電梯報備、塔 吊違規吊裝、基坑邊坡等突出的安全問題,并形成監理周例會會 議紀要。對項目存在的安全隱患,下發了 27 份監理通知單和 8 份工程暫停令。對于市質安站發出的整改通知書,嚴格落實跟蹤 施工單位整改。對施工單位限期未整改完成并繼續強行施工的, 下發工程暫定令。2018 年 6 月 11 日,將施工單位整改的情況上 報市質監站。 3.泰城公司落實建設單位責任情況。2017 年 10 月 16 日,鑫 豪建筑公司向泰城公司提交了《安全文明施工費請款報告》,截 止事故發生當日,沒有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向施工 單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提交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為廣西億盛 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涉嫌造假。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符合 《安全生產法》規定,沒有明確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沒 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市質安站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要求,及時消 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施工單位邊整改邊施工。項目負責人 郭俊離職后,未辦理變更手續。 4.鑫豪建筑公司落實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 2017 年 9 月份,鑫豪建筑公司對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項目 工程編制了(各類專項施工方案以及應急預案)。按照合同約定 18 配備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專項安全員、施工員、質檢員、材 料員、造價員、資料員、取樣員。按要求將施工起重機械和特種 操作人員情況報市質安站辦理使用登記備案。對現場管理人員和 勞務工人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以及技術交底(安全教育 方式有視頻教育、人員考試及書面交底等)。每周開展項目自檢, 對檢查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勞務方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 單》。公司對項目進行季度檢、月檢并對項目下發整改通知單, 要求項目部按時進行整改回復。公司對項目部下發季度檢查整改 通知 3 份,月檢整改通知單 10 份;項目部對于市質安站下發的 整改通知書嚴格落實整改及時回復。安全員每日巡查施工現場, 發現問題立即下發整改通知,項目部施工員、質檢員嚴格落實跟 蹤勞務整改情況。由于勞務方系泰城公司指定使用的隊伍,造成 勞務方在施工或整改的過程中不服從項目部管理人員安排的工 作內容;勞務方不服從管理時以工程聯系函方式告知建設方 5 份; 項目部對勞務方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 112 份,罰款單 20 份。 三、事故經過及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8 年 7 月 25 日晚上,龔朝書(鑫豪建筑公司勞務隊混凝 土班長)通過電話聯系李長安、韋配珍,約定第二天早上到泰城 公司永恒財富 C 區 8 號樓清理建筑垃圾和鋼管,工錢按照每人 140 元/天,一天一結賬。 2018 年 7 月 26 日 7 時前下過中雨,根據曹光華(鑫豪建筑 公司總工長)的安排,龔朝書先進入 8 號樓工地。隨后,李長安、 19 韋配珍 2 人也到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項目工地大門口,龔朝書 通過電話與工地大門保安說李長安、韋配珍是混凝土班的,需要 到 8 號樓工地打掃垃圾。之后,保安就讓這 2 人進入工地。并由 龔朝書安排在 8 號樓地面上拉斗車準備乘施工人貨電梯。這時, 龔朝書已到 22 層清理鋼管,將 2 米長,共 20 至 30 根的鋼管歸 堆到 22 層的卸料平臺并捆綁好。潘冬妮(塔吊信號工)到 8 號 樓 22 層時,看到有人將鋼管碼好在物料臺上并捆綁好。在檢查 鋼絲繩捆綁鋼管牢固之后,就叫黃宗杰(塔吊司機)起鉤,吊起 的鋼管距離物料臺大約 1 米高左右,潘冬妮再次檢查鋼管捆綁是 否到位,認為鋼管已經捆綁牢固,叫黃宗杰往物料平臺外面擺。 并說:安全起鉤。 接到起鉤的指令后,黃宗杰操作事故塔機從 8 號樓 22 層卸 料平臺吊運一捆腳手架鋼管至當前施工 25 層樓面。當吊物上升 至 25 層樓面上方擬進行回轉就位時,因剎車失靈,鋼管連同吊 鉤一起下墜,首先砸中該樓面外腳手架,之后砸中停靠于初始起 吊鋼管的 22 層附近的施工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右籠。與 此同時,整捆鋼管分散墜落砸向地面,將升降機的雙層防護棚砸 壞,將離升降機不遠等待乘施工人貨電梯的李長安、韋配珍等兩 名施工人員砸傷,經送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18 年 7 月 26 日 07 時 30 分左右,曹光華打 120 電話。 7 月 26 日 12 時 45 分左右,市衛計委將市第一人民醫院從四 通八達工地接回 2 名外傷病人,因傷勢嚴重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 20 上報市政府值班室。 7 月 26 日 13 時 04 分左右,市安監局接到市政府值班室關于 四通八達工地死亡 2 人事故的情況通報。 7 月 26 日 13 時 10 分,市安監局將四通八達工地死亡 2 人事 故的情況通報市住建委。 7 月 26 日 13 時 50 分,市安監局、市住建委主要領導及分管 領導趕到事故現場,對市政府關于四通八達工地死亡 2 人事故情 況進行核查。 (三)事故現場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李延強書記、班忠柏 市長、唐軼昂副市長、張海副市長、羅真副市長分別作出指示批 示,按照市政府領導指示,市安監局局長、分管副局長立即組織 市住建委相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查看,督促、指導泰城公司、鑫 豪建筑公司做好事故處置、家屬安撫等工作。并按照規定做好保 護現場、勘查和證據收集工作。經調查,事故應急響應符合要求, 未存在漏報、瞞報行為。 (四)直接經濟損失及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造成 2 人死亡。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 標準》(GB67211-1986)等標準和規定統計,事故造成直接經濟 損失為 171 萬元。目前,遇難者賠付已經完成。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21 經調查認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為:塔吊司機黃宗杰違反 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冒雨作業,開工前未按規定進行試吊;在未確 定塔機起升機構制動器是否靈敏可靠的前提下,便冒然起吊重 物;制動轂被雨水濺濕之后其制動力遭到削弱并打滑,使吊物下 溜碰撞外架并散落,是導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防城港泰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項目的建設單位,安 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履行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管理 職責,沒有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 全文明施工費,致使施工方無資金投入隱患整治處理;提交的安 全生產管理制度為廣西億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涉嫌造假;單 位項目負責人郭俊離職后,未辦理變更手續,此職位空缺;對施 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未督促監理單位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整改; 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符合《安全生產法》規定,沒有明確責 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沒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市質安站下達 的隱患整改通知要求,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造成此次 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廣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為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職責履行不到 位。