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德爾信鋼結構有限公司廠房及附屬設施 拆除工程“12.2”一般坍塌事故 調查報告
2019 年 12 月 2 日 15 時 20 分許,位于廣州市黃埔區夏 港街東江大道 19 號的廣州德爾信鋼結構有限公司廠房及附 屬設施拆除工程(以下簡稱廣州德爾信公司拆除工程)在施 工過程中發生一起坍塌事故:挖掘機司機廖世釗在拆除第五 跨廠房北側墻體過程中,墻體倒塌壓中挖掘機駕駛室,造成 廖世釗重傷。
一、事故基本信息
(一)事故基本情況
1.事故發生時間:2019 年 12 月 2 日 15 時 20 分許
2.事故地點:廣州市黃埔區夏港街東江大道 19 號的廣 州德爾信鋼結構有限公司第 5 跨廠房
3.事故類別:坍塌
4.傷亡情況:重傷 1 人
5.事故等級:一般事故
(二)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1.承包單位:廣東一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 東一凡公司) 住所:東莞市東城街道同沙西路 4 號三樓 法定代表人:陳永凡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581382309A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粵)JZ 安許證字﹝2018﹞ 110529,許可范圍:建筑施工,有效期:2018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發證機關: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344185092,資質類 別及等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05 日,發證機關:東 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實際施工單位:東莞鵬宇拆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東莞鵬宇公司) 住所:廣東省東莞市高埗鎮橫三西街六巷 29 號 102 房 法定代表人:曹鵬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經營范圍:拆遷工程......
(三)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廣州德爾信鋼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 德爾信公司)
住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江大道 19 號
法定代表人:朱喬沖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資)
經營范圍:鍋爐及輔助設備制造;內燃機及配件制造;汽 4 輪機及輔機制造;水輪機及輔機制造;風能原動設備制造;金 屬結構制造;鋼結構制造;鋼鐵結構體部件制造;鋅制建筑結 構體及部件制造;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金屬制品修理; 通用設備修理;銷售本公司生產的產品(該經營范圍為外商投 資企業經營項目;涉及許可經營的產品需取得許可證后方可 經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6728230044C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詳細經過
2019 年 12 月 2 日上午,位于廣州市黃埔區夏港街東江 大道 19 號的廣州德爾信公司拆除工程,挖掘機司機廖世釗使 用挖掘機(車型號:HD1430)對原始結構為鋼結構的第五跨 廠房東側非承重墻(廠房墻體上半部,下同)進行部分拆除 (西側墻體非承重墻上半部分已由 12 月 1 日下午拆除),在 完成東側非承重墻拆除后,剩下北側墻體(高約 17.3 米)未 拆除,北側非承重墻與鋼結構柱之間未形成整體混凝土框架, 造成北面墻體出現松動且有北面傾斜情況。
14 時左右,廖世 釗駕駛挖掘機對北側頂上三角墻體進行拆除。
15 時 20 分左 右,廖世釗拆除頂上三角墻體后,駕駛挖掘機往后退,準備 拆除下方墻體。此時,因挖掘機行駛致地面振動,北面剩余 墻體坍塌砸中挖掘機駕駛室,導致司機廖世釗重傷。
事故發 生后,劉小勝第一時間撥打了 120 急救電話。廣州開發區醫 院 120 急救車于 15 時 45 分左右到達現場發現廖世釗被駕駛 5 室困住,無法施救,隨即撥打 119 電話。消防員于 15 時 50 分左右到達現場后立即拆除駕駛室架子,把廖世釗搶救出來 后,隨即送往廣州開發區醫院進行搶救。經醫院救治后,廖 世釗脫離生命危險。
(二)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置措施
接報后,黃埔區公安分局、應急管理局、夏港街道等相 關部門均在接報后第一時間派人趕赴事故現場進行了善后協 調與處置,要求施工單位做好事故善后工作,配合做好事故 調查,廠房拆除工程立即停工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傷亡情況 人員傷亡情況:死亡 0 人、重傷 1 人、輕傷 0 人 姓名 性 別 年 齡 文化 程度 用工 形式 工種 級 別 本工種 工齡 安全教育 情況 廖世釗 男 31 / 普通 員工 挖掘 機司 機 / / 無 傷害部位 受傷性質 損失工作日 傷 害 程 度 備 注 胸 7-11 骨折、左側眼 眶內外側壁骨折、鼻 骨骨折、開放性顱骨 骨折以及多處擠壓傷 物體打擊 250 重傷 /
(二)直接經濟損失截至 2020 年 3 月 4 日,根據廣東一凡公司提交的傷者的 醫療收費票據及車主祝明財提供的車輛維修收據,初步核定 6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為 17.1 萬元。
四、事故調查情況
(一)事故廠房拆除工程情況
