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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山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馬鞍山法爾盛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辦公樓衛生間改造施工作業時發生一起觸電事故

2022年7月30日13時左右,馬鞍山山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馬鞍山法爾盛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辦公樓衛生間改造施工作業時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慈湖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主要領導高度重視,要求科學有效處置,查明事故原因,舉一反三,扎實有效整改。管委會帶班領導和區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根據《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市屬開發園區下放權限的通知》(馬政秘〔2020〕7號)和市安委會掛牌督辦要求(馬安督〔2022〕14號),慈湖高新區管委會成立了以區應急管理局為組長單位,區規劃建設局、區總工會、高新公安分局為成員單位的馬鞍山山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22·7·30”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并邀請區紀工委、花山區人民檢察院駐慈湖檢察室派員參加。同時,事故調查組聘請了電力行業技術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及科學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F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有關單位基本情況

馬鞍山法爾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爾盛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8日,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住所:安徽省馬鞍山市金家莊區工業園;法定代表人:周立君;經營范圍:金屬制品、電工機械、電線電纜、型材的研發、銷售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500662902329K;營業期限為長期。

法爾盛公司前身為成立于2007年5月28日的馬鞍山市華利德海川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7月,周立君收購了馬鞍山市華利德海川科技有限公司,并將其更名為法爾盛公司。

馬鞍山山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水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7日,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獨資;住所:馬鞍山市花山區西湖花園57-603;法定代表人:王珺;經營范圍:物業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房屋維修工程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500335626814E;營業期限為長期。

王珺于2016年10月18日擔任山水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合同關系

2022年7月,法爾盛公司與山水公司簽訂《法爾盛公司四樓裝飾裝修工程合同》。2022年7月13日,法爾盛公司與山水公司簽訂《四樓裝潢、辦公室衛生間改造安全協議》。

(三)項目實施背景及內容

法爾盛公司2014年收購馬鞍山市華利德海川科技有限公司時,該公司辦公樓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辦公樓每層均設置有男女混用的衛生間。法爾盛公司入駐后,辦公樓衛生間反復出現滲水情況,導致外墻墻皮脫落。法爾盛公司為徹底解決衛生間使用問題,遂聯系山水公司實施辦公室衛生間改造項目,將辦公樓內原有的三個男女混用衛生間改造為男女獨立衛生間。項目施工涉及鏟墻、砌墻、上下水移位、貼磚、安裝護墻板等工序。

(五)項目的實施和管理

山水公司承攬法爾盛公司辦公樓衛生間改造項目后,將項目交由沙*桃負責組織施工。沙*桃先后組織瓦工、水電工、開孔工、木工等進場作業。期間,沙*桃未在現場開展管理,而是委托費*對施工現場的質量、進度、安全等工作進行管理。

法爾盛公司安環部在項目實施前對山水公司的施工人員進行了辦公樓施工圖紙、安全事項等內容的安全交底,人事部給施工人員辦理了公司出入證。項目實施過程中,安環部定期對現場開展監督檢查。

(六)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法爾盛公司辦公樓(圖1)二樓衛生間改造現場(圖2),事發時現場正在進行開孔作業。

圖1:法爾盛公司辦公樓



圖2:法爾盛公司辦公樓2樓衛生間改造現場


因事故發生后現場對觸電人員實施了急救措施,導致現場工具被移動。根據沙*桃、費*及現場救援人員的描述還原事故發生場景如下:

7月30日上午,沙*桃到法爾盛公司查看衛生間改造項目進展情況,發現施工現場尚未完成衛生間上下水移位的開孔工作,便找來費*詢問情況。費*告知沙*桃“計劃8月1日組織開孔作業”,沙*桃認為要抓緊時間進行施工,遂當即找來外來人員趙*友進行開孔作業,并安排昌*剛帶領趙*友勘察施工現場、交代衛生間上下水移位位置。趙*友勘查現場之后,根據衛生間布局圖劃定上下水開孔位置。當天中午午飯后,趙*友和張*梅兩人在二樓衛生間開始開孔作業,因開孔作業灰塵較大,作業現場又無水源,所以張*梅需反復到一樓去取水,然后將水提到開孔作業現場,將水噴灑在開孔部位進行降塵。在張*梅取水期間,趙*友手持的開孔機(圖3)打到其中的電線火線(圖4)導致趙*友觸電。

圖3:事發時趙*友使用的開孔機


 

