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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齊魯分公司烯烴廠“6.9”石腦油罐 閃爆事故情況的通報

2020年6月9日,齊魯分公司烯烴廠發生一起石腦油罐閃爆事故,造成2名承包商人員死亡。事故暴露出齊魯分公司領導班子安全引領力弱化,沒有認真落實集團公司安全專項整治等工作要求,安全制度執行不力,安全防線層層失守,安全管理系統性問題凸顯。

6月22日,黨組領導專門約談齊魯分公司領導班子,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壓實責任,采取斷然措施,堅決遏制事故多發勢頭。

為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堅決防范和遏制事故發生,現將事故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事故經過

6月1日至5日,齊魯分公司承包商齊商建設公司作業人員,在烯烴廠油品車間西罐區V-1303D石腦油罐搭設腳手架。6月8日,開始進行V-1303D罐外壁除銹作業,罐內存有石腦油約1800m3

6月9日8時左右開始繼續作業。事故發生前,罐頂共有6名作業人員。油品車間帶班領導、監護人不在現場。

10時4分36秒,2名作業人員用非防爆電動磨光機在靠近儲罐盤梯的通氣孔處進行除銹作業時,通氣孔突然噴出火焰。10時4分42秒,V-1303D罐頂撕裂并起火,10時5分13秒,V-1303D罐火焰熄滅。

事故中,2名作業人員被燒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另外4名人員受輕微傷。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使用非防爆工具(鐵鏟、磨光機),作業過程中產生的火花引燃了通氣孔溢出的爆炸性混合氣體,回火造成儲罐內氣相空間閃爆。

(二)間接原因。

1.違章指揮。

烯烴廠、油品車間管理人員安全風險意識淡薄,隨意確定“不退油情況下進行儲罐外壁除銹防腐”,導致正在運行的罐區內長期施工作業。嚴重違反《中國石化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中“凡在生產、儲存、運輸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進行可靠封堵隔離;經徹底吹掃、清理、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的規定。

2.特殊作業管控流于形式。

1)用火作業可燃氣體檢測缺失。分析人員未到現場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填寫假分析數據。

2)用火作業許可證未到現場簽發,沒有對現場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罐內存有1800m3石腦油,而措施一欄中確認“用火設備內部構件清理干凈,蒸汽吹掃或水洗,達到用火條件”,與實際不符。許可證中沒有對作業應使用防爆工具提出要求。

3)車間現場監護不到位。事故發生時監護人不在現場,不清楚現場作業人員數量、作業工具和作業內容。違反《中國石化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中“特級用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監護人應佩戴便攜式可燃氣報警儀進行全程監護”的規定。

4)臨時用電安全措施不落實。防爆區域內使用了非防爆電纜插頭、插座。

5)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簽發時間是6月9日8時50分,視頻顯示8時左右作業人員已在罐頂作業。

3.安全風險評估流于形式。

1)JSA分析與安全交底/風險告知確認書中,未識別出儲罐內油氣通過罐頂通氣孔排放至罐頂周圍、遇點火源發生閃爆的風險。

2)施工方案缺乏針對性。《烯烴廠油品車間儲罐防腐項目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危險辨識均未涉及防火防爆內容,未涉及儲罐內存有石腦油的風險。

4.《加強直接作業環節安全管理十條措施》不落實。

烯烴廠未按十條措施”要求明確項目負責人;承包商項目部安全經理已離開公司,但名字還在項目部名單中;未按要求在現場開展安全技術交底;事發時甲方監護人、管理人員均不在現場。承包商總工、安全員在事發前,均未到過現場;6月8日至9日事發期間,公司安全督查大隊未對現場進行巡查。

5.總部部署的有關工作落實不到位。

2018年5月以來,總部先后5次發文要求排查儲罐安全隱患,特別是2020年3月下發的《關于開展泄漏隱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明確要求“全面逐臺檢測危化品儲罐的浮盤密封和呼吸閥等直通大氣部位油氣濃度是否超標”。齊魯分公司沒有吸取相關事故教訓,沒有落實通知要求,沒有組織排查內浮頂儲罐并檢測罐內油氣。

三、事故問責

根據《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處分規定》《中國石化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管理辦法》等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處理如下:

(一)直接責任。

1.司繼雙,烯烴廠油品車間安全員。作為用火作業的現場監護人,同時也是主要安全措施的確認人,對使用非防爆工具、未進行用火分析、違反直接作業環節安全管理十條措施等嚴重違章行為未履行監督職責,未確認現場安全措施。事故發生時未在現場監護,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報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留用察看(12個月)處分。

2.郭正紅,檢驗計量中心烯烴塑料化驗室技術員。在接到現場檢測分析的要求后,未到現場和罐頂進行采樣,提供虛假數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留用察看(12個月)處分。

3.宋慶泉,生產運行維護中心烯烴廠電氣車間電工。作為臨時用電安全措施的主要確認人,未到現場確認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作業票確認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留用察看(12個月)處分。