廣州德爾信公司拆除工程位于廣州市黃埔區夏港街東江 大道 19 號。李冰在得知該工程后,原打算由東莞鵬宇公司承 接該工程,但因廣州德爾信公司需有資質的拆除公司來簽訂 合同,故李冰請東莞鵬宇公司聯系一有資質的公司來承接工 程。之后東莞鵬宇公司聯系到廣東一凡公司。2019 年 11 月 27日廣東一凡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永凡授權委托李冰以廣東一 凡公司名義簽署、澄清、說明、補正、修改廣州德爾信鋼結 構有限公司廠房及附屬設施拆除工程文件和處理有關事宜, 委托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1 月 27 日廣州德 爾信公司與廣東一凡公司簽訂《廣州德爾信鋼結構有限公司 廠房及附屬設施拆除工程合同》,由廣東一凡公司負責拆除, 拆除下的物料歸廣東一凡公司所有,廣東一凡公司向廣州德 爾信公司支付 163 萬元。2019 年 11 月 28 日,李冰以廣東一 凡公司名義與東莞鵬宇公司簽訂《廣州德爾信鋼結構有限公 司廠房及附屬設施拆除工程合同》,將廣州德爾信公司拆除 工程轉包給東莞鵬宇公司。該合同落款處僅有李冰簽名,未 蓋廣東一凡公司公章。東莞鵬宇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通 過法定代表人曹鵬的母親周曉燕的賬號向廣東一凡公司法定 代表人陳永凡轉賬 163 萬元、向李冰的中間人劉點華轉賬 35 萬元;由曹鵬的賬號向李冰的中間人鄭茂林轉賬 5 萬元。李 7 冰稱其從鄭茂林處收到轉賬 6 萬元、現金 4 萬元。廣東一凡 公司于同日將 163 萬元轉賬給廣州德爾信公司,東莞鵬宇公 司原定給廣東一凡公司的 2 萬元費用至今未支付。東莞鵬宇 公司在承包了該拆除工程后,聘請劉小勝負責組織拆除作業, 劉小勝招聘彭洪成從事拆除工作,并由彭洪成再尋找一臺挖 掘機(彭洪成已有一臺挖掘機)。之后彭洪成找到祝明財, 租賃其挖掘機(車型號:HD1430),祝明財聘請廖世釗為該 挖掘機司機進行施工拆除作業。
(二)事故現場勘察情況
12 月 4 日,事故調查組在廣州德爾信公司總經理陳斌的 陪同下,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驗,拍攝了現場照片。經勘驗:事發地點位于廣州市黃埔區夏港街東江大道 19 號,廣州德爾 信鋼結構有限公司第 5 跨廠房北面墻體,第五跨廠房原始結 構為鋼結構,北側非承重墻與鋼結構柱之間未形成整體混凝 土框架,在拆除東西兩側非承重墻體和鋼結構屋頂過程中, 造成北面墻體松動,容易坍塌。在挖掘機行駛過程中,因地 面振動導致北面墻體跨塌,現場北面剩余墻體約 6.5 米,挖 掘機車尾距離北墻約 14 米,車頭距離北墻約 16 米,駕駛室 損壞變形、底座斷裂變形嚴重、顯示屏砸壞、行走推桿左手 操縱桿砸斷等。
(三)事故現場
圖 8 圖 1 事故現場圖(傷者廖世釗搶救現場)
9 圖 2 事故現場圖(挖掘機與北側坍塌墻體)
(四)工程安全生產協議情況
廣州德爾信公司和廣東一凡公司簽訂了《廣州德爾信鋼 結構有限公司廠房及附屬設施拆除工程合同》,但未明確約 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也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 協議。廣東一凡公司與東莞鵬宇公司簽訂了《廣州德爾信鋼結 構有限公司廠房及附屬設施拆除工程合同》,但未明確約定 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也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 議。
(五)工程施工組織情況
1.廣東一凡公司在廣州德爾信公司拆除工程項目負責 10 人為李冰,未再安排其他人員。
2.東莞鵬宇公司在廣州德爾信公司拆除工程的現場負 責人為曹武林。
3.廣州德爾信公司由總經理陳斌負責拆除工程。
(六)工程施工方案制定情況
1.廣東一凡公司未制定廣州德爾信公司廠房及附屬設施 拆除工程施工方案。
2.東莞鵬宇公司雖制定了施工方案,但未能根據工程特 點、構造情況、工程量等來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 工方案,未經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批準后實施, 且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未安排專人負責監測被拆除建筑的結構 狀態及做好記錄。
(七)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廣東一凡公司、東莞鵬宇公司均未對劉小勝、彭洪成、 祝明財、廖世釗等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技術交 底。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質認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 493 號),本著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 調查組對本次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一)事故原因分析:1
1.直接原因:第五跨廠房原始結構為鋼結構,北側非承重墻與鋼結構 11 柱之間未形成整體混凝土框架,在拆除東西兩側非承重墻體 和鋼結構屋頂過程中,造成北面墻體松動,容易坍塌。在挖 掘機行駛過程中,因地面振動導致北面墻體(高約 17.3 米) 坍塌砸中挖掘機駕駛室,導致司機廖世釗重傷。
2.間接原因:
(1)施工單位東莞鵬宇公司未持有《建筑業企業資質》, 不具備承接拆除工程的施工資質。
(2)未能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能明確雙方的安全 管理責任,致使現場安全監管缺失。
(3)施工單位未針對該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 拆除工程施工方案。未安排專人負責監測被拆除建筑的結構 狀態,在第五跨廠房北面墻體出現不穩定狀態的趨勢時,未 能及時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4)施工單位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技 術交底,作業人員安全意識缺乏。
(二)事故性質:綜合事故原因分析,本次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單位不具備 施工資質、施工現場安全措施不到位導致的安全生產責任事 故。
