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寶勝海洋工程電纜項目101號電纜車間施工工程“7?1”高處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7月1日11時20分左右,位于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中航寶勝海洋工程電纜工程項目101號電纜車間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致1人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接報后,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及市政府《關于規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揚府發〔2007〕218號),市安監局牽頭組織市監委、公安局、城鄉建設局、總工會、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安環局等部門單位的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查事故現場、調閱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工程項目及事故單位概況
(一)項目概況
中航寶勝海洋工程電纜工程項目101號電纜車間位于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施橋鎮,運河南路以東,沿江高等級公路以南,由中航寶勝海洋工程電纜有限公司自籌資金投資建設,工程規模136325.9㎡,單層鋼結構(局部2層),建筑預估總造價21928.7萬元。2017年8月9日該項目獲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建設單位
中航寶勝海洋工程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勝海工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6日,經營范圍:各類海洋工程和裝備等電線電纜、電纜附件、組件及系統的設計、開發、制造、銷售、安裝、技術咨詢服務;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2017年6月28日,該公司將該工程項目發包給寶勝建設有限公司,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三)施工單位
寶勝系統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2日,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限鋼結構主體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機電工程總承包叁級、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叁級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為建筑施工。上述證照均在有效期內。
2018年6月26日,寶勝集成公司將101號電纜車間剩余部分(不含高跨式成纜間)工程鋼結構安裝勞務發包給寶應縣恒威彩鋼工程有限公司,雙方簽訂有《安裝協議》;2018年6月20日雙方簽訂有《安全管理協議書》。
勞務分包單位:寶應縣恒威彩鋼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4日,具有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叁級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為建筑施工。上述證照均在有效期內。
(四)監理單位
江蘇潤揚項目管理公司(以下簡稱“潤揚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6日,取得有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工程監理資質證書》。2017年6月12日寶勝海工公司與潤揚公司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8年6月19日,恒威公司進場承擔該項目,寶勝集成公司與恒威公司雙方分別簽訂了《安裝協議》和《安全管理協議》,此前,101號電纜車間已由另一個勞務分包單位完成部分工作量。6月30日因陰雨天氣,恒威公司未組織鋼結構安裝。7月1日上午恒威公司安排本公司鄧宇航等4名員工進行登高作業(4名員工持有登高作業證),地面2人輔助吊裝作業,作業內容為101號電纜車間5區2-3軸線水平次結構件固定安裝在大梁下方,大梁距地高度15米左右。11時20分左右,王俊蹲在鋼梁上卸吊裝上來的水平次結構件時,重心不穩后仰發生高處墜落。
(二)事故救援情況
王俊高處墜落后,現場的工友立即呼喊“救命”,并撥打電話給項目管理人員和120急救中心。救護車趕到后將其送到蘇北醫院搶救,14時30分蘇北醫院宣布王俊死亡。
(三)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亡人員基本情況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工種 | 傷害 | 傷亡 程度 | 安全培訓 教育情況 | 所屬單位 |
王俊 | 男 | 24 | 鋼結構安裝工 | 高處墜落 | 死亡 | 有安全培訓教育 | 寶應縣恒威彩鋼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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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50萬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王俊安全意識薄弱,未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且蹲在鋼梁上作業,重心不穩后仰,導致高處墜落,是本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同時也是發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恒威公司現場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訓不到位,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嚴格執行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監督和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恒威公司對施工作業危險性認識不夠,在進行吊裝和高處作業過程中,未按規定在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寶勝集成公司項目部對勞務分包公司監督檢查不力,未能發現并及時糾正作業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鋼結構安裝過程中,曾因存在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市城鄉建設部門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事故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由于個人安全意識薄弱,未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單位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導致的高處墜落事故。事故的性質為“責任事故”,事故等級為“一般事故”。
四、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責任人員
1.王俊,恒威公司鋼結構安裝工,在作業過程中未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意識薄弱,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鑒于王俊已在本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2.候明萬,恒威公司施工現場組長,作為班組長,對施工人員勞動防護用品未能正確使用檢查不到位,在高處作業過程中未能及時發現并解決存在的安全隱患,對該起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恒威公司按照公司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3.潘躍東,恒威公司施工現場負責人,作為公司派駐的現場負責人,未組織教育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立由恒威公司按公司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4.孫凱,寶勝集成公司項目安全員,作為項目安全員,對外包單位作業人員安全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由寶勝集成公司按公司規定予以處理。
5.薛斌,寶勝集成公司項目部經理,作為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對監理單位提出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未能進行有效制止,并督促進行整改;未能發現并及時糾正恒威公司作業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對該起事故發生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建議由寶勝集成公司依程序更換其項目經理,并報相關部門備案。
(二)責任單位
恒威公司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嚴格執行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監督和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規定,建議由市安監局對恒威公司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
(一)恒威公司要進一步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督促作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要加強鋼結構安裝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嚴格按規定給施工人員配發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作業人員按要求佩戴,要加大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巡查力度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發現并制止從業人員的違章作業行為。
(二)寶勝集成公司項目部要加強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工作配合,自覺接受轄區及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注重加強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管理,加強施工作業過程的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切實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始終將吊裝、高處作業等危險工序作為管理和監督檢查的重點,嚴禁施工作業人員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野蠻作業,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三)江蘇潤揚項目管理公司也要從事故中汲取教訓,嚴格落實監理職責,始終將安全生產作為監理的重要內容,督促施工單位規范作業,落實人員,明確職責,加強鋼結構安裝、起重吊裝等重點部位及重點環節的安全監管,確保安全生產。
(四)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要認真落實屬地管理的職能,建設部門要加大轄區內建筑施工過程的監督管理力度,加強相關行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督促和規范安全生產。相關監管人員要深入作業現場,采取切實有效的監管措施,指導、督促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轄區內的生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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