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某油庫發生一起油罐車充裝過程閃爆致人死亡的事故通報︱涉事企業總經理等6人被追刑責
近日,廣東茂名市應急管理局發布一起油庫閃爆事故調查報告。2021年4月11日23時36分許,在高州市金墩勇昌貿易有限公司油庫內發生一起油罐車充裝油品過程中閃爆起火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48萬元。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到達中油世源公司租賃的金墩勇昌公司油庫裝運油品前運載過汽油,但該車槽罐未進行清洗和安全處理,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槽罐內充滿了油氣(汽油)-空氣混合物。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在中油世源公司租賃的金墩勇昌公司油庫充裝油品時,司機丁某成使用一根PVC管進行接駁裝油,插入槽罐的PVC管表面積聚了大量電荷,且該車輛在油品充裝前沒有進行接地連接消除靜電導致產生的大量電荷無法及時消除,最后靜電放電產生電火花進而引發罐內的油氣(汽油)-空氣混合物閃爆燃燒。
(二)間接原因
1.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的實際所有人、控制人郭某熙未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準的經營范圍承運貨物,對雇傭工人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對事故車輛的現場安全生產工作缺乏檢查,未能及時消除事故車輛槽罐未清洗合格等事故隱患,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2.中油世源公司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油品裝卸作業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能保證員工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車輛未靜電接地等事故隱患,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3.志輝公司違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與郭某熙簽訂車輛掛靠協議讓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掛靠經營,同時對事故車輛及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及時掌握、確認事故車輛駕駛員和押運員的最新情況,未對事故車輛當班司機和押運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車輛桂K39218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如實記錄檢查和處理情況,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車輛超經營范圍承運貨物、槽罐未清洗合格等事故隱患,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
追究刑責人員:
1.丁某成,事故車輛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的當班駕駛員,違反安全作業標準,未對事故車輛槽罐進行清洗和安全處理并經檢驗合格便改裝其它散裝液體化學品,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本次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2.郭某熙,事故車輛(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的實際控制人和所有人,違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掛靠經營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雇傭具備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資質的司機和押運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未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準的經營范圍承運貨物,對事故車輛的現場安全生產工作缺乏檢查,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高州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吳某芬,中油世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組織制定本單位油品裝卸作業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缺乏督促、檢查,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高州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4.蘇某元,中油世源公司當班裝卸工,未遵守安全作業規范,未對事故車輛進行靜電接地,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高州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5.梁某杰,中油世源公司當班裝卸工,未遵守安全作業規范,未對事故車輛進行靜電接地,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高州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6.王某輝,志輝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盡管已經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經費的投入和實施,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計劃,但是對違反國家規定掛靠本單位經營的事故車輛安全生產工作缺乏監督、檢查,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高州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行政處罰人員:
7.張某旺,志輝公司安全科科長,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對違反國家規定掛靠本單位經營的事故車輛安全生產工作缺乏監督、檢查,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糾正事故車輛從業人員的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8.周某燕,志輝公司專職安全員,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對違反國家規定掛靠本單位經營的事故車輛安全生產工作缺乏監督、檢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糾正事故車輛從業人員的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茂名高州市金墩勇昌公司“4·11”閃爆事故調查報告全文
