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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建洋貿易有限公司“4?1”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4月1日上午9時30分,鹽城市青年路高架東延2-1標三標段84—85號墩間,一輛裝載貝雷片的貨車在施工現場卸貨過程中發生一起一般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65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鹽城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鹽政規發〔2014〕8號)相關規定,市應急管理局受鹽城市人民政府委托,會同市監委、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提級調查,同時,事故調查組還聘請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提出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發生相關單位概況及有關情況

(一)事故發生相關單位概況

1.貝雷片租賃方:中交第三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中交三航局”),成立于2002年12月31日,注冊地址位于連云港市連云區中山中路147號,法定代表人蘇永奇,許可經營項目為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公路、市政公用、地基與基礎、橋梁與隧道工程施工,大型設備安裝,工業與民用建筑、機場土建工程施工,航務工程設計、科研、咨詢,商品混凝土供應,船機租賃,工程物資經營,金屬結構加工。

2.貝雷片出租方:江蘇建洋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洋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2日,注冊地址位于鹽城市區鹽城五金機電城2幢107-1室、107室(7),法定代表人戴海斌,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許可經營項目為鋼材、鋼結構配件、金屬制品、五金產品(除電動三輪車)、電子產品、家用電器、通訊器材(除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建材、化工產品(除農藥及其它危險化學品)、普通勞保用品、辦公用品、防水材料、消防器材、聲測管、通用設備銷售;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鋼結構租賃。

3.貝雷片生產發貨方:江蘇蘇建路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建路橋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7日,注冊地址位于鎮江市丹徒區辛豐鎮工業園區,法定代表人李繼明,注冊資本6000萬人民幣,許可經營項目為裝配式公路鋼橋及路橋機械設備的設計、制造、加工、銷售、安裝、維修、租賃及技術咨詢;道路工程、橋梁工程、鋼結構工程的專業施工及技術服務;園林綠化工程、市政工程的施工;勞務中介服務(勞務派遣服務除外);金屬原材料的銷售(貴金屬材料除外);金屬制品的制造、加工、銷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企業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

4.貝雷片承運方:濱海縣淮海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海運輸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3日,注冊地址位于鹽城市濱海現代農業產業園區育才新村558號,法定代表人程煥禮,注冊資本50萬人民幣,許可經營項目為普通貨運,大型物件運輸。

(二)租賃項目基本情況

因鹽城市內環高架三期工程施工需要,2019年3月2日,中交三航局與建洋公司簽訂貝雷片《租賃合同協議書》,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吊裝由出租方建洋公司負責,材料由出租方運至施工現場,并卸到承租方中交三航局指定區域內。2019年3月29日,建洋公司與貝雷片生產廠家蘇建路橋公司簽訂《貝雷橋及相關產品購銷合同》。蘇建路橋公司通過江蘇京東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雙方已簽訂《運輸服務合同》)聯系安排了4輛承運物流車,分別于2019年3月30日、31日分次將貝雷片等貨物發送至鹽城快速路網三期青年路東延工程施工現場,并由建洋公司現場負責人李大才負責接貨。

(三)事發車輛及貨載情況

事發車輛是一輛紅色解放牌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機動車行駛證所有人為淮海運輸公司,車牌號:蘇J2H282(檢驗有效期至2019年6月)、拖掛號:蘇J2160掛(檢驗有效期至2019年2月),整車長度為17米,寬度2.35米;貨車車廂長13.5米,寬2.35米,車廂擋板高度0.6米,核定載質量35噸。2013年8月6日,車輛駕駛人殷作高與淮海運輸公司簽訂了《機動車輛委托經營管理合同》,委托經營有效期至2018年8月5日。事發時車廂內裝載86片321型號貝雷片,每片貝雷片規格為:3米×1.5米×0.176米,重約270公斤,總堆放高度約2米,車載貝雷片共重23.22噸。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4月1日上午9時30分,事發貨車抵達鹽城青年路高架東延2-1標三標段84—85號墩之間的施工現場。在卸貨人員及卸貨吊車沒有到達情況下,貨車駕駛員殷作高自行將運輸過程中用于捆綁固定貝雷片的繩索解開,在解綁繩索過程中,立放在車箱邊側的5片貝雷片突然側翻墜落,砸中站在地面解繩索的殷作高頭部。

(二)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迅速組織自救,分別撥打了“110”、“120”進行報警求援。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東城派出所干警及“120”急救車隨即趕赴事故現場,并將殷作高送往鹽城市東仁醫院救治,醫院于當天下午15時左右宣布當事人搶救無效死亡。

(三)善后處理情況

接到事故報告后,亭湖區相關部門參與協調,穩定死者家屬情緒,協助開展善后處理工作。2019年4月3日,建洋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善后處理工作結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死亡人員基本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殷作高,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921197302285951,住址:鹽城市響水縣老舍鄉東吳村,淮海運輸公司貨車司機。