沒能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變化,對建 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沒有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 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沒有對新進場工 22 人李長安、韋配珍進行安全三級教育、班前教育,是造成此事故 發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防城港泰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永 恒財富廣場二期項目 C 區發生的起重傷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 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對責任單位的認定和處理建議。 1.泰城公司未履行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管理職責,安全生 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沒有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 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致使施工方無資金投入隱患整 治處理;提交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為廣西億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的,涉嫌造假;單位項目負責人郭俊離職后,未辦理變更手續; 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未督促監理單位監督施工單位落實 整改;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符合《安全生產法》規定,沒有 明確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沒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市質安 站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要求,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十九條以及《廣西壯 族自治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 府令第 124 號)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 規定,建議由防城港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鑫豪建筑公司沒有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及季節、 23 氣候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違反了《建 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166 號)第十八條 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規定》(桂 建質〔2015〕6 號)第三章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沒有指定專 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違 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建筑起重機械安 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166 號)第十八條規定;未對新 進場工人(兩名死者)進行安全三級教育、班前教育,違反了《建 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93 號)第三十七條、第 二十七條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和《建筑起重機械安 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166 號)第三十條第(二)項之 規定,建議由防城港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防城港市住建委分 別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3.鑫豪建筑公司對市行業監管部門多次下達的《工程質量安 全隱患停工整改通知書》逾期未完成整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 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 生產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建議由防城港市住建委依法給予相 應的行政處罰。 (二)對責任人的認定和處理建議。 1.劉德寬,泰城公司法人代表,沒有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 同》要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致使施工方無資金 投入隱患整治處理;提交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為廣西億盛建設集 24 團有限公司的,涉嫌造假;組織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符合《安 全生產法》規定,沒有明確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沒有督 促監理單位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市質安站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要 求,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之 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防城港市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 項之規定,對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豆志鷹,泰城公司員工,擔任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項目 現場負責人。沒有督促監理單位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市質安站下達 的隱患整改通知要求,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對 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防城港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對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何耀東,鑫豪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長,沒有組織公司 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變化,對建筑起重機 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沒有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沒有督促、檢查本單位的 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隱患。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 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 有責任。建議由防城港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依法給予 25 罰款的行政處罰。 4.劉振江,鑫豪建筑公司副總經理,主要負責公司安全生產 工作。沒有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 全隱患。