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蓉都大道“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事故調查組各成員單位,成華區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拂曉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成都蜀城貨運有限公司、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調查組關于《蓉都大道“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結案,現批復如下:
一、蓉都大道“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工作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程序合法。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質的認定
直接原因:李俊駕駛嚴重超載的川AE2873號重型自卸貨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采取措施不當,導致車輛向右傾翻、車體及所載泥土將正在路口等候交通信號放行的川AQ1B27號小轎車及駕駛人邱惠燕掩埋,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間接原因:一是川AE2873號重型自卸貨車實際車主魏克福未經成都市拂曉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同意擅自更換駕駛人,對駕駛人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二是成都市拂曉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在長達7個月的時間內未發現魏克福擅自更換車輛駕駛人的情況,致使事故車輛駕駛人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失控。三是成都蜀城貨運有限公司未按規定為川AE2873號重型自卸貨車辦理《建筑垃圾運輸通行證》,違規讓該車承擔本公司的建筑垃圾運輸業務。四是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經相關部門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五是成華區城市管理局未嚴格落實責任,未督促成華區建設路街道城管執法中隊建立日常巡查、隱患排查等臺賬,未發現轄區建筑工地存在無《建筑垃圾運輸通行證》的車輛長期非法從事渣土運輸等問題,對建筑垃圾運輸日常監管不到位。
該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等級為一般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對成都市拂曉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及負責人李拂曉罰款的行政處罰,由成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執行。對成都蜀城貨運有限公司和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由成華區城市管理局負責執行,處理結果報市安監局備案。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議
(一)成都市拂曉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對車輛和駕駛人的管理力度,切實加強對實際車主和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及時發現和解決影響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問題。
(二)成都蜀城貨運有限公司和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必須嚴格遵守《成都市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嚴格審查從事渣土運輸駕駛人、車輛資質,杜絕非法從事渣土運輸業務行為。
(三)新都區交通運輸管理所要切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貨運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日常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四)成華區城市管理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動,及時掌握轄區建筑工地開工和建筑垃圾運輸情況,嚴把建筑垃圾運輸車審核關;持續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工作,嚴厲查處無《建筑垃圾運輸通行證》車輛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 市公安交管局第五分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動,嚴把建筑垃圾運輸車審核關;切實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嚴查重處運渣車超載、闖紅燈、故意遮擋污損 車輛號牌等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違法信息抄告制度,及時將機動車及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抄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 車輛所在的生產經營單位,形成嚴管機動車輛及其駕駛人的合力。
附件:蓉都大道“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成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2月17日
附件
蓉都大道“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2年10月25日21時10分許,蓉都大道金牛科技園路口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85萬元。
根據《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的規定,經成都市政府授權,2012年10月29日,市安監局牽頭成立了由新都區政府、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交管局、市總工會、新都區安監局組成的蓉都大道“10·25”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技術鑒定、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經過及善后處置情況