六、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廣東一凡公司 廣東一凡公司違規 1將廣州德爾信公司拆除工程轉包給 不具備施工資質的東莞鵬宇公司,未按規定 2簽訂安全生產管 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作為工程總包單位, 未按規定 3編制有針對性的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 4對作業人 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未按要求 5安排專人負 責監測被拆除建筑的結構狀態,并在發現有不穩定狀態的趨 勢時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致使挖掘機司機廖 世釗在不安全區域作業被倒塌的墻體壓中導致重傷,對事故 的發生負有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 監總局令第 13 號)第十四條規定及參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辦公廳關于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安 監總廳政法函〔2014〕136 號)精神,造成 1 至 2 人重傷或 者 3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生產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對事 故發生單位給予罰款處罰。建議對廣東一凡公司免于罰款處 罰。
(二)陳永凡 陳永凡作為廣東一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規定 6督促、 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能及時消除公司違規將廣州 德爾信公司拆除工程轉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東莞鵬宇公 司、未編制有針對性的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對作業人員 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未按要求安排專人負責 監測被拆除建筑的結構狀態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 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 7的規定, 應給予陳永凡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建議該處罰由廣州市黃 埔區應急管理局組織實施。
(三)東莞鵬宇公司東莞鵬宇公司違規 8承接廣州德爾信公司拆除工程,未按 規定編制有針對性的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 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未按要求安排專人負責監 測被拆除建筑的結構狀態,并在發現有不穩定狀態的趨勢時 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致使挖掘機司機廖世釗 在不安全區域作業被倒塌的墻體壓中導致重傷,對事故的發 生負有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 監總局令第 13 號)第十四條規定及參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辦公廳關于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安 監總廳政法函〔2014〕136 號)精神,造成 1 至 2 人重傷或 者 3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生產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對事 故發生單位給予罰款處罰。建議對東莞鵬宇公司免于罰款處 罰。
(四)曹鵬 曹鵬作為東莞鵬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規定督促、檢 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能及時消除公司違規承接廣州 德爾信公司拆除工程、未按規定編制有針對性的專項施工方 案、未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 未按要求安排專人負責監測被拆除建筑的結構狀態等安全隱 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應給予曹鵬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建議該處罰由廣州市黃埔 區應急管理局組織實施。
(五)廣州德爾信公司 廣州德爾信公司未按規定 9與廣東一凡公司簽訂專門的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 理職責,對廣東一凡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 到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 10的 規定,應給予廣州德爾信公司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建議該 處罰由廣州市黃埔區應急管理局組織實施。
七、事故防范與整改措施
為了防范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事故調查組提出如下安 全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一是廣東一凡公司應吸取事故教訓,要編制有針對性的 《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并組織專家評審,組織參與拆除作 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禁止違規轉包、分包工程。加強對現場作業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 時發現和制止違章作業行為。
二是東莞鵬宇公司應吸取事故教訓,在自身持有依法取 得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 程,不得違規承攬施工工程。要加強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 產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嚴格 落實建筑行業培訓教育的相關法律法規。
三是廣州德爾信公司應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公司安全生 產管理工作,依法依規落實工程發包要求,嚴防各類生產安 全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