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 (五)項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防城港市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 (一)項之規定,對其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5.郭李山,鑫豪建筑公司員工,擔任永恒財富廣場二期 C 區 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督促指導項目部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對項目施工現場管理混亂等問題失察。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 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 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 建議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6.黃宗杰(塔吊司機)在突然降雨時未能立即停止作業、在 大雨后未進行試車后起吊,違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 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 196-2010)4.0.9 規定“雨雪后, 應先進行試吊,確定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其行為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對事故 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移交司法機關依法 處理。建議由住建部門依法吊銷其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 7.潘冬妮(塔吊司索信號工),未執行操作規程,未檢查發 現物件吊運下方有人的情況下發出起吊指令,其行為違反《中華 26 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 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 產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建議由住 建部門依法吊銷其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 8.責令泰城公司、鑫豪建筑公司分別依據本公司管理規定, 對在這起事故中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做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 面上報防城港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堅守安全紅線,強化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各縣(市、 區)政府、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7?26”塔吊物體打擊事故教訓, 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強化安全生產底線思維和紅 線意識。充分認識到建筑行業的高風險性,杜絕麻痹意識和僥幸 心理,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強化組織協 調、監督檢查和問題整改,不斷提高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切 實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各級專業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要加 強現場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責令企業及時整改,重 大隱患排除前或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一律責令停工。 (二)嚴格施工管理,落實參建各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 筑安全生產工作的核心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建筑工 程參建各方是工程建設的責任主體,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管理 起著決定性作用。建筑工程參建各方要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 任和全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特別要壓實建設單位的全面責 任、施工單位的主體責任、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責任,強化關鍵 27 崗位的履職盡責,提升塔吊監控信息化水平,進一步強化施工現 場安全管理,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建筑施工人員安全意識。建筑工 程參建各方要深刻吸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力 度。特別是施工總承包單位要有針對性加強建筑施工作業人員的 安全教育,重點是學習、掌握建筑施工作業的危險因素、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等,進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作業人員的安 全意識和防范技能。 (四)吸取事故教訓,深入開展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隱患排 查治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強化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和監管,深入開展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隱患排 查治理。施工單位要嚴把方案編審關、嚴把方案交底關、嚴把方 案實施關、嚴把工序驗收關,加強使用過程安全管理,強化建筑 起重設備維修保養,充分做好汛期及臺風天氣建筑起重設備安全 防范措施,做好汛期建筑起重設備安全應急救預案及定時演練, 針對司索、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上崗前接受針對性的 安全教育情況,堅決遏制安全事故發生。 (五)組織事故案例剖析,加強建筑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建 設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本行業建設項目,開展全市建筑施工領域的 安全生產警示教育,召開本起事故案例分析會,觀看本起事故警 示片,組織全市所有在建工地進一步加強對建筑施工作業人員的 安全教育,重點是學習、掌握建筑施工作業的危險因素、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28 (六)全面推行安全風險管控制度,強化施工現場隱患排查 治理。各建筑業企業要制定科學的安全風險辨識程序和方法,結 合工程特點和施工工藝、設備,全方位、全過程辨識施工工藝、 設備施工、現場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 險,科學界定確定安全風險類別。要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從組 織、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對安全風險分級、分層、分類、 分專業進行有效管控,逐一落實企業、項目部、作業隊伍和崗位 的管控責任,尤其要強化對存有重大危險源的施工環節和部位的 重點管控,在施工期間要專人現場帶班管理。要健全完善施工現 場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和細化隱患排查的事項、內容和頻次, 并將責任逐一分解落實,特別是對起重機械、模板腳手架、深基 坑等環節和部位應重點定期排查。施工企業應及時將重大隱患排 查治理的有關情況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積極協調施工、 監理等單位,并在資金、人員等方面積極配合做好重大隱患排查 治理工作。 廣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 年“7·26”起重傷害事故調查組 2018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