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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電廠“1?18”凈化站閥門室多人燙傷事故調查報告

一、基本情況

 

1.事故簡稱:“1 .18”凈化站閥門室多人燙傷事故

2.時間:2020 年1 月18 日10 時18 分

3.地點:石嘴山電廠凈化站閥門室B原水管線調節閥處。

4.事故類別:灼燙

5.傷亡情況:重傷5 人,輕傷3 人

6.事故等級:(A 類)一般事故

7.事故責任:主要責任事故

8.調查原則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 號)《集團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二、事故單位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

1.企業名稱:石嘴山電廠

2.裝機容量:4×330MW

3.投運時間:2002 年12 月-2004 年6 月

 

(二)事故傷害人員所屬單位

事故傷害人員8 人,其中為石嘴山電廠人員2 人;施工單位6 人。

 

(三)相關合同及執行情況

石嘴山電廠化水公用系統檢修維護項目于2019年6月24日-7月1日掛網,7月16日開標,2019年8月15日簽訂技術協議,2019年8月29日簽訂了合同。

合同范圍:鍋爐補給水系統、凈化站制水系統、凝結水精處理系統、機組加藥系統、機組汽水取樣系統、循環水加藥系統、制氫站制氫系統、酸洗(工業)廢水處理系統、尿素站、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雜用水系統、深井水系統、供熱首站的機務、電氣、熱控設備的檢修及維護工作。

事發前施工單位現場共有55人,其中項目經理1人持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書(遼建安AC2[2016]44782),安全員1 人持有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證書(遼建安AA[2014]08977),1人持有高壓電工作業,1人持有焊接與切割特種作業證書,其他人員均為普工。

石嘴山電廠與施工單位簽訂了《安全管理協議》,對所有進廠人員進行了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并將施工單位納入石嘴山電廠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三、事故概況

 

(一)系統概況

1.石嘴山電廠凈化站系統概況石嘴山電廠凈化站2002 年投入運行,凈化站設置兩個(A、B)百米幅流沉淀池,一個中央配水井,三個(A、B、C)機械加速澄清池,和一個45 米濃縮池。兩條原水管線在石嘴山電廠凈化站閥門室內設有聯絡門,經分配后進入百米幅流沉淀池或中央配水井。夏季原水通過閥門室先進入百米幅流沉淀池,再進入中央配水井分配至機械加速澄清池;冬季原水通過閥門室直接進入中央配水井分配至機械加速澄清池。

(石嘴山電廠凈化站系統圖)

2.融冰系統概況

石嘴山電廠凈化站原水取自原石嘴山發電廠河心泵房出口甲、乙供水母管。原石嘴山發電廠河心泵房有一套較為完整的黃河凌汛期融冰系統,該系統將循環水回水引至河心泵房供水泵入口和泵房外取水口,與低溫原水混合進行融冰。

2004 年石嘴山發電廠2*330MW 技改工程開工建設,原融冰系統循環水回流溝被占用,對融冰系統進行了改造,投運后融冰效果不佳。冬季進入黃河凌汛期后,石嘴山電廠凈化站原水管道調節閥和機加池堵塞,嚴重影響了凈化站制水和機組補水。為解決原水管線閥門凍堵問題,原輔網檢修外包單位自行設計安裝了凈化站閥門室蒸汽融冰系統,加熱蒸汽取自石嘴山電廠#1、#2 高輔聯箱至油庫燃油伴熱管道,采用高輔蒸汽和原水直接混合加熱方式,融冰裝置安裝在原水管線流量調節閥前300mm 處(A、B 側各一個)。融冰裝置530*550*170mm,方殼板材壁厚10mm,材質碳鋼。融冰系統蒸汽管道Φ57*5.5mm,原水管道Φ920*9mm,材質Q235 碳鋼。

(融冰裝置外部) 

(融冰裝置內部)

(蒸汽融冰系統圖)