2012年10月25日18時許,川AE2873號重型自卸貨車車主魏克福電話通知司機李俊,讓其駕駛川AE2873號重型自卸貨車到電子科技大學(老校區)旁的太陽公元住宅小區項目拉建渣到新都區三河場,隨后,李俊即駕車前往;21時10分許,李俊拉上第二車建渣,由三環路沿蓉都大道往新都方向行駛至蓉都大道金牛科技園路口時遇紅燈信號,李俊將所駕車輛往左打方向駛入左側道路中央綠化隔離帶后車輛向右傾翻,其車體及所載泥土將正在同向停車等候紅綠燈信號的邱惠燕所駕川AQ1B27號“雪佛蘭”牌小轎車掩埋,造成邱惠燕當場死亡、兩車受損。肇事人李俊事發當日被公安機關刑拘,目前,已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事故發生后,市公安交警五分局相關人員迅速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善后處置和現場勘查工作。2012年10月28日,邱惠燕的遺體在成都市殯儀館火化。目前,事故的其他善后理賠工作正在進行中。
二、事故相關情況
(一)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李俊,川AE2873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男,37歲,成都市金牛區天回鄉車站村4組人。持準駕車型A1A2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為1995年10月26日;2002年8月20日,李俊取得《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
邱惠燕,川AQ1B27號小轎車駕駛人,女,34歲,成都市新都區大豐高家村7村人,持準駕車型“C1”類機動車駕駛證。
經勘驗,未發現李俊、邱惠燕酒后駕駛跡象,兩名駕駛人的駕駛證的審驗情況均正常;李俊的《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合法有效。
(二)事故車輛相關情況
川AE2873號重型自卸貨車,廠牌型號為紅巖CQ3254STG384黃色重型自卸貨車,出廠日期為2010年11月18日,初次注冊日期為2011年1月10日,檢驗有效期至2013年1月31日,使用性質為貨運,所有人為成都市拂曉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拂曉物流公司)。該車核載質量為12700kg,發生事故時,實載貨物質量為29730kg,超載50%以上。
川AQ1B27號雪佛蘭小轎車,車輛顏色為紅色,注冊登記所有人為死者邱惠燕,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該車核載人數5人,發生事故時,實載1人。
經檢驗鑒定,事故車輛的行駛證、運營資質齊全且均在有效期內,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險,車輛制動性能無異常。其中,川AE2873號重型自卸貨車的安全技術狀況不存在與事故相關的機械故障問題,在失控前瞬間的行駛速度約為52km/h至57km/h。
(三)事故道路情況。事故發生地點位于成華區蓉都大道金牛科技園路口,道路為三環路至蓉都大道至新都方向,道路行政等級為一般城市道路。該路段為瀝青路面,有交通標志標線、限速標示(限速60km/h至70km/h)、中央綠化隔離帶,夜間路燈照明設施和交通信號燈控制齊全有效,無路面監控設施。事故發生時,路面干燥,天氣良好。市公安交管局第五分局負責該路段的路面交通安全秩序的執法管理。
(四)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拂曉物流公司。該公司是川AE2873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注冊登記所有人,注冊地為成都市新都區新都鎮新橋村11社,法定代表人為李拂曉,經營范圍為道路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貨運代理等,現有貨車165輛、貨車駕駛人165人,安全管理人員有11人(取得安全資格證的有4人)。
成都蜀城貨運有限公司。該公司注冊地為成都市成華區新鴻南路86號25幢,法定代表人為喻既普,經營范圍為普通貨運、貨運代理、土石方工程。2012年8月29日,成都蜀城貨運有限公司與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筑渣土承運合同》,承包了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陽公元住宅小區A地塊工程泥土、建渣外運業務。
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注冊地為成都市金牛區營康巷21號,法定代表人為嚴小毅,經營范圍為房屋工程建筑、地基與基礎工程、工程準備。2012年9月14日,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四川省川建勘察設計院簽訂了《巖土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公司太陽公元住宅小區A地塊土方挖運任務。
經查,拂曉物流公司、成都蜀城貨運有限公司、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營業執照、營運資質均合法有效。
(五)事故貨車掛靠情況。川AE2873號重型自卸貨車實際所有人(車主)為魏克福,成都市金牛區天回鄉白塔村8組人。2011年1月10日,魏克福與拂曉物流公司簽訂《社會貨運車輛管理服務合同》。合同主要約定:魏克福每年向拂曉物流公司交納管理服務費2400元,車輛的產權、運行權、收益權及全部經營權歸魏克福個人所有。
(六)事故貨車駕駛人雇傭情況。在2012年3月以前,川AE2873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拂曉物流公司登記備案的駕駛人為任國偉。2012年3月,任國偉自行離職后,魏克福聘請了李俊為川AE2873號重型自卸貨車的駕駛人。經調查取證,魏克福未將更換駕駛人的相關情況向拂曉物流公司報批。
(七)監管部門監管情況
新都區交通運輸管理所負責對拂曉物流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資質進行審核發放和日常的道路運輸等方面監督管理。
成華區城市管理局負責對轄區建筑工地《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審核發放,同時參與轄區建筑垃圾運輸車的《建筑垃圾運輸通行證》核發工作,并對太陽公元工地運渣車、揚塵等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日常管理。
成華區建設路街道城管執法中隊負責對轄區建筑工地揚塵、運渣車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執法查處。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李俊駕駛嚴重超載的川AE2873號重型自卸貨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采取措施不當,導致車輛向右傾翻、車體及所載泥土將正在路口等候交通信號放行的川AQ1B27號小轎車及駕駛人邱惠燕掩埋。
(二)間接原因。
1.川AE2873號重型自卸貨車實際車主魏克福未經拂曉物流公司同意擅自更換駕駛人,對駕駛人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
