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港區聯合石化“5·21”中毒事故調查報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泉港區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5·21”中毒事故調查組
(2022年7月)
2022年5月21日2時4分許,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2名員工在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用工程業務團隊制氫/汽電聯產裝置酸性氣體脫除單元甲醇-水塔打開人孔作業過程中發生硫化氫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
事故發生后,省應急廳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要求全力搶救傷者,穩妥處理善后,查清事故原因,嚴防事故發生,確保社會穩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有關規定和省、市領導的指示批示精神,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應急局牽頭,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和泉港區人民政府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紀委監委派員參與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詢問相關人員、查閱有關資料等方式,委托專家技術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有關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11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781166424J,注冊地位于惠州市大亞灣區石化大道360號,法定代表人:潘*,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非獨資)。經營范圍:承擔石油、化工、醫藥、油(氣)品儲運裝置及配套項目的工程施工和檢(維)修等業務。具有住房城鄉建設部化工石油設備管道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貳級資質;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叁級資質。2008年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經查,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只有二級動火作業票,沒有事故當天打開人孔作業票、作業風險資料以及加盲板作業、打開人孔作業的作業方案,未根據不同崗位實際分別制作、簽訂2022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狀,未見2022年第一季度的具體考核記錄。
(二)涉事單位概況
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5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0007178684212,2007年6月開始注資運營,2007年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2020年延期換證,注冊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廠區辦公樓,法定代表人劉*東,日常主要管理者賽樂·扎*德,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系由福建煉油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國石化和福建省出資)和埃克森美孚中國石油化工公司、沙特阿美亞洲公司按照50%:25%:25%的投資比例合資成立的大型中外合資型石油化工企業。其經營范圍為包括生產、加工、銷售石油、石化產品,進出口并在國內批發和零售石油、石化產品等。
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用扁平化的組織管理架構,現有員工1941人,設有8個經營管理部門和9個生產業務團隊(煉油一業務團隊、煉油二業務團隊、烯烴業務團隊、芳烴業務團隊、聚烯烴業務團隊、EOEG業務團隊、儲運業務團隊、碼頭業務團隊、公用工程業務團隊)。制氫/汽電聯產裝置屬于公用工程業務團隊管理。
經查,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加盲板、打開人孔作業前對硫化氫有害因素辨識不到位,沒有作業前安全培訓教育記錄,沒有對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作業人員的安全交底記錄。
二、裝置運行情況
(一)裝置簡介
事發裝置為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用工程團隊制氫/汽電聯產裝置(以下簡稱“IGCC裝置”)酸性氣體脫除單元甲醇-水塔(以下簡稱“C106”),主要作用是脫除系統甲醇中水分,次要作用是回收尾氣水洗塔洗滌水中甲醇,使系統中甲醇保持較低的水含量以保證甲醇對酸性氣的吸收效果,同時回收尾氣中甲醇以保證尾氣質量指標合格。工藝流程為來自C105甲醇再生塔底部富含水的甲醇進入甲醇-水塔24層進料口,來自C107尾氣洗滌塔底部含甲醇的洗滌水進入甲醇-水塔20層進料口,貧甲醇進入C106頂部作為頂部冷回流,采用1.0MPa中壓蒸汽為C106底部提供熱量。
(二)設備參數
C106建造于2008年(于2018年整體材質升級為316L),塔盤為篩孔型共45塊,公稱容積41.7立方米,設計壓力0.66MPa/~0.1 MPa,設計溫度260/-10℃,直徑1400mm,塔頂高度31.175m(含裙座),塔身設4個DN600人孔,與外部管道法蘭連接管口共12個,底部放凈口1個,頂部放空口1個。
(三)切出檢修原因
2022年5月20日C106操作波動,經過生產工藝判斷,C106可能是塔盤堵塞導致沖塔,因此決定切出C106,清理堵塞塔盤。
(四)切出檢修的具體時間過程與步驟
1.切出時間步驟
2022年5月20日18:00左右班長接到在線切出C106清洗塔板工作指令之后,匯報總調在線切出C106,中控通知現場關閉C106進料,逐步切出C106。
5月20日18:30左右打開C106充氮閥門進行吹掃,吹掃氣通過C106塔頂6470-PSV004A/B安全閥副線排放至火炬,塔內殘余水通過6470-LV1034壓送出界區,氮氣置換0.5個小時后關掉安全閥副線并關小氮氣吹掃閥門,吹掃氣改為C106塔頂放空口V1就地放空,壓力控制在0.05Mpa左右。
5月20日19:00左右投用6470-E122A/B進行水煮操作,現場通過打開6470-FV1024閥后沖洗水進行補水,水煮時間1小時。
2.工藝流程簡圖
3.現場勘察情況
本次作業需要加裝13塊盲板,現場已全部加裝完成。現場確認C106塔各連接管線均處于能量隔離狀態。事故現場留有風動板手、銅錘、安全帽、螺栓盒、警示牌等檢修工具。經查驗事故發生平臺M4人孔,人孔上共20根螺栓已全部松脫,剩余9根螺栓未取下,側面查驗人孔法蘭面存在明顯縫隙。
三、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5月20日18時10分許,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通知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需要夜間對制氫/汽電聯產裝置酸性氣體脫除單元甲醇-水塔(編號6470-C106)進行作業,作業內容為各連接的管道加裝盲板(共13塊)并打開4個人孔。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安排日常檢維修維保副班長黃*波帶領的班組5名工人負責該項作業。
