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10 月5 日10 時50 分許,在昌平區流村鎮北京思遠通貨運服務有限公司作業人員在修繕房屋屋頂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任維杰)死亡。事故發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區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昌平公安分局、區人力社保局、區總工會組成的事故聯合調查組,并邀請了區監察委參加。對此事故展開了全面的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時效”的原則,通過對相關人員詢問、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經過,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北京思遠通貨運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遠通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鎮東半壁店村南;注冊資本:530 萬元;法定代表人:許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1480209407XP;成立日期:2001年05 月24 日;經營范圍:貨物運輸,倉儲服務等。2019 年4 月,思遠通公司與北京亞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都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亞都公司將位于流村鎮政府北側的工廠廠區(以下簡稱:亞都廠區)部分房屋租賃給思遠通公司使用。思遠通公司負責承租房屋的修繕。2019 年5 月,思遠通公司總經理許遵保通過黃艷全找來周新華(個人),由周新華負責組織作業人員開始對部分房屋更換屋頂泡沫彩鋼板,即把現有鐵皮泡沫屋頂瓦中的泡沫更換成巖棉。思遠通公司指派李云起、張榮寬駐亞都廠區負責購買承租廠區及房屋修繕所需的施工材料及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周新華等作業人員按日計費,出勤由周新華、張榮寬和施工人員分別統計。未簽訂書面合同。2019 年9 月30 日,張榮寬與周新華商定“十一”期間停工。2019 年10 月5 日,周新華組織作業人員開始更換廠區房屋屋頂泡沫彩鋼板。2019 年10 月5 日早晨,周新華安排周金良、仁維杰等五名作業人員繼續更換房屋頂板泡沫彩鋼板。作業中,周金良負責卸下原屋彩鋼板固定釘。仁維杰和張德府負責掀開屋頂彩鋼板拆除泡沫,鋪放巖棉。張明縣和陳秋華負責固定新的屋頂彩鋼板鋼釘。10 時50 分許,仁維杰在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帶的情況下,站在已卸下固定釘的屋頂彩鋼板上,拉拽塑料桶形通風采光井道管過程中,不慎從約5 米高的屋頂墜落至屋內地面。事故發生后,作業人員立即進入屋內施救,并撥打120 電話求救。120 醫護人員趕到后確認任維杰已經死亡。事故調查組依法對事故現場進行了認真勘驗調查,并查閱了有關資料,對事故涉及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質。仁維杰在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帶的情況下,冒險站在屋頂彩鋼板上拉拽采光井道管時,不慎踩空導致事故發生。1.思遠通公司主要負責人許遵保未健全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嚴格按法律法規組織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組織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嚴格按法律法規組織制定本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2.思遠通公司未對周新華、仁維杰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消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的事故隱患;未告知周新華、仁維杰等人屋頂高處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鑒于以上原因分析,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調查組依據事故調查核實的情況和事故原因分析,對涉事單位及人員提出如下處理建議:1.作業工人仁維杰在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帶的情況下,冒險站在屋頂彩鋼板上拉拽采光井道管,不慎踩空導致事故發生。鑒于仁維杰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2.周新華作為帶班班長,在未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安全,未嚴格監督作人員佩戴和使用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下,組織作業人員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3.李云起作為思遠通公司管理人員,安全監管不到位,導致仁維杰等人長期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4.張榮寬作為思遠通公司管理人員,安全監管不到位,導致仁維杰等人長期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1.思遠通公司主要負責人許遵保未健全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嚴格按法律法規組織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組織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嚴格按法律法規組織制定本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區應急管理局給予許遵保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處罰。2.思遠通公司未對周新華、仁維杰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消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的事故隱患;未告知周新華、仁維杰等人屋頂高處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合《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建議區應急管理局給予思遠通公司20 萬元以上35 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思遠通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類作業責任人;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消除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并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及時向從業人員進行通報;深入開展各類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識,督促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各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杜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