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城市東方大境“11·03”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11月3日下午3點鐘左右,位于永城市光明路東段的東方大境(云山詩意)小區5#樓在進行外墻施工作業時發生一起高墜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5萬元。
事故發生后,副市長張峰做出批示,要求妥善處理善后事宜,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按照市政府領導重要指示要求,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副市長張峰批示成立由永城市紀委(監察委)、公安局、總工會、城鄉建設局、演集鎮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局等單位組成的永城市人民政府東方大境“11·03”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檢驗測試、技術鑒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議,形成了事故調查報告。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概況
建設單位基本情況:河南寶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趙新華,永城分公司實際負責人:夏博;
施工單位基本情況:河南國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敏,項目經理:康軍(已去世);
監理單位基本情況:永城市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顯順。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調查情況說明
經調查,該項目建設單位河南寶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因資金不足等問題,于2018年9月6日向永城市城鄉建設服務中心遞交停工報告,并簽訂了停工期間安全管理的承諾書,永城市城鄉建設服務中心按照規定辦理了該項目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手續,并對其施工現場內供電設施、用電設備進行了查封。后于2019年4月25日由永城市城鄉建設局、永城市應急管理局、演集鎮人民政府、永城市電力公司聯合執法對該項目予以強制斷電。該項目未進行復工申請,即擅自施工。
河南寶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將該項目外墻保溫工程直接分包給王杰,并在未申請復工的情況下,安排王杰進行外墻保溫施工。2019年11月3日下午3點鐘左右,施工人員李運信在從事5#樓外墻保溫施工時,自18層吊籃內自行摘除安全繩,違規向樓內翻越,直接墜落至3層平臺,當場死亡。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1、應急救援。事故發生后,市城鄉建設局等單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由谷華偉副局長帶隊趕赴現場指導;
2、善后處理。事故發生后,該項目開建設單位和外墻保溫施工負責人王杰積極與家屬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并對死者家屬進行安撫,積極補償達成協議。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一)事故傷亡情況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李運信,男,漢族,57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二)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75萬元人民幣(賠償金加喪葬費)。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質認定
經現場查看,詢問相關人員,查閱有關記錄,經過綜合分析認為:
(一)直接原因:
1、施工人員李運信違反操作規程,違規自吊籃內向樓內翻越,未正確使用安全帶、安全繩,導致自高空墜落死亡。
(二)間接原因:
1、河南寶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永城市分公司未辦理恢復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擅自組織施工;
2、河南國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施工人員安全教育不到位;項目經理、安全員不在崗,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及時對施工人員進行交底培訓;
3、現場未配備專職監理人員;
4、施工人員李運信安全意識薄弱,疏于防范。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永城市東方大境(云山詩意)“11·03”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河南寶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永城市分公司存在未辦理恢復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擅自組織施工并把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等情況,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建議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趙新華,河南寶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永城市分公司存在未辦理恢復施工安 全監督手續,擅自組織施工等情況,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重要責任,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2、夏博,河南寶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永城市分公司負責人,在未辦理恢復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擅自組織施工等情況,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并建議移交司法機關。
3、王杰,東方大境(云山詩意)小區5#樓外墻保溫施工負責人,無相應資質安排人員進行施工,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次要責任,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4、李運信,工人,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關責任;
以上相關責任人員涉及違法的,建議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以上相關責任人員涉及違紀的,建議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予以處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建設方與監理單位重新簽訂監理合同,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整改,并申請辦理恢復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2、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認真做好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在該項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之前,電力部門對其施工現場予以強制斷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