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鐵8號線一期工程8133標“5.13”起重傷害死亡事故
2019年5月13日上午10時左右,在深圳市鹽田區鹽田街道深圳地鐵8號線8133標段一工區望基湖停車場工程項目運用庫發生一起起重傷害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工程概況
深圳市軌道交通8號線一期工程望基湖停車場及出入線綜合工程8133標段,位于鹽排高速公路以西深圳外國語學校西南側梧桐山山區范圍內,主要包括邊坡土石方、運用庫、綜合樓、出入線隧道、試車線及牽出線隧道、調蓄池及進出水系統等結構物,總占地面積21.3萬m2,總建筑面積6.5萬m2,總造價:111000萬元,該標段下設一工區和二工區。
事故發生區域為一期工程8133標段一工區運用庫邊跨夾層東側。運用庫為單層結構,高9米。局部設備夾層為兩層結構,一層層高6米,二層層高5米,總高11米,東端二層平臺尺寸為6.6m×5.4m。
(二)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1.建設單位: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2.總承包單位:中國某股份有限公司
3.施工單位:中鐵某局集團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4.施工監理單位:北京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5.勞務分包單位:深圳市某工程勞務分包有限公司
(三)事故監管單位
深圳市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隸屬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的下屬事業單位,接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的委托,負責深圳地鐵8號線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四)涉事隨車起重機基本情況
隨車起重機(粵BX2799),是深圳市 某工程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設備,額定起重量18T,經過檢測合格并在有效期內。 該車進場前由中鐵 某局集團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書面驗收,報審北京 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監理單位)項目監理工程師審核通過。
隨車起重機操作人員:鄧某賢,性別:男,民族:漢,年齡:37歲,駕駛證號:440825198211160557,準駕車型:B2,初次領證日期:2017年01月26日,隨車起重機作業人員操作證編號:440825198211160557,發證日期:2017年11月07日 ,發證機關:湛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五)涉事料斗
料斗尺寸為1200×800×400mm,框架由40×40mm角鐵焊接,四周擋板使用3mm鋼板,料斗上有五個吊環,其中邊框上部四個為φ16的圓鋼制作,尾部吊環使用φ16螺紋鋼制作。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5月13日上午8時左右,深圳市 某工程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安排泥水工龍某柏(死者)、劉某發在運用庫邊跨夾層東側平臺下方進行砌墻作業,安排隨車起重機司機鄧某賢在運用庫邊跨夾層東側平臺旁進行砂漿吊運作業,9時50分左右,鄧某賢將裝滿砂漿的料斗從地面(一層)吊運到夾層二層平臺卸料后,在從二層平臺吊回空料斗時(此時吊繩掛在料斗尾部的吊環上),料斗尾部吊環突然斷裂導致料斗從二層平臺沿口墜落,砸到進入吊裝區域的龍某柏。
(二)事故救援情況
起重機司機鄧某賢發現料斗砸中人后下車查看情況,發現龍某柏身體左側被料斗壓住,現場的工人聞訊趕來合力搬開料斗救人,工人曾召國立即打110報警,同時鄧某賢將事故情況報告項目部。項目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將受傷人員送往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中午12時23分到達醫院,下午16時32分龍某柏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死者龍某柏,男, 56歲,漢族,戶籍所在地為:湖南省安鄉縣黃山鎮心福村九組。
(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至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主要為死亡賠償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喪葬費和事故處理事務性費用。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龍某柏違規進入吊裝區域。龍某柏安全意識薄弱,在隨車起重機吊運砂漿時違規進入吊裝危險區域,違反了《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 276-2012)3.0.18“禁止在已吊起的構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轉范圍內作業或行走”的規定。
2.間接原因
(1)砂漿料斗吊環存在缺陷。折斷的料斗尾部吊環是采用φ16螺紋鋼制作,不符合規范要求。根據《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2010)的規定,吊環應采用HPB300鋼筋或Q235B圓鋼制作。
(2)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吊裝作業未進行審批,現場無司索工和監護人員,未設置警戒區域,未制止無關人員進入吊裝區域的違章行為,未及時發現和消除現場作業存在的安全隱患。
(二)事故性質
經過對事故原因的分析,該事故是一起因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現場安全管理缺失,施工人員違規進入吊裝區域而導致的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相關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深圳市 某工程勞務分包有限公司
深圳市 某工程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作為勞務分包單位,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制定完善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吊裝作業現場管理缺失,吊裝作業前未對料斗等吊具進行檢查,未及時制止和糾正現場的違章作業行為,使用存在缺陷的料斗進行吊裝作業,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建議由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2.中鐵 某局集團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鐵 某局集團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作為項目施工單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現場違章作業行為,未及時發現和消除料斗存在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建議由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相關規定對其處罰。
3.北京 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北京 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為監理單位,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吊裝相關作業中存在的違章行為,未及時發現和提出料斗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建議由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相關規定對其處罰。
(二)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龍某柏,違規進入吊裝區域,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2.范某軍,深圳市 某工程勞務分包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未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完善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
建議由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三)建議事故單位進行內部處理的人員
1.鄧某賢,深圳市 某工程勞務分包有限公司隨車吊司機。 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吊裝作業未進行審批,對事故負有責任。
2.劉某新,深圳市 某工程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一工區運用庫機械主管。 未組織對吊具、吊索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對料斗底部吊環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和消除,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3.徐某鵬,深圳市 某工程勞務分包有限公司現場安全員。 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現場監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時制止和糾正員工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鄧某賢、劉某新、徐某鵬建議由深圳市 某工程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依據公司管理制度對其進行處理。
5.葉某,中鐵 某局集團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地鐵8號線8133標段項目經理。 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現場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6.宋某秋,中鐵十四局集團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地鐵8號線8133標段項目安全總監。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現場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7.張某文,中鐵 某局集團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地鐵8號線8133標段設備部部長。 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對吊裝設備設施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8.趙某國,中鐵 某局集團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地鐵8號線8133標段項目安全員。 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現場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葉某、宋某秋、張某文、趙某國,建議由中鐵 某局集團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依據公司管理制度對其進行處理。
9.陳某輝,北京 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總監理工程師。 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理責任,現場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10.鄒某稀,北京 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監理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理責任,現場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陳某輝、鄒某稀建議由北京 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依據公司管理制度對其進行處理。
六、相關部門履職情況
深圳市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監督人員對城市軌道8號線一期工程8133標段進行了59次監督抽查,簽發檢查意見書45份,簽發責令整改通知書19份,簽發停工整改通知書5份,實施廣東省動態記分10份。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議
(一)事故相關單位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落實“四不放過”原則,切實做好今后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深圳市 某工程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現場管理工作,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加大對現場設備的檢查力度。
(三)中鐵 某局集團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強對勞務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加強對施工現場起重作業、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加強對施工現場設備管理,加大對員工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杜絕施工現場違章作業行為。
(四)北京 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要加強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管理,尤其要加強對起重吊裝作業的監督管理,落實監理旁站制度。
(五)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地鐵施工安全監管,加大對檢查力度,加強違章作業整治力度,嚴防此類安全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