3.凈化站監控系統概況

石嘴山電廠凈化站采用美國AB 公司1756 系列PLC 控制系統,實現原水來水、澄清、加藥、工業水及消防水系統的監視和控制功能,控制站設置在凈化站值班室,在油庫設置遠程I/O 站,主要實現油庫及生活廢水處理系統的監控功能。有限凈化站新加融冰系統未納入該PLC系統控制和監視,凈化站閥門室融冰裝置無遠傳壓力、溫度、流量指示。融冰系統蒸汽壓力、溫度只在燃油泵房有顯示(1.0MPa,190℃);原水壓力遠方只能監視河心泵房供水泵出口壓力(0.22MPa)。凈化站控制系統部分就地、遠程監視儀表故障:A、B 原水管線原水流量計、濁度儀故障,就地融冰裝置壓力表損壞。現有PLC 控制系統無GPS 接口,日常采用手動對時方式,造成PLC 系統時間與SIS 系統、視頻監控的時間不一致,偏差較大。

 

(二)凈化站閥門室概況

石嘴山電廠凈化站閥門室地處化水二路以西,百米輻流沉淀池以東,長、寬、高分別為13.5m、7.5m、6.59m,配置設施有1 扇門(2.4*3.0m)、5 扇窗戶(1.8*1.8m)、7 組暖氣,東墻、北墻各設置一組照明,房間內配置干粉滅火器2 瓶,1臺3t 起重機。閥門室中間平臺標高-1.2m,中間平臺至地坑-2.6m。A、B 原水管線調節閥型號:DSD943H-6C 型DN900 PN0.6,帶電動執行器( 揚州電力設備修造廠F-2SA3542-1EA10-600B-ZJ1A)。執行機構減速箱型號:QDX3-8,減速比為200:1,帶機械手輪,可手動進行開關操作。

(凈化站閥門室平面圖)


(凈化站閥門室剖面圖)


 

(三)歷次檢修情況

1.2015 年12 月,石嘴山電廠凈化站閥門室A、B 融冰蒸汽手動門內漏進行更換。

2.2018 年10 月,石嘴山電廠凈化站閥門室A、B 原水管線電動調節閥因閥門內漏進行整體更換。

3.2019 年5 月,石嘴山電廠凈化站閥門室融冰系統室外蒸汽管道因泄漏更換150 米左右(詳見下圖)。


4.2020 年1 月14 日,石嘴山電廠凈化站閥門室B 原水管線融冰系統室內蒸汽管道腐蝕泄漏進行焊補加固處理。

 

(四)事故發生前運行方式

河心泵房#11 供水泵運行,A、B 原水管線投入(原水壓力0.22 MPa),B 原水管線電動調節閥故障,A、B 原水管線融冰蒸汽投入(由高輔聯箱接入,其設計壓力1.5MPa,溫度350℃)系統圖如下:

 


(五)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1月2日23時10分,石嘴山電廠凈化站A機加池出水量減小,調整B原水管線調節閥無效,就地檢查B原水管線調節閥電動頭變速箱齒輪磨損,因B原水管線無過流聲,投入B原水管線融冰系統(查閱SIS歷史數據燃油泵房處蒸汽壓力1.0MPa,溫度190℃)。

2020年1月4日14時30分,B原水管線調節閥減速箱拆除外委

檢修。經查,該門故障前SIS系統記錄該閥門開度30%左右。

2020年1月16日16時15分,化水班辦理票號“機化2020-01-039”熱機工作票,票面工作內容為:“有限凈化站閥門室A、B原水伴熱泄漏處理”,批準結束時間為1月19日20時。

后經詢問實際工作內容為A原水管線融冰裝置蒸汽管道彎頭部位加裝護套、B原水管線融冰裝置蒸汽管保溫恢復。

2020年1月17日,B原水管線調節閥減速箱外委檢修完畢返

回公司。

2020 年1 月18 日8 時55 分,“有限凈化站閥門室A、B 原

水伴熱泄漏處理”工作班成員進入凈化站閥門室作業。

9 時21 分熱控設備管理部輔控乙班辦理“ 熱輔乙2020-01-030”電氣二種工作票進入凈化站閥門室作業。票面工作內容為:“凈化站B原水管線調節閥電動執行機構回裝調試”。

此時凈化站閥門室內現場開展工作2項,作業人數8人,實際人員作業和設備狀況為:

1.“有限凈化站閥門室A、B原水伴熱泄漏處理”熱機工作票工作組成員2人,工作負責人郭某成,工作班成員張某某(當日休息),實際進入工作人員2人,分別為郭某成、郭某,郭某未在工作票面體現,為新增工作班成員,當時正在進行有限凈化站閥門室A原水伴熱泄漏處理作業。

