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軌道交通10號線二期工程土建2標“11· 4”一般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11月4日15時53分,在雙流區成都軌道交通10號線二期工程土建2標施工現場,汽車吊在進行樁頭吊運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五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70萬元。 事故發生后,接區政府應急辦通知,區安監局領導庚即會同區公安分局、區規建局、黃水鎮政府等部門相關人員趕到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及《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區政府授權,由區安監局牽頭,成立了以區安監局局長程宇任組長,區監察局、區公安分局、區總工會相關負責人參加的成都軌道交通10號線二期工程土建2標“11·4”一般起重傷害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邀請區檢察院派員參加,并聘請成都市安全生產專家庫成員組成技術組參加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及責任,提出了對事故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工程概況 成都軌道交通10號線二期工程土建2標由成都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四川中鐵建地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融資承建,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總承包,中鐵二院(成都)咨詢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監理。施工地點位于成都市雙流區大件路黃水至應天寺段,該工程開工日期為2017年1月1日,計劃結束施工日期為2018年5月31日。工程內容:成都軌道交通10號線二期工程土建2標段位于成都市雙流區,北起雙流西站,南至新津花園鎮花源站,沿線途徑雙流區黃水鎮板橋社區、長溝社區、紅橋社區,新津花園鎮。工程包含有應天寺(雙楠大道)站,黃水(白塔寺)站,花源站高架區間及車站,共3站3區間,基礎采用鉆孔灌注樁。 (二)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施工總承包單位為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偉,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注冊地址為北京市石景山區石景山路20號,許可范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京)JZ安許證字〔2017〕021689-01,持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機械租賃單位為安徽崟鑫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令啟,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或投資),注冊地址為合肥市蜀山區長江西路478號松芝萬象城2幢1131,經營范圍為建筑勞務分包、土木工程、機械設備租賃及銷售等。該工程項目現場主要負責人為張令啟。 監理單位為中鐵二院(成都)咨詢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文林,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注冊地址為成都市金牛區通錦路3號??偙O代表為巫和亮。 (三)合同簽訂情況 物資、設備租賃合同是由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安徽崟鑫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簽訂,約定由安徽崟鑫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供不同規格汽車吊、隨車吊和操作員,并負責該公司汽車吊、隨車吊和操作員在現場施工時的安全、進度等方面的監管。 (四)相關人員 相關傷亡人員:事故造成川A3A0E3小轎車駕駛員萬淼當場死亡,車內人員車某華、熊某晗、熊某宏、王某歡、李某鋒等5人不同程度受傷。 相關責任人員:鄧付強,男,35歲,漢族,四川省仁壽縣人,川AC0797重型專項作業車(事發汽車吊)駕駛員。 張令啟,男,35歲,漢族,山東省濟寧市人,安徽崟鑫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人。 (五)現場勘察 事發地點位于成都軌道交通10號線二期工程土建2標應天寺至黃水區間B37承臺基坑處。圍欄之間距離約為19.4米,基坑縱橋向長14.1米,橫橋向寬11.6米,深4.37米。B37承臺基坑內有5根φ1.5米樁基,事發時正在進行B37-3樁基的樁頭吊裝工作。汽車吊為中聯牌ZLJ5320JQZ25V,特征號為QY25V532,最大額定起重量25噸。外形尺寸12700mm×2500mm×3450mm,主臂長10.4-39.2米,主臂仰角-2-80°。起吊物為圓柱形混凝土樁頭,混凝土標號為C30。吊裝時采用纖維芯6×37鋼絲繩,直徑為φ18mm,長度為6.15米。吊裝時,汽車吊位位于B37承臺西北角,車身與圍擋線基本平行略傾斜。 二、事故經過及搶險救援、善后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7年11月4日15時53分,在成都軌道交通10號線二期工程土建2標段的大件路與云嶺路交叉口B37承臺處(里程樁號YDK18+300.700),汽車吊司機鄧付強操作車牌為川AC0797汽車吊進行樁頭吊運作業時,汽車吊發生傾翻。在傾翻過程中汽車吊大臂砸中施工圍擋外大件路上正常行駛的一輛車牌號為川A3A0E3小轎車,造成車內一人死亡,五人受傷。 (二)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施工人員立即組織救援。周圍路人和現場施工人員一起先將小轎車后排4名輕傷人員救出。后現場施工人員調來一輛鏟車將吊車大臂抬起后,眾人將小轎車向后推了大約兩米,發現前排駕駛員已無呼吸,副駕駛位置傷者傷情較重,便未貿然移動傷者,等待“120”急救人員來進行專業搶救。約兩分鐘后,“120”急救人員趕到現場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 接到應急辦事故通知后,區安監局、區公安分局、區規建局及黃水鎮政府等部門相關負責人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置工作。 (三)事故傷亡和善后處理情況 該事故造成1人當場死亡,5人受傷。死者萬淼,女,30歲,漢族,雙流人。 2017年11月13日,死者家屬與中鐵建設集團達成賠償協議并得到賠償款。11月15日,死者遺體火化。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操作人員鄧付強違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276-2012)中3.0.18條規定,在被吊物件重量不明確的情況下進行施工作業;未按照《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276-2012)中4.1.5條第2款的要求在作業前將吊車支腿全部伸出,吊車允許額定載荷大幅減小,導致吊車整車失穩傾翻。 (二)事故間接原因 安徽崟鑫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現場監管不到位,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成都軌道交通10號線二期工程土建2標“11· 4”一般起重傷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鄧付強,安徽崟鑫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汽車吊司機。違章操作汽車吊,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二)事故責任人員 張令啟,安徽崟鑫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人。未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工人的違章行為,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對此次事故負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30%(288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事故責任單位 安徽崟鑫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現場監管缺位,未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此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建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人民幣2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整改防范措施 (一)安徽崟鑫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要進一步提高安全認識,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嚴格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和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二)中鐵二院(成都)咨詢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要進一步履行監管職責,切實加強施工現場監理,督促施工單位加強施工現場隱患治理,切實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三)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全面強化對施工現場的風險管控,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監管和巡查檢查力度,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治安全隱患,加大對重點場所和危險區域的安全管理。
成都軌道交通10號線二期工程土建2標 “11·4”一般起重傷害事故調查組 2018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