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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拓盛礦業有限公司“1·18”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2019118,攀枝花拓盛礦業有限公司龍洞竹林坡石灰石礦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上午1039分,原區安全監管局接到該礦事故報告后,局主要負責人立即帶領相關人員趕赴現場,對事故現場第一時間進行初步勘驗,并委托四川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院派專家趕赴現場開展技術鑒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和《西區政府關于授權西區安監局對轄區生產經營單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批復》(攀西府〔2008148號)的規定,原區安全監管局、區紀委監委、區人社局、區公安分局、區總工會等單位相關人員組成1·18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專家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1.事故企業:攀枝花拓盛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盛礦業公司)

2.企業類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3.法定代表人:熊興

4.注冊資本:貳佰陸拾萬人民幣

5.企業成立日期:20040602

6.經營范圍:加工、銷售:高鈣石、建材石、礦石;水泥用石灰巖開采;生產、銷售石灰

7.單位地址:攀枝花市西區格里坪鎮爛壩村

8.拓盛礦業公司龍洞竹林坡石灰石礦位于西區格里坪鎮爛壩村,開采礦種為水泥用石灰巖,生產規模7萬噸/年,露天開采。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40076231766K,營業期限:2004060220240602采礦許可證編號:C5104002010127120089354,有效期至20181217,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川DFM安許證字20180071,有效期至2021315,實際負責人:斯良勇。

9.20181217,拓盛礦業公司龍洞竹林坡石灰石礦采礦許可證到期后,國土部門暫未予辦理延期手續,原區安全監管局1226收到市國土資源局西區分局函告后,隨即書面通知拓盛礦業公司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市應急管理局已收回該礦安全生產許可證。

10.201712日,毗鄰拓盛礦業公司龍洞竹林坡石灰石礦的西區西發礦產經營部磨槽灣采石廠發生大面積地質滑坡災害,導致龍洞竹林坡石灰石礦也發生滑坡,為避免次生事故,確保安全,1213,原區安全監管局責令拓盛礦業公司在未經國土部門對地質災害及其影響區域作出認定前,嚴禁礦山生產作業活動。20183月,拓盛礦業公司龍洞竹林坡石灰石礦整體納入西區西發礦產經營部磨槽灣采石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并協助進行地質災害治理。

二、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故造成死亡1人(詳見附表)。

姓名

性別

年齡

工種

籍貫

民族

傷害程度

胡長生

53

守礦

攀枝花市西區

死亡

 

(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5萬元。

三、事故發生及救援經過

2019118上午,拓盛礦業公司龍洞竹林坡石灰石礦值守人員胡長生獨自一人龍洞竹林坡石灰石礦礦山采料場電纜上進行電工作業。

上午10:00左右另外一名值守人員魏微上山巡查,魏微通過對講機呼叫胡長生無人應答。10:20左右,魏微在采場一平臺發現胡長生倒于電纜旁,立即向礦山負責人斯良勇報告情況,并開展急救。經急救后未見胡長生有明顯反應,魏微遂與120聯系,根據120指示,立即開車將胡長生送醫搶救,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市公安局西區分局刑偵大隊于118對死者進行體表檢查并出具了《法醫尸體檢驗記錄》(攀公(西刑)〔201903號),分析意見為:死者符合電死。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胡長生作業前未確認電纜斷電,且未穿戴絕緣手套、絕緣鞋等安全防護用品,直接在380V(遠高于人體安全電壓36V)帶電電纜上進行電工作業,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企業臨時用電作業管理不規范,危險作業無審批手續,現場無作業監護人。

2.作業未進行全面的風險辨識,未制定和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作業前電纜上級開關未斷電上鎖且未加掛安全警示牌。

3.電路系統中未安裝剩余電流保護器,導致事故發生時不能及時斷開電源。

4.企業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見胡長生的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記錄。胡長生未取得電工操作證開展電工作業。

5.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管理隱患制度不健全,制度執行不到位,現場隱患未有效排查治理。

五、事故性質

經過事故調查組現場勘察和四川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院技術分析報告,廣泛調查取證,查閱相關資料,深入分析后,認定該起事故為一起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拓盛礦業公司企業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見胡長生的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記錄,胡長生未取得電工操作證開展電工作業;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管理隱患制度不健全,制度執行不到位,現場隱患未有效排查治理;企業臨時用電作業管理不規范,危險作業無審批手續,現場無作業監護人,作業未進行全面的風險辨識,未制定和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作業前電纜上級開關未斷電上鎖且未加掛安全警示牌;電路系統中未安裝剩余電流保護器,導致事故發生時不能及時斷開電源。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DL-409)《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13955-20174.4.2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企業主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對拓盛礦業公司處以罰款200000元(大寫:貳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二)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斯良勇,拓盛礦業公司龍洞竹林坡石灰石礦實際控制人、負責人,未組織對新進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對事故發生應負重要管理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對斯良勇處以罰款8276(大寫:捌仟貳佰柒拾陸元整)的行政處罰。

2. 熊興,拓盛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組織對新進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對事故發生應負重要管理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對熊興處以罰款9367(大寫:九仟叁佰陸拾柒元整)的行政處罰。

七、事故防范措施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工作。安裝、巡檢、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并應有人監護。企業應該高度重視臨時用電、金屬焊接切割和爆破等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完善特殊作業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要求。

2.根據《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T 13955-2017)要求,應在總電源端、分支線首端或線路末端安裝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裝置。同時企業應安排專業電工對企業用電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3.沿地面明敷的電纜線路應有保護套管,禁止敷設于道路中央,應沿道路邊緣敷設,且電纜線路的敷設路徑應有醒目的警告標識。

4.企業應完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針對新進員工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對本企業涉及到的作業,應進行全面的風險因素辨識,根據風險因素辨識結果,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重點對員工進行培訓、考核,提高員工安全意識。

5.企業停工停產前應對電力配電系統開展全面檢查,對生產場所、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清理,落實停工期間的安全保證措施。

6.企業應建立健全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加強企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7.企業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召開事故分析會,并做到舉一反三,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