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工地腳手架坍塌致一72歲的工人死亡
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單位存在問題督促不力。
施工總承包單位違法將項目主體工程分包飛天建筑(分包單位);項目備案技術負責人、安全員長期未到崗履職。
分包單位項目經理長期未到崗履職。
四、事故追責:
1、郁某某,施工總承包單位安全員,安全生產職責履行不到位,對發現腳手架堆載過多的隱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對腳手架搭設人員持證情況失察,對在腳手架上安裝電動提升機運送砂漿的違規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處理建議: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許某林,瓦工班組長,安全意識單薄,盲目指揮作業人員在腳手架上超量存放砌塊,違規在腳手架上安裝電動提升機運送砂漿,導致發生腳手架坍塌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處理建議: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被告人許某林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二、被告人郁某杰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三、禁止被告人郁某杰、許某林在緩刑考驗期間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