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高新區昆山研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廠房項目“4.4”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4月4日13時50分左右,位于昆山市高新區漢浦路西側、漕里浜河南側的昆山研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1#生產廠房、2#生產廠房項目公司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
接到事故報告后,昆山市安監局事故調查人員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會同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住建局、昆山高新區規建局等部門展開現場勘察和事故調查工作。同時要求事故單位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安撫好死者家屬情緒,確保社會穩定,目前善后賠償工作已完成。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的有關規定和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權,成立了以昆山市安監局局長為組長,昆山市住建局副局長、昆山市安監局副局長、昆山高新區規建局副局長為副組長,昆山市監察委、昆山市安監局、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住建局、昆山市總工會、昆山高新區規建局相關人員為成員的“4.4”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在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及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查明了事故原因。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1.事故單位名稱: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2.事故發生時間:2018年4月4日13時50分左右
3.事故發生地點:昆山研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生產廠房樁基現場
4.事故類別:物體打擊
5.事故等級:一般事故
6.直接經濟損失:140萬元
7.傷亡人員概況:
姓名 | 年齡 | 性別 | 籍貫 | 工種 | 傷亡情況 |
馮貫華 | 47 | 男 | 江蘇睢寧 | 樁機焊工 | 死亡 |
8.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昆山研智電子1#生產廠房、2#生產廠房
項目地址:昆山市高新區漢浦路西側、漕里浜河南側
勘察單位:蘇州通高巖土工程有限公司
設計單位:江蘇中建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設單位:昆山研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監理單位:昆山鑫正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總包單位: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項目經理:姚政凱
建設規模:18335.55平方米
合同價格:6232萬元
9.事故單位概況:
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王形,住所:紹興市剡溪路488號,成立日期:2001年1月4日,經營范圍:1、承接與其實力、規模、業績相適應的國外工程項目;2、對外派遣實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勞務人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總承包;地基與基礎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園林古建筑工程、鋼結構工程、消防設施工程、綠化工程專業承包。(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浙)JZ安許證字[2005]048432-15/7,有效期至2020年1月23日。
10.日常監管情況:
該項目于2018年3月21日取得《施工許可證》。
昆山市住建局安監站于2018年3月27日電話聯系了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安全員王堅,督促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進行開工前的安全監督交底,但被告知該項目還未進廠開工,等進場開工后會聯系安監站進行安全監督交底。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2018年4月4日昆山研智電子1#生產廠房、2#生產廠房工程正在樁基施工,1#生產廠房為靜壓施工。2#生產廠房施工現場由于場地較小采用錘擊樁施工。施工單位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指派周其坤指揮打樁作業,陳雷負責樁機的具體操作,閆存報負責控制樁身定位、陳令乾負責樁身的綁扎、馮貫華負責電焊接樁。
至13時50分左右,送樁器完成送樁后,樁機操作人員貪圖省事未將送樁器平放在施工場地,而是將暫時不用的送樁器,豎插在深度不足1米的樁洞中。當相鄰樁位第二節樁節起吊就位時碰擦了已完成樁基施工的樁洞中的送樁器,倒下的送樁器砸中準備電焊接樁的馮貫華,導致其頭部受傷,后經“120”急救人員現場確認馮貫華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陳令乾、陳雷、閆存報、馮貫華四人在現場打樁過程中,違反安全常識,將暫時不用的送樁器留在擊打完成方樁的樁洞中。樁機起吊就位時刮風,不利于控制方樁穩定,誤碰到插在樁洞中的送樁器而導致送樁器倒下,砸中馮貫華頭頸部位致其死亡。
(二)間接原因
1、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基樁施工前,未組織相關人員對錘擊樁機施工進行危險源(重大)排查、識別和公示,對施工現場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施工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
2、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王形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3、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姚政凱在施工中未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樁基現場帶班檢查,對樁機施工現場也沒有及時組織危險源的識別。
4、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打樁作業指揮人員周其坤擅自脫崗,使樁機施工處于無人指揮的狀況。
5、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施工員王琪沒有對樁機施工人員進行施工前的作業交底,也未查驗樁基人員的特種人員上崗證,沒有及時發現施工有違章作業。
6、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安全員王堅未及時檢查、發現現場隱患,管理不到位,沒有檢查特殊工種資格。
7、昆山鑫正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監理單位未對樁機操作人員持證進行認真審核,未及時發現樁機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行為。
8、昆山鑫正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陳軍未組織對樁機操作人員特殊工種證進行認真審核。疏于現場監督旁站,未及時發現樁基施工現場違章并采取制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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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昆山高新區昆山研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廠房項目“4.4”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基樁施工前,未組織相關人員對錘擊樁機施工進行危險源(重大)排查、識別和公示,對施工現場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施工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實施行政處罰;建議昆山市住建局對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進行處理。
2、王形,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王形實施行政處罰。
3、姚政凱,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在施工中未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樁基現場帶班檢查,對樁機施工現場也沒有及時組織危險源的識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住建局對姚政凱進行處理。
4、周其坤,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打樁作業指揮人員。擅自脫崗,使樁機施工處于無人指揮的狀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周其坤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至昆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5、王琪,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施工員。沒有對樁機施工人員進行施工前的作業交底,也未查驗樁基人員的特種人員上崗證,沒有及時發現施工有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王琪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至昆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6、王堅,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安全員。未及時檢查、發現現場隱患,管理不到位,沒有檢查特殊工種資格,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住建局對王堅進行處理。
7、昆山鑫正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監理單位未對樁機操作人員持證進行認真審核,未及時發現樁機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住建局對昆山鑫正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進行處理。
8、陳軍,昆山鑫正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未組織對樁機操作人員特殊工種證進行認真審核。疏于現場監督旁站,未及時發現樁基施工現場違章并采取制止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住建局對陳軍進行處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1、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參建各方要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必須完善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嚴格落實項目部每個崗位人員的安全責任,把安全生產的責任落實與每個崗位、每個人切身利益掛鉤,確保各類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加強對施工現場易發、多發事故環節的安全管理,從施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各個環節,制定安全防護技術措施,從本質上,保證安全的環境。要注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責任,對施工現場每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規程和安全制度的培訓,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現場的安全檢查都不要走過場、走形式,不要漏查安全死角。要及時發現問題隱患,及時整改;昆山鑫正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要切實履行監理職責,堅決制止各類違章作業的行為;昆山研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建設方也應該加強對項目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管。
2、嚴格落實屬地和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監管責任。昆山高新區、昆山市住建局要切實加強建筑工地日常監管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閉環管理,督促企業落實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現場安全管理等基礎工作;督促各施工單位要嚴格落實樁基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或施工方案中制定相關安全技術措施。作業前,應按類別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與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作業。
3、做好事故警示教育,防止事故再發。昆山市住建局、昆山高新區規建局所要將此次事故通報給各建筑施工單位,督促各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特別是要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行業標準進行作業。同時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督促各施工單位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工作,杜絕違章作業行為,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昆山高新區昆山研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廠房
項目“4.4”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