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觀瀾街道阿寶寶裕工業園裝修工程“2.24”坍塌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2月24日15時15分許,龍華區觀瀾街道阿寶寶裕工業園裝修工程發生一起墻體坍塌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一、基本情況
(一)涉事裝修工程概況
涉事裝修工程為觀瀾街道阿寶寶裕工業園(原裕新路305號寶裕工業園)9棟2樓左側裝修工程,裝修面積為1667.8平方米,裝修合同金額為25.5萬元,工程內容包括舊墻拆除、新墻體砌筑、部分區域天花吊頂安裝、水電安裝等。截止2月24日事故發生時,涉事裝修工程處于舊墻拆除階段,廠房內部分舊墻尚未完全拆除。
(二)有關單位概況
1. 深圳市雙佳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佳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EC8FD8N,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黃紹添,成立日期:2017年02月09日,住所:深圳市龍崗區坂田街道坂雪崗大道2063-4號,經營范圍:建筑工程施工、裝飾、裝修;建材、建筑及裝飾裝修材料、環保節能材料批發、銷售;橡膠制品、塑料制品的銷售。
2. 涉事裝修工程發包單位:深圳市佳之彩展覽展示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之彩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81390338Y,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亞,成立日期:2005年11月08日,住所:深圳市龍崗區布吉街道吉華路290號鑫寶隆公司1棟廠房301,經營范圍:文化活動策劃、從事廣告業務;展覽展示設計;包裝設計;禮儀策劃;國內貿易;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戶內外廣告產品加工制作、標識標牌設計制作、公共導示系統設計制作;活動策劃演出。
3. 涉事裝修工程廠房物業管理單位:深圳市阿寶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寶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85291310H,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羅國興,成立日期:2006年03月10日,住所:深圳市觀瀾街道牛湖裕新路7號,經營范圍:房地產經紀,房地產信息咨詢,企業形象設計,企業營銷策劃,經濟信息咨詢,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自有房屋租賃,房地產投資策劃;企業管理咨詢。
4. 涉事裝修工程廠房產權所屬單位:深圳市寶裕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裕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192476360U,主體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渭榮,成立日期:1987年08月28日,住所:深圳市龍華新區觀瀾街道牛湖社區裕新路305號,經營范圍:興辦實業;房地產經紀;自有房屋租賃;汽車租賃;機械設備租賃;物業管理。
(三)事故相關人員情況
1. 肖亮明,男,51歲,江西吉安人,身份證號碼:36242119681105XXXX,從事室內裝飾裝修行業,本人未注冊成立公司,無裝修資質。肖亮明涉嫌偽造裝修資質證書,用雙佳公司名義與佳之彩公司簽訂裝修合同,無資質承接涉事裝修工程。
2. 徐新亞,男,43歲,廣東深圳人,身份證號碼:23090219760510XXXX,佳之彩公司法定代表人。
3. 黃紹添,男,47歲,廣東陸豐人,身份證號碼:44152219720504XXXX,雙佳公司法定代表人。
4. 廖傳新,男,50歲,河南太康人,身份證號碼:41272419690802XXXX,臨時務工人員,其與肖亮明洽談涉事裝修工程的墻體拆除作業費用,并叫來老鄉廖傳忠、任蔣和陶某運(事故死者)共同參與墻體拆除作業。
5. 廖傳忠,男,32歲,河南太康人,身份證號碼:41272419870924XXXX,臨時務工人員,參與涉事裝修工程的墻體拆除作業。
6. 任蔣,男,37歲,河南太康人,身份證號碼:41272419820311XXXX,臨時務工人員,參與涉事裝修工程的墻體拆除作業。
(四)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之間的關系情況
寶裕公司將寶裕工業園9、10、11棟共3棟廠房出租給阿寶公司,阿寶公司以阿寶寶裕工業園名義向外出租,佳之彩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亞以個人名義與阿寶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了9棟2樓左側區域,計劃重新裝修后作為佳之彩公司倉儲場所使用。肖亮明用雙佳公司名義與佳之彩公司簽訂裝修合同,并以1.7萬元的價格請廖傳新實施舊墻拆除作業,廖傳新找來任蔣、廖傳忠和陶某運(事故死者)等3名工友一起實施拆墻作業,完工后4人根據各自出工多少分配1.7萬元拆墻費用。
(五)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經現場勘驗、詢問事故相關人員及調取有關單位(或個人)過往安全管理記錄,涉事裝修工程現場情況如下:
1. 事發地點坍塌墻體為原廠房衛生間隔墻,墻體由紅磚混合砂漿砌筑而成。
2. 現場存在一堵底部被掏掘了四分之三的墻體。據現場人員所述,發生坍塌的墻體是采用底部掏掘的方式拆的。陶某運(事故死者)采用底部掏掘的方法拆墻,不符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2016)第5.1.3條“當人工拆除墻體時,嚴禁使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的規定。
3. 肖亮明無資質承接涉事工程;未督促拆墻工人佩戴安全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發現拆墻工人采用底部掏掘的方法拆墻,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4. 事發時,陶某運未佩戴安全帽。
5. 阿寶公司未對廠房裝修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進行協調管理。
6.佳之彩公司未與裝修工程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發現拆墻工人使用底部掏掘的方法拆墻的事故隱患,未及時督促整改。
(六)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監管情況
根據《龍華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納管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轄區小散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相關技術文件并提供技術指導,不定期組織安全巡查,定期組織安全培訓;各街道負責小散工程的安全生產備案、日常巡查、技術監督和執法處理等職能。
2018年10月至11月,區住房和建設局分別組織各街道開展小散工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今年以來每周聯合第三方機構對轄區小散工程進行抽查。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底,觀瀾街道牛湖社區3次召開小散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會議,出動巡查人員2500人次,控停違規施工項目300余次,登記備案項目90宗,整治施工隱患500余條,發出整改文書100余份,組織3場監管業務培訓。2019年2月17日,牛湖社區網格員巡查時發現涉事裝修工程未申請裝修備案而要求停工,施工負責人于2月18日向社區工作站提交了備案申請,社區于2月20日作出備案批復,并要求施工負責人簽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工程承諾書》。2月19日至2月22日,社區網格員對施工現場進行了巡查。相關監管部門正常履職,暫未發現失職行為。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9年2月24日,廖傳新、廖傳忠、任蔣和陶某運(事故死者)共4名拆墻工人到阿寶寶裕工業園9棟2樓左側實施墻體拆除作業。15時15分許,陶某運在使用鐵錘對衛生間隔墻的底部進行掏掘時,失去底部支撐的墻體突然發生坍塌,將陶某運砸倒在地上。
(二)事故的應急救援
