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區東山大道四段“2017?12?12”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12月12日9時20分左右,井研縣綠源現代農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井研綠源公司)駕駛員宋永紅駕駛川LTN297輕型廂式貨車(以下簡稱:事故貨車)行駛至成都天府新區東山大道四段井石村社區路段時,駛出車行道撞向道路右側邊緣,先后與停靠路邊的川A938XE小型轎車及正準備乘車的張琨、郭嬌(懷抱張瑾賢),站在路邊的李加能及其川A19K91二輪摩托車,以及路邊的通訊電桿相撞,造成張琨當場死亡,郭嬌、張瑾賢經搶救無效死亡,李加能受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成辦函〔2011〕112號)相關規定,2017年12月18日,成立了以成都市政府副秘書長劉興軍為組長,成都市安監、監委、交通、公安、總工會等部門和成都天府新區、樂山市、井研縣安監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的天府新區東山大道四段“2017·12·1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全面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調閱資料并詢問有關當事人,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在深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的基礎上,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經調查,2017年11月14日,井研綠源公司與成都天府新區華陽綠源生活超市(以下簡稱華陽綠源超市)達成農產品供貨協議,由井研綠源公司負責向華陽綠源超市供應豬肉、蔬菜等農產品。2017年11月22日,井研綠源公司安排宋永紅頂替原駕駛員鄭坤,每天定時(7點半前)為華陽綠源超市送貨。2017年12月10日,宋永紅向井研綠源公司負責人胡銀彬報告,稱其12月11日晚要參加朋友的生日聚會。12月12日凌晨5時左右,宋永紅未按約定時間駕車到指定菜市場裝載農產品,供貨商聯系不上宋永紅后,打電話催促井研綠源公司負責人胡銀彬前來裝貨;胡銀彬聯系不上宋永紅后,駕駛事故貨車前往菜市場裝貨。5時30分左右,胡銀彬裝完貨時,宋永紅在其姐宋海燕陪同下趕到裝貨地點。胡銀彬詢問宋永紅能否正常駕駛,宋永紅答復沒有問題。于是,胡銀彬叮囑宋永紅路上注意安全后離開。隨后,宋永紅駕駛事故貨車前往華陽綠源超市送貨。8時左右,宋永紅將農產品送達華陽綠源超市后返回。9時20分左右,當宋永紅駕車行駛至東山大道四段井石村社區路段時,車輛駛出車行道撞向道路右側邊緣,先后與停靠路邊的川A938XE小型轎車及正準備上車的張琨、郭嬌(懷抱張瑾賢),站在路邊的李加能及其川A19K91二輪摩托車,以及路邊的通訊電桿相撞。
事故發生后,宋永紅及附近群眾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同時撥打“110”報警。接警后,公安交警迅速趕赴事發地點,開展救援、勘查現場。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市安監局、市公安交管局及七分局、三星街道相關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二、事故相關情況
(一)事故車輛及駕駛人情況。
1.事故貨車。福田牌輕型箱式貨車,車牌號為川LTN297,車輛所屬單位為井研綠源公司,2017年6月注冊登記,注冊地址為井研縣研城鎮迎賓大道52號,車輛性質為非營運車輛。車輛購買了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承保單位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經四川鼎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鼎誠司鑒〔2017〕車痕鑒字第5412號):事故貨車所檢驗的項目安全技術狀況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的相關規定;事故發生時,事故貨車行駛速度介于74.08 -77.04 km/h之間。
2.宋永紅。事故貨車駕駛員,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漢族,31歲,身份證地址為樂山市井研縣大佛鄉大佛村3組80號。2008年4月10日宋永紅首次取得駕駛證,駕駛證號51124198601296016,準駕車型B2E。經查,該證逾期未審驗。
2017年11月20日,宋永紅由其姐宋海燕介紹,經胡銀彬同意后,應聘到綠源公司擔任駕駛員,但未與綠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11月22日開始,獨立駕駛事故貨車,每天定時從井研縣往華陽綠源超市運送農產品,運費由華陽綠源超市支付。經調查,2017年12月11日晚,宋永紅參加朋友的生日聚會,因醉酒由參與聚會的朋友送至井研縣一家酒店休息。
事故發生后,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證鑒定所(成公交鑒醇字〔2017〕0112347號)檢驗結果為宋永紅血液樣品中乙醇濃度為57.7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二)事故現場情況。
1.事故路段情況。事故現場位于成都天府新區東山大道四段三星街道井石村社區,道路走向為合江鎮至大林鎮,瀝青路面,中間由雙實線分隔,路口無交通信號燈,屬于一般城市道路,限速80km/h。
2.天氣情況。事故發生時,陰天,路面較為潮濕。
(三)事故單位情況。
井研綠源公司。2010年6月23日登記注冊,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注冊地為井研縣研城鎮迎賓大道52號,法定代表人胡銀峰。經調查,該公司為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井研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占35%股份、胡銀峰占32.66%股份、石勣占32.34%股份,井研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和石勣未參與經營管理,胡銀峰負責經營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哥哥胡銀彬負責。公司主要經營凍庫出租、農產品銷售、團購等。目前,該公司共經營9個凍庫,約600平方米的出租業務,現有川LTQ917和事故貨車兩臺箱式貨車,主要為該公司合作經營單位提供農產品運輸業務。經查,井研綠源公司未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事故貨車駕駛員宋永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井研綠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基本制度不健全,未對車輛及駕駛員進行有效管理,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三)事故性質及等級。成都天府新區東山大道四段“2017·12·12”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事故等級為較大事故。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意見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宋永紅,事故貨車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12月26日被雙流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二)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胡銀彬,負責井研綠源公司日常管理工作。聘用宋永紅擔任貨車駕駛員時,未對其駕駛資格進行審查,致使宋永紅駕駛證逾期未審還從事貨車駕駛工作;在明知宋永紅宿醉后不適宜駕駛機動車輛的情況下,仍放縱其駕駛事故貨車從事運輸工作,最終導致了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胡銀峰,井研綠源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不落實,未依法組織設立公司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未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基本制度,對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處上年年收入40 %的罰款。
(四)對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井研綠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基本制度不完善,未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為深刻汲取天府新區東山大道四段“2017·12·1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訓,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行業部門監管責任,進一步完善工作措施,有效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如下工作建議:
(一)井研綠源公司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要嚴把駕駛人員的招錄關,杜絕無證或證照過期人員、吸毒人員從事駕駛工作。加大對駕駛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督促其認真履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井研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要認真履行股東職責,加強對有關股份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依法依規開展安全生產活動,有效防范事故發生。
成都天府新區 “2017·12·12”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1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