2021年4月11日23時36分許,在高州市金墩勇昌貿易有限公司油庫內發生一起油罐車充裝油品過程中閃爆起火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48萬元。
事故發生后,茂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市委書記袁古潔作出批示,要求徹底查明火災原因,要舉一反三,對全市所有加油企業、加油站、危化品運輸企業進行地毯式清查,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要堅決進行整改,進一步壓實企業和各地的安全生產責任,嚴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4月30日,茂名市政府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有關規定和《廣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對茂名高州市金墩勇昌公司“4·11”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掛牌督辦的函》(粵安辦函〔2021〕53號)要求,提升一級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倪壁盛任組長,高州市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市紀委監委、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單位有關人員為成員的茂名高州市金墩勇昌公司“4·11”閃爆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調查,同時聘請有關專家參與。
事故調查組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查清事故經過、事故應急處置情況、事故原因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組經分析認定:茂名高州市金墩勇昌公司“4·11”閃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情況
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登記所有人:廣西玉林市志輝危貨運輸有限公司,住址:廣西玉林市玉州區民主北路208號嶺南都會商品交易中心E4幢60號,該車投保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車輛損失險、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車輛初次登記日期為2019年4月25日,檢驗有效期至2021年4月,保險有效期至2021年9月21日,車輛使用性質:危化品運輸,核定載質量:13870千克。該車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桂交運管玉字450901533326),經營許可證號:450900000009,經營范圍:危險貨物運輸(3類(汽油)),噸位:13.870噸,車輛尺寸:長10130毫米、寬2500毫米、高3580毫米。事故發生前該車的行駛軌跡:2021年4月11日18時10分許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從高州市石鼓鎮塘底坡村附近出發,18時15分許駛進國道G207,往省道S291方向行駛,18時18分許進入省道S291,往茂名方向行駛,19時00分許駛入油城二路,駛往大山嶺村附近,19時15分許駛入大山嶺村附近并停留。在2021年4月11日19時50分許駛入環市西路,往西部快線方向,20時00分許駛入西部快線,往高水路方向,20時30分許駛入高水路,往電白大道西方向,20時35分許駛入電白大道西,往包茂大道南方向,20時45分許駛入包茂大道南,往包茂大道南方向,21時00分許駛入迎賓大道,往南山塘村方向,21時10分許駛入南山塘村附近,并停留。直至22時00分許駛入迎賓大道,往包茂高速方向,22時15分許駛入包茂高速,往汕湛高速方向,22時30分許駛入汕湛高速,往高水公路方向,22時40分許駛入高水公路,往省道S291高州石鼓鎮方向,23時05分許到達州村附近(事故發生位置)。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自2021年4月11日18時10分許出發,至事故發生時間2021年4月11日23時36分許,累計行駛超過137公里。
經調查,郭某熙于2019年4月以按揭方式出資購買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并將該車登記在廣西玉林市志輝危貨運輸有限公司名下,郭某熙又于2019年4月29日與廣西玉林市志輝危貨運輸有限公司簽訂《車輛掛靠合同》(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掛靠期限從2019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廣西玉林市志輝危貨運輸有限公司登記備案的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駕駛員為郭某熙、押運員為溫某鋼。2021年2月起,郭某熙雇傭丁某成、朱某鋒為其工作。
(二)事故有關企業情況
1.中油世源石油化工(大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世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443411619029,法定代表人:吳某芬,成立日期:2015年08月12日,住所:遼寧省大連長興島經濟區三堂中心街5-7號,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資本:2000萬元人民幣,營業期限:2015年08月12日至2025年08月11日,登記機關:大連長興島經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營范圍:汽油、柴油[閉杯閃點≤60℃]、煤油、石油原油、煤焦油、溶劑油[閉杯閃點≤60℃]、石腦油、煤焦瀝青、甲醇、乙醇[無水]、甲苯、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粗苯、苯、甲烷、丙烷、異丁烷、正丁烷、乙烷、甲基叔丁基醚的無儲存經營。石油制品及化工產品、燃料油〔限閉杯閃點〉60℃〕(以上項目不含危險化學品,不含許可經營項目,不允許自設倉儲和運輸)銷售;道路瀝青、潤滑油、鋼材、木材、煤炭、儀器儀表、電線電纜、礦產品、閥門、辦公用品、汽車及配件、計算機軟硬件、建材、五金交電、機械設備、建筑裝飾裝修材料銷售;經濟信息咨詢(不得從事教育培訓及辦學);計算機軟件開發;廣告設計、制作、發布;國際貿易、轉口貿易;國內一般貿易。(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中油世源公司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證書編號:大保安經字[2019]0151,經營方式:無儲存經營,有效期限為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
