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佛山市應急管理局發布一起一般建筑施工事故調查報告。
2020年6月27日10時17分,位于佛山市順德區高新區西部啟動區D-XB-10-03-A-04-2地塊項目8號樓在澆筑屋面構造梁過程中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
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單位搭設的8號樓屋面構造梁柱模板支架不合理,屋面構造梁存在偏心現象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當屋面構造梁柱澆筑混凝土時,隨著荷載越來越大,產生的偏心力矩也越來越大,引起斜立桿失穩導致模架向外傾覆倒塌。
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日常管理工作實際由高中未畢業且不具備任何相應執業資格和管理能力的項目經理助理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實際由小學文化程度且不具備相應安全管理能力的生產主管統籌;事后弄虛作假偽造專項施工方案應對調查;沒有進行方案交底,沒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教育培訓檔案資料、施工方案審批表、施工日志等檔案資料弄虛作假等。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檔案資料弄虛作假行為放任不管;對工程設計文件不熟悉等。未標注危大工程,未提出技術交代,甚至設計的屋面構造梁、柱不滿足正常使用及抗震設計受力要求。未依規定完善危大工程監管,對施工、監理各方違法和失職行為放任不管。審圖過程中也沒有發現屋面構造梁施工涉及危大工程,沒有發現屋面構架柱配筋設計不滿足正常使用及抗震設計受力要求。順德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未依法履職。對施工單位日常監督檢查流于形式,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安全管理混亂的情況監管不到位,對安全生產檔案資料弄虛作假現象失察;河源龍川“5·23”較大事故發生后,雖然根據省、市有關文件要求,迅速制定了《佛山市順德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關于腳手架及模板支撐專項檢查的緊急通知》,但年中專項檢查沒有認真結合該通知精神落實重大隱患檢查,專項檢查流于形式,沒有檢查模板支撐等重點內容的情況下在檢查表中全部勾記“已檢查”,沒有發現8號樓屋面構造梁模板支撐體系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順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為更好服務企業,主動承擔包括涉事工地在內的管委會轄區范圍內的項目巡查檢查,但檢查工作不到位,聘請的專家不具備相應資質能力,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沒有函告行業主管部門,沒有督促企業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事故調查報告建議2人追刑責、2人立案偵查、10名公職人員被處分。1、常某輝,男,漢族,1985年12月出生,群眾,高中文化程度,名義上是施工單位涉事工地項目經理助理,但實際上負責涉事工地的日常施工管理工作。對事故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20年7月15日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2、劉某力,男,漢族,1964年5月出生,中共黨員,監理單位監理部經理,涉事工地總監理工程師。對事故發生負有重大責任,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1、林某元,男,漢族,1980年月出生,群眾,施工單位涉事工地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公安機關對其涉嫌刑事犯罪行為立案偵查。待其司法程序終結后,由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處理其行政違法責任。2、吳某文,男,漢族,1967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施工單位涉事工地項目技術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公安機關對其涉嫌刑事犯罪行為立案偵查。待其司法程序終結后,由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處理其行政違法責任。1.順德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負有相關責任人員(7人)2.順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相關人員(3人)值得關注的是順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聘請的建筑領域專家何滿華(并不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上文提到),男,漢族,1965年4月出生,群眾。事故調查報告指出,何滿華參加2020年6月17日對涉事工地開展專項檢查(僅過去10天,6月27日事故發生),現場檢查隨意,沒有按照專項檢查的重點內容對施工現場的模板支撐進行全面檢查,沒有發現8號樓屋面構造梁模板支撐體系這一重大安全隱患。因此,何滿華對該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行業主管部門對其批評教育。1、何滿華,建筑領域專家,但事故調查報告有指出其不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不知何故?資質應該就是所謂進入政府相關部門專家庫?建筑領域或安全生產專家到底應該具備什么樣的能力呢?2、事故調查報告指出,何滿華對該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主要原因應該是其現場檢查隨意,沒有做相應的規范性檢查,沒有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因此,今后,安全生產專家尤其是現場檢查專家要清楚明白自己肩上的重大責任,絕對不可以掉以輕心,不能隨隨意意,蜻蜓點水,走馬觀花。另外,還一定需要有發現隱患特別是重大事故隱患的“火眼金睛”。否則,沒有這金剛鉆,可能不應該去攬這瓷器活。不是鬧著玩的。3、事故調查報告建議行業主管部門對負有事故直接責任的何滿華,進行批評教育。既然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那批評教育就是最輕的行政處分。應該是事故調查組考慮到其他因素(包括是第三方、政府聘請等等),其中一定考慮到這是一起3死1傷剛到起步基準的較大事故,事故后果不算是特別嚴重。如果不幸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事故,負有事故直接責任的責任人,一般情況下,是不太可能僅受批評教育行政處罰的。應該是輕者罰款,重者鋃鐺入獄。因此,各級安全生產專家尤其是現場檢查專家,必須舉一反三,引以為戒,如履薄冰,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