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文博大廈基坑坍塌死亡事故
一、事故概況
2013年3月26日17時16分,蓮花路與新洲路交匯處西南文博大廈基坑工程施工工地東南側發生一宗坍塌事故,造成工地南側景洲小區管理處1名員工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文博大廈塌陷段基坑圍護樁缺樁,相應段缺樁后采用的加固處置方法不當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塌陷事故當天大雨(當日降雨量42.8毫米,最大小時雨量37.2毫米,出現時間為16時38分至17時38分)、景洲大廈基坑回填土松散、給水管和雨污水溝破裂漏水是事故的誘因。
(二)間接原因
1.總包單位施工項目部管理機構不完整,施工過程缺乏監管,未能對施工質量及安全進行有效監管;
2.基坑分包單位未采取足夠措施對基坑東南側缺樁情況進行探明,且采取的加固措施無法達到實際安全要求;
3.設計單位未對缺樁情況進行跟蹤,在未得到施工單位探樁回復的情況下認為支護樁存在,未綜合考慮施工現場周邊情況提出加固方案;
4.監理單位對項目施工安全情況失察,未能及時掌握基坑東南側缺樁情況,未能落實對施工安全的監理職責。
三、事故處理情況
1.深圳市盛業地下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足夠措施對基坑東南側缺樁情況進行探明,且在缺樁情況不明的情況下采取的加固措施無法達到實際要求。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由區安監部門進行處理。
2.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文博大廈工程項目部機構,未能對施工質量及安全進行有效監管。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由區安監部門進行處理。
3.中國京冶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對缺樁情況進行跟蹤,在未得到施工單位探樁回復的情況下認定支護樁存在,未綜合考慮施工現場周邊情況提出加固方案。對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由市住建部門進行處理。
4.深圳市九州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對項目施工安全情況失察,未能及時掌握基坑東南側缺樁情況,未能落實對施工安全的監理職責。對事故負有監理責任。由市住建部門進行處理。
5.彭良益,系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文博大廈項目經理,系文博大廈項目總包單位第一責任人,未督促現場施工單位對基坑東南角缺樁情況進行探明。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由區安監部門進行處理。
6.陳道遠,系深圳市盛業地下工程有限公司文博大廈項目經理,未督促落實對施工現場存在缺少支護樁的情況進行探明并排除隱患。對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由區安監部門進行處理。
7.付文光,系中國京冶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文博大廈項目負責人,系文博大廈基坑工程設計負責人,未跟蹤落實文博大廈基坑東南角缺樁情況,未能針對文博大廈基坑東南角缺樁提出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設計方案。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由市住建部門進行處理。
四、整改措施
(一)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切實提高管理人員及員工的生產安全意識,嚴格要求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
(二)事故發生單位各相關負責人及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深刻汲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施工安全監管,對施工現場采取足夠的安全措施,加強現場巡查,及時發現潛在的安全隱患,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三)轄區政府及建設工程各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應依法對文博大廈進行審核,加強對該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