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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泵車支腿斷裂,傾翻傷人!江蘇昆山高新區城北中心小學西校區建設項“4.21”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4月21日16時50分左右,位于昆山高新區的城北中心小學西校區建設項目建筑工地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span>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規定,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權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成立了昆山高新區城北中心小學西校區建設項目“4.21”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任組長,市住建局副局長、昆山高新區規建局副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任副組長,組員為市紀委監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總工會、昆山高新區規建局相關人員,邀請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施工單位基本情況:江蘇凱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名江蘇凱翔環境建設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更名)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昆山開發區黃河南路323號新鼎岸商務大廈1403室,法定代表人:徐大文,經營范圍:房屋建設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市政養護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幕墻工程、金屬門窗工程等,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蘇)JZ安許證字[2010]053024。

2.混凝土供貨單位基本情況:昆山市天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資),注冊地址:江蘇省昆山開發區東區港池二期東側,法定代表人:陳明華,經營范圍: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貨物專用運輸(罐式)。

(二)項目情況

工程名稱:城北中心小學西校區新建工程項目

建設單位:昆山市玉山鎮人民政府

施工單位:江蘇凱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監理單位:昆山市大恒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混凝土公司:昆山市天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工程地點:昆山市虹橋路與花園路交界處

項目副經理、現場負責人:吳燕青

建設單位代建負責人:盧林鋒

項目總監:周紅兵

2018年6月30日,江蘇凱翔環境建設有限公司與昆山市天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簽訂了《昆山市混凝土購銷合同》,約定由昆山市天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該項目所需的混凝土。

(三)現場勘查情況

1.江蘇凱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兩名工人基本情況及工作位置

序號

姓名

性別

年齡

工作位置

1

陳光俊

47

行政樓二層樓面連廊澆筑混凝土

2

王敬元

56

行政樓二層樓面連廊澆筑混凝土

2.支腿斷裂原因

為了查明混凝土泵車支腿斷裂的直接原因,事故調查組依法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進行了技術分析。2019年4月23日和24日,在市公安局、應急局、工程參建各方和泵車生產廠家三一重工的共同見證下,市住建局組織對事故泵車進行了現場拆解,同時邀請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專家對拆解過程進行指導并對泵車斷口、裂痕等進行詳細的現場探勘和技術分析,整個拆解過程全程錄像。

根據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出具的《昆山市混凝土泵車側翻事故技術分析報告》,結論為:事故泵車經長期使用,右前支腿收納臂腔相關角焊縫出現明顯疲勞損傷,事故作業時右前支腿受力較大,使得角焊縫發生斷裂,引發支腿垮塌、整車側傾及臂架墜落,是本次事故的直接技術原因。

3.技術分析

1.陳光俊在澆筑混凝土的過程中用手扶出料管,違反了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施工現場混凝土運輸和泵送安全管理的通知》(蘇建質安〔2013〕102號)文件相關規定。根據規定:泵送混凝土時,導管兩側1米范圍內,導管出料口正前方30米內不得站人,以防導管傷人。王敬元操作混凝土振搗泵,距離臂架和出料管較近。

2.經調查,施工單位盡管經常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作業前進行安全交底,但當天混凝土澆筑前,并沒有就作業人員的站立位置、防止出料管可能傷人進行針對性的交底。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2019年4月21日16時50分左右,昆山市虹橋路與花園路口的城北中心小學西校區新建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江蘇凱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作業人員和昆山天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泵車操作人員,一起使用混凝土泵車進行行政樓二層樓面連廊位置的澆筑作業?;炷帘密囉仪皞戎韧蝗粩嗔眩瑢е卤密嚤奂茉抑姓谶M行混凝土澆筑工作的工人陳光俊和王敬元二人,陳光俊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敬元受傷。

三、監管履職情況

截至2019年4月21日,昆山市建筑安全監督站共對該項目檢查7次,簽發了限期整改通知書2份,共發現11條安全隱患,經復查均按時整改完成。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1)事故中傷亡人員

