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城區榮耀天地小區“6.12”打樁機傾覆 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6月12日22:40分,位于西北隅北環城西路南側,西環城北路東側,新生路西側的榮耀天地小區G2號樓,黑龍江神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組織樁基礎施工過程中,發生打樁機傾覆事故,造成1名打樁機操作工人和1名輔助人員受傷。打樁機操作工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一)黑龍江神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9日;公司類型為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貳仟萬圓;法人代表李富;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社會統一代碼91230104301176149E(1-1);注冊地址:哈爾濱市道外區樺樹街D棟2單元2層10號。
(二)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雙城區榮耀天地小區
2.工程地點:位于西北隅北環城西路南側,西環城北路東側,新生路西側。
3.建筑面積:約40000㎡。
4.工程造價:約捌仟捌佰捌拾元萬元。
5.結構形式:剪力墻結構(以施工圖為準)。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6月12日22:40分,位于西北隅北環城西路南側,西環城北路東側,新生路西側的榮耀天地小區G2號樓,黑龍江神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組織樁基礎施工過程中,正在下鋼筋籠子時,打樁機前移動調整位置,發生打樁機向前傾覆,配重鐵滑落到駕駛室下方,打樁機操作工人劉海洋從駕駛室跳下后頭部碰到地面配重鐵上,輔助工人韓吉彥右小腿被樁機裝置壓傷。
(二)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在場的裝機機主劉樹華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急救車還未到。就第一時間組織現場工人用自己車輛將傷者送往急救中心搶救,經搶救無效打樁機操作工人劉海洋死亡。另一傷者轉至哈爾濱醫大二院救治,現在病情穩定。
三、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質
(一)事故發生原因
1、直接原因:
該臺履帶式打樁機在移動過程中,由于路面松軟及未能及時清理鉆桿攜帶的淤泥,操作工人劉海洋未持證上崗。違反《打樁機安全操作規程》第一項:(打樁機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本機械和機械的構造、性能、操作要領及安全注意事項,經有關勞動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單獨操作)。沒能正確操作致使鉆桿產生傾斜,鉆桿與地面的垂直角度重心失衡,高度為32米的鉆桿傾倒,砸到挖掘機駕駛室上方,駕駛室變形。鉆桿彎曲、變形,護筒傾倒后于法蘭盤連接處脫落。
2、間接原因:
開發公司將施工工程發包給無任何資質的施工隊伍,未與施工方簽訂建筑施工安全協議,未明確安全管理職責、未配備建筑施工工程監理人員及旁站監理人員、未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未配備現場安全管理人員。
(二)事故性質認定
根據事故調查組現場勘查、調查取證,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由于劉海洋操作不當,違反操作規程而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網絡配圖
四、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劉海洋,打樁機駕駛員安全意識差,違章作業,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者。以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鑒于該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法律責任。
2、李富,黑龍江神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未按規定將施工項目(打樁)發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導致事故的發生。對此起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和第四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建議給予壹萬壹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3.趙輝, 黑龍江神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協調開發商與建筑商之間各項工作,對現場打樁施工作業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和制止違章作業,導致事故的發生。對此起事故應負現場監督管理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建議給予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4.姜宗成,黑龍江神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安全員(沒有原件,復印件是11年的,不在有效期內),事故發生時沒有在現場,未履行安全員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管理責任,以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建議給予叁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5.劉樹華,樁機所有人,沒有施工資質進行施工作業。作為樁基施工作業的組織、管理者沒有對現場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沒有安排施工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管理、沒有配備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缺乏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以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第六項,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建議給予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
對黑龍江神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忽視安全生產工作,未按規定將施工項目樁基礎工程發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對入場培訓教育不到位走過場、未對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現場未派施工監理、旁站監理現場監督。放任員工憑經驗作業,未及時發現消除事故隱患和違章行為導致事故發生,對此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以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建議給予罰款貳拾壹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整改措施
(一)該公司立即停止施工,進行整頓,吸取這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查找思想上、工作上疏漏,進一步提高施工人員安全意識,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落到實處。待行業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復工。
(二)本著“四不放過”原則,立即組織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提高安全作業水平。對考核不合格的員工堅決不能上崗。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對施工現場所有的工程機械、設備等進行全面排查、檢修、維護、保養。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加強該公司主體責任落實。完善各項規章及規程,提高施工人員安全意識。
(五)該公司在今后工作中,加強對施工現場監督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杜絕違章作業、冒險作業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