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鵬新區新大社區“7.20”高處墜落事故
事故經過:2016年7月20日上午8時許,在大鵬新區南澳辦事處新大社區上橫崗小區66號樓,工人陳光忠、陶斯發、高保碧三人正在進行樓房南外墻裝修作業。陶斯發在66號樓一樓東北處用模板鋪路,用斗車將黃沙運至樓房北側,通過吊機吊運到二樓。高保碧在二樓房間里面拌合砂漿,陳光忠站在二樓南竹子腳手架通道上準備給一條橫梁抹砂漿。當高保碧翻過二樓窗戶,站在外竹腳手架的通道上,準備將拌好的砂漿用小桶送給陳光忠時,竹子搭建的腳手架突然坍塌,高保碧抓住竹竿,隨著腳手架墜落至圍墻邊,而陳光忠頭朝下墜落至地面。陶斯發發現腳手架坍塌后,馬上打電話給文明義。文明義聞訊趕到現場后,用車把陳光忠、高保碧兩人送往南澳醫院搶救。9時許,陳光忠經搶救無效死亡。
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死者陳光忠,安全意識淡薄,在明確知道腳手架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未佩戴安全帶及采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而進行高空作業,違反了高空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腳手架搭建于2016年初,以竹子作為主體材料。經檢查,腳手架使用的竹子已經腐爛、破損,難以承受重量,從而導致腳手架變形坍塌。
(二)間接原因
1、違規組織施工作業。業主馮琰違規組織私宅裝修施工,缺乏安全意識,將裝修工程交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未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最終導致本事故。
2、無證承接工程。工程承包人不具備相關資質,無證承接工程,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施工作業。
3、缺乏安全教育培訓。施工作業人員均無正式工作單位,未經專門安全教育培訓。作業前工程承包人未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人不具備相應安全防范知識,現場作業安全靠個人經驗。
4、安全管理不到位。工程承包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建立安全隱患排查制度,未建立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整改施工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在明知腳手架已經腐爛的情況下仍組織施工,導致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