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拆吊籃!江蘇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7?12”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7月12日上午8時,位于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街道的鹽城創客城項目6#樓工地在拆卸吊籃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00多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和《鹽城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鹽政規發〔2014〕8號)規定和市有關會議精神,對該起事故進行提級調查,并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住建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相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同時,邀請鹽城市監委派員參加,并聘請建筑方面的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專家論證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工程建設單位。鹽城東益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益置業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3日,注冊地址為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環南路69號1幢306室,法定代表人陳志偉,注冊資本2800萬元。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
2.工程總承包單位。江蘇恒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邦建設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5日,注冊地址為鹽城市城南新區新都街道人民南路1號華邦西廈B區2001室,法定代表人鄭建,注冊資本10427萬元,具備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鋼結構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裝飾工程、消防設施工程等。《安全生產許可證》(蘇JZ安許證〔2011〕090018字)有效期2017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
3.工程監理單位。江蘇建興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興項目管理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3日,注冊地址為鹽城市城南新區新都街道國際創投中心南樓1007-31號,法定代表人周詣,注冊資本1000萬元,具備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資質。經營范圍:工程項目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市政工程、人防工程監理等。
4.專業工程分包單位(高處作業吊籃承租方)。江蘇迎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迎春建設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9日,注冊地址為鹽城市區開放大道北路168號1幢第4層,法定代表人賈林茂,注冊資本2000萬元。具備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貳級資質。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橋梁工程、建筑裝飾工程等。《安全生產許可證》(蘇JZ安許證〔2010〕090023字)有效期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5.高處作業吊籃出租單位。鹽城市森洋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洋設備租賃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4日,注冊地址為鹽城市亭湖區通港路11號綜合樓1幢 ,法定代表人吳洋,自然人獨資,注冊資本20萬元。經營范圍:機械設備租賃。
(二)項目基本情況
1.工程項目總體情況。鹽城創客城工程項目,位于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世紀大道南側、黃山路西側地塊,于2017年11月25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具體包括1#樓、2#樓、3#樓、4#樓、5#樓、6#樓及地下室,建筑總規模約4.8萬平方米,工程總投資約1億元。該工程自2017年10月25日開工建設,至事故發生時,已基本完成,正進行工程掃尾。
2.創客城項目及外墻工程發包情況。2017年6月10日,東益置業公司與恒邦建設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期503天,簽約合同價為7546.95萬元,項目經理潘愛軍。2017年10月23日,東益置業公司與建興項目管理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工期為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2月30日,總監理工程師朱玉林,由于工程超出約定工期,雙方又簽訂了延期監理補充協議。2018年7月1日,東益置業公司與迎春建設公司簽訂《創客城項目外墻涂料工程合同》,工程總價125萬,項目經理黃川。合同中明確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安全等進行監督。2018年10月,迎春建設公司進場施工,項目實際負責人郭柯君。為配合東益置業公司肢解發包工程規避監管,2019年5月13日,恒邦建設公司與迎春建設公司分別補簽了《創客城項目外墻真石漆工程分包合同》、《安全協議》、《備忘錄》(工程分包合同僅作辦理施工備案手續使用,簽訂日期2018年7月1日)和《解除合同協議書》(簽訂日期2018年7月2日)。