2.“凈化站B原水管線調節閥電動執行機構回裝調試工作”電氣二種票工作組成員3人,工作負責人朱某某,工作班成員常某某、李某,實際進入工作人員6人,分別為朱某某、常某某、李某、金某某、于某某、楊某,其中金某某、于某某、楊某為臨時增加人員。

3.自1月2日至事故發生時,河心乙母管至有限公司B原水管線#4分段電動門全開、調節閥開度約30%左右、至配水井電動門全開,B原水管線融冰蒸汽投入運行。

10時18分,凈化站B原水管線調節閥回裝完畢(未送電),在手動調試閥門機械限位過程中,B原水管線調節閥前融冰裝置焊口崩開,原水管線內部汽水混合物大量噴出,造成旁邊工作的8名工作人員不同程度燙傷,其中沈陽北方建設檢修有限公司6人,石嘴山公司2人。

10時20分,當班輔網班長周某某巡檢至凈化站加藥間門口,遇到準備去閥門室配合調試的凈化站主值蔣某,發現閥門室內向外冒白汽(加藥間距閥門室約200米),二人立即跑向閥門室,發現閥門室外有四名燙傷人員后,周某某于10時24分撥打急救電話120,救護車10時38分到達事故現場,將8名傷員送往石嘴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救治。

(受傷人員位置圖)


 

(六)事故報告情況

事故發生后,石嘴山電廠、寧夏分公司按照規定分別向石嘴山市惠農區安監局、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集團報告。

 

(七)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石嘴山電廠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分工負責現場搶修、傷員救治、家屬安撫、事故調查、信息上報、輿情管控等工作。接到報告后,寧夏分公司領導當即分赴醫院和事故現場看望傷員,了解事故情況,布置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集團安全環保監察部、火電中心及電力相關領導及人員于1月18日晚趕到現場,看望傷員并指導事故善后處理,明確由寧夏分公司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按照集團公司領導批示和工作要求,設置了寧夏分公司、石嘴山電廠兩級值班值守人員(節假日不休息),周密安排受傷職工救治工作,隨時掌握受傷職工情況。同時積極協調各方醫療資源,聘請醫療專家,全力協調配合醫院開展傷員救治和家屬安撫等工作。截至目前,在寧夏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治療5人傷情穩定正常,石嘴山第一人民醫院的3人顏面及其他部位創面自愈較好,已有新皮膚長出,整體恢復情況較好。

 

(八)事故經濟損失

治療費用340萬元;現場設備搶修費用2.4萬元;合計342.4萬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認定

 

1.直接原因

在進行B 原水管線調節閥電動執行機構回裝調試工作時,臨近的B 原水融冰裝置焊縫崩開,汽水混合物大量噴出,造成附近工作人員燙傷。

 

2.間接原因

(1)凈化站原水管線融冰系統未經專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為原輔網檢修外包單位自行設計安裝,融冰裝置為高低溫介質直接混合加熱方式,運行過程發生水擊、振動現象,易造成焊縫產生微裂紋。

(2)融冰裝置的焊接不符合《火力發電廠焊接技術規程》(DL/869-2004)要求,角焊縫的搭接長度不足,焊角尺寸不滿足要求,存在不同程度的未焊滿、咬邊等缺陷,焊縫強度不足(詳見附件6)。

(3)風險辨識和預控措施不到位,熱控工作票中未辯識出蒸汽燙傷危險,融冰加熱蒸汽未關閉切除。

(4)工作票管理嚴重缺失。“有限凈化站閥門室A、B 原水伴熱泄漏處理”工作票安全措施填寫不全面,工作票審批各環節均把關不嚴,安全措施缺失。

(5)現場工作人員違章操作。在運行人員未到場的情況下違反工作票措施規定調整閥門開度,未考慮到調節閥關限位整定過程中融冰裝置處壓力上升風險,最終造成融冰裝置方殼一側焊縫爆口,將原水管道撕裂。

 

3.暴露問題

(1)設備異動管理不到位。2004 年有限公司凈化站原水蒸汽融冰系統未見設備異動相關資料,未執行設備異動管理制度有關審核、批準、驗收、完善相關規程、資料歸檔的要求。未將該系統納入正常設備進行管理,現有技術臺賬及檔案室均查閱不到凈化站原水蒸汽融冰系統相關設計、安裝資料。