2.高州市金墩勇昌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墩勇昌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981690464004G,法定代表人:陳某銘,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成立日期:2009年06月11日,注冊資本:100.000000萬人民幣,營業期限:長期,登記機關: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高州市石鼓鎮金墩工業園,經營范圍:批發:甲苯(甲基苯)、正戊烷(碳五)、環戊烷、石腦油(溶劑油)、苯(純苯)、粗苯(混合苯)、煤焦油、洗油(亮光油)、二甲苯異構體混合物、苯乙烯[抑制了的]、苯酚(酚)、雜酚(粗酚)(無倉儲),(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2日);儲存、銷售:潤滑油、重油、瀝青、燃料油、循環油、工業用白油、蠟油、凝析油;加工(調和):潤滑油(不含危險化學品);銷售:石油制品、化工產品、塑料制品、橡膠制品、包裝材料及制品、五金產品、建筑材料、非金屬礦及制品、金屬材料、金屬制品、機械零件、家用電器、建筑陶瓷制品、針紡織品、農產品、汽車及其零配件、機械設備,柴油[閉環閃點大于60攝氏度](以上不含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住房租賃,汽車租賃。(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金墩勇昌公司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證書編號:粵高安監管經[2018]005,經營方式:貿易經營,有效期限為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
3.廣西玉林市志輝危貨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輝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900MA5L7XCD63,法定代表人:王某輝,成立日期:2017年06月20日,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資本:200.000000萬人民幣,營業期限:2017年06月20日至2067年06月19日,登記機關: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廣西玉林市玉州區中港路206號中藥材市場二期19幢29-30號,經營范圍:許可項目: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運輸。(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二手車、汽車及其配件的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志輝公司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書編號:桂交運管許可玉字450900000009號,證件有效期: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23日,經營范圍:危險貨物運輸(2類1項(液化石油氣)、2類2項(氧氣)、3類(汽油、柴油)、8類(硫酸、鹽酸、次氯酸鈉(漂白水))、氫氧化鈉))。
(三)事故有關人員情況
1.吳某芬,男,漢族,40歲,中油世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生產管理工作。
2.蘇某元,男,42歲,中油世源公司裝卸工,負責油品裝卸工作。
3.梁某杰,男,21歲,中油世源公司裝卸工,負責油品裝卸工作。
4.王某輝,男,39歲,志輝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5.張某旺,男,25歲,志輝公司安全科科長,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6.周某燕,女,37歲,志輝公司專職安全員,在公司安全科科長直接領導下管理公司安全生產日常工作。
7.郭某熙,男,37歲,事故車輛(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的實際所有人、控制人。
8.朱某鋒,男,20歲,是郭某熙所雇傭的工人,持有危貨押運員證,事發時為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的隨車押運員。
9.丁某成,男,34歲,是郭某熙所雇傭的工人,持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危貨駕駛員、危貨押運員),事發時為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的駕駛員,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10.陳某銘,男,34歲,金墩勇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四)油品化驗檢測情況
經調查,事故發生時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所充裝的是金墩勇昌公司油庫1號儲油罐內的油品。事故調查組對金墩勇昌公司油庫1號儲油罐內的油品進行取樣并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分類,鑒定結果為:該油品樣品的閉杯閃點為95.0℃,不屬于易燃液體。
(五)涉事油庫及租賃情況
經調查,金墩勇昌公司油庫共有6個儲油罐(其中:700m3立罐4個,1800m3立罐2個),儲油罐間有管道相互連通,但每個儲油罐間的連通管道有閥門隔斷,事發時,車輛在2號裝卸臺進行充裝作業,1、2號裝卸臺均為1號儲罐的裝卸口,事發前儲罐間的連通管道的阻隔閥門均處于關閉狀態,事發車輛充裝的油品為1儲罐的油品。
2020年12月8日,中油世源公司與金墩勇昌公司簽訂油庫租賃合同,中油世源公司租賃金墩勇昌公司油庫共6個儲油罐使用,租賃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六)事故發生當天氣象情況
事故發生當天23-24時,高州市石鼓鎮、茂南區金塘鎮的溫度為22.2℃—22.9℃,相對濕度為86%,該時段內沒有閃電對地面活動情況。
(七)有關監管部門履職情況
1.高州市應急管理局。《高州市應急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了高州市應急管理局危險化學品監管股負責轄區內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