20日23時43分許,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當班班長林永*安、安全監護人楊*和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黃*波帶領的班組5名工人進行工作準備。隨后黃*波進行作業分工:由林永安帶領孟*明和陳*清上塔頂進行加裝盲板作業,黃*波和楊*及其他2名人員在塔下往上作業。21日0時50分許,林*安通知現場人員1點開始探傷作業,所有人員撤場,撤場時現場已完成加裝盲板8塊。1時13分,林永安電話告知黃陽波探傷作業結束。1時25分,作業人員按照原先的分組恢復作業。1時50分,陳*清和孟*明在塔頂進行頂部人孔(M4)打開作業,用風動扳手松開全部螺栓并進行螺栓拆卸作業。2時4分,塔頂作業人員陳*清出現異常倒在格柵板上,塔頂另一名作業人員孟*明通過對講機進行呼救,并進行施救,隨后也倒地。黃*波聽到孟*明呼救后,立即前往查看情況,在未達到上部平臺時,發現有異味,遂退至地面,并安排其他作業人員分工協作,同時匯報上級領導、報警、前往外操室拿空氣呼吸器進行救援。接報后,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馬上組織現場救援,利用云梯將陳*清和孟*明從塔上救下,送往泉港區醫院進行救治。經全力搶救,陳*清救治無效死亡,孟*明轉移至福州繼續接受治療,目前生命體征平穩。
(二)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泉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做好人員救治、現場處置、家屬安撫、事故調查工作。市應急局派出由劉海明總工程師帶隊的應急處置小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并派出由楊良木副局長為組長的事故調查組到事發現場進行核查。泉港區人民政府也積極開展事故處置工作,啟動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Ⅳ級響應,成立“5·21”事故處置領導小組,由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區長陳劍鋒擔任組長,泉港石化工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林清宏擔任副組長,區應急局、民政局、衛健局、生態環境局、區委宣傳部、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泉港石化工業園區管委會環保安監科等部門負責同志、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總裁任成員,下設現場處置組、輿情防控組、醫療救治組、群眾工作組和事故調查組等5個工作組,全力開展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
(三)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情況
本起事故整個應急救援過程效果良好。事故信息報送渠道暢通、信息流轉及時、組織指揮有力、應急響應迅速、現場施救有效、醫療救治精心、輿情社情平穩,未發現救援指揮及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現象。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詳見表1-1),直接經濟損失202.5萬元(包括醫療費用17萬元,喪葬及撫恤費用185.5萬元)。
表1-1 事故傷亡人員基本信息
姓名 | 性別 | 籍貫 | 年齡 | 證件號碼 | 身份證地址 | 傷亡情況 |
陳*清 | 男 | 福建 | 33 | 350521198903127535 |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南埔鎮天湖村白井242號 | 死亡 |
孟*明 | 男 | 山東 | 48 | 372823197406124739 | 山東省蒼山縣下村鄉大北莊村230號 | 受傷 |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并委托5名危化行業專家進行技術分析。技術分析專家組通過現場勘驗、取樣分析檢測、數據模擬等方式,對C106塔硫化氫來源采用直接法、排除法等進行了謹慎分析。事故調查組結合專家分析,逐一排除了甲醇再生C105第20塊塔盤物料反竄至C106、甲醇再生塔C105波動致物料竄入C106、塔頂回流中抽貧甲醇、尾氣洗滌塔帶來的不純水、C106廢水去污甲醇罐等甲醇水塔C106硫化氫來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C106蒸煮降溫期間,甲醇再生塔C105工況不穩,新鮮甲醇罐D104含高濃度硫化氫的閃蒸汽進入煉油火炬管線,在C106塔壓低于火炬氣壓力期間,部分高濃度硫化氫倒竄至C106塔;作業期間,高濃度硫化氫從C106塔頂部人孔處逸出,造成頂部平臺作業人員硫化氫中毒。
(二)間接原因
1.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打開工藝設備作業許可前未嚴格落實安全交底和作業安全條件確認;夜間檢維修作業安全監護不到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作業人員經驗主義打開工藝設備導致致害氣體逸出;未按規范要求辦理作業許可證,作業人員辦理作業許可證時直接套用《作業危害分析(JHA)》(來源于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FREP-作業許可證管理細則》,下同)模板,且未對照分析內容采取對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員工安全培訓教育落實不到位,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風險意識淡薄。
2.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作業前對C106塔危險、有害因素辨識不到位,未辨識出“投用回流罐D102去新鮮甲醇罐D104流程非常規操作”可能導致D102含高濃度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閃蒸竄入C106塔的危險源/致害源;夜間檢維修作業安全監護不到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實現場作業環節安全措施;作業中斷時未按照規定要求收回作業票;對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規范要求辦理作業許可證的行為監管不到位。
3.泉港區應急局、泉港石化工業園區管委會環保安監科屬地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落實不到位,對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監督檢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免于追究責任人員
陳*清,男,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焊工。經查,陳輝清作為C106塔盲板作業和打開人孔作業的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在未經氣體分析檢測、無安全監護人旁站且未佩戴空氣呼吸器的情況下,直接在塔頂進行打開人孔作業,導致高濃度硫化氫從C106塔頂部人孔處逸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責任。
(二)對企業相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1.黃*波,男,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日常檢維修維保副班長。經查,黃*波作為事故發生當天當班班長兼C106塔盲板作業和打開人孔作業的安全監護人,對作業過程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督促作業人員嚴格按照《作業危害分析(JHA)》的要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未及時發現并糾正現場不安全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法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2.李*聰,男,中共黨員,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泉州項目部經理,主持項目部全面工作。經查,李*聰作為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項目部日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法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3.林*安,中共黨員,男,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POX四班班長。