(2)工作票制度形同虛設,票權人均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工作票簽發人、負責人對融冰系統不熟悉,未將切除熱力系統的措施寫入工作票中,安全措施不全面;工作負責人未對工作班成員變更、新加入人員辦理變更手續,檢修工作開始前未進行安全交底;工作票簽發人未到場檢查安全措施落實;工作票許可人、運行班長(接票人)、值長對安全措施審查不嚴,未進行補充完善。“機化2020-01-039”熱機工作票票面工作內容與實際工作不符,運行接票人、工作許可人、值長各崗位人員對安全措施的審核把關不嚴;工作負責人對危險點控制措施未執行。

(3)安全責任履行不到位。相關管理人員不清楚當日有哪些作業,對作業過程中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沒有進行統一組織和協調,沒有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兩組工作人員交叉作業,造成群傷。

(4)隱患排查不到位。各級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未發現凈化站原水管線融冰系統存在的隱患,致使隱患發展為事故。

(5)人身風險分析預控分析執行不到位。作業人員沒有按照要求規范填寫風險預控本。事故當天8 名作業人員中,只有1人填寫了風險分析預控本。

(6)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石嘴山電廠對承包商實際入廠作業人員資質審查不嚴,對外委隊伍現場工作監管不到位。

(7)施工單位工作人員未認真執行甲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安全技術培訓不到位,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差,風險預控執行不到位,未采取有效預控措施。現場實際項目經理與投標文件所列人員及資質不符;現場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所持證件與從業要求不符,從業人員資質不滿足現場作業要求,未做到持證上崗。

(8)輔助系統設備運維管控不到位。各級管理人員在思想上對輔網系統設備管理松懈,不夠重視,現場巡視檢查頻次少,導致個別問題長期存在。如凈化站原水流量、就地壓力表損壞,未及時進行處理,為后續作業人員不能直觀判斷現場壓力是否升高埋下隱患。

(9)技術監督管理不到位,未將融冰裝置納入技術監督范圍。

(10)寧夏公司對石嘴山電廠化水公用系統外委檢修維護項目不重視,主觀上認為該項目由上級單位負責批準和招

標,未對該外委隊伍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過程監管不到位。

 

4.事故性質

集團公司內部本著從嚴管理的要求,經調查認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主要責任(A 類)一般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

 

根據《集團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規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職工違規違紀處理辦法( 試行)》等相關規定,經調查認定,石嘴山電廠“1·18”凈化站閥門室多人燙傷事故是一起主要責任(A 類)一般事故,對事故單位和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建議如下: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1.石嘴山電廠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中斷石嘴山電廠連續安全生產記錄。根據年度目標責任制及相關考核辦法對石嘴山電廠進行績效考核。

2.施工單位未認真執行甲方相關安全管理規定,項目經理、安全員資質不符,從業人員資質不滿足現場作業要求,未做到持證上崗,安全技術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根據合同及安全協議相關條款進行追責。

 

(二)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1.石嘴山電廠汽機設備管理部化水班主檢修工郭某成,作為工作負責人,未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未確認關閉融冰蒸汽閥門;私自手動操作原水調門,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鑒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燙傷,酌情處理,建議降2 崗12 個月。

2.石嘴山電廠汽機設備管理部化水班班長王某,作為班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工作票執行檢查不到位;當日值班,未認真組織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風險辨識預控,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給予撤銷班長職務處分,扣罰績效獎8000元。

3.石嘴山電廠汽機設備管理部汽機專責曹某某,作為閥門室原水融冰蒸汽系統漏泄處理工作票簽發人,未認真審核把關工作票所列安全技術措施,對此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撤銷專責職務處分,扣罰績效獎6000 元。

4.石嘴山電廠汽機設備管理部安培專責梁某,對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票執行、反違章、人身安全風險分析等監督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作為當日部門值班負責人,對此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梁峰行政記大過處分,扣罰績效獎4000 元。

5.石嘴山電廠汽機設備管理部主任張某,作為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班組管理、缺陷管理和制度執行等方面疏于管理,對此次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扣罰績效獎8000 元。

6.石嘴山電廠汽機設備管理部黨支部書記兼副主任張某某,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對此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扣罰績效獎8000 元。