3.事故吊籃租賃及使用情況。2018年12月12日,迎春建設公司與森洋設備租賃公司簽訂《高處作業吊籃設備租賃合同》,約定迎春建設公司向森洋設備租賃公司租用2臺吊籃用于鹽城創客城6#樓外墻工程施工,租期自吊籃檢測日期起算至歸還拆除日止,合同明確吊籃進場后,由森洋設備租賃公司委托第三方(設備安裝公司)負責吊籃的安裝、拆卸和操作人員培訓工作并經驗收后交付使用,吊籃的檢測費用、進退場運費由森洋設備租賃公司承擔,要求吊籃使用過程中位置變更(二次移位)的費用另算。但吊籃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位置變更(二次移位)拆裝作業,迎春建設公司未委托森洋設備租賃公司統一實施,均由其自行組織安裝、拆卸(二次移位)。
為向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住建局、創客城項目監理單位報備關于吊籃安裝、檢測驗收后投入使用等相關審查材料,森洋設備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洋的父親吳文清(實際負責公司經營管理),通過私刻申錫機械有限公司印章、冒用他人簽名,以吊籃安裝、拆卸單位申錫機械有限公司名義與使用單位迎春建設公司簽訂《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合同》、《高處作業吊籃組裝安全協議》等文件材料,簽訂日期2018年12月12日。
(三)事故吊籃及拆卸人員情況
1.事故吊籃基本情況。吊籃型號:ZLP630,生產廠家:申錫機械有限公司,出廠日期:2012年7月18日,出廠編號:0125317,安全鎖編號:096488,安全鎖標定有效日期:2018年6月7日。2019年6月20日,吊籃進行最后一次移位,6月24日停用, 7月5日報停。
2.現場勘查情況。經現場勘查:墜落的事故吊籃懸吊平臺呈東西向倒臥在6#樓的西北側地面,懸吊平臺西端距北墻約6米,另一端距北墻約10米 (附圖1);連接固定在懸吊平臺西側欄桿上的提升機安裝架等附著裝置,因受懸吊平臺墜落慣性影響,已撕斷并與懸吊平臺分離,其殘留物仍懸掛在30米左右高空中(附圖2);吊籃右前支架及懸臂梁等墜落物散落在籃體南側地面(附圖3)。墜落吊籃的后支架及配重仍止留在屋面上(附圖4)。置留在屋面的吊籃后支架及配重安裝完好,后支架方管管口及后伸縮支架插口均未見明顯擦痕和撕裂變型;后支架上方用于連接固定伸縮支架螺栓的插孔均平滑規整亦無明顯變型。
附圖1: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7月10日,迎春建設公司駐創客城項目部施工現場負責人劉鑄,通知森洋設備租賃公司實際負責人吳文清,要求其派人將6#樓的2臺吊籃拆除。7月12日上午6點30分左右,吳文清、薛春玉、姚金漢3人先后到達工地。因現場有6臺吊籃,吳文清在找到自己公司的2臺吊籃后,發現吊籃鋼絲繩等已被拆解后放置在6#樓屋面,就安排薛春玉、姚金漢在地面做吊籃拆除相關準備工作,他本人從樓梯走到6#樓屋面,吳文清見屋面上已經有二個人在拆移吊籃(劉鑄安排的施工人員進行吊籃移位)。吳文清就請兩人幫忙把吊籃上拆下的鋼絲繩其中一端與吊籃支架連接好,又將鋼絲繩的另一端從屋面系至地面,吳文清對吊籃前后支架、懸臂梁、配重等進行了檢查,便從屋面返回地面,吳文清、薛春玉、姚金漢在地面又將鋼絲繩與吊籃懸吊平臺連接好并恢復了工作電源,先利用這臺吊籃上到6#樓屋面拆除另一臺吊籃,7點40分左右,吳文清、薛春玉、姚金漢3人進入安裝好的吊籃平臺,由吳文清進行操作,當吊籃上升至30米左右高度時,吊籃西側后伸縮支架突然從后支架套管中滑脫,致使西側懸臂架甩出,吊籃平臺失穩側翻,吳文清、薛春玉、姚金漢與懸吊平臺同時墜落至地面。造成薛春玉、姚金漢2人當場死亡,吳文清受重傷。
(二)救援及現場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拔打了“110”、“120”急救電話。接到報警后,“110”、“120”立即出動警車、救護車趕赴事故現場,將其中二人送往市第三人民醫院南院,另一人送往亭湖區人民醫院。事故發生后,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相關領導組織協調醫院頂級專家全力搶救,明確施工單位專人負責配合,區住建局安排人員在醫院24小時值班值守,全力搶救傷者。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住建局、安監環保局和公安分局主要負責人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啟動應急預案,上報事故并組織救援。
(三)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由區公安分局牽頭,聯合區住建局、新城街道等部門單位,召集各相關人員迅速做好死者親屬的安撫和賠償協商工作,7月13日下午完成善后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死亡人員基本情況
薛春玉,男, 1965年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902196503123031,住址:鹽城市亭湖區潮聲西路2號錦華苑19幢。生前為森洋設備租賃公司雇傭的吊籃安裝、拆卸操作人員。
姚金漢,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911195503267416,住址:鹽城市亭湖區南洋鎮青墩村七組30號。生前為森洋設備租賃公司雇傭的吊籃安裝、拆卸操作人員。
(二)受傷人員基本情況
吳文清,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902196608153018,住址:鹽城市亭湖區潮聲西路2號錦華苑15幢。為森洋設備租賃公司實際負責人,組織并參與吊籃安裝、拆卸操作。
(三)直接經濟損失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 (GB6721-1986),核定該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300多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發吊籃懸掛機構安裝存在嚴重缺陷,吊籃拆裝作業人員違規操作。吊籃懸掛機構后支架與后伸縮支架間套管插口連接固定螺栓在吊籃恢復使用前已經缺失,致使吊籃在載荷狀態下,懸掛機構受工作慣性及重力影響,后伸縮支架從支架套管中滑脫,架體和懸吊平臺側翻,作業人員隨平臺從30米左右高處墜落;3名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擅自從事吊籃安裝、拆卸作業,吊籃內作業人員超過規定的限載人數(2人),且3人均未系安全帶,2人未戴安全帽;吊籃安全鎖過期未檢測。