事故發生后,肖亮明和廖傳新、廖傳忠、任蔣等人看到陶某運被砸倒后,立即將壓在陶某運腿上的磚頭搬開并對其進行搶救。同時,肖亮明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5時35分許,120救護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將受傷的陶某運送往龍崗區平湖華僑醫院進行救治。25日2時40分許,陶某運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三)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意見
事故發生后,現場相關人員立即對傷者實施搶救,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20分鐘后,120救護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并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區應急指揮中心通報的事故信息后,立即組織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觀瀾街道安監工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并調查取證,并在第一時間將該起事故調查信息上報市應急管理局和區應急指揮中心。
本起事故應急救援及時,相關政府部門在事故救援過程中均正常履職,救援過程中未發生次生事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要求。
(四)事故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相關方均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由肖亮明賠償死者家屬34萬元人民幣,廖傳新賠償死者家屬4萬元人民幣,徐新亞賠償死者家屬5萬元人民幣,阿寶公司賠償死者家屬15萬元人民幣,寶裕公司賠償死者家屬2萬元人民幣。
三、事故造成傷亡人數及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姓名:陶某運,男,53歲,河南太康人,身份證號碼:41272419660721XXXX。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編號:44031120191100077)證明陶某運的死亡原因為顱腦損傷。
(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60萬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陶某運安全意識淡薄,在實施人工拆除墻體過程中,未佩戴安全帽,違規采用底部掏掘的方法拆墻,墻體因失去底部支撐而坍塌,陶某運躲避不及被砸倒。
(二)間接原因
1. 肖亮明涉嫌偽造裝修資質證書,以雙佳公司名義與佳之彩公司簽訂裝修合同,無資質承接觀瀾街道阿寶寶裕工業園9棟2樓裝修工程;未督促、教育拆墻工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發現拆墻工人采用底部掏掘的方法拆墻,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工人的違規作業行為,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 佳之彩公司未與裝修工程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發現拆墻工人使用底部掏掘的方法拆墻的事故隱患,未及時督促整改。
3. 阿寶公司對廠房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協調、管理不到位,未發現拆墻工人使用底部掏掘的方法拆墻的事故隱患。
事故調查組認為,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該起事故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如下:
(一)事故責任單位
1. 肖亮明涉嫌偽造裝修資質證書,以雙佳公司名義與佳之彩公司簽訂裝修合同,無資質承接觀瀾街道阿寶寶裕工業園9棟2樓裝修工程;未督促、教育拆墻工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雖然發現拆墻工人采用底部掏掘的方法拆墻,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工人的違規作業行為,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建議由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對肖亮明涉嫌偽造裝修資質證書的行為,建議移交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2. 佳之彩公司未與裝修工程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發現拆墻工人使用底部掏掘的方法拆墻的事故隱患,未及時督促整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
建議由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 阿寶公司對廠房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發現拆墻工人使用底部掏掘的方法拆墻的事故隱患,并及時督促整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
建議由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二)事故責任人員
陶某運安全意識淡薄,在實施人工拆除墻體過程中,未佩戴安全帽,違規采用底部掏掘的方法拆墻,墻體因失去底部支撐而坍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經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責令肖亮明立即停止涉事裝修工程的所有施工作業活動。在不具備相應資質和未能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不得承接裝修工程與項目,不得從事裝修作業類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佳之彩公司在裝修項目發包前應嚴格審核承包單位資質和施工能力。簽訂發包合同時,應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工程實施過程中,加強對承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發現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整改,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三)阿寶公司應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訓,加強對園區內廠房裝修活動的安全管理力度,每日組織安全巡查,及時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并督促有關企業和人員進行徹底整改,有效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四)雙佳公司應認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訓,不得出借公司營業執照,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工程;加強公司公章管理,防止被盜用。
(五)觀瀾街道要加強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施工管理,組織召開事故警示會,督促施工單位加強現場安全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要認真落實《深圳市龍華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納管實施細則(試行)》(深龍華住建〔2018〕142號)有關要求,嚴格審查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的申報材料;要加強對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的巡查執法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
(六)區住房和建設局要指導街道加強小散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對我區裝修工程中存在的借用或者涉嫌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接工程的行為加大查處力度,一旦發現,依法處理,高壓打擊此類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規范建筑裝修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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