死亡人員:陳光俊,男,47歲,安徽舒城人,身份證號碼:342425*********251。

受傷人員:王敬元,男,56歲,安徽舒城人,身份證號碼:342425*********519。

(2)直接經濟損失

該起事故的善后賠償為140萬元(包括喪葬費用、一次性工亡補助、直系親屬撫恤費等)。受傷人員治療費用為44.5萬元。

該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184.5萬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昆山市天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泵車不能滿足正常的施工安全需要,混凝土泵車右前支腿突然斷裂,導致泵車整體傾斜,施工作業人員陳光俊手扶出料管,王敬元站立位置距離大臂和出料管口較近,泵車傾斜后臂架和出料軟管擊中陳光俊和王敬元。

(二)間接原因

1.昆山市天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陳明華,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泵車作業澆筑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未消除作業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

2.昆山市天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員陳惠元,對泵車管理不到位,與泵車使用過程中支腿斷裂存在一定關系。

3.江蘇凱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盡管已經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作業前進行安全交底,但當天混凝土澆筑前,并沒有就作業人員的站立位置、防止出料管可能傷人等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

4.江蘇凱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楊曉鴻,未組織有針對性的安全交底,安全員王金所安全巡視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混凝土澆筑作業工人站立位置錯誤。

5.江蘇凱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徐大文,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泵車作業澆筑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未消除作業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

6.昆山市大恒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作為項目監理單位,安全巡視檢查不到位,未能有效履行監理單位安全管理職責。

7.昆山市大恒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總監周紅兵,對施工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混凝土澆筑作業工人站立位置錯誤。

(三)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昆山高新區城北中心小學西校區建設項目“4.21”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責任單位

1.昆山市天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泵車不能滿足正常的施工安全需要,混凝土泵車右前支腿突然斷裂,導致泵車整體傾斜,出料管砸中混凝土澆筑工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昆山市天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處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建議昆山市住建局對昆山市天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全市通報批評并取消三年內評優資格的處理。

2. 江蘇凱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盡管已經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作業前進行安全交底,但當天混凝土澆筑前,并沒有就作業人員的站立位置、防止出料管可能傷人等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江蘇凱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處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建議昆山市住建局對江蘇凱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進行全市通報批評的處理。

3.昆山市大恒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作為項目監理單位,安全巡視檢查不到位,未能有效履行監理單位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昆山市住建局對昆山市大恒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全市通報批評的處理。

(二)責任人

4. 施工作業人員對危險因素辨識不清,陳光俊手扶出料管,王敬元站立位置距離出料管口較近,違反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施工現場混凝土運輸和泵送安全管理的通知》(蘇建質安〔2013〕102號)文件相關規定,導致被出料管砸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陳光俊在事故中死亡,王敬元重傷,建議不追究相應責任。

5. 陳明華,昆山市天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泵車作業澆筑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未消除作業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陳明華處罰款2018年年收入30%的行政處罰。

6. 陳惠元,昆山市天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員,對泵車管理不到位,與泵車使用過程中支腿斷裂存在一定關系,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昆山市住建局對陳惠元進行全市通報批評的處理。

7.楊曉鴻,施工單位江蘇凱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未組織有針對性的安全交底,王金所,項目安全員,安全巡視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混凝土澆筑作業工人站立位置錯誤,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昆山市住建局對楊曉鴻、王金所進行全市通報批評的處理。

8.徐大文,江蘇凱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泵車作業澆筑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未消除作業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徐大文處罰款2018年年收入30%的行政處罰。

9.周紅兵,昆山市大恒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總監,對施工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混凝土澆筑作業工人站立位置錯誤,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昆山市住建局對周紅兵進行全市通報批評的處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一)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昆山市天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蘇凱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開展全員的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昆山市天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要對所屬的混凝土泵車進行檢查,防止類似事故發生。江蘇凱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要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交底,確保作業人員掌握必需的安全操作技能及方法。

(二)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昆山市住建局、昆山高新區規建局要將此次事故通報給我市各在建項目,督促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督促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舉一反三,自省自警,加強作業現場的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昆山市住建局、昆山高新區規建局要舉一反三,加強建筑施工的監督檢查,依法嚴肅查處發現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