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4日下午17時許,南寧市青秀區銀葫小區6巷9號樓,發生一起燃氣管道安裝工人高處墜落事故,致1人死亡。
事故調查組堅持“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注重實效”的原則,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工作。通過現場勘驗、查閱相關資料、詢問相關人員、調查取證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2019年5月1日,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廣西國渤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工程名稱南寧市天然氣利用工程。工程地點位于廣西南寧市。分包范圍為工程項目提供勞務服務。2019年7月3日南寧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與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南寧中燃施合字〔2019〕001號,工程名稱南寧市天然氣利用工程。工程地點位于南寧市。合同期限從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工程承包范圍市政管網工程、庭院管網工程、戶內安裝工程和其他零星工程及搶修工程。合同到期后,南寧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與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補充合同》,將原合同約定的施工期限順延1個月,即從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19年10月11日,建設單位南寧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向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派發南寧市青秀區彩虹路北一里3號銀葫小區燃氣管道安裝項目施工任務書。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任命李XX為項目負責人,對該項目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同日,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通知廣西國渤勞務有限公司組織人員施工。收到該任務后,廣西國渤勞務有限公司任命陳XX為施工項目負責人,李XX為施工現場管理員,并與陳XX簽訂了《施工安全協議書》,制定了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向陳XX、李XX等現場施工人員進行了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給工人們配備了安全繩、安全頭盔等勞動防護用品。事故發生地點位于南寧市青秀區彩虹路北1里3號銀葫小區6巷9號樓,事故發生位置位于9號樓南側5層墻面管道燃氣立管安裝作業區,距地面16米;9號樓南側出入口前有一灘血跡。9號樓陽臺彩鋼板頂棚北側支柱上捆綁著一截斷裂的安全主繩。1.南寧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100198319251U,住所南寧市那洪大道12號創意標準廠房三層308號,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合資),法定代表人周XX,注冊資本人民幣叁億元,成立日期1996年04月29日,營業期限長期。經營范圍城市燃氣儲存、充裝、輸配和銷售(憑許可證經營,具體項目以審批部門批準為準);對城市管道燃氣、燃氣設施和設備、燃氣儲配站、氣化站、加氣站及配套設施、分布式能源、冷熱電三聯供項目、集中供熱項目、供熱系統技術的投資、咨詢等。2.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1000121964738D,住所遼寧省遼陽市太子河區榮興路120號,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呂X,注冊資本人民幣捌仟萬元,成立日期1997年03月26日,營業期限至2027年03月26日,經營范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建筑、機電、石油化工、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金屬結構件加工及安裝等。3.廣西國渤勞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100MA5KAMM17E,住所南寧市科園大道31號財智時代公寓A-1601號,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呂XX,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萬元,成立日期2016年01月04日,營業期限長期。經營范圍建筑勞務分包、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建筑工程、管道工程施工(以上項目憑資質證經營)等。1.陳XX,男,XX歲,XXXX市人,廣西國渤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施工項目負責人。2.李XX,男,XX歲,XXXX市人,廣西國渤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施工現場管理員。3.李XX,男,XX歲,XXXX縣人,廣西國渤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施工現場作業人員,事故中死者。2020年4月14日14時30分,李XX、李XX、李XX、李X四人來到銀葫小區,陳XX通過電話安排李X為頂樓監護人、李XX為底樓監護人,并向李XX及現場工人交待管道安裝位置和安全注意事項,將施工現場交由李XX進行管理。李XX向工人分配好高空立管安裝絲接作業任務后,便離開現場到倉庫清點施工材料。15時許,李XX在1樓拼接管道,李XX與李X來到銀葫小區6巷9號樓頂陽臺位置,李XX將安全主、副繩捆綁在該樓頂北側陽臺的彩鋼板頂棚立柱上,頂樓監護人李X提醒李XX勿將主、副安全繩固定在同一個錨點,但李XX以從事高空作業多年、周圍沒有固定錨點為由,執意將安全主、副繩捆綁在距陽臺頂棚彩鋼板約0.4米位置的立柱上。15時15分許,李XX將安全主、副繩捆綁完畢后,手持安全主、副繩繞過彩鋼板頂棚,向9號樓南側外墻5層位置下降。李X得知李XX平穩下降后,便走下1樓為李XX準備施工工具。15時30分許,當李X來到1樓將李XX使用的工具準備好時,突然聽到李XX大喊一聲,見到李XX由5層南側外墻向地面墜落。事故發生后,在1樓的李XX跑過去將李XX扶起,李X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向施工現場管理員李XX匯報。李XX接報后向項目負責人陳XX及廣西國渤勞務有限公司法人呂XX匯報,隨后向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XX匯報,李XX在得知情況后,向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寧分區領導匯報。15時54分,120醫護人員將李XX送往邕寧中醫院救治,后因傷勢過重轉往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仙葫院區做進一步搶救。18時許,李XX因創傷性呼吸心跳驟停,失血性休克搶救無效死亡。接事故報告后,城區應急局、仙葫開發區管委會等部門立即組織相關工作人員趕赴現場調查了解事故情況,指導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從業人員違反相關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按相關要求捆綁安全繩。項目負責人履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職責不力,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確保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未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從業人員違反相關制度的行為。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南寧市青秀區銀葫小區“4·14”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1.陳XX,廣西國渤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施工項目負責人。對施工現場負有安全管理職責。履行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職責不力,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確保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對施工隊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到位,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職責不力;未及時發現并制止從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李XX,廣西國渤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施工現場管理員。對施工現場負有安全管理職責。履行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職責不力,未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擅自離開施工現場,未及時發現和制止糾正從業人員違反相關操作規程,對事故負有責任。3.李XX,廣西國渤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施工現場作業人員,事故中死者。未按操作規程將安全主、副繩做分別固定,將主繩與副繩捆綁固定在同一個錨點上;固定主繩時未加墊軟物做墊護,副繩捆綁不牢,導致主繩被彩鋼板隔斷,副繩脫落,對事故負有責任。1.陳XX,對事故負有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由青秀區應急局依法處理。2.李XX,對事故負有責任。違反廣西國渤勞務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建議由廣西國渤勞務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理。3.李XX,對事故負有責任。違反相關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鑒于李國青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陳XX,廣西國渤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施工項目負責人。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提高安全生產意識,落實主體責任。加大對施工現場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并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督促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堅決制止從業人員違章作業的行為,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