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垛車傾斜倒塌!江蘇昆山市周市建輝印刷器材經營部“6.1”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6月1日15時14分左右,位于昆山市周市鎮優比路298號的昆山市周市建輝印刷器材經營部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規定,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權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成立了昆山市周市建輝印刷器材經營部“6.1”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任組長,周市鎮副鎮長、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任副組長,組員為市紀委監委、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總工會、周市鎮相關人員,并邀請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昆山市周市建輝印刷器材經營部是一家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柳壽磊,經營場所:周市鎮陸楊新東路32號,實際經營場所:周市鎮優比路298號,成立日期:2008年1月11日,經營范圍:印刷器材、印刷耗材、電子產品、五金機電、精密治具、塑料制品、膠水、粘結材料(不含危險化學品)、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的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實際同時從事鐳雕及印制的加工作業,2019年3月起,柳壽磊將鐳雕和印制作業交給汪貴洲,雙方未簽定相關書面合同或協議,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費用。
(二)事故涉及堆垛車情況
事故涉及的半電動托盤堆垛車(以下簡稱:堆垛車)由昆山市建輝印刷器材經營部向泰興市安誠裝卸運輸機械廠購買,主要用于高空堆垛和平地運輸,自重456公斤,使用220伏電源,通過手動進行行走,通過操作手柄進行升降。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2019年6月1日15時08分開始,汪貴洲使用堆垛車準備將需要進行加工的工件從廠房東側的地面運送至二樓。
15時14分左右,汪貴洲將工件放置在堆垛車前叉上后,將前叉上升至二樓位置,汪貴洲推動堆垛車向廠房墻壁位置靠攏的時候,堆垛車傾斜后倒下,壓住汪貴洲身體。
事故發生后,柳壽磊等人將汪貴洲救出,后經“120”急救人員現場確認汪貴洲死亡。
三、監管履職情況
昆山市周市建輝印刷器材經營部未列入昆山市重點監管企業,由周市鎮負責日常監管。
2018年周市鎮黨委政府與各安委會成員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委托四家第三方安全機構對800家重點企業開展上門安全檢查,要求網格員對轄區內企業按照分級分類確保一年內不少于四次檢查,發放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告知書等文件,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承諾書。
2018年,昆山市周市鎮建輝印刷器材經營部與周市鎮人民政府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特種設備主體責任承諾書、“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承諾書,周市鎮安監辦網格員分別于3月22日、6月4日、8月2日、11月16日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出具4份現場檢查記錄單,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于6月4日對企業開具工貿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和全員教育培訓落實情況專項執法檢查表、工業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專項執法檢查表、工業企業動火作業票證專項執法檢查表、工業企業火災隱患安全檢查表、工業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措施“三同時”落實情況專項檢查表、“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檢查記錄表;于11月16日開具工貿企業秋冬季安全生產專項檢查表。
2019年周市鎮安監辦網格員分別于3月4日、5月16日對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出具2份現場檢查單,督促企業配備安全管理員持證上崗,完善各項安全管理臺賬。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事故中死亡人員
汪貴洲,男,27歲,河南固始人,身份證號碼:413026******3614。
(二)直接經濟損失
該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80萬元(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用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
五、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汪貴洲推動堆垛車的時候,堆垛車傾斜后倒下,壓住汪貴洲身體后導致其死亡。
(二)間接原因
昆山市周市建輝印刷器材經營部(經營者:柳壽磊)在不具備加工作業經營范圍的情況下進行加工作業,未制定堆垛車的安全操作規程,未排除堆垛車使用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
(三)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昆山市周市建輝印刷器材經營部“6.1”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 昆山市周市建輝印刷器材經營部(經營者:柳壽磊),在不具備加工作業經營范圍的情況下進行加工作業,實際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符,未制定堆垛車的安全操作規程,未排除堆垛車使用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昆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昆山市周市建輝印刷器材經營部(經營者:柳壽磊)進行行政處罰。建議昆山市市場監管局對昆山市周市建輝印刷器材經營部進行調查處理。
2. 汪貴洲推動堆垛車的時候,堆垛車傾斜后倒下,壓住汪貴洲身體后導致其死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汪貴洲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追究汪貴洲相應責任。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一)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昆山市周市建輝印刷器材經營部(經營者:柳壽磊)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開展全員事故警示教育工作。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堆垛車的安全操作規程,及時排除堆垛車使用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
(二)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周市鎮要將此次事故及時通報給轄區內各生產經營單位,督促轄區各生產經營單位舉一反三,自省自警,吸取事故教訓,強化隱患排查治理,防范類似事故的發生。周市鎮綜合執法局(安全辦)要加強對轄區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執法力度,完善執法檢查、監督管理、網格化巡查銜接,依法嚴肅查處發現的各類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發現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閉環管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