圖4:現場被打斷的電線火線


(七)天氣情況

根據馬鞍山市氣象局監測,2022年7月30日馬鞍山慈湖高新區天氣為多云,最低氣溫25℃,最高氣溫36℃,東北風2-3級。

二、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死亡人員情況

趙*友,男,53周歲,開孔工人,身份證號碼:3426231969********;戶籍地址: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慈湖鄉*******。

(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有關規定統計,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為150萬元。

三、事故經過、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2年7月30日12:50左右,趙*友和張*梅在法爾盛公司辦公樓二樓衛生間進行打孔作業。

12:55左右,趙*友使用開孔機打到電線火線觸電,事故發生。

12:57左右,張*梅提水返回二樓衛生間,發現趙*友觸電倒地,立即扯掉開孔機連接的接線板,并現場呼救“有人觸電了”。

(二)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情況

12:57左右,在辦公樓一樓大廳抽煙的昌*剛聽到張*梅呼救后,立即把位于辦公樓一樓的電源總閥關閉,然后跑到二樓衛生間處查看,并安排張*梅找法爾盛公司辦公室人員報警。

12:58左右,張*梅到二樓辦公室找到陶*,請陶*幫忙打電話喊人來救治趙*友,隨后對趙*友開展心肺復蘇。同時昌*剛打電話給費*,告知發生觸電事故。

12:59左右,陶*打電話給夏*華和魏*遠,告知發生觸電事故,并讓夏*華打電話給120急救中心派救護車過來搶救。

13:02左右,魏*遠從生產車間趕到辦公樓二樓,接替張*梅繼續為趙*友進行心肺復蘇,同時夏*華打電話給120急救中心報警。

13:20左右,120救護車到達法爾盛公司,將趙*友送往德馭醫院進行搶救。

13:50左右,德馭醫院宣布趙*友搶救無效死亡。法爾盛公司將事故情況報告慈湖高新區應急管理局。

四、事故原因技術分析

專家組通過現場勘查、調閱資料、查閱詢問筆錄,經認真分析,形成以下技術分析意見(詳見《技術分析報告》):

(一)事故過程分析

專家組分析事故經過如下:2022年7月30日,趙*友在二樓衛生間進行打孔作業時,打到敷設于二樓衛生間地面的一樓衛生間照明線路的火線。 

(二)分析結論

火線外絕緣破損,致使與火線接觸的開孔機外殼帶電,開孔機手持部位未有效絕緣及作業地面潮濕導致趙*友觸電身亡。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趙*友開孔作業前未認真觀察現場環境,選擇開孔位置時未結合水電管線位置和走向,盲目施工是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山水公司對施工現場未開展風險辨識,繪制施工設計圖紙不科學,未分析衛生間原有水電管線對施工作業的影響;山水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所屬項目缺乏監督管理,項目負責人長期脫崗,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安全交底流于形式。

(三)事故性質

綜上所述,事故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暴露出的其他問題

法爾盛公司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外來人員管理制度不嚴格。

七、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于追究責任的人員

1.趙*友

個人安全意識不強,施工作業前未認真觀察現場環境,選擇開孔位置時未結合水電管線位置和走向,未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使用開孔機金屬操作手柄的絕緣套管過短。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人員

1.沙*桃,項目現場施工負責人

未履行項目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對施工現場未開展風險辨識,盲目組織施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沙*桃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建議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三)建議予以行政處罰的人員

1.王珺,山水公司總經理

未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對所屬項目缺乏監督管理,致使現場安全管理混亂、盲目蠻干,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行政處罰。

(四)建議由所在單位處理的人員

1.魏*遠,法爾盛公司副總經理

對公司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審核把關不嚴,對公司外來人員管理等制度落實情況未有效開展監督檢查。

2.夏*華,法爾盛公司安全經理

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編制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嚴格執行外來人員管理制度,辦理外來人員出入證審核不嚴。

以上人員,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慈湖高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五)建議予以行政處罰的單位

1.山水公司

對所屬項目施工人員和現場疏于管理,對作業人員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訓流于形式,施工期間項目主要負責人未在現場進行有效管理,也未規范組織施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行政處罰。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山水公司

要深刻總結事故教訓,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對所屬作業現場的監督管理頻次,及時發現消除隱患問題。要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控,科學制定施工方案。要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嚴格按照規范施工。

(二)法爾盛公司

要認真總結事故教訓和暴露的問題,舉一反三,認真分析查找公司存在的其他問題,把行政辦公與生產加工場所納入統一的安全管理體系。要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科學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公司出入人員實名制管理。

 

 

馬鞍山山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22·7·30”

一般觸電事故調查組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