高州市應急管理局危化品監管股自2019年以來能根據市政府批復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重點監管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同時,高州市應急管理局危化品監管股2020年度根據上級部門的布置和工作安排對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了全覆蓋檢查,制作現場檢查記錄971份,先后兩次(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27日)對金墩勇昌公司進行了監督檢查并按規定制作相應的執法文書,現場檢查時,金墩勇昌公司油庫處于停產狀態,并未充裝油品,檢查未發現金墩勇昌公司存在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高州市應急管理局已履行了法定監管職責。
2.高州市石鼓鎮。2020年,石鼓鎮制定了《石鼓鎮2020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并依照檢查計劃完成相關監督檢查,但對轄區內已成立多年的(2009年成立)金墩勇昌公司并不知情,未組織執法人員對金墩勇昌公司進行巡查和監督檢查,監管存在真空,對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底數不清。雖然金墩勇昌公司油庫地處金塘鎮與石鼓鎮交界爭議地帶,但金墩勇昌公司工商營業執照和危化品經營(不帶儲存設施)許可證均為高州市相關部門核發,高州市相關部門和鎮街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3.玉林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2020年,玉林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按照《玉林市交通運輸局關于開展安全生產“大體檢”行動方案的通知》(玉市交綜合〔2020〕35號)要求,對志輝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并督促該公司完成整改本次檢查發現的隱患問題。2021年3月,玉林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志輝公司落實2020年度安全生產“大體檢”行動整改工作情況進行復核檢查,亦督促該公司完成整改本次檢查發現的隱患問題。玉林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已基本履行法定職責。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前有關情況
2021年4月11日18時10分許,根據郭某熙的安排,丁某成駕駛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朱某鋒為當班隨車的押運員)從高州市石鼓鎮塘底坡村附近出發。
19時15分許,到達茂南區新坡鎮茂名全星石化有限公司裝載汽油。
21時10分許,到達電白區林頭鎮茂名市中元運輸有限公司停車場并卸載汽油。
22時00分許,離開停車場直接前往高州市石鼓鎮和茂南區金塘鎮交界處的金墩勇昌公司油庫。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4月11日23時05分許,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到達金墩勇昌公司油庫,押運員朱某鋒到該公司辦公室休息。
23時12分許,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過地磅。
23時19分許,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停定在油庫1號儲油罐和2號儲油罐之間的油品裝卸點,接著司機丁某成下車,然后爬上該車槽罐頂部,打開了槽罐頂蓋。
23時29分許,中油世源公司當班裝卸工蘇某元把一根PVC管遞給站在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槽罐頂部的丁某成,接著丁某成把PVC管從槽罐罐口插入該車槽罐,再把鶴管接到PVC管中,然后他一直扶住鶴管。
23時30分許,蘇某元進入儲罐區打開1號儲油罐總閥,接著離開儲罐區去到操作臺啟動離心泵,然后打開計量表后面的閥門,1號儲油罐的油品開始注入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的槽罐內。
23時36分許,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槽罐罐口發生閃爆,隨后槽罐內油品噴濺而出并起火燃燒,火勢蔓延。
(三)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發生火災后,蘇某元迅速關閉離心泵和1號儲油罐總閥門,中油世源公司當班裝卸工梁某杰和其他現場人員立即拿來干粉滅火器展開救火,并打電話報火警。
2021年4月11日23時41分許,茂名市消防教援支隊指揮中心接到火警后,立即調派5個消防救援站共12輛消防車、54名指戰員趕往現場撲救。
4月12日00時22分許,現場明火被撲滅。與此同時,茂名市應急管理局有關負責領導和工作人員趕到事故現場指導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00時25分許,高州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以及應急管理、公安、120急救中心等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相繼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02時30分許,消防救援人員在清理事故現場時發現1名被困人員,經現場醫護人員確認已無生命體征。
05時00分許,遇難者遺體(事后確認該遇難者為丁某成)被運離事故現場,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完畢。
(四)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茂名市、高州市兩級黨委、政府及時啟動應急響應,迅速組織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衛生急救等部門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救援處置措施得當,信息發布及時,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過程中沒有發生二次事故。應急處置評估為良好。
三、事故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該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48萬元。死亡人員情況如下:
丁某成,男,漢族,34歲,事發時為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的駕駛員,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到達中油世源公司租賃的金墩勇昌公司油庫裝運油品前運載過汽油,但該車槽罐未進行清洗和安全處理,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槽罐內充滿了油氣(汽油)-空氣混合物。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在中油世源公司租賃的金墩勇昌公司油庫充裝油品時,司機丁某成使用一根PVC管進行接駁裝油,插入槽罐的PVC管表面積聚了大量電荷,且該車輛在油品充裝前沒有進行接地連接消除靜電導致產生的大量電荷無法及時消除,最后靜電放電產生電火花進而引發罐內的油氣(汽油)-空氣混合物閃爆燃燒。