(二)間接原因
1.東益置業公司非法肢解發包外墻真石漆裝飾工程,未對工程項目承包方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2.森洋設備租賃公司私刻設備安裝、拆卸單位印章、冒用他人簽名,以吊籃安裝、拆卸單位名義與使用單位簽訂《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合同》《高處作業吊籃組裝安全協議》等文件材料。安排無建筑施工特種操作資格證人員擅自安裝、拆卸吊籃,特別是對停用吊籃重新安裝恢復使用時,未按規定對吊籃懸挑機構、懸吊平臺、安全裝置等關鍵部位進行逐項檢查驗收,并在未經空載運行試驗的情況下盲目使用,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認真檢查發現。
3.迎春建設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項目部管理混亂,實際管理人員與報備的人員名單不符且項目經理和安全員未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吊籃使用過程中安全管理混亂,未嚴格審查吊籃安裝、拆卸(二次移位)專項施工方案,未嚴格審查吊籃安裝、拆卸人員資格,吊籃使用過程中二次移位未按規定委托安裝、拆卸單位統一組織實施,作業前,未對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擅自安排無建筑施工特種操作資格證人員多次安裝、拆卸(二次移位)吊籃,對吊籃二次移位后未按規定組織檢查和驗收,吊籃使用過程中日常維護保養和檢查工作缺失。在吊籃安裝、拆卸(二次移位)過程中未明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安全措施不落實,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檢查發現和落實整改。
4.建興項目管理公司對東益置業公司非法肢解發包外墻真石漆裝飾工程,迎春建設公司項目部實際管理人員與報備的人員名單不符且項目經理和安全員未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吊籃安裝、拆除和使用過程中安全管理混亂等問題失察。
5.恒邦建設公司未對專業分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督促迎春建設公司項目部做好吊籃使用過程中安全管理工作,未對吊籃安裝、拆卸(二次移位)專項施工方案和安裝、拆卸人員資格進行審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和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7·12”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監管部門履職情況
根據市政府批準的“三定”方案,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保障和建設局(以下簡稱“區住建局”)主要負責全區城鄉建設等管理工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區質安站”)負責全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大氣揚塵環境控制等工作。今年以來,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的通知》、《江蘇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檔案指南(2016版)》的要求,區住建局對在建的38個商品房、保障房、工業廠房和公共配套項目(總建筑面積284萬平方米)實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共開展元旦、春節期間及冬季建筑工地安全檢查、冬春季火災防控專項檢查和“3·21”事故后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等各類檢查行動6次,安全生產月專項活動1次。4月份以來,質安站組織第三方安全服務機構,抽調專家開展塔吊、腳手架、臨時用電等專項檢查,每月保證一次全區性大檢查,對檢查發現的706條隱患問題現場責令整改,累計開具整改通知書62份,局部停工整改通知書24份。區質安站還重點加強了塔吊的備案與現場管理,同時對使用較多的吊籃和卸料平臺加強了針對性抽查。共檢查出包括組裝、超期使用、限位失靈塔吊23部,有隱患的卸料平臺24個,存在問題進行整改的吊籃36臺,發現問題381個,責令拆除塔吊3部,完成問題吊籃整改33臺。
2017年11月23日,區質安站制定了創客城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2017年11月26日,對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集中安全交底,并發放了《建設工程現場安全監督告知書》。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區質安站對該工程安全監督抽查16次,現場發出了《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9份,《建設工程施工停工(局部)整改通知書》9份,其中,2019年4月30日至6月28日,區質安站對創客城項目吊籃使用情況進行了4次抽查(復查),均交由建設、監理、施工三方整改、驗收和回復。
經調查,雖然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安全監督站按照安全監管職責要求,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下發了《建設工程施工停工(局部)整改通知書》,也要求施工單位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全面排查整改,但對建設方非法肢解分包工程,專業分包單位項目部實際管理人員與報備的人員名單不符且項目經理和安全員未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和吊籃使用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監管不到位。