(二)直接經濟損失

該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65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立放在車箱左右兩側的貝雷片均未采取分片捆綁緊固等防滑落措施,裝載安全性存有缺陷;駕駛人員缺乏安全意識,未對車廂貨物固定情況進行檢查,對貨物未采取防滑落措施的情況下松解車廂貨物捆綁繩索,造成車廂內貨物瞬間失穩傾覆從而引發事故。

(二)間接原因

1. 建洋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吊裝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裝卸操作規程,未根據危害風險制定裝卸作業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未與裝卸單位簽訂專門的裝卸協議;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裝卸前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卸貨時未確認現場安全作業條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設置作業現場安全區域并確定專人現場統一指揮和監督。

2. 淮海運輸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缺失。未與掛靠車輛及時續簽《機動車輛委托經營管理合同》,對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未對運輸過程應注意的事項進行安全告知和技術交底。

3. 中交三航局施工現場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外來車輛、人員統一協調管理存在漏洞,未落實貨車進場卸貨安全監管責任。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江蘇建洋貿易有限公司“4·1”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監管部門履職情況

鹽城市內環高架快速路網工程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高架辦)作為市交通運輸局設立的鹽城市快速路網三期工程專門管理機構,為了強化項目安全監管,著重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出臺安全管理文件。在已經出臺的十二項安全管理文件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關于組織開展元旦安全大檢查的通知》、《關于開展一季度安全大檢查的通知》、《關于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自查自糾專項活動的通知》等8項安全管理文件,轉發并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吸取響水“3.21”爆炸事故教訓及關于加強清明、“五一”期間安全管理通知等文件。二是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先后組織召開節前放假、節后復工、安全管理文件宣貫、月度例會、標段安全工作推進會及“3.21”響水爆炸事故安全工作緊急會議等各類會議累計達9次,其中響水“3.21”事故后召開專門會議4次。三是對項目相關方開展督查考核。針對PPP項目管理特點,不定期地組織項目公司、總監辦研究分析安全工作,共同商定安全管理有關事宜,已組織3次。建立了專門的安全微信群,及時傳達上級工作要求,每天通過平臺發布各類信息10余次。根據項目安全管理成效,對項目公司、總監辦進行月度安全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的組成部分。四是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隨著工程進度的推進,項目安全管理由年前的以基坑和墩柱施工管理為主,逐步轉化為以上部結構支架現澆和預制安裝為重點,已經累計下發安全隱患整改“三聯單”9份,印發檢查通報2份,發現和督促整改安全隱患199條。對安全生產違章行為整改不力、整改超期的實施扣回安全經費。

綜上,調查組認為,市高架辦按照職責要求履行了安全管理責任。

六、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

1.殷作高,男,46歲,貨運司機,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吊裝規定,對貨物未采取防滑落措施的情況下松解車廂貨物捆綁繩索,造成車廂內貨物瞬間失穩傾覆,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2.李大才,男,28歲,建洋公司現場負責人,未履行現場卸貨時的安全管理職責,裝卸前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卸貨時未確認現場安全作業條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建洋公司按照公司內部規章制度處理。

3.戴海斌,男,40歲,建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認真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與裝卸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未根據危害風險制定作業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對該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亭湖區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程煥禮,男,70歲,淮海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履行不力,未建立健全和落實駕駛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按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開展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鹽城市交通運輸局依法依規處理。

5.建洋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未嚴格執行吊裝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未根據危害風險制定作業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未確認現場安全作業條件,未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設置作業現場安全區域,未指定專人現場統一指揮和監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亭湖區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6.淮海運輸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缺失,未對半掛車機動車行駛證按期檢驗復審,對車輛及駕駛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未對駕駛人員裝卸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進行告知和交底,建議由鹽城市交通運輸局依法依規處理。

7.中交三航局。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外來車輛、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上存在薄弱環節,現場巡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督促整改安全問題,建議由鹽城市交通運輸局依法依規處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交三航局、建洋公司、淮海運輸公司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加強現場安全管理,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中交三航局要加強外來車輛、人員的現場準入登記和監督管理,健全裝卸吊裝等危險作業操作規程,強化入場后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要安排專人在場統一協調管理。建洋公司對進場從事吊裝、高處作業等危險作業的,要嚴格執行吊裝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確認現場安全作業條件,根據危害風險制定作業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強化對現場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加大日常檢查和隱患整改力度。淮海運輸公司要加強對車輛及駕駛人員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駕駛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崗位安全職責,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鹽城市交通運輸局要強化行業監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對全市普通貨物運輸行業開展全面的安全大檢查,重點督查運輸單位、車輛、人員資質,安全規章制度建立和日常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督促整改到位,依法查處非法違規行為。

(三)市高架辦要將該起事故情況在各高架施工單位進行通報,督促各項目施工單位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實施各項施工安全防護措施;還要進一步細化監督檢查內容,將施工單位租賃安全合同、勞務外包人員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情況以及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履職情況作為重點內容,進行認真監督檢查,全面提升施工安全保障能力,確保市交通重點工程建設平安有序推進。亭湖區人民政府要深化全區建筑、道路施工領域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和力度,切實落實好屬地監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