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上作業,往往有一定的風險,尤其是甲板上。船舶甲板空間有限、有噪音,是船上非常危險的地方,在甲板上作業的船員必須遵循安全工作規范,以確保自身安全。不飲酒,就是其中要遵守的最最基本、最最重要的一個原則。然而近日,英國海上事故調查處(MAIB)最新公布了2019年5月“卡里娜C”號貨輪上發生的一起事故的報告。報告顯示,這起事故的原因,就是船員過量飲酒導致的!
2019年5月24日上午,“卡里娜C”號貨輪正在西班牙的塞維利亞港口進行貨運作業,準備啟航。當天,二副于9時30分左右到達甲板,然后便開始清除艙口圍板上最后一批貨物殘留的灰塵,以便關閉艙口。9時44分,他爬上圍板上的艙蓋。與此同時,大副正朝他所在的方向移動龍門起重機,門架的進入平臺將二副壓在一堆蓋子上,給這個210磅重的人留下了13厘米(5英寸)的間隙。二副從圍板上摔了下來,頭撞在人行道的護欄上。當場失去了知覺,不久后被宣布失去生命體征。
然而尸檢結果顯示,對其造成致命的鈍器外傷所致的內出血。不過,這個結果仍不具有說服力,一名專業有素的二副,怎么會在作業中放松了安全警惕呢?最終,船上的攝像頭揭示了事故的真相:當天是這名二副生日,他喝了不少酒。毒理學報告也顯示他血液中有“大量”酒精。正是酒精的作用,讓他失去了對外界情況的判斷能力。
?二副的判斷和風險感知可能因酒精和疲勞而受損;
?二副和大副沒有就他們的行蹤進行溝通;
?船舶的安全意識薄弱;
?船公司關于禁止毒品和酒精的要求沒有貫徹落實到位。
無獨有偶,2019年3月,同一船隊的另一艘船發也生了幾乎相同的龍門起重機事故。此后,該公司加強了其安全和合規性措施,包括在違反安全政策的情況下,頻繁進行隨機測試和對船長的制裁。
船舶甲板是危險的地方,如果事故當天的船員遵守既定的安全工作規范,作業前不飲酒,完全可以避免這種事故。一定要警鐘長鳴,在船上做到不飲酒,尤其是在甲板作業過程中,要注意自身安全。
以下是我國關于船舶酒駕的一些條款規定,請務必記牢: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船員不得酗酒。值班人員在值班前四小時內禁止飲酒,且值班期間血液酒精濃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濃度不高于0.25mg/L。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值班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嚴禁船員酗酒,值班船員在值班前4小時內及值班期間禁止飲酒,且值班期間血液中的酒精濃度不得超過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濃度不高于0.25mg/L。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船員在船上值班期間,體內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發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扣留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船員在船在崗期間飲酒,體內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扣留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9號《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渡運時,渡船船員、渡工不得酒后駕駛,如果違反本條規定,渡船船員、渡工酒后駕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船員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下罰款,并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違法記分辦法》規定:海船船員水上交通安全類違法記分分值標準,船舶、設施上的人員在船上值班期間,體內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的對當事船員記15分;內河船舶船員水上交通安全類違法記分分值標準,在船在崗期間飲酒,體內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的對飲酒者記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