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高新區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在建廠房“3.15”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12時50分左右,位于昆山高新區迎賓中路1299號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在建廠房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導致1名作業人員死亡。
接到事故報告后,昆山市安監局事故調查人員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會同市住建局、市公安局、昆山高新區規建局等部門展開現場勘察和事故調查工作。同時要求事故單位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安撫好死者家屬情緒,確保社會穩定,目前善后賠償工作已完成。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的有關規定和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權,成立了以昆山市安監局局長為組長,昆山市住建局副局長、昆山高新區規建局副局長、昆山市安監局副局長為副組長,昆山市監察局、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總工會及昆山高新區規建局相關人員為成員的“3.15”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在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及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查明了事故原因。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1.事故單位名稱: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2.事故發生時間:2017年3月15日12時50分左右
3.事故發生地點:昆山高新區迎賓中路1299號在建廠房廠門口
4.事故類別:高處墜落
5.事故等級:一般事故
6.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
7.傷亡人員概況:
姓名 | 年齡 | 性別 | 籍貫 | 工種 | 傷亡情況 |
賈小兵 | 42 | 男 | 四川綿陽 | 操作工 | 死亡 |
8.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報建廠房
建設單位: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施工單位: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監理單位:無
工程地點:昆山高新區迎賓中路1299號
9.事故單位概況:
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沈雪坤,注冊地址:玉山鎮城北望山路東側迎賓路南側,注冊資本:1000萬元整,成立日期:2006年12月30日,經營范圍:模具設計、制造、銷售;物業管理;自有廠房租賃。
10.事故現場勘察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對高處臨邊作業安全防護的相關規定,經現場勘查,發現事故現場臨邊防護設施存在以下問題:
(1)門式腳手架作業面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3.6米,未設置防護欄桿,違反了規范4.1.1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進行臨邊作業時,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防護欄桿,并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的規定;
(2)死者賈小兵作業時安全帽下顎帶未佩戴,安全帽未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違反了規范3.0.5條“高處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用品,并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的規定。
11.日常監管情況:
(1)2月9日昆山市高新區建設監察中隊(現屬高新區社會事業局)日常巡查發現蘇州高萬昌鋼板有限公司廠區大院(廠房實際產權人為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和蘇州高萬昌鋼板有限公司系租賃關系)內有工人在進行鋼結構安裝作業,經初步了解,蘇州高萬昌鋼板有限公司(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未辦理相關手續,當即責令其立即停工,并限期自行拆除,由于現場單位名字等相關信息均為蘇州高萬昌鋼板有限公司,故高新區建設監察中隊誤以為是蘇州高萬昌鋼板有限公司組織的施工行為,執法文書開給了蘇州高萬昌鋼板有限公司,實際組織施工的行為應為昆山潤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蘇州高萬昌鋼板有限公司對執法文書未提出異議,昆山潤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認收到了執法文書。
(2)2月9日至2月26日,昆山市高新區建設監察中隊(現屬高新區社會事業局)跟蹤,發現蘇州高萬昌鋼板有限公司(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停工整改,組織工人繼續違規施工。
(3)2月27日昆山市高新區建設監察中隊(現屬高新區社會事業局)為阻止蘇州高萬昌鋼板有限公司(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違法施工,扣押了蘇州高萬昌鋼板有限公司(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廠區內工人施工鋼結構所用的氧氣瓶和乙炔瓶。
(4)3月6日昆山市高新區建設監察中隊(現屬高新區社會事業局)就蘇州高萬昌鋼板有限公司(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繼續違規施工問題向昆山市住建局做了匯報。
(5)依據工作職責,昆山市住建局于3月10日函告昆山高新區規劃建設局,通報蘇州高萬昌鋼板有限公司(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在建廠房無審批手續。
(6)昆山高新區規劃建設局于3月13日接辦工作聯系函后,依據昆政辦[2016]58號文件規定,在兩日內于3月15日完成了對該違法建設的認定,并移交至昆山市城市管理局(昆高規移字[2017]第47號)。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2017年3月15日中午12時30分左右,位于昆山高新區迎賓中路1299號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一處未報建廠房工程內,安裝工人賈小兵在安裝南側雨棚板過程中不慎從3.6米高的腳手架上跌落。
死者賈小兵作業時安全帽下顎帶未佩戴,安全帽未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墜落后賈小兵頭部傷勢嚴重,經120急救現場搶救無效后當場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行業標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提供規范的作業平臺,導致賈小兵從3.6米高的作業平臺上跌落至地面導致死亡。
(二)間接原因
1.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違法建設。
2.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沈雪坤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施工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在收到昆山市高新區建設監察中隊的責令其立即停工,并限期自行拆除的指令后仍安排陳仕偉、賈小兵等人進行作業。
(三)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昆山高新區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在建廠房“3.15”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因違法建設、安全防護缺失、安全管理缺失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違法建設,未按行業標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提供規范的作業平臺,導致賈小兵從3.6米高的作業平臺上跌落至地面導致死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昆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從嚴實施行政處罰。
2.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沈雪坤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施工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在未辦理相關手續且收到昆山市高新區建設監察中隊的責令其立即停工,并限期自行拆除的指令后仍安排陳仕偉、賈小兵等人進行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沈雪坤責任。
3.賈小兵在安全帽下顎帶未佩戴的情況下進行作業,跌落至地面后死亡,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鑒于賈小兵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追究賈小兵相關責任。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1.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設工程必須依法辦理土地、規劃、建設等相關手續,未辦理相關手續或手續不全者嚴禁施工。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應停止未報建廠房的建設行為,在辦理完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建設活動。
2.嚴格落實屬地和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監管責任。昆山高新區要充分認清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形勢的嚴峻性,切實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的日常監管檢查工作,要將此次事故通報給各企業,結合“六防”工作中關于防高處墜落的相關要求,督促、指導和推動企業高處作業行為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昆山市高新區建設監察中隊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查實真相,根據工作職責,加大巡查力度,發現違法違規的施工行為的要一查到底,涉及其他部門的,要及時移交。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閉環管理,督促企業落實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現場安全管理等基礎工作;昆山市住建局要將此次事故通報給各施工單位,督促各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特別是要加強安全防護和現場安全巡查工作;做好事故警示教育,舉一反三,督促企業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工作,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昆山高新區昆山潤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在建廠房“3.15”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