六、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
(一)事故相關責任人員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吳文清,男,森洋設備租賃公司實際負責人,吊籃安裝、拆卸操作人員。私刻申錫機械有限公司印章、冒用他人簽名,以吊籃安裝、拆卸單位申錫機械有限公司名義與使用單位迎春建設公司簽訂《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合同》《高處作業吊籃組裝安全協議》等文件材料。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安排無建筑施工特種操作資格證人員并參與安裝、拆卸吊籃,吊籃拆卸前安全檢查不認真,安全措施不落實,操作人員乘用吊籃時超過限載的人數(2人),且3人未系安全帶,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構成犯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吳洋,男,森洋設備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公司安全管理嚴重混亂,公司人員私刻申錫機械有限公司印章、冒用他人簽名,以吊籃安裝、拆卸單位申錫機械公司名義與使用單位迎春建設公司簽訂《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合同》《高處作業吊籃組裝安全協議》等文件材料。公司安排無建筑施工特種操作資格證人員安裝、拆卸吊籃,吊籃拆卸前安全措施不落實,操作人員乘用吊籃時超過限載的人數(2人),且3人未系安全帶,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構成犯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3.賈林茂,男,迎春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公司駐創客城項目部安全管理混亂,實際管理人員與報備的人員名單不符且項目經理和安全員未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項目部未嚴格審查吊籃安裝、拆卸(二次移位)專項施工方案,未嚴格審查吊籃安裝、拆卸人員資格,吊籃使用過程中二次移位未按規定委托安裝、拆卸單位統一組織實施,安排無建筑施工特種操作資格證人員擅自安裝、拆卸吊籃(二次移位),對吊籃二次移位后未按規定組織檢查和驗收,吊籃使用過程中日常維護保養和檢查工作缺失。在吊籃安裝、拆卸(二次移位)過程中未明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安全措施不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4.郭柯君,男,迎春建設公司駐創客城項目部實際負責人。未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項目部安全管理混亂。未嚴格審查吊籃安裝、拆卸(二次移位)專項施工方案,未嚴格審查吊籃安裝、拆卸人員資格,吊籃使用過程中二次移位未按規定委托安裝、拆卸單位統一組織實施,安排無建筑施工特種操作資格證人員擅自安裝、拆卸吊籃(二次移位),吊籃二次移位后未按規定組織檢查和驗收,吊籃使用過程中日常維護保養和檢查工作缺失。在吊籃安裝、拆卸(二次移位)過程中未明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安全措施不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5.徐建兵,男,迎春建設公司駐創客城項目部實際從事安全員工作。未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混亂,未嚴格審查吊籃安裝、拆卸(二次移位)專項施工方案,未嚴格審查吊籃安裝、拆卸人員資格,違章指揮無建筑施工特種操作資格證人員擅自安裝、拆卸吊籃(二次移位),對吊籃二次移位后未按規定組織檢查和驗收,吊籃使用過程中日常維護保養和檢查工作缺失,安全措施不落實,未能及時檢查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6.陳志偉,男,東益置業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產工作檢查指導不到位,公司非法肢解發包外墻真石漆裝飾工程,未對工程項目承包方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7.黃朝陽,男,東益置業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創客城項目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生產工作檢查指導不到位,未對工程項目承包方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未能及時檢查發現和督促整改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8.李敢成,男,東益置業公司創客城項目工程部經理,負責項目施工管理。未對工程項目承包方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未能及時檢查發現和督促整改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9.潘愛軍,男,恒邦建設公司創客城項目部經理,負責項目部全面工作。項目部未對專業分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督促迎春建設公司項目部做好吊籃使用過程中安全管理工作,未對吊籃安裝、拆卸(二次移位)專項施工方案和安裝、拆卸人員資格進行審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檢查發現和督促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0.鄭皆山,男,恒邦建設公司創客城項目部安全員。負責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未對專業分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督促迎春建設公司項目部做好吊籃使用過程中安全管理工作,未對吊籃安裝、拆卸(二次移位)專項施工方案和安裝、拆卸人員資格進行審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檢查發現和督促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1.