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福田體育公園觸電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區政府:
2014年7月16日14時15分,福田體育公園游泳池男淋浴間內發生一宗事故,造成1名員工死亡。2013年7月17日,經區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區安監局牽頭,區監察局、福田公安分局、區總工會、區住建局為成員單位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調查工作。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發時間:2014年7月16日14時15分;
(二)事發地點:福田體育公園游泳池男淋浴間;
(三)事故類別:觸電;
(四)傷亡情況:死亡1人(蘇剛,男,28歲,彝族,云南省紅河人);
(五)直接經濟損失:90萬元。
二、事故相關單位及相關人員概況
(一)深圳市金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1日,注冊地址系深圳市福田區金地五路金地物業大樓6樓,法定代表人:張明,營業執照注冊號為440301103795104,主要從事物業管理等相關業務。
(二)蘇剛,男,28歲,彝族,云南省紅河人,系福田體育公園管理處維修班持證電工,電工操作證號T532502198601101512。
三、事故經過
2014年7月16日中午12點左右,福田體育公園金地物業管理處維修班長安國斌安排蘇剛去維修游泳池男淋浴室的花灑漏水與男淋浴室過道一盞吸頂燈的工作。
14時左右,蘇剛與同事常冰冰在維修男淋浴室過道內的吸頂燈時,蘇剛違反操作規程,帶電作業導致發生觸電,經120搶救無效死亡。
四、事故性質及原因
(一)直接原因
蘇剛(死者)在進行電工作業時,未能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違章帶電作業,且未能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導致發生觸電,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深圳市金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能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從業人員的違章作業行為,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三)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因從業人員違章帶電作業,深圳市金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福田體育公園管理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從業人員的違章作業行為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相關人員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蘇剛(死者)在進行電工作業時,未能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違章帶電作業,且未能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蘇剛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追求其責任。
(二)相關單位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深圳市金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能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從業人員的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區安監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深圳市金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處理。
六、整改措施
(一)深圳市金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企業生產安全主體責任單位,應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同時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強員工生產安全培訓和教育工作,提高員工的生產安全意識。
(二)區住建部門應督促區物業企業聯合會加強物業管理行業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工作,堅決杜絕同類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