2.拂曉物流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在長達7個月的時間內未發現魏克福擅自更換車輛駕駛人的情況,致使事故車輛駕駛人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失控。
3.成都蜀城貨運有限公司未按規定為川AE2873號重型自卸貨車辦理《建筑垃圾運輸通行證》,違規讓該車承擔本公司的建筑垃圾運輸業務。
4.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經相關部門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
5.成華區城市管理局未嚴格落實責任,未督促成華區建設路街道城管執法中隊建立日常巡查、隱患排查等臺賬,未發現轄區建筑工地存在無《建筑垃圾運輸通行證》的車輛長期非法從事渣土運輸等問題,對建筑垃圾運輸日常監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認定。經調查認定,蓉都大道“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四、對相關責任人人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人員。
1.李俊,川AE2873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駕駛嚴重超載的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采取措施不當,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李俊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2.魏克福,川AE2873號重型自卸貨車實際車主。未經拂曉物流公司同意擅自更換駕駛人,對駕駛人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由拂曉物流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對其進行處理。
3. 李拂曉,拂曉物流公司負責人。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 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管理責任。根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以罰款7000元。
(二)事故責任單位。
1. 拂曉物流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在長達7個月的時間內未發現魏克福擅自更換車輛駕駛人的情況,致使事故車輛駕駛人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失控,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管理責任。根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以罰款5萬元。
2. 成都蜀城貨運有限公司未按規定為川AE2873號重型自卸貨車辦理《建筑垃圾運輸通行證》,違規讓該車承擔本公司的建筑垃圾運輸業務,建議由成華區城市管理局依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3.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經相關部門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建議由成華區城市管理局依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4. 成華區城市管理局未嚴格落實責任,未督促成華區建設路街道城管執法中隊建立日常巡查、隱患排查等臺賬,未認真開展“打非治違”工作,未發現轄區建筑工地存 在無《建筑垃圾運輸通行證》的車輛長期非法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等問題,對建筑垃圾運輸車的日常管理不到位,建議責成其向成華區委、區政府作出深刻的書面檢 查。
5.成華區建設路街道城管執法中隊未嚴格落實日常巡查和檢查制度,未建立日常巡查、隱患排查等臺賬,對無《建筑垃圾運輸通行證》的車輛長期在所監管轄區非法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打擊不力,建議責成其向成華區建設路街道黨工委和街道辦事處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成都市拂曉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對車輛和駕駛人的管理力度,切實加強對實際車主和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及時發現和解決影響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問題。
(二)成都蜀城貨運有限公司和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必須嚴格遵守《成都市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嚴格審查從事渣土運輸駕駛人、車輛資質,杜絕非法從事渣土運輸業務行為。
(三)新都區交通運輸管理所要切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貨運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日常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四)成華區城市管理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動,及時掌握轄區建筑工地開工和建筑垃圾運輸情況,嚴把建筑垃圾運輸車審核關;持續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工作,嚴厲查處無《建筑垃圾運輸通行證》車輛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 市公安交管局第五分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動,嚴把建筑垃圾運輸車審核關;切實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嚴查重處運渣車超載、闖紅燈、故意遮擋污損 車輛號牌等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違法信息抄告制度,及時將機動車及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抄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 車輛所在的生產經營單位,形成嚴管機動車輛及其駕駛人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