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處理廠“3.25”車輛傾覆亡人事故調查報告
轉載-鷹眼研究
2017年3月25日11時30分左右,市環衛處所屬生活垃圾處理廠(位于市開發區北楊寨行管區前付村)垃圾填埋區,一輛垃圾清運車在進行傾倒作業時,翻入垃圾傾倒池內,車輛傾覆,該車駕駛員死亡。
事故發生后,市政府高度重視,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成立了市生活垃圾處理廠“3.25”車輛傾覆亡人事故調查組,對該事故展開調查。調查組通過勘查現場、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及防范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1.宿州市恩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恩信物業)成立于2008年2月15日,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8月27日在宿州市埇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登記,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3026709365538(1-1),法定代表人:夏雷,注冊資本:329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物業管理、保潔服務等。
2.市生活垃圾處理廠(以下簡稱:垃圾處理廠)為市城市管理局環境衛生管理處下屬副科級差補事業單位,主要職能為城區各類垃圾的消納處理。該廠2003年6月項目立項,2006年3月一期開工建設,2008年4月投入運行;2013年項目二期等廠區建設全部完成。總庫容340萬平方米,總占地356畝。
(二)相關人員基本情況
1.李**,男,43歲,身份證號:342201197412**,家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汴河辦事處唐河村東李莊組37號。駕駛證檔案編號:34130111**,準駕車型:C1,發證機關:市公安交警支隊車管所,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為恩信物業員工,無牌號垃圾清運車駕駛員,事故中死亡。
2.夏**,男,51歲,宿州市人,恩信物業法定代表人。
3.朱**,男,44歲,宿州市人,垃圾處理廠副廠長(主持工作)。
4.姚**,男,53歲,宿州市人,垃圾處理廠堆體管理區班組長,當日當班巡場人員。
(三)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1.車輛基本信息:無牌號垃圾清運車為程力威牌,型號:CLW5080ZYS4,出廠日期為2014年2月。車輛屬于市高新區管委會所有,恩信物業租用。
2.車輛技術鑒定情況:根據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關于無號牌專項作業車技術鑒定意見書(皖司龍鑫[2017]痕鑒字第177號),經對車輛相關部位進行痕跡檢測,符合車體仰翻過程中與傾倒池口限位裝置及池內土層發生碰撞所形成的形態與特征。經對車輛制動系進行檢驗,第一、第二車軸制動系未見異常。
(四)事故現場基本情況
1.事發時,垃圾填埋區垃圾傾倒池深約3.6米。堆體路面至傾倒池口鋪設一塊鋼制路基箱,表面有防滑矩形條。路基箱臨傾倒池口邊緣有矩形限位裝置,截面高度18厘米。
2.垃圾處理廠每天上班時間為上午5點至11點、下午14點至19點30分。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李才在駕駛垃圾清運車進行傾倒作業時操作失誤,致使車輛沖過限位裝置,翻入垃圾傾倒池內。
(二)間接原因
1.恩信物業公司對駕駛人員安全管理與教育培訓不到位。
2.垃圾處理廠對本廠相關管理制度宣傳不到位,致使事故車輛在下班時間進入廠區傾倒垃圾。
四、事故性質及責任認定
經事故調查組查明,該事故是一起駕駛人員違章作業而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處理意見
(一)李才,在進行垃圾傾倒作業時操作失誤,對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李才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對其追究責任。
(二)夏雷,恩信物業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意識不強,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員工管理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負領導責任。鑒于本人在事故調查中能積極配合,深刻認識并改正錯誤行為,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安監總局令77號)第十九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3萬元的罰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恩信物業公司要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管理教育培訓,切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強對垃圾清運車駕駛員及其他員工作業過程中的監管,確保安全措施落實到位。
市生活垃圾處理廠要加強本廠相關管理制度的宣傳與執行力度,嚴格執行上下班制度,規范對進廠區作業車輛和人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