經查,林*安作為當班班長和作業票簽批人,辦理作業票時,未按規定對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場所危險、有害因素辨識不到位;未按規定辦理加盲板和打開人孔的作業許可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實現場作業環節安全措施;作業中斷時未按照規定要求收回作業票,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法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4.張*新,男,中共黨員,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用工程業務團隊經理,對公用工程業務團隊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經查,張*新作為公用工程業務團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打開工藝設備作業許可前未嚴格落實安全交底和作業安全條件確認;未嚴格履行現場作業環節監管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法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5.孟*明,男,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管鉚工。經查,孟祥明作為C106塔盲板作業和打開人孔作業的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在未經氣體分析檢測、無安全監護人旁站且未佩戴空氣呼吸器的情況下,直接在塔頂進行打開人孔作業,導致高濃度硫化氫從C106塔頂部人孔處逸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6.劉*煉,男,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管工。經查,劉*煉作為C106塔盲板作業和打開人孔作業的作業人員,未嚴格按照《作業危害分析(JHA)》的要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盲板作業完成后,在未經氣體分析檢測、無安全監護人旁站且未佩戴空氣呼吸器的情況下,直接在C106塔塔底進行打開人孔作業,導致高濃度硫化氫從C106塔頂部人孔處逸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7.林*忠,男,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管鉚工。經查,林*忠作為C106塔盲板作業和打開人孔作業的作業人員,未嚴格按照《作業危害分析(JHA)》的要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盲板作業完成后,在未經氣體分析檢測、無安全監護人旁站且未佩戴空氣呼吸器的情況下,直接在C106塔塔底進行打開人孔作業,導致高濃度硫化氫從C106塔頂部人孔處逸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8.陳*為,男,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泉州項目部現場安全主管,具體負責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工作。經查,陳*為日常對項目部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導致員工安全意識和風險意識淡薄,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9.侯*,男,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泉州項目部施工經理,負責項目部生產施工及其安全質量工作。經查,侯*作為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10.楊*,男,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POX外操人員。經查,楊*作為C106塔盲板作業和打開人孔作業的安全監護人,對作業過程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督促作業人員嚴格按照《作業危害分析(JHA)》的要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未及時發現并糾正現場不安全行為,作業中斷時未按照規定要求收回作業票,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11.陳*平,男,中共黨員,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用工程業務團隊POX區域生產經理,負責盲板作業和打開人孔作業安排以及工藝處理。經查,陳*平對作業場所危險、有害因素辨識不到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實現場作業環節安全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12.邱*生,男,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機械設備部派駐公用工程業務團隊設備經理,負責定期到裝置現場觀察,糾正維修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經查,邱*生未制止夜間檢維修作業員工違章操作的不安全行為,督促落實打開人孔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糾正現場作業人員未佩戴空氣呼吸器的不安全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13.林*,男,中共黨員,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產部總經理,分管公用工程業務團隊。經查,林*作為分管公用工程業務團隊的負責人,組織并督促公用工程業務團隊對IGCC裝置開展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不到位,對IGCC裝置危險、有害因素辨識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14.楊*飛,男,中共黨員,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機械設備部總經理兼承包商管理委員會負責人,負責公司設備的管理和提供維修業務,具體負責承包商的管理工作。經查,楊*飛對承包商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泉州項目部的管理不到位,2019年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4”閃燃事故發生后,未嚴格按照事故調查報告的要求對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泉州項目部進行責任追究,導致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引起重視,繼而對其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從源頭上予以整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15.張*陽,男,中共黨員,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設備部綜合維修與支持團隊支持班長(公用工程),負責作業許可證的《作業危害分析(JHA)》審核工作。經查,張*陽未根據作業內容對模板化的《作業危害分析(JHA)》進行認真審核和交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16.王*煒,男,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HSE部派駐公用工程業務團隊安全工程師,負責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并規范承包商作業安全行為。經查,王*煒對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規范辦理作業許可證的行為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三)對監管部門相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1.