(二)其他責任。

1.齊魯分公司烯烴廠。

1)茍成冬,烯烴廠副經理。作為烯烴廠安全分管負責人,違規批準在運行的罐區內長期施工作業,未落實防爆、退料等安全措施,未在施工現場簽發特級用火作業許可,安全職責未落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2)趙彥濱,烯烴廠副經理、高級專家。作為烯烴廠設備管理負責人,對項目必要性把關不嚴,致使在運行罐區內長期施工作業,專業安全責任不落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3)宮欽月,烯烴廠經理、黨委副書記。作為烯烴廠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儲罐防腐施工的必要性把關不嚴,對現場安全措施未落實管控不力,對烯烴廠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流于形式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4)綦勇,烯烴廠黨委書記、副經理。對烯烴廠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流于形式失察,安全職責履行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5)李建立,烯烴廠安全總監。作為直接作業環節的安全監管負責人,對現場防爆管控、儲罐退料、用火分析等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監管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6)丁文躍,烯烴廠機動科副科長。作為施工方案專業部門審批人,施工方案內容照搬照抄、沒有針對性,方案中未涉及石腦油及其風險,未涉及防爆管控、儲罐退料等安全措施,審批過程形式主義嚴重,未能履行審批人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7)張強,烯烴廠安全環保科科長。作為施工方案專業部門審核人,施工方案內容照搬照抄、沒有針對性,方案中未涉及石腦油及其風險,未涉及防爆管控、儲罐退料等安全措施,審核過程形式主義嚴重,未能履行審核人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8)宗緒波,烯烴廠油品車間主任。作為車間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防爆管控、儲罐退料、用火分析、直接作業環節安全管理十條措施等安全措施未落實失察,未履行屬地領導帶班制度,安全職責履行嚴重缺失,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9)張浩,烯烴廠油品車間黨支部書記。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對車間各級人員安全履職不力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10)于勇,烯烴廠油品車間安全總監、副主任。作為車間安全總監,對用火作業防爆管控、直接作業環節安全管理十條措施等落實情況監管不力,安全監管失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11)徐進,烯烴廠油品車間設備組長。作為車間設備主管和用火作業主要安全措施確認人,未到現場確認,關鍵措施不落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降級處分。

12)杜兆榮,烯烴廠油品車間技術組長。作為用火作業主要安全措施確認人,石腦油儲罐未退料,卻在許可證安全措施上簽字確認,導致關鍵安全措施不落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降級處分。

13)高炳軍,烯烴廠油品車間西罐區班長,負責罐區管理工作和罐區作業許可證審批。未到現場確認防爆等各項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2.齊魯分公司檢驗計量中心。

賈健,烯烴塑料化驗室副主任。作為烯烴塑料化驗室化驗分析分管責任人,用火分析人員未到現場分析且提供虛假數據,分析管理工作履職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3.齊魯分公司生產運行維護中心。

王崗橋,生產運行維護中心烯烴電氣車間副主任。作為烯烴廠電氣車間用電接電分管負責人,電工未到現場確認防爆措施落實情況就隨意送電,防爆電氣管理履職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4.齊魯分公司機關。

1)周文鵬,機械動力部經理。作為公司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人,對施工必要性把關不嚴,專業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2)齊立志,安全環保部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儲罐防腐施工退料、隔離、防爆、用火分析等安全措施不落實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3)孫海濤,齊魯分公司安全總監。作為公司安全總監,對儲罐防腐施工退料、隔離、防爆、用火分析等安全措施不落實失察,安全監管職責履職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三)齊商建設公司的處理。

責成齊魯分公司按照《中國石化建設工程市場誠信體系管理辦法》(中國石化建2015710號)和齊魯分公司管理制度,對齊商建設公司進行處理

    工作要求

1.各單位迅速傳達、學習事故情況,舉一反三吸取教訓,認真對照排查本單位安全管理突出問題,特別是承包商及直接作業環節等高風險作業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壓實各級管理和技術人員安全責任,落實好集團公司專項整治工作要求,避免事故發生。

2.嚴格控制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內的各類施工作業。堅持能不用火就不用火,能轉移到裝置區外用火就在裝置區外用火的原則,壓減各類施工作業。

3.凡需要用火的塔、罐等設備和管線,必須按照要求倒空置換,內部和環境氣體檢測分析合格、安全措施逐一落實確認后方可作業。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防爆等級符合要求的電氣設備、電氣線路和器具。要建立完善檢查制度,嚴禁非防爆工器具進入防爆區域。

4.嚴格落實中國石化《加強直接作業環節安全管理十條措施》,要進一步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從嚴審核作業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加大加密檢查力度和頻次,對嚴重違章行為從嚴落實安全記分要求。

5.做實儲罐檢測工作。按照《關于開展泄漏隱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中國石化HSSE辦〔2020〕36號)要求,全面逐臺檢測危化品儲罐的浮盤密封和呼吸閥等直通大氣部位油氣濃度是否超標,對超標問題,要追查隱患根源,組織相關專業管理人員,專題研究,徹底根治。不能立即整治的,要按照隱患治理“五定”要求,落實防護措施,限期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