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青羊光華新區四期項目工程“9·27”坍塌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成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關于青羊光華新區四期項目工程
“9·27”坍塌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成安監〔2013〕164號
事故調查組各成員單位,廈門開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科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
事故調查組關于《青羊光華新區四期項目工程“9·27”坍塌事故調查報告》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工作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號),程序合法。
二、原則同意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及事故性質的認定
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等級為一般事故。高空作業施工現場無防護,跳板陳舊性損傷未及時發現,作業工人在跳板上行進過程中跳板突然斷裂,導致鄧光蓉、郭清成從高處墜落,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廈門開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不到位,高空作業無防護措施,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三、原則同意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的劃分、認定和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一)同意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江永彬,廈門開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履職不到位,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不到位,工人高空作業無防護措施,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根據《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其處以罰款8000元。
(二)同意給予行政處罰單位
廈門開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不到位,工人高空作業無防護措施,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五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根據《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其處以罰款11萬元。
對事故責任人和單位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市安監局依法執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其他行政處理,由市建委和所在單位依法、依規實施。
四、同意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各事故相關單位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一)廈門開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要從嚴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切實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監管,完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
(二)四川科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要切實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監理,嚴格落實危險作業安全監管規定,及時發現并督促施工單位整治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三)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要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切實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及時排查整治施工現場安全隱患,完善安全防護措施,認真組織安全檢查,確保安全生產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
事故調查處理情況應當在廈門開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科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內公開宣布,并依據整改要求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市建委及事故相關單位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結果及整改措施在收到本批復后30日內報市政府安辦備案。
成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