倪學輝,男,建興項目管理公司創客城項目部專業監理。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東益置業公司非法肢解發包外墻真石漆裝飾工程,迎春建設公司項目部實際管理人員與報備的人員名單不符且項目經理和安全員未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吊籃安裝、拆除和使用過程中安全管理混亂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2.朱玉林,男,建興項目管理公司創客城項目部總監理工程師。未認真履行總監理工程師職責,對東益置業公司非法肢解發包外墻真石漆裝飾工程,迎春建設公司項目部實際管理人員與報備的人員名單不符且項目經理和安全員未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吊籃安裝、拆除和使用過程中安全管理混亂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3.周炳林,男,建興項目管理公司實際控制人。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項目監理部工作責任不落實,對項目監理部監理工作檢查、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4.吳會榮,男,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安全監督站片區監督員,具體負責創客城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東益置業公司非法肢解分包工程、迎春建設公司項目部實際管理人員與報備的人員名單不符且項目經理和安全員未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和吊籃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安全問題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由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紀工委給予誡勉談話。
15.陳俊華,男,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安全監督站副站長,負責全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查、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紀工委給予提醒談話。
16.徐曉,男,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保障和建設局副局長,分管建筑業、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和公共事業工作,對分管工作督查、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紀工委給予提醒談話。
17.趙華,男,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保障和建設局局長,負責局全面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檢查、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紀委監委給予提醒談話。
(二)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1.薛春玉,男,森洋設備租賃公司雇傭的吊籃安裝、拆卸操作人員。違章作業,無建筑施工特種操作資格證擅自安裝、拆卸吊籃,乘用吊籃時未系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2.姚金漢,男,森洋設備租賃公司雇傭的吊籃安裝、拆卸操作人員。違章作業,無建筑施工特種操作資格證擅自安裝、拆卸吊籃,乘用吊籃時未系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三)事故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森洋設備租賃公司。公司人員私刻設備安裝、拆卸單位印章、冒用他人簽名,以吊籃安裝、拆卸單位名義與使用單位簽訂《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合同》《高處作業吊籃組裝安全協議》等文件材料。安排無建筑施工特種操作資格證人員擅自安裝、拆卸吊籃,對停用吊籃重新安裝恢復使用時,未按規定對吊籃懸挑機構、懸吊平臺、安全裝置等關鍵部位進行逐項檢查驗收,并在未經空載運行試驗的情況下盲目使用,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認真檢查發現,操作人員乘用吊籃時超過限載的人數(2人),且3人未系安全帶,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迎春建設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項目部安全管理混亂,實際管理人員與報備的人員名單不符且項目經理和安全員未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吊籃使用過程中安全管理混亂,未嚴格審查吊籃安裝、拆卸(二次移位)專項施工方案,未嚴格審查吊籃安裝、拆卸人員資格,吊籃使用過程中的二次移位未按規定委托安裝、拆卸單位統一組織實施,作業前,未對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擅自安排無建筑施工特種操作資格證人員多次安裝、拆卸(二次移位)吊籃,對吊籃二次移位后未按規定組織檢查和驗收,吊籃使用過程中日常維護保養和檢查工作缺失。在吊籃安裝、拆卸(二次移位)過程中未明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安全措施不落實,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檢查發現和落實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東益置業公司。