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崗廈村東三坊161號106房 “制氫瓶”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2月11日20時許,福田街道崗廈村東三坊161號106房發生一宗“制氫瓶”爆炸事故,造成1人受傷。2017年2月16日,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福田區政府批準成立了“2?11”崗廈村東三坊161號106房“制氫瓶”爆炸事故調查組,由福田區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林志平任組長,區安監局、區監察局、區住建局、福田公安分局、區總工會、福田街道辦、市場和質量監管委福田局派員參加,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及相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一、事故概況
(一)相關人員情況
崗廈村東三坊161號業主:文建和,崗廈居民;
崗廈村東三坊161號106房租戶:楊海軍,男,河南信陽人,39歲,漢族;王喜美,女,河南信陽人,38歲,漢族,系楊海軍之妻,二人于2016年4月租住此處;
涉事人:于建領,男,安徽界首人,32歲,漢族,2015年8月租住崗廈村東五坊30號504房,系楊海軍表親。
(二)事故經過
楊海軍、于建領二人以電話訂貨、物流送貨、到付貨款的方式從東莞樟木頭一陳姓老板處購買無產品檢驗標識的“制氫瓶”、氫氧化鈉、鋁粉、氣球等物品,在崗廈村東三坊161號106房內利用購買的氫氧化鈉、鋁粉、水等物料在“制氫瓶”內制取氫氣充入氣球,以出售氫氣球謀利營生。
2017年2月11日17時20分許,于建領在崗廈村東三坊161號106房為氫氣球做充氣前的氫氣制取工作,其先后將氫氧化鈉、鋁粉及水倒入 “制氫瓶”內,隨即擰緊瓶口,17時30分許,感覺到瓶體表面溫度迅速升高,于建領準備按以往的做法用冷水對瓶體外表進行物理降溫,還未進行此操作時“制氫瓶”突然自爆,瓶底脫落,瓶體上部被壓力沖起并卡入天花板內,事發現場無明火無燃燒,106房天花板、洗手間墻體及外墻等多處地方受到不同程度損壞,氣瓶內的物質飛濺出來時濺到于建領的面部。事發后,于建領自行對臉部進行清洗并更換衣服后前往福田醫院進行檢查,后又經福田街道辦派員陪同到深圳市眼科醫院進行檢查,確認無礙。
二、事故現場處置情況
(一)現場處置
事件發生后,區委肖亞菲書記、區政府段廷杰副區長親赴現場進行處置,并召開現場會,對事故后續處理作出重要指示。事發當晚,區各相關職能部門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及時疏散圍觀群眾,并對崗廈村東三坊161號106房實行圍閉。崗廈股份公司應急消防隊對現場存放的化學品進行搬移,由區安辦聯系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區住建局立即組織專家對事發現場房屋的安全狀況進行評估,,福田派出所對涉事的業主、住戶等人員開展調查,區安委辦牽頭對事故原因展開調查。
(二)現場化學品處置情況
經現場核實,有四個容積為24升的“制氫瓶”(其中兩個屬于楊海軍所有,另外兩個屬于于建領所有,事發的“制氫瓶”屬于于建領所有);9袋氫氧化鈉(共182公斤,其中楊海軍有7袋,于建領有2袋),7袋催化劑(共140公斤,均系楊海軍所有),現場的相關物品已于當晚搬離現場并封存妥善處置,等待后續調查檢測。
三、事故原因分析(詳見附件:技術分析報告)及性質認定
(一)事故發生原因
事故涉事人于建領購買無檢驗合格標識的、非專門制氫設備違規制氫的過程中,“制氫瓶”內因化學反應熱而溫度快速上升和壓力驟增,強大的氣體壓力,使瓶底底部的陳舊裂紋(“制氫瓶”自身質量存在瑕疵)發生韌性擴展,導致“制氫瓶”發生爆炸,造成瓶體底部與瓶身脫離。
(二)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個人使用無檢驗合格標識的非專用制氫設備違規制氫的過程中發生爆炸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四、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根據對事故原因的分析,調查組提出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如下:
(一)事故責任人
1、于建領,購買無檢驗合格標識的、非專門制氫設備,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出租屋內違規制氫,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由福田公安分局、區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2、文建和,系崗廈村東三坊161號業主,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承租人在住宅內違規制氫,落實出租屋管理職責不到位,由福田公安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3、楊海軍,系崗廈村東三坊161號106房租戶,為于建領違法制氫提供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作業場所,由福田公安分局、區安監局依法對其處理。
(二)相關職能部門:
區監察局根據職能對事故中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及個人的履職情況進行問責。
五、整改措施
(一)提高安全意識。出租屋業主要主動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提高業主主體責任意識,落實名下出租物業的巡查登記,積極消除隱患;同時社區居民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識,發現周邊人員有制售氫氣球的行為立即向派出所、社區工作站或轄區街道辦事處舉報。
(二)廣泛宣傳教育。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股份公司要加強對社區居民的普法宣傳,使居民認識到私自使用化工產品的危險性;對網格巡查員開展相應的安全生產業務培訓,增強其安全辨識能力。
(三)加大執法力度。網格巡查員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發現同類安全隱患要及時消除或上報相關部門及時處理;轄區派出所要加大執法打擊力度,發現同類情況或接到舉報要嚴肅查處。
(四)強化源頭治理。市場和質量監管委福田局將此事故通報東莞市對口單位,要求其從源頭上治理,杜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
“2·11”崗廈村東三坊161號106房“制氫瓶”爆炸事故調查組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