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江區“2016.5.26”高處墜落亡人事故
2016年5月26日下午,在吳江某有限公司廠房內,某集團有限公司員工閆某在對廠房鋼結構進行加固作業的時候,不慎從搭設在行車上的腳手架上摔落至地面(高度約6米),經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
引起這起事故的原因如下:一直接原因是閆某安全意識淡薄,高處作業未系好安全帶,在拉防火布時腳不慎踩空,安全帶未起到保護作用,導致高處墜落。二間接原因是某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施工現場疏于管理,未及時發現并制止違章行為;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流于形式,未督促工人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監督、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該公司施工現場負責人王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該起事故經調查與分析,認定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為了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防止重復事故的發生,安監部門在對事故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責令該集團有限公司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要求該集團有限公司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強化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意識及自我防護能力,杜絕違章作業的現象,避免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