7.石嘴山電廠熱控設備管理部輔控乙班主檢修工朱某某,作為工作負責人,未填寫人身安全風險分析預控本、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未制止違章操作閥門,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鑒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燙傷,酌情處理,建議降2 崗12個月。

8.石嘴山電廠熱控設備管理部輔控乙班副班長黃某某,作為班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工作票執行檢查不到位,未認真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組織開展風險預控,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給予撤銷副班長職務處分,扣罰績效獎8000元。

9.石嘴山電廠熱控設備管理部熱控專責王某某,當日部門值班人員,對作業現場安規執行、工作票執行、風險分析預控等管理不到位,技術培訓不到位;未認真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組織開展風險預控,對此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撤銷專責職務處分,扣罰績效獎6000 元。

10.石嘴山電廠熱控設備管理部安培專責梁某,對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票執行、反違章、人身安全風險分析等監督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扣罰績效獎4000 元。

11.石嘴山電廠熱控設備管理部副主任雍某某,對工作票管理、崗位技能培訓、反違章管理、人身安全風險分析預控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扣罰績效獎8000 元。

12.石嘴山電廠熱控設備管理部黨支部書記兼副主任李某,原水調門電動執行機構回裝調試工作票簽發人,當日部門值班負責人,未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對此次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扣罰績效獎8000元。

13.石嘴山電廠發電二部輔網一班凈化站副值蔣某,在許可辦理“有限凈化站B 原水調門電動執行機構回裝調試”工作票過程中,許可把關不嚴,未確認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對此次事故負直接責任。建議扣罰績效獎6000 元。

14.石嘴山電廠發電二部輔網一班副班長周某某,班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組技能培訓、風險預控、工作票制度執行檢查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間接責任。建議扣罰績效獎4000元。

15.石嘴山電廠發電二部輔網五班凈化站主值李某某,在辦理“有限凈化站閥門室A、B 原水融冰蒸汽漏泄處理”工作票過程中,許可把關不嚴,未認真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對此次事故負直接責任。由主值降為副值,建議扣罰績效獎6000元。

16.石嘴山電廠發電二部輔網五班副班長吳某某,在許可辦理“有限凈化站閥門室A、B 原水融冰蒸汽漏泄處理”工作票過程中,審核把關不嚴,未認真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對此次事故負直接責任。建議扣罰績效獎6000 元。

17.石嘴山電廠發電二部集控五值值長馬某某,在審核批準“有限凈化站閥門室A、B 原水融冰蒸汽漏泄處理”熱機工作票時,把關不嚴,未認真確認工作票所列安全技術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對此次事故負直接責任。建議扣罰績效獎6000元。

18.石嘴山電廠發電二部化水專責蔡某某,未及時在運行規程中完善原水融冰蒸汽系統,未組織排查原水融冰蒸汽系統存在的隱患,安全技術培訓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撤銷專責職務處分,扣罰績效獎6000 元。

19.石嘴山電廠發電二部安培專責秦某某,對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票執行、反違章、人身安全風險分析執行等監督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建議扣罰績效獎2000 元。

20.石嘴山電廠發電二部主任助理劉某某,分管化水等輔網區域安全生產,對工作票管理、崗位技能培訓、反違章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扣罰績效獎6000 元。

21.石嘴山電廠發電二部副主任赫某某,當日部門值班負責人,對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扣罰績效獎2000元。

22.石嘴山電廠發電二部主任吳某某,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部門安全管理、制度執行監管不到位,安全、技能培訓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扣罰績效獎4000 元。

23.石嘴山電廠發電二部黨支部書記兼副主任王某,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對此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扣罰績效獎4000 元。

24.石嘴山電廠生產技術部化水專責李某,未及時補充完善凈化站閥門室融冰系統設備異動檔案,監督運行、檢修部門完善運行、檢修規程,未組織排查原水融冰蒸汽系統存在的隱患,對此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建議扣罰績效獎6000 元。

25.石嘴山電廠生產技術部主任助理房某,當日部門值班負責人,對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扣罰績效獎2000 元。

26.石嘴山電廠生產技術部副主任馬某某,全面負責設備管理、檢修管理,分管化學等專業,未及時監督補充完善融冰系統設備異動檔案和規程,未組織排查發現原水融冰蒸汽系統隱患,對此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建議扣罰績效獎4000 元。