非法肢解發包外墻真石漆裝飾工程,未對工程項目承包方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4.建興項目管理公司。對東益置業公司非法肢解發包外墻真石漆裝飾工程,迎春建設公司項目部實際管理人員與報備的人員名單不符且項目經理和安全員未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和吊籃使用過程中安全管理混亂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5.恒邦建設公司。未對專業分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督促迎春建設公司項目部做好吊籃使用過程中安全管理工作,未對吊籃安裝、拆卸(二次移位)專項施工方案和安裝、拆卸人員資格進行審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和督促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四)問責單位建議
1.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安全監督站。對東益置業公司非法肢解發包外墻真石漆裝飾工程,迎春建設公司項目部實際管理人員與報備的人員名單不符且項目經理和安全員未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和吊籃使用過程中安全管理混亂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責成其向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保障和建設局作出書面檢查。
2.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保障和建設局。作為全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行業監管責任,責成其向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作出書面檢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議
(一)嚴格落實相關各方安全主體責任
東益置業公司要依法分包、嚴禁肢解分包,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恒邦建設公司要加強對建筑工地各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嚴格審查分包單位資質,嚴禁層層轉包、以包代管,加強對吊籃、腳手架、起重機械等危大工程的安全巡查檢查,發現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建興項目管理公司要嚴格落實吊籃安全使用監理責任,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聯合吊籃使用單位規范審查吊籃安裝、拆除管理過程中的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操作人員資格、書面安全技術交底、檢查驗收等環節,加強吊籃安裝、拆卸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迎春建設公司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范項目部管理,及時調整項目部人員和加強吊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對吊籃操作人員進行崗前和日常教育培訓,督促安裝單位對吊籃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在吊籃使用過程中嚴禁擅自安裝、拆卸位移。
(二)切實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創客城項目建設和施工單位要切實加強工地現場的安全管理,包括對進出人員、車輛、物料等情況的審查、登記、報告管理,要按規定開展安全培訓教育、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和現場督查管理等,加大對危大工程的安全管控,加強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狠抓“三違”行為的整治,認真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杜絕各類安全管理漏洞。
(三)夯實行業安全監管責任
鹽城市住建局要強化行業監管責任,將此次事故及時通報到全市各建筑工地,確實起到“一企出事故,萬企受教育”的警示作用。要督促各地住建部門組織開展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生產專項治理行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予以查處,對失信行為予以記錄和公開。針對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當前面臨的建筑施工領域監管、執法監察銜接等問題,要加強指導和協調,及時消除監管執法盲區。
(四)強化屬地安全監管責任
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強化屬地監管責任,督促本地區建筑施工領域許可、監管、執法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區住建局要加大對建設工程監督檢查力度和頻次,重點檢查抽查建筑施工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分包轉包、吊籃、腳手架和深基坑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等情況,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嚴格督促施工單位要舉一反三開展全面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上報整改情況,確保安全防控閉環管理;要定期梳理分析檢查中發現的共性和突出問題,以點帶面對全區建筑施工提出有針對性的全覆蓋整治措施,切實提高工作質效,確保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形勢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