(二)間接原因
1.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的實際所有人、控制人郭某熙未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準的經營范圍承運貨物,對雇傭工人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對事故車輛的現場安全生產工作缺乏檢查,未能及時消除事故車輛槽罐未清洗合格等事故隱患,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2.中油世源公司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油品裝卸作業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能保證員工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車輛未靜電接地等事故隱患,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3.志輝公司違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與郭某熙簽訂車輛掛靠協議讓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掛靠經營,同時對事故車輛及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及時掌握、確認事故車輛駕駛員和押運員的最新情況,未對事故車輛當班司機和押運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車輛桂K39218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如實記錄檢查和處理情況,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車輛超經營范圍承運貨物、槽罐未清洗合格等事故隱患,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1.中油世源公司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油品裝卸作業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能保證員工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車輛未靜電接地等事故隱患,未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如實記錄檢查和處理情況,導致事故發生,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2.志輝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允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掛靠經營,對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車輛桂K39218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如實記錄檢查和處理情況,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事故發生,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二)事故責任人員處理建議
1.丁某成,事故車輛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的當班駕駛員,違反安全作業標準,未對事故車輛槽罐進行清洗和安全處理并經檢驗合格便改裝其它散裝液體化學品,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本次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2.郭某熙,事故車輛(桂K39218重型罐式貨車)的實際控制人和所有人,違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掛靠經營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雇傭具備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資質的司機和押運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未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準的經營范圍承運貨物,對事故車輛的現場安全生產工作缺乏檢查,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高州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吳某芬,中油世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組織制定本單位油品裝卸作業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缺乏督促、檢查,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高州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4.蘇某元,中油世源公司當班裝卸工,未遵守安全作業規范,未對事故車輛進行靜電接地,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高州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5.梁某杰,中油世源公司當班裝卸工,未遵守安全作業規范,未對事故車輛進行靜電接地,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高州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6.王某輝,志輝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盡管已經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經費的投入和實施,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計劃,但是對違反國家規定掛靠本單位經營的事故車輛安全生產工作缺乏監督、檢查,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高州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7.張某旺,志輝公司安全科科長,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對違反國家規定掛靠本單位經營的事故車輛安全生產工作缺乏監督、檢查,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糾正事故車輛從業人員的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8.周某燕,志輝公司專職安全員,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對違反國家規定掛靠本單位經營的事故車輛安全生產工作缺乏監督、檢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糾正事故車輛從業人員的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三)其他建議