27.石嘴山電廠副總工程師兼生產技術部主任余某,全面負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及時監督補充完善凈化站閥門室融冰系統設備異動檔案和規程缺失,對此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建議扣罰績效獎4000 元。

28.石嘴山電廠副總工程師劉某,協助公司生產副總經理負責化水等系統設備檢修和安全管理工作,對此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建議扣罰績效獎4000 元。

29.石嘴山電廠安健環部電控安全監察專責吳某某,對電控專業工作票制度執行監察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監督管理責任。建議扣罰績效獎4000 元。

30.石嘴山電廠安健環部熱機安全監察主管楊某某,對熱機專業工作票制度執行監察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監督管理責任。建議扣罰績效獎4000 元。

31.石嘴山電廠安健環部主任助理畢某,協助主任負責安全監察工作,當日部門值班負責人,對此次事故負監督管理責任。建議扣罰績效獎4000 元。

32.石嘴山電廠安健環部主任毛某某,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落實監察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監督管理責任。建議扣罰績效獎4000元。

33.石嘴山電廠生產黨支部書記兼安健環部副主任朱某某,對此次事故負監督管理責任。建議扣罰績效獎4000 元。

34.石嘴山電廠總會計師,作為事故當日值班領導,對當天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0元。

35.石嘴山電廠總工程師,負責生產技術、生產運行、技術監督等工作,未認真吸取有關事故教訓,運行管理不到位,對本次事故負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職處分,處上年收入15%的罰款。

36.石嘴山電廠副總經理,負責安全生產、技術改造、設備治理等工作,未認真吸取有關事故教訓,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對本次事故負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職處分,處上年收入15%的罰款。

37.石嘴山電廠總經理、黨委副書記,主持行政日常工作,對公司安全生產制度執行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處上年收入10%的罰款。

38.石嘴山電廠董事長、黨委書記,主持黨政全面工作,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處上年收入10%的罰款。

39.寧夏分公司安全生產部主任,對石嘴山電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管控不嚴,對本次事故負監管責任。建議罰款3000 元。

40.寧夏分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寧夏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對本次事故負領導責任。建議罰款10000 元。

41.寧夏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對本次事故負領導責任。建議罰款10000 元。

42.寧夏分公司黨委書記、執行董事伍權,對本次事故負領導責任。建議罰款10000 元。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1、開展工作票、設備異動、外委隊伍安全管理等專項治理活動,制定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抓好落實。

2、立即開展專項隱患排查,重點排查生產系統存在高低參數串接直接混合加熱問題,按照立查立改的原則落實整改。

3、停運當前蒸汽融冰系統,聘請有資質單位重新設計原水融冰系統,如采用熱回流融冰方式。

4、完善工作票管理制度,嚴格加強工作票簽發、審批、許可等環節管控,認真落實工作票安全措施及風險預控措施,確保現場作業安全。

5、嚴格執行人身風險預控制度,落實風險預控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各級管理人員定期檢查,確保人身安全風險分析預控落到實處。

6、加強外委承包商資質審查,嚴格履行作業審查手續,落實從業人員資質。承包工作范圍與資質不符的單位,堅決予以清退。

7、強化安全教訓培訓工作。重點做好外包單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技術專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技術水平。

8、認真落實集團公司關于做好外委隊伍安全管理“十必須、兩嚴格”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狠抓外委隊伍管理。

9、加強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強化全過程監護。項目負責人、專職監護人員要全程監護,值班領導、各級管理人員要到場監督檢查。

10、加強技術監督管理,對生產系統承壓部件開展全面排查,凡工作溫度、壓力符合要求的,一律納入金屬監督范疇。

11、加強運行管理,扎實開展運行安全技術培訓,強化“兩票三制”的執行,梳理完善運行規程和系統圖。

12、加強檢修維護管理,組織梳理機組現有缺陷,是否存在長期遺留缺陷未處理的問題,并立查立改。

13、梳理全廠所有控制系統時間同步裝置存在的問題,并進行完善。

14、針對凈化站原水蒸汽融冰系統改造未執行設備異動、未見資料等,石嘴山公司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15、認真吸取石嘴山電廠“1.18”事故教訓,在寧夏分公司所屬各單位開展專項治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