出*祥,男,中共黨員,泉港區應急管理局危化品安全生產監督股協助負責人,協助抓好全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經查,出*祥在日常監管中未能發現并糾正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作業場所危險、有害因素辨識不到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失和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等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問題。建議由泉港區紀委監委駐區應急管理局紀檢監察組在全區范圍內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2.蔡*凡,男,2020年7月至今擔任泉港區應急管理局危化品安全生產監督股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重點使用和醫藥行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查,蔡*凡在日常監管中對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制度執行、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和承包商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到位。建議由泉港區紀委監委駐區應急管理局紀檢監察組在全區范圍內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3.鄭*瓊,女,泉港石化工業園區企業服務中心職員,2016年9月起分配到泉港石化工業園區管委會環保安監科工作,具體負責園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查,鄭*瓊在日常監管中對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制度執行、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和承包商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到位。建議由泉港石化工業園區紀工委在園區范圍內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4.楊*偉,男,2021年10月至今擔任泉港石化工業園區管委會環保安監科科員,具體負責園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查,楊*偉在日常監管中對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制度執行、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和承包商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到位。建議由泉港石化工業園區紀工委在園區范圍內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四)對事故發生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法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五)對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泉港區人民政府在全區范圍內對其予以通報。
2.責令泉港區應急管理局向泉港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并由泉港區人民政府在全區范圍內對其予以通報。
3.責令泉港石化工業園區管委會環保安監科向泉港石化工業園區管委會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并由泉港石化工業園區管委會在園區范圍內對其予以通報。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惠州天鑫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要切實強化底線思維,牢固樹立紅線意識,深刻吸取泉港區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4”閃燃事故和此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大力推進安全發展、高質量發展;要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辨識生產工藝、設施設備、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切實強化現場安全管理;要嚴格執行作業票審批制度,全面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分析,嚴格科學檢測受限空間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氣體濃度、氧含量,切實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強化全過程監控;要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做到安全管理責任到人到崗,堅決杜絕現場管理和安全監管工作形式化,牢牢守住安全底線。
(二)進一步加強承包商管理。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要嚴格承包商管理制度,嚴格審查承包商有關資質,要對承包商作業進行全程安全監督,建立考核制度評估承包商安全生產業績,及時淘汰安全管理水平不足的承包商;要對承包商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的入廠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學時需達到要求,培訓不合格不得進廠作業;要嚴格審查承包商作業前制定的施工方案,向承包商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交底,詳細告知作業環境存在的安全風險(包括作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窒息、觸電、墜落、物體打擊和機械傷害等方面的危害信息)、防控辦法、應急措施等,強化施工現場可燃物清理和過程監督,安排具備監護能力的人員負責作業全過程的現場監護;要定期對承包商作業過程進行檢查,發現承包商作業過程中存在不能控制的安全風險,應立即要求承包商停止作業。
(三)切實落實政府監管責任。泉港區應急管理局和泉港石化工業園區管委會環保安監科要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的十五條硬措施和省、市安委會工作要求,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和憂患意識,防止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緒。一要嚴格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要求開展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安全生產巡查工作,進一步落實屬地監管職責;二要督促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嚴格執行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全面排查辨識崗位安全風險,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嚴厲打擊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三要規范特殊作業安全管理,落實《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等標準要求,尤其是動火、抽堵盲板、高處作業等要嚴格操作規程,切實提升企業特殊作業安全管理水平;要嚴格檢查標準,加大執法力度,對檢查發現的企業主體以及承包商等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做到應查必查、應罰必罰;要組織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開展一次事故警示教育,舉一反三,不斷增強企業員工事故防范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