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河風印月小區建筑工 地“11·10”起重傷害事故
近期,蘇州市應急管理局公布了《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河風印月小區建筑工 地“11·10”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20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3 點 30 分左右,蘇州市吳江區運東開發區龐山大道東側運東大道南側“河風印月”建筑工地發生一起施工升降梯籠傾覆事故,造成 2 人死亡。
事故發生經過
2020 年 11 月 2 日,筑夢機械對吳江區“河風印月”項 目 21 號樓施工升降機進行了第一次安裝,由王明軍帶領周 祖亮、林茂 2 人到現場作業,當天安裝到了第二道附墻以上 位置,后來由于上部附墻位置混凝土未凝結,不具備安裝條 件,沒有繼續安裝。2020 年 11 月 8 日,筑夢機械安全員陳輝聯系金世平, 通知其可以對 21 號施工升降機進行第二次附墻架接。11 月 10 日,王明軍帶領周祖亮、林茂、劉永利 3 人到現場,王明 軍按照慣例進行了分工,王明軍和劉永利(本是駕駛員,第 一次到工地,王明軍讓其幫忙打下手)負責在地面拼裝標準 節,林茂和周祖亮負責安裝附墻和頂升標準節,并且分別負 責在東籠和西籠側,緊固連接頂升后的標準節兩側螺栓。因已使用過的標準節,拆卸難度較大,所以拆卸時一般 為多節一起拆,后放入倉庫存放。所以運輸至項目現場的標 準節,少部分為單節標準節,大部分為現成已拼裝標準節(2 節至 4 節不等),王明軍和劉永利負責在地面拼裝標準節, 就是將單節標準節和現成已拼裝標準節,拼裝為需要吊裝的 標準節。10 日上午,王明軍帶領劉永利將標準節拼裝完成,同時 王明軍安排工人利用 21#施工升降機南立面 3#塔機作為輔助 設備進行吊裝,第一次吊裝了 2 節現成已拼裝標準節,第二 次吊裝了 4 節現場單節拼裝的標準節,第三次吊裝了 4 節現 成已拼裝標準節(升降機的第 22 至 25 節標準件),每次吊 裝完成后,林茂和周祖亮就要進行擰連接螺栓的工作,上午 吊裝完成后王明軍爬樓上去幫忙做附墻固定架工作。午飯后約 12 點,王明軍、林茂和周祖亮三人乘吊籠到 樓上繼續作業,林茂和周祖亮做附墻打洞工作,王明軍繼續 做附墻固定架工作。大約一小時后,王明軍給林茂和周祖亮 安排好工作就下樓與劉永利一起拼裝了標準節,這次的標準 節是將現成已拼裝的 2 節標準節和 3 節單節標準節,現場拼 裝成 5 節標準節(升降機的第 26 至 30 節標準件),拼裝好 后王明軍安排劉永利在下面吊裝,他自行爬樓到樓上去。待 第四次吊裝已經到位,林茂和周祖亮分別爬到東西兩側吊籠 頂外,并開著東西兩側吊籠到新吊裝的標準節連接處做緊固 螺栓的工作,王明軍此時也從樓內爬到吊籠高度,接著他從 樓里爬到西側吊籠頂外,幫助西側周祖亮擰螺栓。螺栓安裝 好后,林茂因為口渴想下樓拿水喝,其操作東籠向下運行, 王明軍和周祖亮控制西籠向上運行去解除塔吊吊裝鋼絲繩, 就在林茂操作東籠到達地面的時候,西側梯籠隨上部 6 節標 準節傾覆墜落地面,王明軍和周祖亮從西側籠頂墜落到地 面,當場死亡。
直接原因
升降機的第 24 至 25 節標準節間,在吊裝、安裝過程中,未安裝螺栓予以連接固定,因單側梯籠重量作用產生的傾覆力大于標準節之間的固結力,引發梯籠及標準節傾覆墜落事故。
處理建議
1、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王某軍、周某亮、林某、劉某利,21#施工升降機安裝工,負責 21#施工升降機的安裝工作,四人均無安裝施工升降機所需資質,四人在吊裝、安裝過程中,未對第 24 至 25 節標準節間安裝螺栓予以連接固定,對該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王某軍、周某亮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責任。 陳某,筑夢機械安全員,負責筑夢機械在該項目的升降機安裝、拆卸等安全工作,未對作業人員審核作業資質,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監督,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5名公職人員被追責。
3、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在蘇州市范圍內停止投標資格 3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