1.茂名全星石化有限公司涉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汽油,涉嫌刑事犯罪,建議茂名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高州市石鼓鎮對轄區內已成立多年的(2009年成立)金墩勇昌公司并不知情,對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底數不清,未組織執法人員對金墩勇昌公司進行巡查和監督檢查。建議中共高州市委責成中共石鼓鎮黨委作出書面檢查,高州市人民政府責成石鼓鎮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由高州市委責令石鼓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鎮領導作出書面檢查。
3.金墩勇昌公司將生產經營場所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中油世源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未對承租單位中油世源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建議高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之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六、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議
(一)加強裝卸作業環節安全管控。各涉液體化學品裝卸企業全面加強裝卸車輛裝卸車前檢查確認、裝卸過程監督以及裝卸后安全檢查。一要強化車輛入場前安全檢查,針對裝卸貨物、司機、押運員多次與單子運單不一致,不服從企業安全管理規定違規作業、弄虛作假、偷盜油品,不守法經營等嚴重失信行為的車輛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建立“黑名單”制度,嚴把車輛入口關。二要強化裝卸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裝卸作業人員、裝卸車輛司機必須嚴格按照“誰的作業場所誰負責、誰的設施設備誰操作”要求進行作業活動,并經裝卸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可靠及其監控或指揮下進行作業。三要強化裝卸車輛離場安全檢查,裝卸作業完畢后車輛啟動前要確保所有裝卸設備拆除歸位,裝載車輛離開前要隨車配送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安全標簽并由隨車司機簽收,否則不得離場。四要強化極端天氣下裝作業安全管理,在強對流天氣、臺風、雷電、極端高溫天氣下禁止裝卸作業活動;在環境溫度超過35℃時,實施錯峰充裝,避免高溫天氣下進行裝卸作業活動。五要強化充裝作業前查驗安全管理,液體化學品裝卸企業裝車前應查驗車輛準運范圍與擬裝物質相一致情況;裝卸作業應嚴格按照《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等標準規范要求進行作業。
(二)強化危貨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各級道路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含外地籍在我市運營車輛所屬企業,下同)如實填報電子運單,發現未如實填報電子運單的依法嚴厲查處;要督促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切實加強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從嚴查處不符合車輛安全技術性能要求的運輸車輛裝載、運輸危險貨物以及超運輸車輛許可范圍輛裝載、運輸危險貨物等非法違法行為;要督促運輸企業切實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從嚴查處不具備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以及冒名頂替駕駛運輸車輛、押運危險貨物的非法違法行為;要嚴把從業資格準入關,對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相應從業資格證進行全面核查,嚴肅查處無資質從業人員并追究其所在企業(單位)責任;要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培訓和考試大綱,全面實施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
(三)持續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成品油和危險化學品等行為。各地一要按照《2021年第十二次市政府黨組(擴大)會議紀要》(茂府黨〔2021〕16號)要求,成立由分管公安的政府領導擔任專班主任,專班辦公室設在公安部門的整治工作專班,同時,各地發展改革、公安、生態環境、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機構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堅持露頭就打、動態清零,嚴厲打擊非法調制、勾兌油品,非法經營成品油和危險化學品等行為。二要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發包或出租后的安全管理,特別對經營的物料理化特性臨近閉杯閃點60℃分界線,同時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方式為貿易經營的液體化學品儲存經營企業,屬地監管部門應將其納入重點對象,加大的日常監管檢查力度,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行為。
(四)強化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全市各地應積極采取多種形式,充分發揮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的作用,以此次事故和其他典型安全事故為案例,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加強對有關人員安全生產業務培訓,集中組織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